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额业务学习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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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小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新增、变更、撤销的申请流程.
支付系统行号是通汇机构参加支付系统的唯一标识。
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变更、撤销由县级行社按照规定流程逐级上报省联社会计部门处理.
(1)县级行社.凡符合开通支付系统条件的通汇机构,申请开通支付系统时,由其所属县级行社以文件形式上报省联社会计部门,同时向办事处报备。
说明拟开办支付系统的机构名称、代码、网点号及机构所具备的条件等。
请示文件附件包括:
申请开通(变更、撤销)大小额支付系统机构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2、3),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省联社。
省联社会计部门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通过人民银行行名行号管理系统申报,同时向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报送请示文件(附申报机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人总行审批生效后,省联社会计部门向申报县级行社下发生效函,省联社同步完成大小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更新。
(3)长春中心支行.审查省联社报送的请示文件及相关资料,与行名行号系统中申报信息核对后提交人总行审批。
(4)中国人民银行。
在规定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内)内审批并下发申报机构开通、变更、撤销生效时间,同步更新行名行号信息,申报机构大小额支付系统于生效日起正式启用。
(三)日常管理
1.大额支付系统。
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六个阶段.
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大额支付系统受理业务时间:
8:
30-16:
30;
业务截止时间:
16:
30—17:
00;
清算窗口时间:
17:
00-17:
30。
小额支付系统。
小额支付系统分为日间处理、日切处理两个阶段。
小额支付系统7×
24小时运行,每一个工作日运行时间为前一自然日16:
00至本自然日16:
00;
清算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清算时间为8:
30至17:
00。
当支付系统的系统状态为日间处理时,可处理支付系统往、来账业务。
(四)岗位管理
1.设置要求
各级通汇机构应根据支付业务处理程序的要求,岗位设置按照岗位制约,便捷操作的原则,业务操作按经办、复核、授权三者分离的原则。
各级行社选用的支付系统操作人员要具备良好职业操守和较强的专业素质,并定期对在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人员变动时,接管人员应具备上岗资格。
各岗位人员应根据支付系统工作状态正确处理支付业务,并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业务,当日事,当日毕,不得拖延,日终各通汇机构应对各类账务进行核对,实现账账相符。
岗位职责
(1)经办员职责。
●录入往账数据。
严格审核凭证,按照凭证内容及报文格式录入数据,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及时接收并处理来账数据。
对经审核有问题的记账凭证,及时查询处理;
正确的记账凭证回单,及时交给客户。
●认真处理查询、查复。
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对当日收到的查询业务至迟下一工作日的上午9:
30前处理完毕.
●实时监控系统状态,如需进行后续处理的往、来业务,应及时处理。
(2)复核员职责。
●对经办员录入支付业务信息进行认真复核.
●对录入凭证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有权拒绝复核。
(3)授权员职责.对账务类、事务类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大额支付系统介绍
(一)大额支付系统概述
1.业务范围。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处理的主要业务:
一般大额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支付业务。
一般大额支付业务是指由发起行发起,逐笔实时发往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实时转发至接收行的支付业务。
主要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银行间同业拆借以及中央银行和国库部门办理的资金汇划等业务。
即时转账支付业务是指由第三方发起支付指令,通过国家处理中心实时清算资金,并通知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的支付业务,主要包括即时转账、质押融资、质押融资扣款等。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同城、异地跨行资金汇划业务,但同一发起清算行范围内的各参与者不允许使用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汇划业务。
支付业务实时发送,往来资金实时清算是大额支付系统的主要功能特点。
一笔大额支付业务经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接收行共七个环节.
(二)大额支付系统功能
1.往账贷记业务。
通汇机构接受付款人委托,需要将款项贷记系统外收款人时,使用大额支付往账贷记交易,系统支持自动从客户账或内部账直接扣款。
退汇处理功能.在行内支付系统接收到大额支付业务有误无法正常入账而挂账的情况下,或者接到对方的退回申请时,业务人员确定此笔大额款项尚未贷记收款账户时,使用退汇处理交易.不支持退汇来账的退汇,此交易需主管授权.
