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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信设施建设及保护规定

浙江省通讯设备建设和保护规定

(议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增强通讯设备建设和保护,保障通讯网络

安全通畅,促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本省实质,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和观点】本省行政地区内通讯设备建设和保护

工作合用本规定。

广播电视设备的建设和保护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

视设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例未作规

定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性质地位】通讯设备属于公共基础设备,受国家法律保

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保护通讯设备,不得从事危害通讯设备建设

和保护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通讯设备建设和保

护归入本级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办理好通讯业有关规划与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关系,推动通讯设备建设与城乡基础

设备建设的共建共享;敦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执行通讯设备保护职

责,并将通讯设备保护归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建设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做事处应该辅助、配合上司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以及通讯业务经营者做好通讯设备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通讯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地区内通讯行

业管理和通讯设备建设、保护的监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例和本级人民政府

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地区内与通讯设备建设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搅乱通讯设备建设次序和侵犯、盗

窃、破坏、损毁通讯设备等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通讯业务经营公司义务】通讯业务经营者应该成立健全

通讯设备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恪守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和规章的规定,保障通讯设备建设工

程质量和运行安全,执行通讯设备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省通讯业发展规划】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省通讯管

理机构依照国家通讯业发展规划、本省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

织编制省通讯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赞同。

国家对省通讯业发展

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权限、程序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市、县通讯基础设备建设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

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本

级通讯基础设备建设专项规划,经征采省通讯管理机构的建议,报本

级人民政府赞同后组织实行。

省通讯管理机构会同省住宅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

门拟订通讯基础设备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指导建议,并监察通讯基础设

施建设专项规划的实行。

第九条【有关规划连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应该包含

通讯基础设备建设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城乡规划的控制性详尽规划应该落实本地区通讯基础设备建设

专项规划的设备地点、空间需求与布局等内容。

通讯基础设备建设专项规划应该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轨道交通

等专项规划相连接。

第十条【通讯基础设备建设要求】城乡建设应该落实通讯基础设

施建设专项规划。

有关部门应该将通讯基础设备建设专项规划作为规

划、建设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审批(赞同)依照,并优先安排通讯基

础设备建设。

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应该配套建设通讯管道、机房等通讯基

础设备,并将配套通讯基础设备建设归入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

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期施工,所需经费归入建设项目概算。

省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依法审察车站、机场、港口、铁路、公

路、桥梁、地道等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时,波及通讯设备建设的,

应该通知省通讯管理机构参加。

第十一条【建设原则和政府支持】通讯设备建设依照兼顾规划、

共建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恪守有关法律、法例和规章规定,

执行通讯设备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切合有关规划以及安全生产、节

能减排、防灾减灾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宅和城乡建设、国

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大海与渔业等有关部门

应该为通讯设备建设在选址、征地、小区进入等方面供给支持和便利

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间距规定】新建建设项目,应该与已建通讯设备

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因客观原由不可以保持安全规定间距的,后建单

位应该与通讯设备全部权人或许使用权人磋商一致,采纳有效的安全

防备举措,并肩负有关花费。

第十三条【公共地区和公共设备的特别规定】车站、机场、港口、

码头、校园、旅行景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地区,应该为通讯设备建设

供给通行便利,保障通讯公正进入。

市政设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国有公司所属的

公共设备,应该向通讯设备建设开放,保障通讯设备建设通行权。

第十四条【光纤到户建设要求】住所建设单位应该执行光纤到户

国家标准规范。

光纤到户通讯设备应看作为建设项目完工查收的内

容。

住所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应该支持光纤到户改造,并供给便

利条件,不得与任何公司签署垄断协议,不得限制通讯业务经营者平

等接入和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的选择权。

光纤到户通讯设备未依照要求查收或许查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

公用电信网。

省通讯管理机构及其通讯工程质量监察机构依法对光纤

到户等通讯设备工程质量进行监察管理。

第十五条【共建共享要求】支持通讯设备与道路、桥梁、地道、

轨道交通等基础设备及其隶属设备共建共享。

支持公用通讯设备与专

用通讯设备共建共享。

省通讯管理机构会同省住宅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

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共建共享有关规定和本省实质,

拟订本省通讯设备与市政设备等其余基础设备共建共享目录清单,并

合时改正完美。

第十六条【环保要乞降宣传】通讯设备建设和运行,应该恪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例和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

有关规定,切合国家电磁辐射防备标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成立健全通讯基站环境看管体制,展开通

信设备运行电磁辐射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引民众正确认识电磁辐

射。

第十七条【用地保障】通讯设备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林地)、房

屋或许使用海疆(水域)的,依照土地(林地)、房子征收或许海疆

(水域)使用的法律、法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

的赔偿花费;通讯杆(柱)、塔或许埋设通讯管道等通讯设备建设不

需要办理征地手续的,应该与集体土地全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或许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磋商一致,并赐予相应经济赔偿。

