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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与督促总包项目部按要求配备项目取样员(试验员)或资料员,按检验批的要求及时做好工程材料送试及检测报验工作。

并按当地质监站及当地工程材料试验检测的要求,按时完成内业资料的整理、收集及归档工作。

(五)负责单位工程及单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审核与审定工作,监督总包项目部做好项目工程总结及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交验工作。

(六)催办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及设计修改书面确认工作,原则上“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

在施工单位或总包项目部提出技术核定及修改建议时,应及时要求总包分包技术人员提出《技术核定单》及相应的技术经济测算比对分析清单。

(七)配合成本合约部门完成本项目及单体工程的经济签证及变更部位的工程量复核工作。

第四条权限与责任

(一)根据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经检查发现存在不合格工序或产品,要求现场项目监理部责成总包项目部及分包专业施工队伍进行返工、整改及拆除通知。

对不按设计要求及验收标准进行施工的,有权责令全面或局部停工并对总包项目部进行整顿,直至满足设计与验收条件止。

(二)杜绝与制止不按审定的《单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单体及单体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安全作业专项安全方案与措施》的现象与情形;

有权责令对不满足进度约定、安全环境、质量验收条件所采用的机械设备、工程材料、劳保防护、安全培训的不合理、不规范现状与现象实施强制停工。

(三)严格禁用国家及地方标准淘汰的产品、不合格材料及无出厂合格证的成品、半成品,严格禁用与图纸不符的工程材料及工程制品。

并有权要求对存在质量怀疑及产品质量缺陷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按标准要求进行重新检测与试验。

有权责令并停止使用未经试验、检测的其它一切材料与成品。

(四)对涉及新技术与新工艺应用应出具相应的《新产品及新技术技术鉴定报告》及须经科委论证及经专家评审的《新技术与新工艺应用成果报告》及相应的成果报告。

不得使用未经鉴定的工艺技术及未经批准的试验项目在本项目范围内试验施工和应用。

第二章施工蓝图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

第五条总则

(一)施工蓝图会审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主持,由工程部组织并通知设计、监理参加,当面与设计交流并采用问答方式,整理核对报设计确认,形成施工图会审书面纪要。

(二)对较很复杂的工程项目,先可联系设计来现场进行设计交底,后进行施工蓝图会审工作,也可以将设计交底及与图纸会审同时进行,经施工图会审程序,可以减少与避免施工图相关专业及设计节点错、漏、碰、等问题,从而提前扫除在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及施工障碍。

第六条施工图会审依据与原则

(一)施工图会审的依据

(1)国家现行法规、建设规范与强制性条文与行业标准。

(2)建设工程当地的相关技术规程与规定,当地地方标准与验收规定。

(二)施工图会审的原则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2)施工图文件编制内容、深度和质量是否达到有关规定、规范、规程要求。

(3)设计说明、设计特点是否体现设计规范、施工条件及满足施工组织所达到的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工艺要求。

(4)防火、节能、环保、水土保持、消防、抗震要求,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5)工程数量、设备和材料数量、用地数量,审核拆迁数量,并与初步设计数量进行对比。

(三)施工图会审的程序

(1)总包分包项目部接到设计或业主转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开始施工前,由公司相关部门及项目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核对,查明是否图纸不合或专业不全之现象。

(2)项目部工程管理部负责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20天内组织专业图纸预审工作,整理相关问题清单,报工程部进行审核。

(3)项目部在完成施工图内部预审后,若条件时开展与组织有关部门与人员进行现场踏勘,了解项目周边情况及地质工况情况,并在预审图纸清单里增加相应的图纸问题。

(4)项目部将预审图纸意见整理提交给工程部,并由工程部核对后组织设计、监理单位预定图纸会审具体工作。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审核通过的施工图。

若需要变更的,须与设计沟通确认后由设计人员出具设计变更之规定流程落实办理。

 

