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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队伍管理混乱,跨省市用工现象特别严重的。

(5)企业规模萎缩,没有劳务投标能力的。

(6)被集团公司确定为清退目标的。

(7)被市建委责令整改的。

3、公司职能部门评审

人力资源部会同质量管理部、技术部、安全管理部对本年度劳务供方进行审核,对劳务分包企业实际资质状况进行评价审核筛选,各职能部门在《劳务供方资质评审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对初步拟定的本年度公司合格劳务供方名录报公司主管经理审批。

4、主管领导审批和名录发布

本年度公司合格劳务供方名录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在当年1月31日以前,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进行发布。

5、增补合格劳务供方

当本年度合格劳务供方名录内的企业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时,由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实体分公司)向劳务服务公司申报增补合格劳务供方,填报《增补劳务分包企业审批表》,办理增补劳务分包企业手续。

增补申报执行本评定程序,报审资料内容用上。

邀请参与劳务投标的中标方不在合格劳务供方范围的,同样执行本程序,办理增补手续。

(三)合格劳务供方施工队伍

1、合格劳务供方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的条件:

(1)隶属于本年度合格劳务供方名录中的劳务分包企业。

(2)持有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颁发的《施工作业资格等级证书》。

(3)队伍长期稳定的年平均总人数不得低于50人。

(4)管理人员占队伍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8%,根据现场需要配套安排。

(5)队伍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管理岗位证书。

(6)队伍人员的岗位技能证书持证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

劳动合同签订率;

人员注册率;

暂住证办证率和健康证办证率均须符合市政府各部门管理规定,两收期间人员流失率在25%以下。

(7)具有在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及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取得劳务服务公司确定的分支账户代码。

2、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实体分公司)对合格劳务供方施工队伍按工程基

础、结构、装修阶段进行绩效评定,填制《劳务供方绩效评定表》。

评定内容包括施工质量;

施工进度;

安全生产;

技术水平;

场容环保;

合作精神;

健康卫生;

顾客意见,基层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后,报劳务服务公司备案。

4、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实体分公司)对合格劳务供方施工队伍按月进行管理体系检查、填写《管理体系运行检查表》,提出改进意见,监督落实整改状况。

劳务服务公司按季度对合格劳务供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全年对当年参与分包的合格劳务供方全数检查一次,检查结果汇总作为对合格劳务供方年度评价依据。

5、实行劳务队伍分支账户管理,明确劳务施工队伍与劳务分包企业的经济关系和分支账户代码。

(四)合格劳务供方施工队伍考评

劳务施工队伍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管理,提高劳务施工队伍综合施工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集团公司和公司对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施工队伍管理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现场劳务管理情况,充分体现建筑劳务市场竞争机制,现对公司原《劳务分包施工队伍考核评比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方式与要求

1、劳务施工队伍考评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由各单位主管劳务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相关业务口的管理干部,对施工现场所用劳务施工队伍按考核阶

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劳务服务公司进行总评、汇总和排序。

2、劳务施工队伍考评工作要坚持评价客观、公平,系统密切配合,考评认真负责,盖章签字完整,资料规范存档的标准和要求。

二、考评阶段与评分

1、全年劳务施工队伍考评分三个阶段,按上半年(重点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进行,基本安排在六月下旬、九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

2、考评满分为200分,其中基层单位评价分值为170分、劳务服务公司评价分值为30分。

为便于计算,评价分值按照10分、5分、0分三个分值区间划分。

三、考评内容

劳务施工队伍考评按照管理系统分为劳务、生产、安全、质量、行政五个方面和项目领导评价意见以及劳务服务公司评价汇总。

(一)劳务管理系统:

1、办理合同备案和人员注册2、管理人员比例3、管理人员和工人的持证率4、特种作业操作证5、实名制管理6、跨省市用工

(二)生产管理系统:

1、分包工程施工进度2、指挥能力和施工能力3、技术工人与壮工比例

(三)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管理制度2、安全培训教育3、安全防护用品

(四)质量管理系统

1、分包工程施工质量2、工人综合技术能力

(五)行政管理系统

1、场容及宿舍卫生2、食堂管理

四、评价分类

为符合施工现场客观规律,体现公平竞争,在考核总评阶段,按照考评表的“考核期民工平均人数”划分为两类:

1、考核期民工平均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列为大中型队伍。

2、考核期民工平均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列为小型队伍。

总评阶段对以上两种类型劳务施工队伍进行分类汇总、单独考评。

五、其他规定

1、劳务施工队伍考评全年三个阶段考核完毕后,劳务服务公司将三次考评结果综合排序,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核批准,产生年度优秀劳务施工队伍名单。

2、劳务服务公司在考核评比的基础上,将进入大中型队伍的前八名和进入小型队伍的前两名列为公司合格劳务供方优选方。

列为优选方的劳务施工队伍在工程劳务招投标和施工补充劳动力时,将被优先选取。

3、考核评比结果将作为上报集团公司和北京市行业协会对劳务施工队伍资格等级年审的基本依据。

4、各单位管理人员有责任帮助优秀施工队伍总结管理经验和施工经验,以便在公司范围内宣传推广,提高所有施工队伍的管理水平。

对特别优秀的队伍将上报集团公司予以表彰。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第89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第122号令)、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05]1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为规范集团范围内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集团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安装、市政、道桥、机械、装饰等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集团范围内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单项合同额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分包,均须按(京建法[2005]12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工程承包中标后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经市建委主管部门确认,具有“集中办理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资格”的单位。

根据“集中办理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资格”的权限范围,集团范围内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所属单位不再制定具体办法和细则。

劳务招标活动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开标应在确定的招标投标场所内进行。

第二章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七条“集团劳务管理工作委员会”是集中办理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成立“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作业分包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办”),设在集团公司劳动力调剂服务中心,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的日常业务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集团范围内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均应成立“劳务作业分包基层招标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基层招标管理小组”),作为“集团公司招标办”的基层管理组织。

在“集团公司招标办”规定的管理范围内,负责本单位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工作日常管理事宜。

第九条“基层招标管理小组”由单位主管劳务工作的经理牵头,配备2名以上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明确工作职责;

须有符合市建委要求的固定开标室,且设备齐全(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投影仪、摄像机、刻录

机等),能满足开展招投标工作要求的条件,并经“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方可开展本单位的部分开标活动。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已取得中标通知书(或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劳务作业分包招标需要的相关技术文件及资料;

(四)市建委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招标:

(一)停建或缓建后恢复施工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属于

扶贫、对口支援、救灾等任务的;

(五)由捐赠人指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的工程;

(六)由于其它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招标办”报“市招标办专业劳务招标投标监管部”批准同意的工程。

第十二条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

单项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

实行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第十三条“基层招标管理小组”办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事宜,应当和“集团公司招标办”以事先约定的方式共同发布招标信息。

在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5个工作日前,“基层招标管理小组”应将有关材料报“集团公司招标办”进行审批。

报送的材料包括:

第一项备案

1.专业劳务分包工程招标方式抄报表;

2.总包企业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工程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合同(复印件);

第二项备案

1.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文件;

2.拟选投标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3.“市招标办专业劳务招标投标监管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必须认真做好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对投标人在投标前进行的资格审查。

主要审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资格,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综合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来京施工企业是否列入集团公司的“合格劳务分供方名录”中;

(三)有无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

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招标前做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审核投标人条件方法的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活动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预审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

没有载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第十六条“基层招标管理小组”应对招标文件及投标人资格进行初审,并将资料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核。

“集团公司招标办”对招标文件及投标人资格进行核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基层招标管理小组”。

“基层招标管理小组”应认真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作好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签署、密封、提交、补遗、修改、撤回以及递交份数的要求,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要求,评标和定标方法等;

