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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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在南水北调干渠和所流经湖泊没有大堤的区段,以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作为沿线大堤位置。
4.2.5本标准所指河口位置为河流与沿线大堤交汇断面。
4.3标准值
4.3.1标准值划分原则
按照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实施特殊保护的要求,第一类、第二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4.3.2标准值
4.3.2.1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第一类污染物共13项,第二类污染物共56项。
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比,第一类污染物中有7项标准值适当从严,第二类污染物中有22项标准值适当从严。
4.3.2.2自标准颁布实施之日起,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特殊保护区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直接排入该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4.3.2.3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直接排入保护区域的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
4.4其他规定
4.4.1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按所在行业执行相关行业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有关要求,并同时满足该污水处理厂规定的进水标准。
4.4.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特殊保护区域和保护区域时,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或B标准。
但对其标准值低于本标准或未包括的控制项目,优先执行本标准。
4.4.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特殊保护区域和保护区域时,其选择控制项目为必须控制项目。
4.4.4各控制区内执行相应级别标准,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应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4.4.5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2、4.3.2.3、4.4.4的规定。
4.4.6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限值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限值按附录A计算。
4.4.7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4.8严禁船舶向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污水。
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83标准。
5监测
5.1采样点
5.1.1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在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1.4特殊保护区域和保护区域内所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污水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5.2采样频率
5.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率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5.2.2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
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
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
其他污水采样:
24小时不少于两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2.3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5.3.2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5.4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见表3,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3注脚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标准规定的各类控制区执行相应级别的标准不能保证功能水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时,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可制定在本辖区内适用的地方排放标准,提出严于本标准排放限值的或增加本标准中没有的污染物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mg/l)
序号
污染物
标准值
1
总汞
0.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4
总铬
0.15
5
六价铬
0.05
6
总砷
0.1
7
总铅
8
总镍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按Be计)
11
总银(按Ag计)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PH粪大肠菌群除外)
pH
6-9
色度(稀释倍数)
40
悬浮物(SS)
6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化学需氧量(CODcr)
石油类
动植物油
挥发酚
0.2
总氰化物(按CN-计)
硫化物
氨氮
氟化物
13
磷酸盐(以P计)
14
甲醛
15
苯胺类
16
硝基苯类
1.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3.0
18
总铜
19
总锌
总锰
21
彩色显影剂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23
元素磷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25
乐果
26
对硫磷
27
甲基对硫磷
28
马拉硫磷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31
三氯甲烷
0.3
32
四氯化碳
0.03
33
三氯乙烯
34
四氯乙烯
35
苯
36
甲苯
37
乙苯
0.4
38
邻二甲苯
39
对二甲苯
间二甲苯
41
氯苯
42
邻二氯苯
43
对二氯苯
44
对硝基氯苯
45
2,4-二硝基氯苯
46
苯酚
47
间-甲酚
48
2,4-二氯酚
0.6
49
2,4,6-三氯酚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52
丙烯腈
2.0
53
总硒
54
粪大肠菌群数
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100个/L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100个/L
55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2)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0.52)
56
总有机碳(TOC)
注:
1)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2)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3测定方法
项目
测定方法
标准号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GB7468-87
冷原子荧光法
1)
原子荧光法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93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87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总镍
⑴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⑵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GB19910-89
⑴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5750-85
⑵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11895-89
总铍
活性炭吸附---铬天菁S光度法
a)
总银
GB11907-89
总α
物理法
b)
总β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11903-89
悬浮法
重量法
GB11901-89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GB7486-87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氨氮(NH3-N)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4-87
磷酸盐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3-89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13197-91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11889-89
还原---偶氮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
GB7494-87
总铜
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⑵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7474-87
总锌
⑵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87
总锰
GB11911-89
⑵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11906-89
169成色剂法
d)
碘---淀粉比色法
磷钼蓝比色法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GB13192-91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⑴气相色谱法
GB8972-88
⑵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9803-88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微库仑法
GB/T15959-95
离子色谱法
HJ/T83-2001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17130-1997
GB11890-89
GB11890-89
HJ/T74-2001
GB/T17131-1997
57
GB13194-91
58
59
e)
61
62
63
气相、液相色谱法
f)
64
65
HJ/T73-2001
66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11902-89
67
粪大肠菌群数
发酵法
68
余氯量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11898-89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T71-2001
69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GB13193-91
a)《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200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b)《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
c)详见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稀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B。
d)详见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附录D。
e)《水质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
f)《水质试验方法》(修订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
g)详见GB4287-19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
式中:
C混合—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i—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Y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
本标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相关其他行业标准,未包括行业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