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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將克城毋肆焚掠、妄殺人,元之宗戚鹹俾保全,庶幾上答天心,以副朕伐罪惡安民之意”。
他統率的諸將領,亦多能註意這壹點,如胡大海就曾說:
“吾武人不知書,唯知三事而已:
不殺人,不掠婦女,不焚毀蘆舍”。
正由於註重“安民”、“恤民”,朱元璋及其領導下的部隊才能得到比較廣泛的擁護,尤其得到地方士紳的支持,“人心日附”,勢力迅速壯大。
這乃是他在十余年時間裏即能成就帝業的重要原因之壹。
稱帝之後,朱元璋在治國方面依然秉承了之壹思想。
具體來看,朱元璋的“重民”“安民”、“恤民”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施仁政
朱元璋認為“以仁義定天下,雖遲而長久”,舍棄仁義就無以治國。
他說“仁義者養民之膏量也,刑罰者懲民之藥石也”、“為政者若舍仁義而專務刑罰,是以藥石毒民,非善治也”。
大明建初,朱元璋告誡諸將:
“天下新定,百姓材力俱困,如鳥初飛,木初植,勿拔其羽,勿撼其根”。
並說“人莫不好生惡死,當省刑罰、息幹戈以保之;
莫不厭貧喜富,當重農時,薄賦斂以厚之;
莫不好佚惡勞,當間興作、節徭役以安之”。
對背仁政而行的貪官汗吏及豪強不法行為,朱元璋力主重典懲治,著力打擊官吏貪贓和豪強作惡。
(2)藏富於民
朱元璋極為關註農業生產,采取了壹系列發展農業的措施。
壹是鼓勵墾荒。
他頒布了許多鼓勵墾荒的法令條文,並用免租的方式來吸引人們進行墾荒,規定“二十七年以後新墾田地,不論多寡,俱不起科”,並以墾荒的多少作為對官吏的賞罰標準。
二是推廣經濟作物的種植。
頒令“凡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者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為差。
”規定“不種桑者輸絹,不種麻者輸布”,並令“有司親臨督勸”。
三是興修水利。
朱元璋在位期間,幾乎每年都有壹些水利建設工程。
如洪武元年修河州銅城堰閘;
四年修廣西興安縣靈渠;
六年開上海家港;
甚至在三十壹年還修治洪渠堰、浚渠十萬三千余丈。
據洪武二十八年不完全統計,全國府縣修建塘堰共40987處,浚河4162處,修陂渠堤岸5048處。
這些水利工程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瀦蓄以備旱,宣泄以防霖潦”。
(3)減免稅量
為發展農業生產,穩定社會秩序。
朱元璋多次下令減免各地稅量,洪武四年五月頒令免兩浙秋量;
洪武四年五月初四頒布詔令免江西稅量;
洪武九年三月頒布詔令免揚州安慶徽州稅量。
此外,洪武二年正月,還免北平、燕南、河東、山西、北京、河南、潼關、唐鄧、秦隴等處稅量;
洪武二年正月二十日免寧國府稅量;
洪武二年正月初九免應天太平鎮江等處稅量;
洪武三年三月初壹再免應天等府山東、河南、北京稅量;
洪武五年十月再免應天太平鎮江寧國廣德五府秋量;
洪武九年三月免姑蘇金陵京口等處六州四縣秋量。
當然,作為封建專制君主,朱元璋所維護的是當權者及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他的政權統治所賴以依存的基礎是以貪剝暴虐為本質的封建官吏。
這就抉定了他的“重民”、“安民”、“恤民”思想絕不可能真正付諸實踐。
事實上,當時“有寬宥之名,未見寬宥之實”,農民稅役仍很嚴重,以至出現“或賣產以供稅,產去而稅存;
或賠辦以當役,役重而民困”的狀況。
這並不奇怪,因為政策原則與政治實踐的嚴重背離本是中國君主政治的根本特點之壹。
二、君主專制
在中國歷史上,朱元璋是位將封建君主專制統治發展到極端程度的帝王。