(6)项目部对施工图的审核质量及会审中提出的相关图纸问题负责。

由于项目部自身原因,因未及时提出图纸设计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图审中未发现难图纸中难于施工的若干设计做法,并由此而造成的工程质量、成本增加及开工延误或工期耽误等问题的,均由总包项目部自负。

第三章红线测量及交桩制度

第七条施工交桩

(一)项目工程或单体工程红线测量及交桩工作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与测量人员会同工程部专业人员、设计单位专业人员、监理部专业人员依据设计图纸进行现场交接,明确红线位置、控制点位坐标后当场办理书面交接确认手续。

(二)在进行单位或单体工程交接桩时,依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线路控制桩表,基线桩表、水准点表等逐个进行交接,做好桩位状况(名称、标志钉、桩材、完好与受损状况、有无护桩等)的检查记录,总包项目部技术或测量人员根据交桩记录,绘制与明确相关桩位平面图、标识桩位标志。

(三)交桩完毕后,由总包项目部填写交接桩记录,并将缺桩和桩撅损坏情况填写清楚,交接工作完成后经双方交接签字后保存留存。

第八条复核测量

(一)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测量人员在施工前,根据交桩点位资料进行测量放线,以设计交桩点位坐标复核第三点位坐标为准,如发现与原交桩点位坐标不一致,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部、监理人员及设计人员,并组织复核与复查,并经监理部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量实测确认后方可正式施工。

(二)根据专业测量施工规范要求,复测时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或两人换手测量的方法进行。

复核测量的精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发现误差超出《测规》规定时需与设计、监理等有关部门沟通。

(三)根据测量方案所确定的测量与复核线路,在进行单体工程施工复测时要特别注意长隧道、特大桥和桥隧相连地段的测量以及相邻标段的贯通测量。

(四)施工复测应建立专用测量记录本并做好记录,所有控制桩、保护桩等复核测量无误后,需绘制桩位示意图,复测人员签字确认。

(五)经监理部复核确认后控制点位坐标,由总包技术负责人向现场负责人或班组长进行施工区段的交桩,并做好相应的控制点位及护桩引出点位的书面与地面记录,并由项目部将有关复测记录及成果书面形式报监理产专业监理师或总监进行签字留存。

第4章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技术交底制度是项目工程管理先行保障条件,也是施工生产中的重要及必要环节,直接影响与制约施工生产的全面展开。

质量把控、安全防护及职业保护的推进与落实,直接与间接与项目技术交底制度的布置、实施、落实有着紧密的联系,项目部技术部门理应推进与落实技术交底制度的正常开展,且在每一分部及分项工程施工前须按程序组织与落实项目技术交底制度,以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得以全面开展。

第九条技术交底方式

(一)技术交底应根据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依据不同施工阶段与部位及不同的施工工艺及技术措施针对进行,分总包面层、班组层面及作业人员三个不同层次分别进行。

使所有参加项目管理的施工人员及作业人员掌握交底内容、操作要点和验收标准等。

技术交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对交底内容及交底要求负总责。

(二)项目技术交底根据图纸、规范、标准及当地现行的规程结合项目的工程特点及施工工艺针对性进行。

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工长、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班组长及作业人员一起参加,并进行现场交底与书面交底两种方式。

(三)对危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具有一定危险源作业环境的区间与部位,应根据建设部规定的{2018第31号}文件中附件一、二之规定,在经专家论证后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基础上另行对危大工程作业人员进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交底人员双方进行书面签字确认。

第十条

(一)项目部组织的技术交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并主持实施,项目部相关人员参加。

交底的主要内容为:

1.设计施工图与说明、修改或变更内容与要点;

2.施工部位的施工技术方案主要介绍,图纸会审相关内容及技术交底会形成相关记录与纪要。

(二)技术负责人向领工员、工班长、工人进行具体的书面交底。

参数发生变化以及新进人员时,必须组织召开交底会,向全部工人进行面对面交底,交底后,双方必须互相签认。

对领工员(或工班长、工人)提出的相关的疑问做出明确答复和详细的解释。

(三)施工班组班前交底包括:

施工区域图纸说明与要求、作业部位技术标准、操作方法、施工顺序、工种间配合、安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措施要求、关键和特殊过程的施工方案、工艺流程及检验评定标准、季节性施工措施、施工中的协调配合、机械设备组合、交叉作业及注意事项;

(四)交底采用A4纸(图纸除外),并要求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交、接底人亲笔签名)。

(五)技术交底要形成书面记录,予以存档。

第五章图纸变更与技术核定制度

第十一条图纸变更的目的

图纸变更的目的就是使设计图纸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功能与使用之需要,达到设计与施工的完美的结合、技术与经济最佳组合、功能集成与集合。

在前期图纸会审及中期施工过程中,根据设计与功能需要,优化设计图纸及设计修改,提出技术可行、安全经济的设计变更与设计修改设计。

根据投、招标文件约定及规定,依据合同规定由设计出具书面设计变更及修改通知单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图纸变更遵循的原则

(一)设计变更或方案变更前,充分了解原设计意图,并和现场实际核对,经充分论证、比较比对,本着优化设计、安全经济、功能兼备为前提。

同时,变更设计还要充分考虑材料、设备的选型等相关因素与条件,及后道相关工序施工进展情况,尽量避免设备、材料的积压、浪费和工期延误等不利因素。

经由业或设计单位确定的变更或修改,均需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与协调工作。

(二)设计变更的原则,本着科学合理、经济安全、工艺先进、高效简约为主导原则。

(三)设计变更严格依据“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

设计变更除了反映说明变更原因并进行文字描述外,对设计工艺罗为复杂的须附示意图或节点图,必要时段附相关参考数据与资料。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分类和变更签发流程,按设计单位要求及合同内相关约定条款执行与办理。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除了作为经济签证的依据与内容外,还应按规划进行资料归类整理并工程结束后在绘制项目竣工图中体现,以满足竣工资料交验要求。

项目部必须备存,以备索赔作为技术经济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批准后,项目部应及时修改原设计文件,当批准后的设计变更取代原设计文件时,应及时对原设计图中或设计文件加注“作废”或“被修改标识”字样并实行封存,防止误用与混用。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批准后,应及时转发书面变更文件与通知并给项目部相关部门、监理部推进落实。

第十七条应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要求而提出的设计变更及设计修改,项目部技术与成本部门依据变更要求及文件做好技术资料与签证资料的留存归档。

第十八条技术核定的是施工单位依据现场施工工艺及施工技术措施以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措施,原则上技术核定要求经设计核定书面确认才可施工,以满足施工正常推进之目的。

第十九条技术核定的办理及实施流程可参加设计变更或设计修改之要求进行,若属于经济类技术核定,要求项目部须做好因技术核定据此发生的经济签证单。

第二十条技术核定的资料管理可参照设计变更与修改的资料管理程序与要求。

第六章工程资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工程资料管理

(1)工程资料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管理之一。

建立并健全一套完善的工程资料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项目部规范运作项目管理的前提与保证,建立工程资料的分类管理台账及电子化标准资料管理体系的建立是一个成熟资料制度的前置与条件。

(2)依据国标GB/T50328-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及云南省市政工程《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DBJ53/T-57-2013) 

及云南省建筑工程《云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53/T-44-2011)

(二)工程资料的范围:

1.项目或工程合同文件及工程招、投标书。

2.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方案),相关专题会资料及专题会议纪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知与发文。

3.现行技术规范、验收标准、规程及地方性标准、设计图纸、施工图集、施工手册或工艺手册,行业发布的相关规定、通知等。

4.开(复)工报告,各种工程检验批、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单、半成品、成品质量合格证、检查试验资料。

5.各种施工记录、施工测量资料、工程日志和工程创优规划及创优影像资料。

6.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施工操作技术细则,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应用技术。

7.工程总结,竣工文件、资料,竣工检查验收记录。

8.技术交底资料(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交底资料)。

9.其它技术资料(含文字、图纸、照片、录音、录像)。

(三)设计文件由项目部负责索取、分发和管理,并负责与设计单位联系,办理有关文件收发事宜,并保管本项目使用的设计文件。

(四)各类技术资料的管理:

1.设计图纸会审及图审资料:

总包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整理,项目图审及报监资料由总包与设计沟通后索取:

2.项目部负责工程开建至竣工全套过程资料及交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验。

3.开(复)工报告资料,项目部负责与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按程序办理的项目开(复)工报告。

4.设计变更及设计修改资料,由项目部负责管理设计变更、设计修改及图纸会审等相关资料。

5.技术交底资料,项目部负责与设计单位组织的相关技术变更及设计交底及图审资料;

项目部负责总包项目部及分包工程的相关技术交底的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并跟踪相关与监理部资料报批流程。

6.竣工资料所需施工记录、试验及检测记录和其它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及专业资料员负责管理,工程竣工后按建设单位要求分类归档、立卷及整体移交。

8.测量原始资料、项目部的交接桩记录、复测、贯通资料等由项目部根据资料保存类别及相关规定保存及留存原件。

(五)各类技术文件及其它资料的保管和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各类技术资料均应分专业、分类立卷,并编制检查目录,补充资料要与原设计配套,变更设计要在原图上注明。

2.设计图应分类存放,定期清理,及时补充新图,更换修改图纸和剔除旧图,需保存旧图作为参考应有作废的标识,并注明修改、作废的日期和依据。

3.全部工程竣工移交后,按档案管理规定,清理设计文件及各项资料,分别按留用、归档、上交、销毁等方式予以处理。

(六)项目部的施工资料管理。

项目部工程部按单位工程立卷。

卷内内容包括:

开(复)工报告、施工调查资料、施工设计文件、变更设计协议、记录、通知单或图纸、技术交底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复测资料、工程事故分析、处理记录、工程检查证、试验检查报告单、工程质量分析资料、工程日志、推广新技术的情况,施工要求以及本工程有关的文件等。

资料盒应建立目录,以便查找使用。

单位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应作为项目部管理制度及日常工作的一项目重要工程内容,并理应建立管理制度及管理台账,明确责任,切实执行。

第二十二条竣工资料及竣工交验

(一)总则

1.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交验,是单位工程及单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项目施工的真实记录,是确保以后工程进行使用、交付、养护、维修、改建的基本依据。

项目部按照建设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对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交验的规定均要求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整理项目竣工资料,完成项目竣工交验工作。

2.竣工资料及竣工交验也是工程验收、评优的主要依据,并且是办理工程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3.项目部要把竣工资料及竣工交验工作作为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职责范围,项目部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安排专业资料员切实完成竣工资料编制与竣工交验工作。

(二)竣工资料编制依据

竣工资料依据当地质监站竣工验收备案要求及当地城建档案竣工交验管理规定及其它市政公共建设工程资料移交规定进行系统编制、组卷、存档及移交。

(三)竣工资料的编制

1.项目部按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单位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及单位工程的组卷,负责项目部管段内竣工文件移交。

2.项目部负责单位工程及单体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

3.竣工资料编制的时间要求。

(1)原则上竣工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应与施工进度同步,准确反映工程建设阶段的过程资料。

总包项目部应在单位工程及单体工程完工后的一个月内、竣工验收前二十天内(根据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文件的整理、组卷工作。

(2)工程竣工后两个月(或根据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项目部应依据竣工资料管理规定要求的份数把竣工文件移交给确定的单位与机构。

(3)对新增工程及其它附属工程(自召开工程初验会议提出需整改或增加的事项)完工后,竣工文件须一并按建设单位及当地质监部门所确定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

(4)正式验收交接前,项目部应根据对照当地建设工程竣工交验资料清单要求,按时完成项目竣工资料审核与修改工作,包括项目监理机构需签单的资料表单及栏目。

(四)竣工文件编制的内容及要求

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的内容及要求依据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竣工项目要求及有关竣工项目存档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五)竣工文件的移交归档

1.项目部组织竣工文件移交。

2.对于其它如项目前期规证办理,征、购地及拆迁、补偿等形成地亩档案,随同产权一并交给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所指定的单位与机构

