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相关表格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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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屋的
登记。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请你(单位)补正下述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1
2
3
4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登记机构(盖章)
中止登记决定书
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坐落于的房屋的登记申请,受理编号:
。
在办理过程中,现有利害关系人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申请登记的房屋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中止你(单位)申请的房屋登记。
退件通知书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于年月日对你们所申请的房屋登记提出撤回登记申请。
现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取回申请材料,逾期不取,登记部门不负责材料的保管,相应后果你(单位)自行承担。
房屋登记部门(盖章)
更正登记通知书
(一)
你(单位)坐落于
房屋的房屋登记簿(编号)中,存在如下错误记载:
1.
2.
请你于年月日前,到地址
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的,根据《房
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登记部门将对错误记载予以更正。
更正登记通知书
(二)
你(单位)坐落于
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因处分该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将暂缓办理。
更正登记结果通知书
房屋的房屋登记簿(编号)中,存在应更正事项。
登记部门于年月日向你(单位)发出了《更正登记通知书》编号:
,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已更正下列登记事项:
更正为
更正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予更正登记决定书
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坐落于的房屋的更正登记申请,受理编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更正登记事项,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不予更正登记。
暂缓办理决定书
由于你申请登记房屋在:
1.异议登记期间
2.更正登记期间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或七十八条的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房屋登记申请暂缓办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补充材料通知书
房屋坐落
申请人
(权利人)
(义务人)
经审查,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168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因
你(单位)申请办理事项需补充材料如下:
原件/复印件
权利人提交
义务人提交
告知
1.请你(单位)于日内补充上述材料,逾期未补充的,登记部门将不予登记,并退还申请材料;
2.如有异议、咨询或投诉,请拨打电话;
3.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备注
登记部门盖章
日期
授权委托书
今委托(身份证明编号:
)代理我(单位)办理坐落于
的房屋登记事项,具体为:
□所有权初始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所有权变更登记□所有权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
□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补证、换证
代理权限为提出房屋登记申请、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接受询问,撤回登记申请,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办理结果。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我(单位)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登记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联系地址(邮编):
受托日期:
年月日
注: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签字;
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送 达 回 证
编号
送达文书名称
及编号
送达机关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人
受送达人
收件人
签名或盖章
备注
1.相关文书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2.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同住的家庭成年家属签收,并在备注中注明收件人与本人关系;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4.留置送达(拒收)的,由送达人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见证人在备注栏内签名或盖章,并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
5.邮寄送达的,必须以挂号信或专递送达,挂号信或专递回执应作为送达回证附件。
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的,将公告证据作为送达回证附件,以公告期限届满作为送达日期。
房屋实地查看笔录
(查看地点)
登记申请人
查看时间
年月日时分
查看事由
初始登记 □
房屋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
其他 □
查看内容
初始登记
房屋坐落与测绘报告是否一致
是否
楼栋幢数、层数是否与规划一致
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
房屋是否存在
其他
其它需要
说明的情况
查看意见:
查看人(签名):
房屋登记询问笔录
被询问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询问时间
询问地点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现就申请房屋登记的有关事项对你进行询问,询问结果将随登记材料一起保留存档,请如实回答问题,并应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询问内容
问
作为受托人,您是否有权代替申请人接受询问
答
是/否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或受托人是否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没有虚假或隐瞒相关事实
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包括夫妻共有)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以上记录与被询问人陈述的事实相符
被询问人阅后签名
询问人签名
1.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均适用
2.提出和回答的问题由询问人在计算机中操作,得到被询问人的回答后,直接标注“是”或“否”
3.没有委托的,第一条可不询问;
最后一条为更正登记的询问内容
房屋异议登记询问笔录
申请人是否知道以下情况:
1.申请人应在十五日内提交已向法院起诉的证明;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失效或撤销后,同一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异议登记
4.根据物权法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异议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损害赔偿
房屋异议登记证明
坐落于区(县)的房屋,登记的房屋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
提出异议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于年月日予以核准。
请利害关系人于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已向法院起诉的证明文件,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房屋权属证书(证明)
领证凭证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他项权证号或抵押登记证明编号:
其他登记证明名称及编号:
领证人:
发证人:
领证日期:
附注:
领证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的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