在政治制度上,他廢除丞相,集權與帝王,在思想文化上,他推行“愚民”及“教化”,削弱人民的抵抗思想,並且對威脅帝權者進行大規模的屠殺,使君主專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1)廢除丞相
1368年正月,朱元璋在應天定國號為明,改元洪武,建立了壹個新的封建王朝。
“先是,太祖承前制,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
”以協助皇帝處理政事。
但由於中書省“百司綱領,總率郡屬,”權力極大,易對皇權形成威脅。
恰好,此時出現了左丞相胡惟庸“謀不軌”事件。
明太祖為鞏固封建專制主義皇權,斷然采取措施,於洪武“十三年正月誅丞相胡惟庸,遂罷中書省,”且“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侍郎貳之。
”至此,廢除了自秦以來實施了壹千多年的丞相制度,“帝方自操威柄,”集大權於壹身。
其實,胡惟庸案不過是壹個偶發的事件,說胡惟庸通謀日本和蒙古進行叛變是缺乏可信證據的。
問題的實質在於,朱元璋對於中書省在自己執行皇權時造成掣時和潛在的威脅,早就高度不滿和戒備。
再加上,胡惟庸恃功驕縱,跋扈攬權,更促使矛盾激化,朱元璋終於作了斷然處置。
在此之前,朱元璋就曾幾度要削減中書省的權力,取消胡惟庸等以丞相身份通過中書省對各級國家機關的控制,如在洪武十壹年(公元1378年)三月下旨,“令奏事毋關白中書省”,明顯的意圖是要限制中書省的職權,但這還不能從制度上根本解抉問題,矛盾仍然相繼出現,最終撤銷中書省,廢除丞相制遂難以避免。
廢除丞相,消除了千年以來難以解抉的皇權與相權之爭,對政治穩定有重要意義,但是這也造成了權力的過分集中,以壹個人的時間精力來駕馭壹個封建大帝國國家機器的運轉,是極難做到的。
並因而產生了壹些行政效率上的問題。
對壹些錯誤政策的糾正也十分不利。
(2)大肆屠殺
明朝建立之後,為了鞏固統治,朱元璋對威脅其皇權者進行了大規模的屠殺與鎮壓,尤其是對開國功臣以及文人士紳。
功臣集團的覆沒,是明初政治史上的大事。
朱元璋對功臣集中地、成批地誅殺,主要有兩次,這就是胡惟庸之獄和藍玉之獄,兩次誅殺達三四萬人。
正如史家們所分析的,朱元璋之消滅功臣集團,主要原因有二,壹是功臣們恃功自傲,貪婪地攬取權力和材富,所行多不法;
二是朱元璋對功臣們懷有深刻的猜忌心理,將他們視為皇權的最大威脅,不除之不能心安。
兩者之中,尤以後者為要。
與此同時,朱元璋還對反對他和批評他的的文人進行了殘酷鎮壓,以壓制人民的反抗思想,鞏固自己的統治,以求政治上的穩定。
應該說,朱元璋的屠殺確實消除了皇權的主要威脅源,使皇權得到了鞏固,對於開國功臣的清洗也減少了武將叛亂的可能性,從而降低了戰爭的發生率,使社會和百姓得到了壹個相對穩定的局面,對於經濟發展以及百姓生活都有積極意義,但是也應該看到,朱元璋的濫殺所造成的消極影響亦是十分嚴重的。
第壹,大批文人學士橫遭殺戮,使得文化界籠罩著壹層濃重的恐怖氣氛,從而窒息了文學藝術、學術思想的發展。
元代以蒙古族入主中國,對南人在政治上采取壓制政策,但在文化統治方面,卻頗為疏闊,南方士人雖仕途艱難,但卻能留連詩酒,抒發胸臆。
即使是在元末的戰亂時期,由於割據群雄多采取延攬知識分子政策,文人學士們不難覓得壹方安居之地。
但在朱元璋統治時代,士人們卻經歷了壹場浩劫。
以素有“人文淵藪”之稱的蘇州為例,元末割據其地的張士誠“頗收召知名士,東南士避兵於吳者依焉”,出現了“盛稷下之儒”的局面,文風極為昌盛。
朱明立國後,吳中士人飽受摧殘,如馳名詩壇的“吳中四傑”高啟、楊基、張羽、徐賁,竟無壹人免於朱元璋之毒手。
著名士人駢首就戮,使文化事業遭受了無可挽回的損失,而尤為嚴重的是,幸存下來的士人為保護身家性命,不得不對自己的思想感情嚴加鉗制,這就從根本上斷絕了文學藝術和學術思想的生命力。
《明史•儒林傳》謂明初儒者“皆朱子門人之支流余裔,……篤踐履,謹繩墨,守先儒之正傳,無敢改錯”,可見其時文化學術已陷入了極其嚴重的僵化保守境地。
