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龙金鑫一通三防制度最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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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使用管理54

第四节风表使用管理制度55

第五节测尘仪使用管理制度56

第六节自救器的使用管理制度57

第七节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58

第八章“一通三防”例会制度59

第九章隐患排查整改制度60

第十章罚则65

第十一章其它规定72

第十二章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72

第十三章补充规定75

 

永龙金鑫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1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新采区设计时,必须同时编制通风、瓦斯设计。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通风科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第2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发生串联通风时,通风队提前编制串联通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3条主要通风机应每月倒台1次,机电车间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生产科、通风科、机电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倒台操作。

严禁任何人擅自倒换通风机。

第4条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机电科需提前下达工况调整通知单,机电车间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5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调度室接到通知后及时汇报值班矿领导和矿长,由矿长组织总工程师制定应急方案和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停电或操作不当造成停风,通风机机房值班人员立即启动备用通风机,同时向机电车间值班人员和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及时向值班矿领导和总工程师汇报,并通知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通风科、机电车间等单位人员到矿调度室,机电科负责立即组织人员到主要通风机机房处理故障。

第6条机电科每月组织1次主要通风机检查,每季度检查1次地面反风设施,每半年检查维修1次防爆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保存记录。

第7条主要通风机每5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每3年进行1次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8条主要通风机发生喘振时,操作司机首先采取措施保证主要通风机安全运行,同时向矿调度室和机电车间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机电科、通风科组织人员查明原因,采取进一步措施降低风机运行负荷,保证通风机安全运行。

同时,调度室要在5min内向值班矿领导、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汇报,做好记录备案。

第9条机电部门应制定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措施,通风部门要制定主要通风机停风后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10条冬季机电车间应保证矿井的进风井口安设足够能力供暖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第11条通风部门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按月修改。

当通风系统发生改变或工作面地点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

通风系统图应标明巷道名称、主要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风流方向、风量、风速、通风设施位置、局部通风机位置以及风筒的位置。

第12条因生产需要,进行通风系统调整时,通风科提前编制调整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相关区队实施。

测风工调整风量必须按作业规程、措施及经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进行。

第13条生产科负责对失修巷道认定,做好失修巷道统计报表,通风科按照生产科统计的失修巷道,按月做好巷道失修率报表。

生产科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汇报巷道失修情况,对失修巷道及时进行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第14条为降低矿井通风阻力,轨道运输大巷内不准私自存放各种材料、设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时,必须按调度室科指定位置靠巷帮码放整齐,其高度不得超过1m,材料临时存放时间不应超过3d。

第15条轨道运输大巷内各种车辆不得长时间占据巷道通风断面,矿车尽量停放在并联通风巷道。

需升井的矿车、设备、材料,机运队及时安排升井,井下运送大型设备及时运送至使用地点,不准长时间停放在进风大巷影响通风。

第16条严禁任何人私自调节风量。

行人或车辆通过风门时,风门过后必须随手关闭,严禁撞坏风门,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第17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在撤除设备、材料期间,其风量控制在300~400m3/min,回撤支架前必须安装好局部通风机,保证安全回撤。

准备工作面风量控制在400~500m3/min。

第二节矿井测风制度

第18条测风人员、使用仪器仪表及测风地点的要求

(一)测风员要求

1、矿井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测风员,满足每旬矿井全面测风的需要。

2、测风员必须由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掌握“一通三防”及通风安全仪表专业知识、经过上岗前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二)测风仪器仪表要求

1、必须按《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GB/T50518-2010)标准配齐相关测风仪器仪表。

2、测风使用的风表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检定且在检验期内的合格风表。

在用风表每6个月必须检定一次。

(三)测风站及测风点要求

1、矿井总进风巷(含多台主要通风机通风矿井的分区通风总进风巷)、总回风巷(含多台主要通风机通风矿井的分区通风总回风巷)、一翼总进风巷、一翼总回风巷、水平总进风巷、水平总回风巷、采区进风巷(含并联进风巷)、采区回风巷(含并联回风巷)需要建立标准测风站。

2、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及回风巷(含并联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独立通风硐室、爆炸材料库以及其它需要测风的巷道均需设立测风点。

3、测风站位置必须选择在巷道断面一致、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后10m范围无任何障碍物或巷道拐弯等局部阻力。

