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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

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

2.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C2.D3.B4.C5.A

1.AB2.ACD3.ABD4.BCD5.ACD

(1)首先,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其次,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

(2)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2008年1月10日。

(3)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法定要求。

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协议中商定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

按照规定,对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有限合伙企业:

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入伙: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C2.C3.B4.C5C

1.ABCD2.ACD3.AB4.BD5.ABCD

四、案例分析

案例1分析

(1)丁的主张不成立。

退伙人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戊的主张不成立。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不合法。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案例2分析

(1)有效。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的改变。

1.D2。

A3。

C4。

C5。

C

1.BCD2。

ABC3。

ACD4。

AB5。

AB

(1)甲能决定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事由,即为投资人决定解散。

甲是投资人可以决定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2)应由甲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甲承担。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首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次清偿所欠税款,最后为其他债务。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法在中国境内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基础而共同举办的企业。

1.C2.A3.D4.A5.A

1.ABD2.ABC3.BC4.ABC5.BCD

(1)上述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

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2)上述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而上述约定中外方出资10万美元,只占注册资本总额50万美元的20%,显然低于法定比例。

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上述第三条约定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合法的,可以保留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1.债权人会议:

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议事机构。

2.破产和解:

为避免破产清算,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之间达成相互间的谅解,就债务人重整和债务清偿等达成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院认可的一种法律制度。

1.A2.A3.B4.A5.A

1.BCD2.ABCD3.CD4.ABD5.ABD

四案例分析

(1)管理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题中设定抵押的时间距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已经超过了1年,因此,管理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2)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可撤销。

(4)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

根据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自始无效,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

(5)无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机床买卖行为。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本题中,D公司受让司机床的价格合理,已经交付标的物,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因此不能要求撤销。

(6)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章合同法

1.效力待定合同:

又称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因主体资格欠缺,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3.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C2.A3.C4.A5.B

1.AB2.ABCD3.ABCD4.AB5.BD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预期违约。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不能,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因为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只能择一适用。

(4)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第八章工业产权法

1.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享有的专用权。

2.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1.D2.C3.B4.A

1.AB2.ACD3.ABCD4.AB5.ABCD

(1)A市思展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为A市思展电子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LION”注册商标。

依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一经注册,注册人就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或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否则即为侵权。

(2)台湾莱茵国际有限公司对A市思展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来处理:

第一,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第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A市思展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既然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侵权行为,

就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同时,其行为也是违反我国有关商标管理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因而应受到一定行政处罚,即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4)在计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时,可依以下两种标准来计算:

第一,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第二,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又称产品责任或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D2.A3.C4.B体5.A

1.ABC2.ABCD3.ABCD4.ABCD5.AB

四、案例分析题

(1)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2年,我国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可以告销售者和生产者任意一方,另一方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如果因此丧失劳动能力,还应赔偿其它有关间接损失费用。

(4)追偿权。

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

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2.安全保障权:

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3.知情权:

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和知悉相关真实情况。

1.A2.C3.D4.D5.A

1.ABC2.ABCD3.ABCD4.ABC5.ABC

(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责任要求饭店消费者对予以赔偿。

(2)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小婷突然摔伤,大腿骨折,门牙折断,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第十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商业诽谤行为:

是指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

1.ABC2.BD3.ABCD4.ABC5.ABC

该经销公司的“奖励”行为实际是一种帐外回扣,属商业贿赂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该经销公司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合法。

本案中某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上述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技术监督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该技术监督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报刊杂志上登报澄清事实的真相;

其主要的责任者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

对由于这些限制流通行为而给生产“绵羊牌”洗衣粉的外资企业造成的损害,有关部门应予以赔偿。

第十二章票据法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到期日,向持有票据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2.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C2.B3.C4.A5.C

1.ACD2.ABCD3.ABC4.ABCD5.ABD

(1)所谓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包括: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

所谓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应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票据的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

其二,取得者主观上有重大过失。

何谓“重大”,依据票据交易习惯确定。

恶意取得票据的行为应当禁止,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保护之必要,因而各国票据制度均否定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2)给付对价,包括已经实施的对价给付行为和按照双方约定应当给付的对价。

本案中丙支付了对价。

(3)享有。

本案中丙支付了对价,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当然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章税法

单项选择题

1.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在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消费税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具体地说,是指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消费额或消费数量或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C2.D3.B4.B5.B

1.ABCD2.BCD3.ACD4.ABCD5.ABCD

(1)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2)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肖老板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根据《刑法》规定:

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处以罚金外,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

本案中肖老板,采用暴力方式,拒不缴纳税款,致人重伤,构成犯罪。

第十四章劳动法律制度

1.劳动合同也称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确立双方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的协议。

2.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1.B2.A3.B4.A5.D

1.ABCD2.AD3.ABD4.ABC5.ABCD

1.不需要。

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合同试用期内提出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以。

王某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不需要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禁止的义务。

第十五章仲裁法

1.仲裁:

仲裁是指经济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理,第三方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对争议各方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

2.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为共同发展和维护仲裁事业而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社会团体。

1.B2.D3.B4.A5.B

1.BCD2.AC3.ABCD4.ACD5.BC

1.

(1)可以。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协议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或重新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不能。

(3)不能。

(4)调解不成的,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

(1)无效。

因为仲裁协议中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

(2)有效。

因为该仲裁协议符合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3)不正确。

因为双方有仲裁协议,应申请仲裁。

(4)正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不正确。

因为双方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的判决是有效的

第十六章民事诉讼法

1.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审理的审判程序。

3.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1.D2.D3.D4.D5.B

三多项选择题

1.AB2.ABCD3.ABC4.ABD5.ABCD

四大儿子是原告,小儿子是被告。

女儿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她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他们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以外的当事人。

王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王某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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