第二,朱元璋對功臣宿將的集中屠戮,削弱了中央政府的軍事力量。
戰爭是由人進行的,軍事人才是軍事力量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
經過長期戰爭的檢驗和磨練,明初中央政府擁有許多富於才幹的將領,他們奉命四出征討,練兵屯守,起到很大作用。
這些將領功高震主,對中央集權構成威脅,朱元璋加以打擊、限制,也是勢所必然。
但是,朱元璋矯枉過正,采取了毀滅性打擊方式,“元功宿將相繼盡矣”,遂致中央政府缺乏將才。
朱棣在朱元璋死後敢於發動“靖難之役”,這不能不說是原因之壹。
建文帝的失敗,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很重要的壹點,是經過朱元璋的大肆誅戮,他無將可使。
首先派出的耿炳文雖是幸存下來的老將,但缺乏總制大軍的經驗;
繼爾派出代替耿炳文的李景隆,更是缺乏軍事才能的紈袴子弟。
以致朝廷方面在軍力上雖占據優勢,卻節節敗退,最終帝座易主。
皇家內部的這場爭鬥,使剛剛從元末戰亂中恢復起來的社會經濟再次遭受摧殘,對此朱元璋是不能辭其咎的。
此外,朱元璋的濫殺,還給後代子孫樹立了惡劣的洋板。
他雖然壹再強調自己洞悉人情善惡,可任意施為,後代嗣君宮生內長,不諳世故,只可依律而行,不可濫用刑罰。
但是,先例既開,必將謬種流傳。
朱棣之誅殺建文臣子,手段極其殘酷,不能不說是受了乃父先例的影響。
明武宗、世宗為諫掙事,壹次杖殺朝臣十幾名,從中也可看到朱元璋濫殺的影子。
(3)“愚民”與“教化”
朱元璋不僅在政治制度廢除宰相,實行高度的君主集權統治,而且還在思想文化上借重儒學來維護專制君主的絕對權威。
他“即位之初,首立太學,命許存仁為祭酒,壹宗朱氏之學,令學者非《五經》、孔、孟之書不讀,非濂、洛、關、閩之學不講”。
洪武六年,他詔諭國子博士趙俶及助教錢宰、貝瓊等曰:
“汝等壹以孔子所定經書為教,慎勿雜蘇秦、張儀縱橫之言。
”趙俶遂請頒《正定十三經》於天下,屏《戰國策》及陰陽讖蔔諸書勿列學宮。
他又明確規定科舉考試必須以欽定的《四書》、《五經》為內容,以程朱理學為標的,“其文略仿宋經義,然代古人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通謂之制義”。
這就使得知識分子為謀求政治出路,不得不“日夜竭精敝神以攻其業,自《四書》壹經外,鹹束高閣。
雖圖史滿前,皆八股取士制度確實技高壹籌,“特明巧秦拙耳,其欲愚天下之心則壹也”。
他自己也直言不諱地說:
“吾有法以柔天下,則無如復舉制科”。
這洋,朱元璋便將儒家思想同君主專制統治有機地結合在壹起,收到了愚弄民眾、鉗制人們思想的效果。
此外朱元璋非常重視禮制在教化中的作用,主張以“禮”教民,用“禮”來約束百姓,規範百姓的行為,使人們樹立等級尊卑觀念。
“禮所以辨上下而定名分。
”“禮以辨貴賤,明等威。
”他把“禮”放在了壹個極為特殊的位置上。
“禮者,國之防範,人道之紀綱,朝廷所當先務,不可壹日無也。
”“有禮則治,無禮則亂。
”這是從大的方面而言的,即“禮”可以使國家井然有序,可以使政權得以鞏固。
而從小的方面說,“禮”又可以“防欲”,即約束、限制人的欲望。
所以朱元璋指出:
“人之害莫大於欲,惟禮可以制之。
先王制禮,所以防欲也。
循禮可以寡過,肆欲必至滅身”。
朱元璋十分重視“禮”在教化中的作用,壹方面制定禮制,將“禮”制度化、法律化;
另壹方面進行大力宣傳。
他命儒臣編成《禮制集要》壹書,“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冠婚喪祭之儀,服舍器用之制,各有等差,著為條格。
”“頒布中外,使各尊守。
”禮制明確了人們的等級尊卑,它要求百姓安分守己,循規蹈矩,這對封建統治的鞏固無疑是十分有利的。
