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劳动模范管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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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订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
(四)研究拟订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及重大事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管理机构。
办公室设在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二)向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委员会提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大会的意见和工作方案;
(三)建立健全劳动模范管理制度;
(四)负责劳动模范资格的确认和证明;
(五)组织劳动模范开展交流、学习、考察疗(休)养等活动;
(六)对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开展调研、协调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公司所属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劳动模范的推荐、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培养和评选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拔和宣传。
各级工会组织要承担起劳模管理服务的职责,更好地把握劳模工作的时代性、规律性,不断提高劳模管理服务水平。
第八条劳动模范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政治坚定,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的模范,甘于奉献、品德高尚、勤奋敬业、勇于创新
的带头人,必须是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起到显著作用,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职工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坚持改革,勇于创新,艰苦奋斗,勤俭创业,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技术创新、发明创造、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者;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者;
(四)在防范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应对重大突发事件,
保护国家财产等方面,和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岗位上表现突出并做出特殊贡献者;
(五)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和企业稳定,培养专门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公司、国资委系统以至全国、国际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并在企业核心技能传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七)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劳动模范是公司二级(含)以下企业班子成员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具有较强的担当精神
和创新意识,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特别是在企业改制重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二)所在单位近三年内经营业绩优秀,经济效益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同级别单位领先水平,所在企业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三)任期内所在单位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质量事故、违纪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
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情况。
第九条劳动模范的评选和命名表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选名额分配意见,经委员会审定后下达给所属单位。
(二)所属单位党委根据评选名额采取自下而上的形式,评选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上报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所属单位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进行认真审核后上报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委员会。
(四)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委员会对审核后的推荐人选
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公司党委常委会审定,予以确认。
(五)公司劳动模范原则上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
在劳模表彰大会间隔期间,对于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可以随时命名表彰。
(六)全国劳动模范、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入选原则上在公司劳动模范中产生(情况特殊、事迹突出的可例外)。
具体推荐评选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公司每三年召开一次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每次命名表彰50名左右。
第四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一条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劳动模范奖励费用及上级授予称号但未获奖励的部分,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在工资内按标准发放。
京外单位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参照单位所在地省(直辖市)总工会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奖励或荣誉津贴。
在京单位参照北京市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相关
规定,对2005年以后表彰的劳动模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2005年以前表彰的劳模,继续做好荣誉津贴的发放工作。
获得公司
劳动模范称号者参照北京市总工会相关规定,由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奖励10000元,同时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贴。
一人获得不同层次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
奖励或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享受荣誉津贴的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计发。
原则上由劳动模范离退休时所在工作单位发放,包括企业改制重组后整体划入新企业职工中的劳动模范及在其它单位评选为劳动模范后调入者。
第十二条及时掌握劳动模范健康和生活状况,做好劳模健康管理、节日慰问,及时帮助患病和生活困难劳模。
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以上劳模,公司在职劳动模范应保证每年安排
一次体检,离退休劳模每两年至少体检一次,费用由劳模所在单位行政负担。
第十三条建立劳模丧葬抚恤金制度。
劳模身故后,劳模
所在单位工会要对其直系亲属及时给予劳模丧葬抚恤金,帮助已故劳模的家属妥善解决善后工作。
在京单位抚恤金标准为全国劳模5000元/人,省部级劳模3000元/人。
京外单位参照所在省(直辖市)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劳模抚恤金可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正常的单位不得安排劳动模范待岗,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劳动模范待岗的,必须报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委员会。
因企业改革、改制等原因待岗或自然失业的劳动模范,必须保证其基本生活,并尽快采取措施优先安置其上岗就业。
第十五条公司级以上劳动模范由公司工会联合会按照上级工会有关要求,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安排疗(休)养,所需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报销。
疗(休)养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
遇不变。
第十六条注重对劳动模范的政治培养和文化素质培养,公司将积极推荐劳模参加相关学习深造。
同时在评定各类职称
时,劳动模范作为破格的重要条件。
在干部任用上,劳动模范优先考察使用。
第十七条劳动模范生病住院、家庭遇到特殊困难,所在单位应上门慰问,并给予适当补助。
每年春节,发放劳动模范
春节慰问金,并针对困难劳模发放困难补助金。
春节慰问金标准全国劳模不低于3000元,省部级劳模不低于2000元,困难补助视困难情况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春节慰问金和劳模困难补助金可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日常管理和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日常工作以
所属各级单位为主,重大情况变化及时报告上级工会。
每年10月底以前,所属单位向公司工会联合会办公室报告一年来全国
劳模、省部级以上劳模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学历、个人收入等项变动情况。
遇有提干、退休、死亡、处分、取消荣誉称号等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第十九条注重推进“劳模创新工作室”建设工作。
支持劳模发挥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围绕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有效开展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经营创新等活动。
促进创新工作室带动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持续深化,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公司劳动模范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或系剽窃他人劳动成果者;
(二)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行政上受到撤职以上或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的。
取消公司级劳动模范称号的,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报请公司劳模管理工作委员会复核审定。
被取消劳动模范荣誉
称号者,由公司工会联合会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章,同时停止享受有关劳动模范的一切待遇。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取消,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联合会负责解释。
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工会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