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至三明高速公路项目龙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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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和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按新标准、新规范执行。

采用新标准、新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01.05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增加101.05-2(6)项:

(6)承包人若认为某种施工机械施工中已不再需要,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退场。

101.06工程量的计量

细化101.06-1(9)项为:

(9)“……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严禁采用体积法计量。

……。

101.07图纸

补充101.07-3款为:

3.“……。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

因承包人未提出图纸使用计划而造成的工程延误,由承包人自负。

增加101.07-4款为:

4.承包人施工前应对施工图纸及其工程量进行详细的复核,并将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勘误情况报送监理人审核,由监理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核对,最终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实施。

第102节工程管理

102.01一般要求

细化102.01-1

(2)项为:

(2)“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

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d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其内容包括:

施工地段和工程名称;

现场负责人名单;

施工组织与劳动安排;

质量、安全、环保保证措施;

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

……”

增加102.01-5承包人的自检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一个完善且运转有效的自检保证体系,各级自检人员应由富有施工经验、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标准规范和图纸、责任心强;

并且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员担任。

承包人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自检人员的稳定,任何新增或替换的人员其资质不得低于原先同级自检人员的资质,并获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对承包人自检人员资质不符、责任心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撤换要求,承包人应立即予以执行。

增加102.01-6款:

承包人应于合同段起点附近设立合同段工程标识牌,于重点工程(大桥、特殊路基段等)设标识牌,标识牌的规格、内容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102.02分包、转包、劳务、人员培训

增加102.02-3款:

3.承包人应加强合同允许的劳务合作的管理。

劳务人员应持有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上岗证并加入承包人施工队伍班组从事施工,劳务人员工资由项目经理部的财务部门直接发放。

业主、监理、承包人应专门成立监督劳务工资发放的机构,要求每期的工程计量申报文件应附有劳务工资发放表,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

102.05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细化102.05-2款为:

2.“……标示牌上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等。

”细化为:

“……标示牌上注明分项工程名称、里程桩号、工程部位、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质量负责人及监理人员姓名等。

102.06材料

增加102.06-2(5)项为:

(5)同一规格进场材料应按已检和未检分仓堆放,并插牌标识。

标识牌上应注明生产厂家、规格、数量、使用部位、检验状态、进场日期。

102.09关于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保护

增加102.09.7款为:

7.所有路基填筑剩余的开挖土石方产权属于业主,均由业主调配使用,承包人应按业主的要求进行弃置和堆放,并加以保护,在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利用,不得私自处理,否则,业主有权给予相应处罚。

102.13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

5.炸药的使用

细化102.13-5

(2)项为:

(2)“……都应符合国家及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及法定规章。

102.14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02.14-1(3)中第一句修改为:

安全生产费在报价时按100至700章报价合计(不含保险费、安全生产费用)的1.5%以总额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支付子目102-3中。

2、支付

修改102.14-2第3条:

102-3安全生产费的支付方式为:

若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了总额金额,超出部分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相关报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

若实际发生费用少于总额金额,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取;

计量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安全措施投入情况(含采购清单、发票、相关设备的验收证明、安全措施方案等)。

承包人应按不低于《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指南》标准,实施安全标准化。

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02临时设施

增加103.02-1(6)(7)款:

(6)①承包人应委托电力部门进行场外施工临时用电线路的设计与施工,所发生费用由业主在工程量清单100章之103-3“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修与拆除”进行包干支付,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②承包人应按照规定缴纳用电所需费用,电价由投标人自行调查。

(7)承包人临时用电的架设、使用、维护必须满足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编写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中临时用电的有关规定;

属于承包人自行施工的临时用电设施的,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含用电计划、电力负荷计算、用电设备等),并在施工前10d报送监理人审查,通过审查后方可实施。

103.03临时道路、桥涵

2.临时道路、桥涵

增加103.03-2(5)款为:

(5)如果承包人利用现有道路作为临时道路,应征得该道路所有者及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

工程结束时,承包人应对道路进行修复至原来标准。

增加103.03-2(6)款:

承包人新修或改建的施工便道应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内容进行施工及面层硬化(或泥结碎石),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将施工方案及所需费用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后,严格按审批内容实施,费用以总额形式列入103-1中,按实际发生金额计量,若超出总额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01一般要求

增加104.01-6为:

6.承包人应建立施工与管理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医疗卫生、车间、工作场地、仓库与贮料场及消防设施。

驻地用房应使用活动板房,严禁采用低标准的工棚。

驻地用房应注意外观涂装协调统一,布局整齐合理。

104.02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

增加104.02-5款为:

5.承包人应建设配备功能完善的会议室,满足召开不同规格会议的需要。

办公、生产、生活垃圾应集中处理,以保证环境整洁。

104.03工地试验室

增加104.03-7款为:

7.承包人建设的工地试验室必须通过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质监站的验收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104.05其他建设

增加104.05-5款为:

5.本项目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指南》的要求进行规范化施工,承包人在施工中需建设的混凝土、沥青拌和站、桥梁预制场、钢筋加工场、堆料场等临时设施,均应按照本项目业主的具体要求和参照《福建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指南》的详细规定进行规范化建设。

为确保上述临时设施能按标准化要求实施到位,投标人在报价中应充分考虑上述临时设施按标准化要求建设可能导致的费用增加,并将相关费用包含在相关细目报价中。

各砼拌和站应配备带自动计量的砼集中拌合站(楼),砼拌合楼应配备四个料仓,粗集料按4.75mm-13.2mm,13.2mm-19mm,19mm-31.5mm三种粒级进行采集合掺配。

要求用砼搅拌车(橄榄车)运到浇筑作业点,严禁采用拖拉机运输砼,对集中拌和站的电子计量装置应定期复检,以确保砼配合比的准确性。

同时应按工程实际情况建设满足需要的砼拌合站数量,其生产能力和规模应满足福建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四个料仓、场地硬化、分料场隔墙均应满足现场要求。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为保证桥梁预制场按节点目标如期建成,由此可能产生相应的征地费用、为提前完成预制场的土石方及防护工程的赶工增加费用、由此可能产生的增加的土石方开挖和填方(包括主线路基由此可能导致填挖不平衡而增加的废方及借土填方)费用,还包括可能导致的梁片运输和架设的增加费用。

所有因桥梁预制场按发包人要求建设而可能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报价中须充分考虑此因素。

项目承包人在工地搭建的临时生活用房应使用活动房,严禁采用低标准的工棚。

临时汽车钢便桥建设按123米计算,以总额形式列入104-3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钢便桥建设标准实施,施工前应将实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104.07计量与支付

1.计量

在原内容后增加:

混凝土、沥青拌和站、桥梁预制场、钢筋加工场等临时设施建设标准应满足业主在合同相关文件中的具体要求,并不低于《福建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指南》的规定。

该费用以暂估价200万元的总额列入104-2项,此项费用并不包括场地建设所需临时用地费用,临时用地费用已在103-2列支。

若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了200万元,超出部分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相关报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

标准化施工建设费最高支付金额为200万元,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若发生费用不足200万元,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取;

若发生费用超过了200万元,按200万元包干使用。

临时汽车钢便桥按123米以总额形式列入104-3中,按实际发生费用以米计量,若实施长度不足123米,则按实际实施长度计取;

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实际实施长度超过了123米,按123米费用包干使用。

第105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增加)

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类规范更新,其强制性条文应随其而变化,不因本技术规范未明示而不执行,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第106节涉路施工交通组织和协调(增加)

106.01范围

本节内容系为保障本项目涉路工程实现“边施工、边通车,两不误、两安全”的建设目标,而制订的对工程相关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施工车辆以及作业要求等的有关规定。

106.02一般要求

1.为确保“边施工、边通车,两不误、两安全”,承包人应对可能影响到现有公路行车安全、畅通的工程施工制订相应的交通组织保障方案,并在工程开工前15天内上报监理人审批。

2.交通组织保障方案的设计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规定要求。

3.临时防护设施(标志)等未经监理人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4.承包人设置临时防护设施(标志)布控情况未经监理人和有关安全部门的检查确认的,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等不得进场。

5.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交通组织机构,按交通组织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员应服从交警、路政等部门对现场作业秩序和安全组织措施的监督管理,做好施工路段交通组织保障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使施工段所设置的管制区安全始终处于良好、有效工作状态,并积极协助交警、路政部门处理路面突发事件。

6.承包人应保证维持交通组织所需资金的投入,并为现场交通组织人员提供必要的临时工作场所。

7.原则上除路面施工需要外,其他施工运输车辆、机械需进入高速公路的应征得交警及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8.施工单位对施工路段设置的临时防护设施(标志)的巡查维护频率每日不得少于4次,遇特殊情况须加密维护次数,增强维护力量。

对自检和上级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承担因维护不及时或未按规定设置临时防护设施(标志)而造成的安全责任。

9.未经监理人及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承包人不得拆除原有公路交通设施。

10.因路基施工需要进行改道、并道行驶的长度不得超过500米长度,施工单位要根据现场情况开设临时转向口(新增开口部应达到40米以上),尽可能减小改道、并道距离;

因路面施工需要进行改道、并道行驶的,施工相邻两个作业面的间距原则上应大于1公里;

同一方向不同位置的相同车道同时作业时,下游施工作业区原则上应距上游施工作业区1公里以上;

同一方向不同位置的不同车道原则上不能同时施工作业。

11.施工路段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车辆限速为20-40公里。

12.水马墙和防撞桶(墙)必须按要求注水或灌沙。

106.03遇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必须暂停施工,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因施工导致交通严重堵塞,应视情调整施工组织,必要时应开放围封区域(或施工便道),至疏通车辆后再行恢复施工。