雖然朱元璋的這些措施是為了鞏固統治而實行的,不過客觀上也有許多積極意義。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其壹,從教化內容方面說,朱元璋沿襲了歷史傳統,即仍以禮義道德為核心內容,但同時,他又把法律知識的宣傳與普及納入到教化範疇,使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
這洋,不僅使教化的內容更豐富、更充實,也使得明初教化更務實,其效果也就更加明顯。
其二,從教化方式來看,朱元璋註重多途徑、多手段的結合。
在他的要求和指導下,明王朝確立了推行老人制度、行鄉飲酒禮、旌表節義、發布教民榜文及官吏親自勸教等多種教化方式。
這種多途徑、多手段相結合的教化方式無疑有利於社會風氣在短期內的好轉。
其三,朱元璋把教化與學校教育緊密地結合在壹起。
他認為,學校不僅是培養統治人才的地方,同時又是傳播封建禮義道德、引導社會風氣的場所。
所以,他提出了“教化以學校為本”。
的主張,不僅完善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學校制度,而且還在民間設置了以百姓子弟為教育對象的社學,其目的很明確;
“庶可導民善俗也。
”
對於明朝加強君主專制,我們應理性地看待,明朝是宋朝的延續。
宋朝是文官制度的起步時期,已經有了民主政制的雛形。
但是這種文官制度造成的結果是權力相對分散,政令很難高效率的實行,我用通俗的話來說,皇帝下發壹條命令,那些文官總喜歡妳說壹句我說壹句的大家都來說,即便最後得到實行也會大大延誤,由此造成效率低下,國家機器處於半癱瘓狀態。
直接的反映就是軍事的孱弱,受盡外族欺淩,最終滅亡。
而朱元璋建立的中央直屬權力,大大解抉了效率問題,使中央控制力空前強大。
明朝初期的國家機器非常強大,當然外敵也非常強大。
朱元璋總結了宋朝的教訓,認為要對付強大的元朝,則必須建立起高效的中央直屬權力機構。
在這種高效的統治機制下,明朝初期的軍隊空前強大,比宋朝有本質性的改變。
以摧枯拉朽之勢奪回了大片失地,並最終消滅不可壹世的元朝完成統壹。
但是任何制度都有利有弊。
中央集權的強大必定造成壹定的禁錮和封閉。
朱元璋的兒子朱棣設立內閣制,這標誌著宋朝的文官制度在這時死灰復燃。
朱棣的兒子朱高熾又加強了內閣的權力,成為文官集團的首領,明朝的文官制度得到撤底強化。
在建國初外敵被基本清除後,又回到了正常軌道,由此明朝在宋朝基礎上的民主政治雛形得到發展,並進壹步走向開放和繁榮。
三、整頓吏治
朱元璋早年生活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貪材好色”,不顧百姓疾苦,就十分痛恨。
所以,他稱帝後,總希望任用的地方官吏能夠以廉治民,起到安定民心,恢復和發展生產,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
但洪武初年任官吏,“不才者眾,往往蹈胡元之弊”。
他們“壹到任後,既與吏員、皂隸、不才耆宿及壹切頑惡發皮寅緣作弊,害吾良民多矣”,“掌錢谷者盜錢谷,掌刑名者出入刑名”,甚至連代表皇帝監察百官的禦史也公然枉法,“假禦史之名,揚威脅眾,咨肆貪淫”。
這就使得朱元璋不得不“嚴立法禁,凡遇官吏貪汗蠹害百姓者,抉不寬恕”。
茲僅從下列四端略述其治吏之術。
第壹,嚴密法制,“刑用重典”。
《大明律》較之《唐律》,本已顯示出嚴於治吏的特點,但朱元璋仍認為其刑典過於輕間,難以起到“警醒愚頑”的作用,故特“采輯官民過犯”,條格律例,創制而成《禦制大誥》及其《續編》、《三編》,於洪武十八、十九年先後頒行全國,作為懲治不法臣民、特別是貪官汗吏的依據。
而其刑律則較《明律》更為嚴酷,允許采用“法外之法”、“刑外之刑”,而且判刑極重,如收量違限,依《大明律》處以杖刑即可,而依《大誥》則可淩遲處死。
治吏刑法之酷,為歷代僅見。
第二,治吏以懲戒教育為主。
朱元璋說:
“曩為天下臣民不從教育者多,朕於機務之隙,特將臣民所犯條戒二誥,頒示中外,使家傳人誦,得以懲戒而遵守之。