往账冲销功能。
网点发出的大额支付往账,在收到人行或前置明确的拒绝信息后,系统会自动发起冲账交易,如果操作员通过“手工监控"
或查询发现系统自动冲账失败,可发起往账冲销交易进行手工处理或在大额日终对账时往账自动冲销失败的情况下,由网点柜员发起手工冲销处理。
(注:
已经清算的往账不允许冲销。
)
挂账来账处理。
主要针对于大额来账业务因账号、户名不符等被系统自动挂账到大额挂账户,经核实需入客户账时,柜员执行挂账来账处理。
(注:
挂账来账处理支持系统内通存)
5。
来账接收打印功能。
大额系统在日间状态,柜员在手工监控中检查到有大额来账,如有未打印的来账,柜员可使用来账接收打印交易,打印来账凭证。
6.发送和接收事务信息功能.每一笔大额往来支付业务从发起行到接收行,要经历七个环节。
在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异常,交易状态实时反映在往来账明细登记簿中。
针对于不同的异常业务,柜员首先要通过事务类信息的发送,与各节点取得联系,再根据各节点的返回信息决定此笔业务的后续处理方式。
所以,事务类信息在系统中起到了指导柜员进行账务处理的功能。
(1)撤销申请:
用于申请撤销本网点当日发送的状态为“排队”的往账业务,需主管授权。
(2)退回申请:
主要用于发起行向对方接收行发起要求退回往账业务的申请.需主管授权。
(3)退汇申请应答:
主要用于接收行收到对方行发来的退回申请时,对退回申请进行应答处理。
需主管授权
(4)查询、查复:
查询主要对本行发出或接收的支付交易进行查询;
查复主要对本行接收到的对方行的查询进行回复。
需主管授权。
(5)自由格式报文:
可以向支付系统参与者也可以向各节点(NPC、CCPC)发送的报文,具有对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进行查询、查复、通知等功能。
7。
支付业务收费.在系统中针对于各类业务的收费,使用独立的收费交易进行收费。
8.查询打印功能。
在系统中开发了查询打印功能,对当日往来账登记簿、事务类信息登记簿、历史汇划明细登记簿、以及行名行号对照表等进行查询打印,对账务类、事务类信息涉及的凭证经授权后可补打。
9。
日初日终处理。
柜员日终可在手工监控中检查系统状态,如果是营业准备人行对账结束,行内系统做人行对账处理,对账相符后大额支付系统做日终处理,打印往来账明细清单;
柜员日初在批量报表打印中打印大额业务本代他和他代本清单。
四、小额支付系统介绍
(一)小额支付系统概述
1.业务范围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处理的主要业务为跨行同城、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业务,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支付业务:
如代收代付业务、批量扣税业务等。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如储蓄跨行通存业务、储蓄跨行通兑业务、对公跨行通兑业务等。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处理的业务种类多、业务量大。
普遍具有金额小、时限性要求不太高的特点。
属于同一城市处理中心覆盖范围内的小额支付业务直接通过CCPC清分转发;
属于跨CCPC的小额支付业务,由CCPC传送国家处理中心定时清分转发;
支付指令批量或实时发送,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2.系统规定
(1)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
同城业务:
是指同一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
异地业务:
是指不同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
(2)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经过收款行→收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止,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按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止,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3)组包规则:
自动组包和手工组包两种方式,自动组包由系统自动定时或定量进行组包,手工组包只能由直接参与者手工触发组包.
(二)小额支付系统功能
普通贷记业务。
由付款(清算)行发起的主动汇款业务,主要业务类型有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国库资金贷记划拨、其他贷记业务、缴税、非税收入、财政直接支付退回、财政授权支付退回、国库资金国债兑付贷记划拨、缴费等.
普通借记业务.由收款(清算)行发起,付款(清算)行收到借记指令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处理回执信息至收款(清算)行。
主要是用于客户间单对单的借记汇划业务,由收款网点发起。
业务类型为:
国库资金借记划拨、其他借记业务、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国库资金国债兑付借记划拨、支票截留业务等。
实时贷记业务。
由付款(清算)发起,收款(清算)行收到后,实时确认后并返回确认回执信息。
主要支持个人储蓄通存业务,由网点发起,按接收清算行单笔打包,实时转发至收款行,实现跨行资金汇划.