2.执行一级警卫任务或者其它重要任务(处理群体性事件、抢险救灾、运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等)时,必须按有权部门的要求和指令,暂停施工自至任务执行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3.施工路段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危险物品车辆交通事故及有必要停止施工的紧急情况时,必须暂停施工,并根据交通组织需要开放围封施工作业控制区(或施工便道),至现场清理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4.恶劣气候影响施工、交通安全的。

106.04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单位成立快速反应安全小组,发现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应立即向交警、路政部门报告,并协助交警、路政人员迅速实施交通管制,疏导车辆,救护伤员,避免二次事故发生。

2.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牵引、拖带设备和消防用具,如钢丝绳、硬牵拉杆、手推式灭火器等。

3.在清障车无法快速赶到现场时,承包人应服从交警、路政部门管理,利用施工机具协助将事故(故障)车辆拖带出施工路段至安全地点停放。

4.事故车辆拖离事故现场后,施工单位协助施救人员迅速清理现场,力争尽快开放交通。

5.当事故现场短时间难以处理完成,道路塞车严重时,由交警、路政在上游进行分流,必要时开放围封施工作业控制区(或施工便道)。

6.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服从交警、路政人员管理,必要时停止局部现场施工,直至事故处理完毕。

106.05施工作业控制区布设

1.改建工程施工作业控制区应根据各分项工程特点和施工图设计,编制相应的交通作业控制区布控方案,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2.施工作业控制区应设置警示区→前渐变区→缓冲区→作业区→后渐变区。

各区段临时防护设施(标志)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1999)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要求。

3.施工作业控制区临时防护设施要充分考虑到雨、雾、夜间等气候条件下的使用功能。

106.06施工作业控制区管理

1.在施工作业控制区内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

2.施工作业控制区内专职安全员需24小时执勤。

3.施工作业控制区应根据管理部门的需要,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兼设施维护员),施工现场夜间安排值班安全员不少于2人。

管理部门有权对需采取特殊要求的路段提出具体人员要求。

4.经批准进入公路的施工运输车辆,车箱后挡板挂有高强级反光膜的施工标志牌或反光车衣,其标准参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1999》。

5.施工期间严禁施工车辆、人员、机械在非施工作业控制区行驶或活动。

6.夜间不撤场的机械应在施工作业控制区内摆放整齐,并在迎车流方向为机械挂上反光车衣或安装夜闪式示警灯。

7.施工路段如遇发生滑坡、塌方、危石坠落等地质灾害时,应设专人负责险情的观测,并做好相应防范措施。

8.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先将布控区清理干净,然后由现场专职安全员指挥过往车辆慢速行驶,工作人员逆车流方向快速拆除所有标志。

106.07特殊地段的管理

1.需爆破作业的施工路段,中断交通的时间必须控制在30分钟以内,超过限定控制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现场要在距离爆破地点前后>400米处设置禁行线,禁行线前设置预告、警告、限速等标志及相关设施,爆破及防护方案提前报监理人批准。

第200章路基

第201节通则

201.01范围

修改201.01-3条为:

3.路基防护工程包括:

石砌护坡、护面墙、锚固工程、排水工程、生态植被防护工程、挡土墙、抗滑桩、河道防护及锥坡和其他防护工程的砌筑,以及其基础开挖与回填的施工作业。

201.03一般要求

1.路基土石方工程一般要求

(1)施工测量

增加201.03-1(f)为:

f.承包人应在原始地面线(包括承包人进场前已有的构造物的桩号、平面坐标、高程)未被扰动前进行测量,以对设计地面线、挖(填)工程断面图以及业主提供的已施工工程资料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监理工程师依据抽检数据对承包人的结果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当设计图纸有误时,应办理相关手续。

(5)雨季施工

补充201.03-1(5)后内容,增加如下:

雨季施工尚应注意以下事项:

a.下列项目应尽可能避开雨季施工

(a)低洼地段的土质路基施工。

(b)高填深挖地段的土质路基施工。

(c)工程地质不良地段(如滑坡、崩塌、泥石流)的路基施工。

(d)路基95填筑区。

b.雨季土方路基宜暂停施工;

雨季中的晴好天气,土方路基施工应做到随挖、随运、随铺、及时压实,每层表面应有4%的横坡,并应整平。

雨前或收工前需将摊铺的松土压实完毕,并应整平路表使其不致积水。

第202节场地清理

202.02一般要求

修改原202.02-1条内容为:

1.承包人应在施工前确定现场工作界线,除非施工必须挖除,承包人应保护所有规定保留和监理工程师指定要保留的植物及构造物。

对通过植被茂盛区,要按照交通部“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的新理念,对该区域内生态植被做到“最小程度的破坏、最大程度的恢复”。

