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春季中国石油大学远程在线考试《公文写作》答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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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
4)指示;
5)公告,通告;
6)通知;
7)通报;
8)报告;
9)请示;
10)批复;
11)函;
12)会议纪要。
事务文书作为应用文的一大类别,指的是机关内部或机关之间,除了法定公文以外,处理一般日常公共事务工作所用的文书。
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用来交流情况,处理事务的重要工具之一,使用频率很高。
例如,简报、大事记;
计划、总结;
调查报告;
章程、条例;
会议记录;
协定公约;
汇报提纲等。
教学文书,是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中专业性很强的应用文体。
如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学课程表、教学日志、班务计划;
教学计划,教学方案(教案)、教学札记、教学研究论文、教学实验报告、测试质量评析等。
应用文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得也十分广泛。
如,请假条、留言、请柬、启事等等。
不同种类的决定有不完全相同的正文写法。
法规性决定的正文,一般由决定缘由、决定事项组成。
决定缘由简略写出作出决定的目的或重要性。
决定事项实际上是法规性的条项,一条一条的具体规定。
指挥性决定的正文,一般包括决定缘由、决定事项、执行要求三部分。
决定缘由是正文的开头,写出决定的原因、根据和目的。
由于指挥性决定事关重大,这部分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用较多的文字阐述为什么要做出某项决定,写清原因或根据,为下面决定事项提供基础和前提。
决定事项是正文的主体。
针对缘由部分所提出和分析的问题,作为解决问题的部署,一般将决定事项分条列项或采用小标题方式具体写出,也就是采用并列式结构。
耍注意层次分明,详略得当;
用语严肃准确,决断有力;
做到强制性、指令性、规范性的有机结合。
执行的要求是正文的结尾。
写执行的要求与希望,也可对决定事项内容加以补充或强调。
这部分的作用是加深人们对决定事项的认识理解,提高执行效力。
知照性决定的正文,一般由决定缘由、决定事项组成,不提执行要求。
只是在表彰性决定中以提希望、号召作为结尾。
知照性决定,要求写得简明扼要。
有的甚至不作分析,往往篇段合一。
有一点需要说明,大多数决定在正文前不列主送机关,在正文后也不落款。
但是也有少数决定有主送机关和落款。
2、简述调查报告正文的结构形式,分析说明揭露问题型的调查报告
正文采用哪种结构比较好。
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
有几种写法:
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
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
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
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2.主体。
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
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
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
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
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揭露问题调查报告。
是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澄清事实真相,判明问题的原因和性质,确定造成的危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建议,为问题的最后处理提供依据,也为其他有关方面提供参考和借鉴的一种调查报告。
揭露问题调查报告结构形式多采用单行式。
3、简述“协议书”的特点,分析说明第一个特点的意义。
(一)作为正式合同的“前奏”
有些初次建立的或较为复杂的经济关系,需要经过反复多次的谈判、
协商才能取得最后的结果.这时,为了表明双方合作的意向,肯定初
步洽谈的结果,便于实际工作的开展,往往在正式合同前先签订纲要
性的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就
涉及这种“协议”:
“本章所述的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
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二)作为已订合同的补充或修订
合同签订后,有可能出现下列情况:
发现合同某些规定欠妥;
出
现预料不到的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
一方出现履行合同不当的情况,
但经过协商对解决办法取得了一致意见,原合同仍可继续执行.在这
些情况下,就可以订立协议书,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或修订.
(三)当作合同使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人,经济事业日益繁荣,经济关
系日趋复杂,需要订立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我国的《合同法》只对
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I5种合同关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凡《合同
法》未作规定的领域,都可以用协议书替代.