4.实时借记业务。
主要用于处理实时性的借记业务,包括实时扣税、跨行个人储蓄通兑业务、对公通兑业务.(对于CCPC整个处理时间为10秒,对于NPC整个处理时间为20秒)。
由网点发起,按接收清算行单笔打包,实时转发至收款行,实现跨行资金汇划。
5.定期贷记业务。
当事各方按照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发生的批量付款业务.其业务特点主要处理付款行单个账户付款给多个账户的定期发生的批量代付业务,如代发工资、保险金等,由网点发起,按接收清算行组包发至收款行。
6.定期借记业务.当事各方按照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发生的批量扣款业务,如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的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其业务特点是单个收款人向多个付款人同时收款。
由收款(清算)行发起,付款(清算)行收到借记指令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返回处理回执信息至收款(清算)行。
7.贷记退汇业务.主要处理在资金未入收款人账户的情况下,由各营业网点主动或按付款行要求将资金退还付款行。
由收款行发起,按接收清算行批量组包后,转发至付款行;
8。
借记回执退汇。
主要用于由收款方发起的借记业务收到付款方的回执信息后,完成记账处理,如果记账状态为已挂账,在对方要求退汇或收款方找不到收款人的情况下发起向付款行的退汇处理。
9.手工抹账处理。
针对于各网点发起的业务状态为“已复核"
“已拒绝”等异常情况的小额往账进行手工冲销处理.
10.挂账来账处理。
针对于各网点接收的小额来账未能正常入账而被挂账,核实后入客户账的处理方式。
11.管理业务处理
(1)发送止付申请。
当网点发出的尚未收到付款(清算)行借记回执的普通借记、定期借记业务,向付款(清算)行发出停止付款处理的申请.
(2)实时冲正申请。
办理实时借(贷)记业务的发起网点在没有收到接收行的回执或等待超时时,可进行冲销,在冲销前首先要向人行发起实时冲正申请。
(3)实时信息业务管理。
账户查询发送:
主要用于根据客户申请,由信用社发起,对他行存款账户余额进行实时查询;
账户查询应答:
对发起的账户查询业务的查询结果进行查询.
12。
清算中心业务
(1)手工发送处理。
由省中心发起,对达不到自动组包要求的往账业务,由手工进行组包发送;
(2)往账重发处理.由省中心发起,对已组包但人行没有收到的已发送的批量包进行重新发送;
或排队批量包撤销后重新发送;
(3)撤销申请发送。
由省中心发起,对已发送给CCPC且未纳入双边轧差的非实时贷记批量包、非实时借记回执批量包,发起撤销请求;
(4)来账手工入账。
当省中心前置机已收到“已轧差”的普通贷记包、定期贷记包、普通借记回执包、定期借记回执包的报文,但主机未记账,需省中心办理来账手工入账处理;
(5)小额业务排队管理.省中心对处于排队状态的包重新按新的顺序进行调整;
将队列后的业务调整到队列首;
(6)业务状态查询申请。
由省中心发起,查询发出的批量包报文在支付系统各节点的处理情况;
(7)批量借记来账手工回执。
由省中心处理,用于在批量借记来账发送回执失败的情况下,手工向发起行发送;
13。
查询打印功能。
在系统中开发了查询打印功能,对当日来账凭证、往来账登记簿、事务类信息登记簿、历史汇划明细登记簿、以及行名行号对照表等可进行查询打印,对账务类、事务类信息涉及的凭证经授权后可补打。
五、纪律与责任
(一)操作管理
各通汇机构应当按照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止付申请及应答、借贷记业务、实时借贷记业务的要求处理各项业务.操作人员发现核押错误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处理.
省联社对各级通汇机构按月收取汇划费用,起止时间为上月末日至本月末日前一天,于本月末日扣收.通汇机构应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客户实时收取汇划费用.
3.各级通汇机构接收打印支付来账业务、往账冲账凭证、借记回执凭证时,应使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统一制定印刷的支付结算专用凭证.
(二)纪律与责任
各级通汇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支付系统正常运行。
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没有及时贷记确定的收款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
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并返回回执信息,影响客户资金使用。
办理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和止付没有使用规定格式报文,查询、查复不及时,或收到止付申请没有及时予以止付,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
4.未按规定处理业务退回申请和办理退回手续,收到有差错的贷记支付业务,未及时向付款行作查询处理,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
5.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或有疑不查、查而不复。
6。
存在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当事人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附件:
申请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机构情况表
2.申请变更大小额支付系统机构情况表
3.申请撤销大小额支付系统机构情况表
第二节小额通存通兑业务
一、业务概述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个人客户通过代理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对本人或他人在开户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一)适用群体
己开办小额支付业务网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客户。
注: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未开办小额支付业务的网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的客户需要办理跨行个人通存通兑业务时,可到己开办小额支付业务的网点办理。
(二)产品特点
客户可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借记卡办理跨行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
(三)运行时间
系统支持7×
24小时服务。
(四)业务种类
业务种类包括:
通存业务、通兑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支持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
转账通存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其在代理行个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转存到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的业务;
转账通兑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其在开户行的个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转存到其指定的代理行个人存款账户的业务。
现金通存是指客户向代理行缴存现金,存入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的业务;
现金通兑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从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的业务.