202.03施工要求

1.清理场地

修改202.03-1

(1)、

(2)款内容为: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

处于路堑路段的边坡坡顶至截水沟范围的原植被应予以保留。

若由于承包人自身破坏或保护不力而造成破坏,承包人应自费及时予以修复。

(2)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原地面以下至少100~300mm内的草皮、农作物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并且堆放在弃土场指定的位置;

该部分表土应作为以后绿化工程用土,承包人不得随意丢弃;

并不得将不适宜种植的土、石及建筑垃圾等与其混合堆放。

增加202.03-1(5)e款为:

e路基跨越河、塘、湖、海地段,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修筑围堰,排除积水,清除不适宜材料,并按设计图纸要求的施工工艺进行填前处理。

2.拆除与挖掘

修改202.03-2(5)款为:

(5)承包人应将所有因拆除施工造成的坑穴回填、压实,并使其压实度不低于90%。

承包人由于拆除施工造成其它建筑物、设施等损坏时,应自费负责赔偿。

202.04计量与支付

3.支付细目

修改支付细目为: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202-1

清理与掘除

km

202-2

拆除结构物

-a

拆除挡墙

m3

-b

拆除护栏

m

-c

挖除旧路面

m2

-d

挖除树根

第203节挖方路基

203.02一般要求

修改203.02-5条原内容为:

5.路堑挖方材料应尽量予以利用(适用材料),但不得重复计算利用材料的开挖数量。

在开挖时应留足并合理调配路基填筑区的土源,否则由于任意废弃填料,造成路基填筑区填料不足,需借土而导致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增加203.02-9条内容为:

9.路基施工前应先做好截水沟、临时排水沟等排水及防渗设施。

排水沟的出口应就近排入河流,挖出的废土应堆置在沟侧,并予以夯实。

203.03施工要求

修改203.03-1条及

(1)款原内容为:

1.挖方

(1)开挖土石方,无论工程量多大,厚度多深,均应按图纸要求或自上而下进行分层开挖作业,严禁使用爆破法施工或掏洞取土。

并严格按“开挖一级、防护一级、绿化一级”的要求施工。

删除203.03-2条及题称(石方开挖),修改原203.03-2

(1)~(6)款为203.03-1(11)~(16)款,其中(11)、(14)款内容修改为:

(11)承包人应根据地形、地质、开挖断面及施工机械配备等情况,采用能保证边坡稳定的方法施工。

岩石挖方路基,其边坡邻近坡面范围2~3m均应采用光面、预裂爆破施工技术,费用包含在土石方报价中。

(14)承包人应确定爆破的危险区,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人、畜、建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受到危害和损失。

在危险区边界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建立警戒线,设有显示爆破时间的警戒信号,在危险区的入口或附近道路应设置标志,并派人看守,严禁人员在爆破时进入危险区。

必要时,应根据工程现场具体情况,采用控制爆破的的施工技术;

控制爆破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控制爆破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操作,雷管安装完成后,应认真布线,封装。

药孔的位置、间距、深度以及装填炸药的数量,需进行精心的设计和计算。

增加203.03-1(17)、(18)款,内容为:

(17)在路基开挖施工过程中,当路堑或边坡内出现地下水渗流时,应根据渗流位置和流量设置排水沟、集水井、渗沟(盲沟)等排水设施,将地下水排走。

同时应增设水平管孔排除边坡内的地下水。

(18)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作业证书的专业人员施爆。

并应在爆破作业前7天内将爆破方案及爆破专业人员名单和证书报监理工程师审验。

修改203.03-3~6条为2~5条;

增加203.03-3(弃方的处理)第(4)款为:

(4)弃方严禁倾入河沟内,严禁桥下、桥头乱堆乱弃。

弃废方严禁沿线堆放,严格按图纸或监理要求弃于指定弃土场,并完善相应的防护和排水。

203.03-4.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的开挖

203.03-4

(1)条段后增加内容为:

“……。

所有的排水沟渠,应从下游出口向上游开挖。

增加203.03-4(6)条,内容为:

(6)路堑截水沟必须在路堑开挖之前先行施工,并做好临时排水,以确保施工场地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

截水沟靠山体侧沟旁应与山体顺接,遇到坑洼处应采用监理人认可的材料回填到沟底标高,以确保地表水顺畅流入截水沟。

203.03-5增加第二段

第二段内容为:

改河、改渠施工前应先修筑临时排水设施,保证原有水系有临时性出口,在改河、改渠完成后进行接顺。

改路施工前应修筑临时通道,确保通行顺畅及通行安全,临时通道的施工方案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审查通过后方能实施。

增加203.03-7条,内容为:

6.深挖路堑施工

(1)路堑土质边坡高度等于或大于20m,岩质边坡高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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