无论哪一种情况,协议书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
有约束力.就这一点说,它与合同一致。
因此,协议书也具有合法性、制约性、对等性、一致性等特点。
合法性的意义:
是一种法律保障,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达到维护个人
利益的目的。
4、写作、案例分析题(请按照学号尾数选答题)
0、1、2、3号做题目A
4、5、6号做题目B
7、8、9号做题目C
C、分析“通报”的写作要点
简述“通报”的写作要点(10分)
(一)通报的种类
通报一般有3种类型:
表彰性通报;
批评性通报;
事项性通报。
(二)通报的写作要点
前面有篇《公文写作要点》,从格式、语言、时效上加以阐述,具体到各种公文的写作上,只要把握住3条就可以了,即:
格式(公文的行文规定);
材料(写作公文的依据);
结构(公文的内容构成)。
(三)通报的格式
(1)文号
一般通报的文号按正常文号顺序编排,如x政〔2010〕x号,文件年份使用六角括号,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排,如x政〔2010〕8号,阿拉伯数字前不使用第x号、不加0排序。
x政、x政文、x发等使用都有严格规定,不能随意更改。
(2)附件
需要提示的附件,在正文与行文日期之间,附件与正文空一行,附件前空2字符,附件整句后不用标点符号,附件和行文日期前之间空3行,行政文不落单位款,只落日期款,用汉字,后面空4字符;
党委系统落单位款,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右对齐。
如(行政文):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空1行)
(空两字符)附件:
1.xxx系统2010年先进单位名单
2.xxx系统2010年先进个人名单
(空3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后空4字符)
正文后有多个附件的,党政有区别,行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附件2;
党委用附件一、附件二。
(3)主题词
主题词前面已经阐述过,字体、字号、空格、标点符号、党政系统等都有严格规定,要规范使用,不能率性而为,使用时要虚心请教或对照同类文件。
(四)通报结构的写作要点与技巧
在掌握了通报的格式与材料后,下面就开始布置通报的结构了,一般通报结构由以下三部分组成,通报原因和事实、通报的重要性、通报的处理意见。
(1)通报原因和事实写作要点
这一部分就是写为什么原因和事实而通报。
本部分要点就是要清楚、明白地陈述,事件、原因简明扼要,不使用文学性语言,不做过于详细描述,为下一部分打下基础。
(2)通报的重要性写作要点
在上一部分的基础上,对原因和事实进行分析评议,它的危害性或必要性,对推动发展、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的重要性。
这一部分是通报的写作中心,重点就是提炼、升华,由个案到普遍性。
(3)通报的处理意见写作要点
在前面的基础上,拿出通报的处理意见,对先进的如何表扬的意见,对错误的如何惩罚的意见。
然后,批评性的通报提出普遍要求,表扬性的通报发出学习号召。
以上是如何写通报的一点体会,批评性通报注意对事不对人,重点在于警示性,解决发展问题。
具体情况要结合工作实际来写作。
例文:
关于对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柯碧浪予以公开批评的通报
证监公司字[2002]14号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柯碧浪:
中国证监会对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2001年年报进行的事后审核中发现,该公司董事柯碧浪在任职期间,将所持有的华源B股股票分批抛售。
截止2001年12月31日,其所持有的华源B股已由589.716万股减持至3.035万股,共减持超过586万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并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类似规定略)。
柯碧浪先生曾在其签署并交上海证卷交易所备案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公开承诺:
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其他单位略)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勤逸义务。
但据查实,柯碧浪先生在担任华源董事后,未向交易所申报持有的华源B股股票账户并申请锁定,反而公然违背有关规定,减持其所持有的股票,而且在华源多次向其转达有关董事持股的监管要求后,柯碧浪仍然未改正其错误做法,反而继续减持,且数额巨大(问题严重性、处理意见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案例分析:
我们举一个非常具体的依法行政的案例。
今年8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出一份通报,公开批评并谴责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柯碧浪。
通报称:
境外人士柯碧浪担任该公司董事以后,未能切实履行其在《董事严正声明及承诺书》中的承诺,既未向公司申报自己持有本公司B股589.716万股的事实,更将本应在任职期间锁定的股票擅自抛售,即使公司多次向其转达监管要求依然一意孤行,到2001年12月31日为止,共抛售586万股。
对柯碧浪的行为当然应当谴责,也仅限于谴责。
但是,有相当多的报道认为,中国证监会的处理,缺乏依法严管的力度。
事实果真如此吗?
华源公司B股总计为20700万股,柯碧浪抛售的股票如果按该股2001年12月31日收市价0.853美元计算,共约500万美元,合人民币4000多万元。
而该股股价,此后步步下滑,一个月后仅为0.693美元,下跌22.5%。
由于柯的持股总额,大大超过该股公开信息中其他B股单个股东的持有量,无论是从董事的职务还是从持股量来看,都应当公开。
但是,柯抛售股票,是否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呢?
