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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不仅对一级市场进行了规范,而且对交易商也产生了影响;

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取代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成为证券监管机构。

  (三)分业经营下投资银行业的业务发展

  1986年美联储通过了一项允许部分美国银行提供有限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放松了对银行控股公司和其证券公司的监管;

  1989年美联储甚至批准J.P.摩根公司重返证券业,此后许多大商业银行也纷纷设立了证券机构;

  1997—1998年,美国国会取消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互相收购的限制,允许其进入非金融业;

对银行在经营保险业方面也有类似放松。

  (四)20世纪末期以来投资银行业的混业经营

  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加拿大、西欧等国相继经历了金融大爆炸,银行几乎可以毫无限制地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这也是美国放松金融管制的外在原因。

  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先后经美国国会通过和总统批准,成为美国金融业经营和管理的一项基本性法律。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意味着2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并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五)美国金融风暴对投资银行业务模式的影响

  2008年美国由于次贷危机而引发的连锁反应导致了罕见的金融风暴,在此次金融风暴中,美国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崩溃,其原因主要在于风险控制失误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弊端。

  美国监管机构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原投资银行模式过于依靠货币市场为投资银行提供资金,尤其是在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之后,对于投资银行的借贷就变得日益困难。

如果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原投资银行机构就将获准开展储户存款业务,这可能是一种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

为了防范华尔街危机波及高盛和摩根斯坦利,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批准了摩根斯坦利和高盛从投资银行转型为传统的银行控股公司。

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接受零售客户的存款,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将有助于两家公司重构自己的资产和资本结构。

  例1-2(2010年3月多选题)对大萧条的成因,调查研究的结论是,()在机构、资金操作上的混合是大萧条产生的主要原因。

  A.证券业B.商业银行C.制造业D.保险业

  「参考答案」ABD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二)发起人的资格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

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发起人。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作为发起人时,它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3)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1.发起人的权利

  发起人的权利包括:

  

(1)参加公司筹委会;

  

(2)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

  (3)起草公司章程;

  (4)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

  (5)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2.发起人的义务

  发起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6)不得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不得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三)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20世纪90年代初期,公司完全没有发行定价权,基本上由证监会确定,采用相对固定的市盈率。

  1994年后的一段时间内实行竞价发行(只有试点,后未推行),但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2005年1月1日,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标志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

  2006年9月11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细化了询价、定价、证券发售等环节的有关操作规定。

  (四)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

  1.国债。

有关国债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方面。

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2.金融债。

1994年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人为国家开发银行。

政策性金融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面向金融机构发行。

  2005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主体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企业债。

1998年的《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仍采用审批制,但上市交易则采用核准制。

  2006年实施的经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并应当符合2006年实施的《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3.企业债券。

我国的企业债券泛指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的债券,如地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

  我国发行企业债券开始于1983年。

  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旨在规范企业债券的发行、转让、形式和管理等。

  例1-3(2010年3月判断题)1993年12月通过的《公司法》中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

  「参考答案」×

  4.证券公司债。

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

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

  新增内容:

2008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适用该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等终止执行。

  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机构也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6.中期票据。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7.资产支持证券。

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

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8.熊猫债券。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这两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和10亿元。

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债券由此诞生。

  例1-4(2010年3月单选题)()不是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

  A.中国农业发展银行B.中国进出口银行

  C.中信银行D.国家开发银行

  「参考答案」C

  例1-5(2010年3月多选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内发行金融债券的开端为1985年由()发行的金融债券。

  A.中国农业银行B.国家开发银行

  C中国建设银行D.中国工商银行

  「参考答案」AD

四、《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最新修订对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意义和影响

  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保护、财务会计制度、合并分立制度等做出了比较全面的修改,增加了法人人格否认、关联关系规范、累积投票、独立董事等方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证券法》加强了证券公司的内控制度,强化了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完善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发行交易的预先披露等新制度,为稳定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创建证券衍生品种,推进证券期货交易,拓宽资金合规入市渠道,逐步开展融资融券等创造了条件。

第二节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例1-6(2010年3月判断题)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

  一、保荐机构的资格

  

(一)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3.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4.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6.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3.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

  7.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8.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况。

  9.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10.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11.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

  12.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13.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

  14.证券公司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全体董事签字。

  1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符合条件即可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设立)。

  核准设立为例外:

某些特殊行业在申请登记前,须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如证券公司的设立须经证监会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1.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发起设立形势下,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2.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例2-1(2010年3月单选题)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A.控股股份B.有限股份

  C.全部股份D.部分股份

  

(二)设立方式

  (三)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公司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

  例2-2(2010年3月判断题)法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自然人也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四)设立程序

  1.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制定公司章程。

  3.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4.申请与核准。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股份公司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1)股份发行。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②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③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④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2)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5.有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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