通讯设备建设需要使用住所等建筑物、修建物或许其顶部空间

的,应该与该建筑物、修建物的全部权人或许使用权人磋商一致,并

赐予相应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严禁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挡通讯设备

建设,不得巧扬名目收取通讯设备建设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

合理花费。

第三章保护举措

第十九条【保护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通讯设备保护责任

制,组织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规划、住宅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

有关部门以及通讯业务经营者成立通讯设备保护协调解信息交流机

制。

省通讯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

及公安机关应该成立通讯保障应急体制,组织展开通讯设备建设和保

护有关法律、法例、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实时查

处有关违纪行为。

拜托依法建立的保护管道、管线的社会组织肩负通讯设备部分保

护工作的,通讯业务经营者和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能够赐予相应的

经费补贴。

第二十条【通讯设备保护区和表记要求】省通讯管理机构会同有

关部门和通讯业务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质,划定通讯

设备保护区范围,并向社会通告。

前款划定的通讯设备保护区范围,通讯业务经营者应该建立保护

标记或许采纳设置围墙、栅栏等保护举措;通讯设备保护标记和保护

设备损毁的,应该实时修复或许更新。

第二十一条【海底通讯光(电)缆保护规定】省大海与渔业主管

部门会同省通讯管理机构和通讯业务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

省实质,划定海底通讯光(电)缆保护区范围,并向社会通告。

通讯业务经营者应该建立保护标记或许采纳设置浮动栅栏等保

护举措。

海上作业钩住海底光(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者应该立刻停止

作业,并报告所在地大海与渔业主管部门和海底光(电)缆管道全部

权人采纳相应的保护举措。

不得私自将海底光(电)缆管道拖起、拖

断或许砍断。

第二十二条【通讯业务经营者安全保护责任】通讯业务经营者应

当成立健全通讯设备岗位责任和平时巡护等管理制度,保障通讯设备

安全运行。

通讯业务经营者拜托村(居)民委员会、专业公司等单位或许个

人肩负巡护和隐患信息采集等通讯设备保护工作的,应该与受托人签

订拜托保护协议,明确巡护人员的巡护方式、步骤、频率、内容以及

信息传达、发现隐患的办理程序和奖赏举措等内容,并按期对受托人

进行通讯设备保护有关知识和技术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应急方案拟订和保障】通讯业务经营者应该拟订应

对重要自然灾祸和处理突发事件的通讯保障应急方案,成立通讯应急

队伍,保障应急设备和物质贮备,合时组织通讯应急操练,提升通讯

保障应急处理能力。

省通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质,对通讯业务经营

者的通讯保障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应急通讯保障人员、车辆进入通讯保障

应急处理场所,其实不得收取任何花费。

第二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监测】通讯业务经营者应该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通讯设备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安全风险较大

的地段和场所进行要点监测,实时更新、改造或许停止使用不切合安

全使用条件的通讯设备。

第二十五条【植物栽种和修剪规定】栽种树木等植物,应该依照

国家规定,与已建通讯设备保持安全间距。

没有达到安全间距的,通

信业务经营者应该见告植物全部权人或许管理人实时予以修剪。

在危

及通讯设备安全且状况紧迫时,通讯业务经营者能够修剪不切合安全

间距规定的部分枝条,并实时向植物全部权人或许管理人通告状况。

通讯业务经营者应该在通讯设备设置或许经过的地区将前款国

家规定的有关内容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六条【迁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迁改通讯设备。

确需迁改的,应该预先征得通讯设备全部权人或许使用权人的赞同,

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肩负迁改所需的花费。

第二十七条【影响通讯设备活动的防备举措】在通讯设备设置或

者经过的地区从事可能影响通讯设备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许施工

单位应该与通讯业务经营者磋商,并采纳相应的安全防备举措。

因为建设备工造成通讯设备破坏的,建设单位或许施工单位应该

辅助通讯业务经营者进行抢修,并肩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严禁性规定】严禁实行以下危害通讯设备安全的活

动:

(一)侵犯、偷窃、破坏、损毁通讯设备;

(二)私自变动或许迁徙别人的通讯线路及其余通讯设备;

(三)在国家规定的通讯设备安全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子,挖沙、

采石、取土、堆土、钻探、挖沟、抛锚、拖网,设置粪池、牲口圈、

沼气池等;

(四)在埋有地下管道、通讯光(电)缆标记的地面上倾倒含酸、

碱、盐等腐化性的废液、废渣;

(五)在危及通讯设备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爆破、堆放或许

停放易燃易爆物件;

(六)接入通讯系统取电;

(七)向通讯设备射击、投掷物体;

(八)在通讯设备上附挂物体、拴系牲口、攀登杆塔;

(九)涂改、挪动、拆掉或许损毁通讯设备保护标记;

(十)法律、法例和规章严禁的其余危害通讯设备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废旧物件回收管理】收买废旧通讯设备,应该检验

并保存销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销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

份证号码以及物件的名称、数目、规格等信息照实登记,有关证明和

信息应该保留二年以上。

发现侵犯、偷窃、破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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