有报道认为,“作为证券法的执法监督机构,证监会不仅可以从违背董事承诺的角度批评柯碧浪,也应当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并依法行使职权,予以经济处罚。
”
在本案中,外籍董事确实私下出售了应该锁定的股票,这是监管环节中的一个漏洞。
但认真地分析,在证监会的“通报批评”中,既然已经指出了柯碧浪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那么,仅仅谴责,相对处理比较轻微。
无论其国籍,作为公众公司的高层,柯氏私下抛售所持公司股票已经违规,特别是由于该董事的抛售行为发生两年后才被投资者发现,并且向上交所进行了举报。
这种违法行为,何以未被有关部门监控?
柯碧浪既然可以抛出586万股B股,说明行动相当自由,这一事件应如何处罚?
[本案无法处罚]
柯碧浪,担任华源外籍董事以外,还任新加坡宏源集团公司董事长。
华源股份称其是境外人士,并已经在减持股票之后辞职。
根据公司公告,柯碧浪在1996年时既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过华源B股491.43万股,同年12月25日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聘任他为公司董事,但并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对于柯碧浪对华源B股的持股情况,华源股份在1996-2001年年报中也都作了披露,但并未做任何说明,而是有细心的投资者发现后报告有关部门,才引起监管层重视。
所以,本案的性质是相当恶劣的。
[B股股东账户的问题]
柯碧浪能顺利卖出股票长达两年时间,显然其B股股票账户没有被有关部门监管,究其原因,是华源方面未及时将他的股东账户向上交所申报并锁定。
华源股份解释说,由于对柯碧浪的持股情况在1996年年报中予以了充分披露,就以为柯碧浪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已被监管部门实施“即时锁定”,所以没再申报了。
早在1996年,上交所就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高层持股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董、监事主动申报其股票账户和持股情况并申请锁定,直至该人员离职6个月后方可申请解锁。
上交所的《上市规则》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很明显,上市公司应该履行申报义务。
然而根据上交所今年7月抽查上市公司高管持股的情况表明,仍然有少数上市公司董、监事并没有履行申报义务,更有部分上市公司董、监事以变通的手段(如利用未申报的其他股票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导致其所持的股票没有按法定要求处于锁定状态。
为此,已有4家上市公司被内部通报批评。
是否只要上市公司对高层持股进行严格申报后,高层抛售股票的行为就能完全避免呢?
事实也不尽然。
而上交所在2002年以前对B股持股进行锁定,在技术上也是做不到的。
这是由于此前对B股持股,并无进行指定交易的规定,对其进行“锁定”的过程十分复杂,几乎不可能。
而在今年改为指定交易之后,就算B股公司申报了高层的B股股东账户,交易所也不可能用技术手段将其锁定,而只能进行协议锁定,这也就是说,这种“锁定”并无法律意义。
同时,交易所对于B股账户的锁定,也一定通过上市公司准确的申报,然后进行技术处理,使锁定的B股账户,只能买入不能抛出,但是也只能对以董、监事本人名义开户的账户进行锁定,对于境外的机构、基金却无能为力,只要是委托境外基金以该基金或其它机构的名义来进行买卖,就根本无法得知背后是谁在买卖股票。
[业界“激辩”华源股份]
由于证监会的公开批评通报中并未指出对柯碧浪违法所得的收益如何处置,且柯碧浪已经不知去向,那么,法律的严肃性又该如何保障?
对此,安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财经》与世纪星源”、“海尔与陈毅聪”两次诉讼的律师魏君贤认为,柯碧浪未履行《公司法》中的报告义务,而且在禁售期内卖出股票,事实清楚,是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抛售公司股票的收益必须收归公司所有。
交易所可以根据《上市规则》,要求相关上市公司及时收缴董、监事等高层违规买卖股票所得的收入。
当事公司认为,柯碧浪买入华源B股,4年后才逐步减持,不符合“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的规定,所以柯的行为并不违法。
上交所上市部的相关人士认为,由于柯碧浪持股超过6个月后才抛售,其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所以,法律方面也有漏洞。
查阅现有规范,本来确有相关《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以及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
所以,此案将作为一个比较精典的案例继续讨论,柯碧浪在担任董事期间违规出售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股票交易活动,是否应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受到处罚?
外界也很关注。
中国证监会历来主张,“执法,执法,再执法”,也只有如此,方能真正维护市场的公平与公正,维护其所颁发的《条例》的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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