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原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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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

目录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 1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2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4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20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31

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 37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三个层次: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2.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目前两部:

会计法(层次最高、依据、最高准则)、注册会计师法。

3.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制订依据是《会计法》,如《总会计师条例》(1990.12.31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6.21发布2001.1.1实施)。

4.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凤舞九天会计规范性文件。

5.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南下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6.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度和组织实施;

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会计监督检查。

7.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88.11成立)、中国会计学会

8.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9.会计市场准入: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等。

10.会计专业人才评介: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会计行业领军人才。

11.财政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人民政府财务部门。

12.解放军:

中国人民币解放军决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度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13.会计法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4.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15.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16.对账: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17.结账:

月结、季结、年结等。

18.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

19.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

20.会计档案:

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

21.会计档案保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永久、定期(3年5年10年15年25年)。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2.会计档案销毁:

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监销。

2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

2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2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高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6.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27.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外部监督、财政部门

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对会计师事务所以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28.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29.会计师事务所以业务范围: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30.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决定因素:

单位规模的大小;

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经营管理的要求。

31.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人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行政领导。

3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真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售货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真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浆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对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及时身体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3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36.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资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7.会计从业资格相关时限: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料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料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从业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上岗注册登记;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离岗备案;

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应当调转登记。

3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39.会计员:

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

40.助理会计师:

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即具备,大学本科毕业;

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2年以上;

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4年以上;

41.会计师:

取得博士学位即具备;

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两年左右;

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

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掌握一门外语。

42.高级会计师:

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

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43.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4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中级(2年一个周期、单科滚动)、高级(3年有效)。

4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条件:

初级,高中以上学历;

中级,大专业满5年,大学本科满4年,双学士或研究生满2年,硕士满1年,博士即备。

46.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出纳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7.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力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48.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9.交接要点:

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扣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

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存档一份。

50.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犯罪、刑罚<主刑、附加刑>)。

51.法律责任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5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聚聚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53.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单位5000-10万,个人3000-5万。

55.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单位5000-10万,个人3000-5万。

56.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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