构建测风站采用水泥砂浆抹平巷道帮、顶壁,刷白处理表面,在测风站前后两端采用红色油漆沿巷道轮廓线进行标识,标识线宽度100mm~150mm,标识线宽度要一致。

测风站长度为4~5m。

4、测风点位置应选在巷道断面规整、支护良好、无空帮空顶、无淋水、前后10m无障碍物和巷道拐弯的地点,尽可能避开胶带输送机机头架处。

测风点不要求按测风站规格构建。

5、所有测风站都必须编号、挂牌管理(在测风牌板上体现)。

第19条测风时间要求

(一)定期测风要求

必须定期(每旬1次)对矿井风量进行全面测定。

每轮矿井全面测风必须在1天内完成。

(二)不定期测风要求

(1)如有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必须及时进行风量测定。

(2)改变主要通风机风叶角度后必须及时进行风量测定。

(3)因临时工作安排、井下某个区域恢复供风、安装或更换局部通风机、矿井部分风路风量不稳定等必须及时进行风量测定。

第20条测风有关要求

(一)测风员严格按照测风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测风。

(二)测风人员在进入测风点时,要对测风点的巷道断面进行复核,根据风速情况选择合适的风表。

(三)测风地点内如有车辆或人员通行,必须做好警戒。

有车辆通过时,要停止测风,风流稳定后(车辆经过5min后)再开始测风。

第21条测风档案管理

(一)测风原始记录(测风手册)、测风台帐及月旬报表数据必须真实、一致。

(二)每次风量测定完成后,测风员要及时计算、整理测定数据,对风速、风量进行检查,确定全矿井总进风量与各作业地点的进风量是否满足需要,检查各主要巷道的风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漏风情况,确定漏风地点或漏风区段。

(三)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或在数据整理、审查中发现井下通风出现重大问题(如出现风量不足或较多、漏风严重、循环风、风速严重超标、本次测定数据和前一轮测定数据有很大出入)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提出改进意见。

前后两轮数据存在较大出入,必须重新进行测定。

(四)测风旬报报送通风科、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审阅,矿井通风月报报送通风科、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矿长审阅签字。

(五)每旬全矿井测风结果应在井下测风结束后2天内报送有关人员审阅。

第三节局部通风管理

第22条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划分

(一)通风科负责矿井局部通风设计、风量计算、风机风筒选型、通风瓦斯管理、局部通风质量标准化考核等进行技术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机电科负责局部通风供电设计,并监督局部通风机的安设符合要求:

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和采煤工作面供电分开(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煤巷必须达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两闭锁”,岩巷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风电闭锁”。

机电科负责每月检查1次风电闭锁使用情况。

(三)监控中心负责局部通风机监测监控设计进行技术指导并配合施工区队安设,保证满足要求;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并记录备案。

(四)供销科负责局部通风设备、设施的购置,并保证购置的设备设施符合要求。

(五)机电车间负责局部通风机的维修、存放等业务。

(六)通风队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八点班风筒维护管理等业务。

保证工作面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风机不发生循环风,并做到动态达标。

(七)现场施工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的领、运、安装、维护、更换、回收等业务;

负责风筒的领用、回收及夜班、中班的风筒管理等工作;

负责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维护、管理和回收;

每天早班由施工队电工按照规定进行双风机“自动倒台”试验,瓦斯检查工、安检员现场进行监督,试验前后及时报调度室并记录备案。

第23条局部通风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和其他局部通风地点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采用其他通风方式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掘进工作面和其他局部通风地点的通风设计,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各业务科室技术人员要严格把关,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

施工地点、进回风路线、风筒长度、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设备选型等,并附通风系统图。

(三)掘进工作面和其他局部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与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严禁将对旋风机的两级作为双风机使用。

(四)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正在作业的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24条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或拆除)局部通风机前,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安装(或拆除)申请单。

通风科、机电科、通风队、施工单位一起到现场确定风机安装位置,施工单位负责安装,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

(二)局部通风机入井前施工单位必须在地面进行试运转,并对其机械、电气、防爆等性能进行检查,保证性能参数符合选型设计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退库更换。

(三)运输局部通风机应使用运输工具,装车时轻装轻放,严禁碰撞,需要人工搬运时,不准在地上翻滚,以防损坏风机,影响性能。

(四)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支护完好、顶板无淋水、无杂物、积尘、积水、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进风巷或采区进风巷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距离必须大于10m;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同时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巷道的风速满足要求:

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

(五)局部通风机进风口5m范围内不准放置材料、设备及杂物。

(六)正常工作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采用铁质分风器进行连接。

(七)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

(八)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风电闭锁,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能够立即切断该风机供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九)局部通风机必须按照要求安设瓦斯电闭锁装置,严禁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故障闭锁控制。

(十)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不允许用黄油或树脂药品涂在高压部位;

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应安装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

第25条局部通风机在下井之前由机电科、施工队对风机的性能进行测定,各项数据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使用。

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好后,施工单位向机电科申请,机电科于次日组织通风科、安检科、监控中心、通风队、施工单位一起到现场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

各单位验收人员负责验收自己分管业务范围内容,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

局部通风机只有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不允许使用。

局部通风机验收合格后,通风队及时在醒目的位置悬挂“局部通风管理牌”。

第26条通风科要保证供给局部通风机的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保证风机不发生循环风。

第27条局部通风机管理

(一)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每班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风机,并实行挂牌管理;

风机前5m内不准放置材料、设备及杂物。

通风队和施工单位每班指定责任人在局部通风管理牌板上签字。

(二)由施工区队机电负责人组织,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三)局部通风机运行期间,每班必须由瓦斯检查员检查通风机附近及其开关10m范围内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情况。

(四)掘进巷道开口前,风机保持正常开启。

(五)测风员按相关规定测定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及风机后富余风量相关参数,保证风机不发生循环风,工作面的风量满足要求。

第28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因检修、故障等特殊情况需要停电停风时,必须做到有计划停风,否则按无计划停风进行追查。

有计划停风的区队,必须提前一天编制停风安全技术措施,不准当天停风当天办手续。

确因特殊情况需当天停风、需及时编制停风措施,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需延长停风时间,至少提前10min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请示值班矿领导批准,否则,按事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29条临时停工、停掘的巷道不得停风;

若需停风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停风前,施工单位必须切断电源,通风队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长期停工、停掘的巷道必须进行密闭,密闭时巷道口必须断开所有导电体。

第30条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当班现场负责人带领撤出该工作面所有人员至新鲜风流,在停风巷道口设置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故障排除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严格按瓦斯分级排放制度进行恢复通风和排放瓦斯。

第31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由调度室通知机电科、通风科指导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按程序恢复通风,由机电科组织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通风科备案,并纳入月度“一通三防”考核扣分。

第32条局部通风机改变位置,施工单位编制挪移风机(恢复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和通风系统改变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33条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负责进行检查、维修,严禁使用黄油或树脂药品涂在高压部位。

第34条局部通风机拆除、检修

(一)巷道贯通时施工单位按照通风科制定的方案及时停掉风机,在5d内必须回撤升井,交机电车间进行检修。

风机出现故障后,使用单位要在2天内把风机运送至地面交机电车间。

(二)工程结束或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使用时间达到6个月的,不得转移到其它地点或继续使用,必须升井检修。

(三)施工单位交回的局部通风机,机电车间在15d内检修完毕,并有检修记录备案。

(四)机电科做好局部通风机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

井下使用风机台数、型号,地面待修台数、型号,备用风机型号及台数,每台风机的设备编号、入井时间、验收日期、验收人员、升井时间等。

第35条检修好的风机,机电车间提出书面申请,机电科组织通风科、安检科、通风队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

验收内容包括:

风机的电流、风量、风压、高压部位漏风、噪声是否超标等情况。

验收合格的风机由机电科贴上标签作为备用。

第36条发生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且被串联通风的工作面风机前3~5m处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能立即自动切断被串联工作面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第37条通风距离达到600m以上的巷道,原则上选择大功率(2×

11kW、2×

15kW或2×

22kW)型号的风机、选用Φ600mm、Φ800mm风筒。

在满足工作面需要风量的前提下,大功率对旋式局部通风机的通风距离在500m以下时开启单级,通风距离在500m以上时开启两级。

第38条通风队和施工单位应保证掘进工作面迎头有2节10m风筒(另备2节5m风筒),防止爆破等作业破坏风筒。

备用风筒在工作面码放整齐,且不少于2d的使用量。

第39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规定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巷及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m,岩巷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m;