(二)招标范围、安全生产和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文明施工要求、费用结算与支付、违约责任等;

(三)招标工程的相关技术文件及资料;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五)经济标报价使用统一的格式,有其它要求时提

供附件;

(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人单位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资设施状况,企业近3年的业绩,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队伍构成以及施工人员分布及持证情况等内容;

(七)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中,必须明确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时间,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招标人能够自行编制招标文件的,应及时编制并封存。

不能自行

编制招标文件的,应在报送抄报表时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招标办”协助编制。

招标人应及时提供相关的工程资料,与“集团公司招标办”派出人员配合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同时向“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条劳务作业分包中不准包含主要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租赁等项内容。

第二十一条拟在工程项目招标中设有标底的,应依据本市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相关分包计价标准及要求(并参照市场价格)编制标底文件,应在开标前一天确定标底并密封。

一个工程招标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且须有标底构成明细表。

招标文件应“注明投标文件的接收时间截止到确定标底的前一天”。

在项目分包招标中也可不设标底。

第二十二条集团各施工单位在选用合格劳务分供方时,应以“信得过施工队伍”作为主要选择对象;

三万平米以上重点、重大工程必须以“信得过施工队伍”为主参与投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企业施工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选派的施工队伍,应符合实际施工资格等级的要求,并在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构成、项目经理资格、施工业绩、技术能力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须做出响应。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须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名章,委托代理人须附有效委托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标);

(三)劳务项目投标书及投标报价清单(经济标);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商务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获取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

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的名章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的同时,须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签收日期和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内,未能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收。

单项工程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按规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内,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投标人超出规定时间提出的问题,招标人有权拒绝答疑。

第二十九条两个以上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投标,但须提供已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进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的资质条件。

招标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公开进行。

单项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劳务作业分包应当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开标;

单项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劳务作业分包在集团公司进行开标;

单项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劳务作业分包,由“基层招标管理小组”向“集团公司招标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在“集团公司招标办”确认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由“集团公司招标办”或“基层招标管理小组”负责召集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开标时,进入会场的主要参会人员(组织开标的工作人员、招标方代表、投标方代表及公证人员)必须签到;

(二)开标会召开前,招标人验证投标

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三)投标文件和标底文件应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及参加开标会议的公证人员共同检验其密封情况,确认密封完好的,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人认为其它有必要的内容;

(四)开标过程应当做好文字、影音记录,存档备查(使用统一的开标记录表、签到表);

(五)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行开标、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的;

(二)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

投标文件中出现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报价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投标人不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书的。

第三十五条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分包招标的评标和定标采用“综合评估计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综合评估计分表附后),按照京建法[2005]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规范地执行。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建立《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人员库》,其中评标人员数不少于100人,并报“市交易中心”备案。

“集团公司招标办”负责集团公司评标人员的信息收集、日常管理及更新工作。

第三十七条劳务作业分包评标委员会按京建法[2005]121号文件的规定组建。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在集团公司《评标人员库》中抽取的劳动经济、工程技术、经营管理、施工安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其中,从集团公司《评标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机构对集团范围内的劳务项目招标评标和定标实施监督管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须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对每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

(一)评标采取每个评标人员各自打分的方式;

(二)评标委员会需对评标结果进行排序并签字确认;

(三)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保密,并及时报“集团招标办”备案;

(五)评标委员会设立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集团公司招标办”、“基层招标管理小组”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

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六)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后即自行解散。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会议记录;

(七)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完成评标后,将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给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必须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不

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

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对于实质性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书面澄清,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拒绝。

澄清、说明的相关工作应做书面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分别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15日内按评标报告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

顺序排前的投标人如有异议或其它原因放弃中标的,招标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排序确定其他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附加谈判。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确定为废标后,可以宣布本次招标投标无效,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六条每项劳务作业分包开标后,“基层招标管理小组”应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包括招标公告或拟选投标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投标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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