(五)清算原则
通存通兑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
的原则。
(六)业务开通及终止手续
1.业务开通手续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持有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并设置个人存款账户密码;
(3)本人与开办小额支付业务网点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
(4)个人存款账户存折上注明省内已开办小额支付业务网点的12位支付系统行号;
(5)使用借记卡的客户应知悉其发卡银行具体营业机构的详细名称。
业务终止手续
(1)本人提交通存通兑业务终止申请书;
(2)违反通存通兑业务协议。
二、基本规定
(一)通存业务和通兑业务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仅限于客户本人办理。
(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行社和客户,应当遵守现金管理、反洗钱等制度的规定。
(三)代理行不得设定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金额上限。
(四)协议行在与客户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或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终止申请书后,应于24小时内实施业务开通或终止。
(五)对客户的收费标准:
按交易金额0。
5%收取,最低5元,最高50元。
三、业务管理
(一)受理通存通兑业务时,代理行社应要求客户提供以下要件:
已填制的跨行个人储蓄凭证;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转账方式的通存及通兑业务,应提交付款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二)代理行社受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审核客户提交的要件;
查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查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3.审核无误的,及时发出通存或通兑业务指令至开户行;
发起通兑业务时应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代理行社收到通存业务成功回执后,向客户交付存款回单。
代理行社收到通兑业务成功回执后,将款项转入客户指定账户或向客户支付现金,向客户交付取款回单。
(四)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代理行社应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开户行不得收取.
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代理行社应免费向客户本人提供一次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五)交易失败的通存通兑业务,柜员应查询往来账流水、联机分录及业务状态后谨慎处理,并按以下要求进行后续操作。
系统返回交易提示信息为“人行处理失败、对方行拒绝"
时,经确认是账号户名不符、密码不符或账号户名与接收行不匹配,且业务状态是“己作废,未轧差”的,系统己自动进行冲账处理,不需柜员启动冲账交易。
如重新发起业务,需确认正确的账号、户名后,再次启动通存交易。
系统返回交易提示信息为“主机没有响应”时,经确认是系统响应超时或通讯失败,且业务状态是“己发送,未轧差”的,柜员需启动“实时冲正申请”交易进行冲正处理。
(1)实时冲正申请发出后,如该笔业务己被人行轧差,该笔冲正申请将被人行拒绝,原业务将视同正常成功交易被人行清算。
(2)实时冲正申请发出后,冲正申请交易再次出现“主机没有响应”时,柜员还须查询原业务状态,如仍是“己发送,未轧差”时,柜员要再次发送“实时冲正申请"
,直到将该业务回执状态更改为“业务己撤销”为止。
系统返回其他异常信息,不能确定如何后续处理的业务,柜员应及时与省联社科技部门联系。
(六)受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代理行社应要求客户提供以下要件:
已填制的跨行个人储蓄凭证;
本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客户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委托代理行社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不再另行提交上述要件。
(七)代理行社应严格审核手续,确保通存通兑业务处理的准确和安全。
(八)省清算中心应加强对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及清算账户的监控管理,确保客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实时轧差、及时清算.
(九)代理行社办理通存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将款项留存并向客户出具留存凭证,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客户做相应处理.
(十)代理行社办理通兑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向客户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确认业务处理成功按下列程序处理:
1.转账方式办理通兑业务,及时通知客户领取业务回单;
现金方式办理通兑业务,及时通知客户于2个工作日内领取现金;
3.客户超期未领取现金,代理行社应在到期日次日将款项退汇至原付款人账户;
告知客户与开户行社进行账务核对。
代理行社确认业务处理失败,应及时通知客户业务失败原因,并告知客户与开户行进行账务核对。
四、责任与义务
(一)办理通存通兑业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行社无理拒绝为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代理行社擅自设定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金额上限。
(二)因系统故障造成通存通兑业务差错,责任行社应主动协调解决,对方行应积极配合,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三)代理行社因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客户资金暂存的,应按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暂存天数计付利息。
(四)行社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客户资金,影响客户资金使用,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延误天数赔付利息。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社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行社工作人员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玩忽职守或出现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