炮掘工作面在爆破前,必须将风筒延接至距工作面不大于5m位置,保证及时排除炮烟,防止氮氧化物中毒。

瓦斯涌出量相对较大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迎头不大于5m,且至少备有4节3m的短接风筒。

第40条掘进工作面风筒由通风队负责安装、维护,施工单位负责拆除;

施工单位积极与通风队配合管理好风筒,不准有挤压和损坏风筒现象。

锚喷巷道,施工单位提前每5m打1个吊挂眼,吊挂眼距工作面不得超过20m。

第41条风筒延接:

早班由通风队负责,中班、夜班由施工单位负责。

风筒工和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对风机和风筒的使用情况、风筒出风口到迎头距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

第42条风筒必须编号管理,各岩巷掘进工作面风筒编号到滞后迎头两节风筒位置处。

吊挂平直一条线,逢环必吊,随巷道起伏合理变化。

接风筒时采用双反压边,接头平缓,不花接(异径风筒要有过渡节),不逆接,严密不漏风,风筒无破口;

转弯巷道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

风筒挤压或弯头折深不超过100mm,风筒与风机连接处(大小头)直径略大于风机直径,长短合适,以减少风流阻力,必须加上软衬垫,做到严密不漏风,并用8#铁丝捆扎三道,铁丝间距大于100mm,两道铁丝接头错开距离不得小于200mm,风机出风口最近1道铁丝距离出口必须大于100mm。

第四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43条通风队负责构筑可靠的通风设施,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账。

永久风门每组不少于2道,风门间距不小于5m。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道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编制安全措施。

第44条生产科从巷道设计上把关,设计联巷及工作面两巷车场,要充分考虑构筑风门的位置及大小,即巷道长度及断面能够满足施工风门及运输的要求,设计工程不能随意更改。

第45条通风队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管理,每月检查1次通风设施完好情况,确保通风设施符合相关标准。

施工通风设施前,由通风科、通风队共同在现场确定风门位置(特殊情况,机电科相关专业配合),由通风科向通风队下达施工通知单,通风队严格按施工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施工,通风队应编制通风设施施工技术措施。

第46条通风队施工永久风门必须按标准施工,及时设置风门管理牌板、调节风窗管理牌板和测风牌板。

每处风门施工结束,做到工完料净,月底由通风科组织调度室、企管科、通风队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达不到要求的按本制度第十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47条井下施工通风设施时,施工区域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通风设施顺利完成。

如果运输路线较长,运送施工材料困难,通风科下发工程联系单,施工区域责任单位协助通风队运输施工材料。

各种车场施工时必须将轨道敷设在巷道中间,以方便风门施工;

需要调整轨道时,通风科下达调整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调整轨道。

第48条风门施工标准

风门根据用途不同可分为永久性风门和临时性风门两种。

(一)永久风门

1、质量标准

(1)墙体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8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2)墙体平整(1m2内凸凹不大于10mm),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3)墙体周边要掏槽(岩巷、锚喷巷道除外),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4)风门前后各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5)风门一组至少两道,能自动关闭(安设自关装置),要装有闭锁装置(保证风门连锁)。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调节风窗的安设在合理位置,并能调节。

通过风量较大或风压较大地点风门必须安设风门泄压窗。

(6)风门跨轨道施工时需设底坎,底坎厚度不低于0.1m,与风门门扇搭接高度10~15mm。

第49条密闭施工标准

密闭根据用途不同可分为永久性密闭和临时性密闭两种。

(一)永久密闭

(1)墙体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4)墙体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5)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一般情况下规格为400×

400mm。

密闭前无瓦斯积聚,要设栅栏、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

第50条栅栏施工标准

栅栏高度统一为2.0m(巷道高度2.0m以下的要封闭全断面),固定牢固,栅栏条要刷漆、栅栏条之间的内空统一为200mm,栅栏距离巷道口2.0m,需要留设栅栏门的其规格为:

宽*高=700mm*1300mm.对于不按照标准执行的每处对通风队长罚款50元。

第51条巷道贯通需要施工风门时,施工单位必须积极创造条件给予配合,保证巷道贯通20m前风门施工结束,若受条件限制(车场长度小于50m或需要拆除皮带等设备),风门必须在贯通2天前施工结束。

车场贯通爆破时必须放小炮(爆破地点距风门较近),且必须对新施工的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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