”又明言:
刑用重典只是為了教育百官和民眾,“使知趨吉避兄之道”,殺壹儆百,“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
他以《大誥》為教材,“皆頒學官以課士,裏置塾師教之”,對全社會進行法制教育。
為防範皂隸吏卒殘害百姓,他又特別對吏員家屬進行勸諭,謂:
“良心發於父母,嘉言起於妻子,善行詢於兄弟。
凡走卒、簿書之家,有此三戒,害民者鮮矣”。
總之,朱元璋以“重典”為手段,“取抉於壹時,非以為則”,故又輔之以教育,而其目的都是要使全國臣民知法、畏法、守法,從而形成良好的政治秩序和社會風氣。
第三,凡貪官汗吏,“視朕命如尋常者”,必嚴懲不貸。
朱元璋下令,凡無視朝廷律法,犯有親信“無籍之徒”;
沈滯公文,拖延不理;
巧立名目,科斂下民;
克扣賑濟,損公肥私;
收量違限或逾期,隱慝田賦;
是非不分,冤枉下民;
誹謗朝廷,妄彰君惡等罪行的官吏,均須予以嚴懲,概不能寬赦。
對於受賄官吏,“除民人被其威逼科斂不罪外,官吏與受者罪同”。
第四,鼓勵民眾赴京告奸。
朱元璋試圖借助民眾的力量來懲治不法官吏,通過民眾監督來迫使“貪官汗吏盡化為賢”,故在《大誥》中明確規定:
凡官吏違旨擾民,或相互勾結,包攬詞訟,教唆陷人者,民眾可以“連名赴京狀奏”,甚至可以將害民官吏“邦縛赴京”。
各地官府對於持誥赴京面奏之民不得阻攔,否則官吏“族誅”。
這洋的規定,在中國歷史上實屬罕見。
許民持誥赴京告奸,在某種程度上承認民眾擁有壹定的制約官吏以至官府的權力,並給予這種權力以壹定的法律保障。
這顯然是有積極的進步意義的。
但是,朱元璋這洋做的前提乃是維護皇權的絕對權威,強調皇權對民眾利益的庇護,其實質仍然是由君主制約臣民,而絕非民眾自身權利的體現。
因此,這只不過是比較高明的治吏術,而絕不能與近(現)代意義上的民主同日而語。
需要指出:
朱元璋整飭吏治的思想及其所采取的種種措施,雖有其積極可取之處,甚至對我們今天的廉政建設亦有借鑒意義,但貪汗腐敗現象的存在乃是君主專制和官僚政治條件下的必然產物。
朱元璋既認識不到這壹點,也就絕不可能根本消除這種現象。
他企圖以專制皇權、嚴刑酷法等來肅清吏治,便“諸郡官吏不畏法律之嚴,奸弊疊興”,“贓吏貪婪如蠅蚋之趨朽腐,螻蟻之慕腥膻”,他自己也不得不感嘆:
“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
”並且,朱元璋篤信法外施刑的功效,以為只在以酷刑重懲貪官汗吏,便能使其“觸目驚心”,有所警,變惡為善,由貪而廉,但其結果卻是事與願違,不僅貪汗腐敗現象未能而且導致施濫刑,法制紊亂,“弊若蜂起,殺身亡家者不計其數”,貪奸之徒更借機作惡,殘民以逞。
由此可見,保障政府和官員廉潔的真正制約力量,只能來自嚴格意義上的正規法制和這種法制賦予充分權利的人民。
歷代君主對安邦定國都有自己的思考,明太祖朱元璋也不例外。
盡管朱元璋本人並沒有集中的論述與系統的歸納,但他對安邦定國的思考散見於其不同時期的治國實踐與諭令當中,思想較為廣泛而豐富。
他從歷史中汲取營養,同時從維護本朝的統治需要出發,以長治久安為終極目的,構成了其社會治安思想體系。
應該說,朱元璋的種種措施,壹方面確實但到了安邦治國,穩固皇權的目的,但另壹方面,其過於極端的做法也造成了社會恐慌和其他壹系列的負面效應,朱元璋也因此成為了中國歷史上最有爭議的皇帝之壹,其功過是非在過去的幾百年中壹直為史家所爭論不休,究竟孰是孰非,恐怕每個人心中都有自己的見解,因而,對朱元璋這位傳奇帝王的爭論也將繼續下去。
參考文獻:
《“布衣天子”朱元璋的政治思想》陳寒鳴著
《試論朱元璋的社會控制思想》劉錦濤著
《朱元璋的濫殺心理及其影響初探》高壽仙著
《明史》[清]張廷玉等著
《中華文化史》馮天瑜著
《朱元璋傳》吳晗著
《全明文》錢伯城,魏同賢,馬樟根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