第七章隐蔽工程验收及复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按照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要求,所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需进行检查签认。

关键施工部位进行工序验收签认。

第二十四条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程序

(一)隐蔽工程检验流程图

(二)流程描述

1、隐蔽工程先由班组自检。

2、自检合格后,请项目部组织试验、测量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3、检查通过后,通知项目安质部门进行检查。

4、工程技术、资料员、质检人员按要求填写工程报验单,由资料员及时递交监理单位报检,必要时按要求同时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5、监理接到工程报验单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现场监理检查合格进行签认后,同意下道工序施工。

6、项目部对隐蔽工程进行覆盖,施工下道工序。

第二十五条工程中隐检工程项目及检查内容:

基础及结构工程: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形状、焊接尺寸、接头位置、除锈情况,预埋件的数量及位置。

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重要关键结构部位及有特殊要求的隐蔽工程。

第二十六条其他要求

(一)未经质检和监理签认而自行覆盖的,应揭盖补检,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各项目阅负责。

(二)发现与设计不符,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进行变更设计,按照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三)班组自检工作一定要认真,不能抱侥幸心理,如所报检隐蔽工程,连续两次监理检查均未能通过,该项隐蔽工程的作业班组进行开会责令整顿。

(四)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检查手续须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五)加强对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并做到:

严格执行工艺要求、质量标准;

落实对质量因素的控制措施(人、机械、材料、方法、环境);

强化对工序质量的检验,管线施工单位“三检制”(自检、复检、终检);

重视岗前培训。

(六)建立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记录台帐,各种签认资料整理存档,妥善保存,并进行阶段性核查,确定无漏签项目,留做进竣工档案。

第八章工程进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进度管理是项目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和检查、修改,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实现项目工期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组合。

(一)单位工程及单体施工进度计划由项目部根据合同确定的目标工期结合主要关键节点的目标节点进行编制并报建设单位工程部及合约部进行内部审核,由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后确认,根据当地住建及和建设单位要求,总包项目部自成立并按计划开工后便开始上报年度、年度中期及月度施工生产计划。

(二)对总项目部编制年度及年度中期生产进度计划须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阶段性节点工期以及主要节点验收计划进行编制。

其内容包括开建准备工作计划及相应阶段计划完成情况及计划完成存在的困难。

在计划编制时应根据项目特点及项目单体完成情况,分别表述;

若年中计划及相关阶段节点一旦公司领导经审核确认项目将切实执行,如有特殊情况要调整计划时,应逐级上报审批。

施工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考核依据。

(三)总包项目部应根据公司工程部关于计划管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计划管理专(兼)员来对公司工程部进行对接。

第二十八条进度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包括年度计划、年度中期计划和月度计划三种。

(二)施工生产进度计划的内容包括:

编制说明,施工形象进度、产值(年度计划、年度中期、月度计划)等各项内容。

(三)总包项目部还需编制与项目计划相匹配的进度保障计划,包括:

劳动力需求计划;

材料、预制构件制品及混凝土需要量计划;

机械设备和运输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同步配套执行。

第二十九条进度计划编制原则

项目部应根据开建项目或单体工程的特点,广泛收集资料。

根据项目合同工期,既考虑工程阶段目标节点工期,又要结合工程施工制约条件和客观实际,(如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外部环境等)比较合理地编制进度计划或计划草案,保证计划落到实处。

同时,又要根据当地住建等政府实施机构的硬性要求及外部条件的变化与调,可适应及适时对计划进行动态上平衡与调整。

原则上,项目总体计划及阶段节点目标计划得以实现。

重大变更设计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修改或调整目标考核计划,项目其它客观条件及外界不利条件均不得调整与修改考核计划。

第三十条进度计划编制的要求

(一)施工计划的上报时间:

一般3月10日前报年度计划;

6月25日前报年度中期计划;

每月25日前报下月计划。

(二)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编制月度进度计划,对于工期紧的项目要编制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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