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纺织企业通用指导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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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
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劳动保护用品选择、采购、发放、使用、维护、更换、报废及台账记录等要求;
16
d)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
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考核方法、内容及奖惩档案等要求;
17
e)事件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
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事件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内容,调查处理流程及档案等要求;
18
f)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危险源范围、防范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
19
g)危险作业(爆破、吊装、动火、受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动土、断路、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审批程序、防范措施及记录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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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取证、复审、证书保管及档案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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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日常维护保养及档案等要求;
22
j)职业卫生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职业病危害告知、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检修、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等要求;
23
k)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设备设施验收、维护保养、报废及台账档案等要求;
24
l)相关方(供应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准入条件、监督指导、评价考核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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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安全投入保障: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经费提取标准、用途、使用状况审查及档案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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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应急管理:
规定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演练,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的配置和使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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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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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及时跟踪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更新,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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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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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3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有执行记录,相关资料应归档且至少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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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8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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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适用范围;
40
b)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41
c)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42
d)个体防护要求及严禁事项;
43
e)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44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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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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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企业应建立涵盖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0
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1
a)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4%的比例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
b)从业人员20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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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计划
企业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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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企业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本行业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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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时
a)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2学时;
58
b)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单位(厂)、部门(车间)、基层(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
59
c)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16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8学时;
60
d)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8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4学时。
61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
62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和基层(班组)的安全培训。
63
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从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64
企业应对相关方作业人员(短期临时作业人员、实习学生、学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5
培训档案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培训试卷等有关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
66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67
应急预案
企业应在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68
应根据本企业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的性质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应急预案体系。
编制应急预案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69
a)综合应急预案包括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70
b)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71
c)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企业现场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72
d)应急预案中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信息应与实际相符。
73
应急预案应经评审或论证,并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74
重点岗位应设置岗位应急处置卡,并张贴在附近明显部位。
75
应急演练
根据本企业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每三年应实现对本企业所有专项预案演练的全覆盖。
76
应急演练内容应包括预警与报告、指挥与协调、应急通讯、事故监测、警戒与管制、疏散与安置、医疗卫生、现场处置、社会沟通、后期处置和其他应急功能。
77
企业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演练评估内容通常包括:
78
演练基本情况:
演练的组织及承办单位、演练形式、演练模拟的事故名称、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过程的情景描述、主要应急行动等;
79
演练评估过程:
演练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过程和主要工作安排;
80
演练情况分析:
依据演练评估表格的评估结果,从演练的准备及组织实施情况、参演人员表现等方面具体分析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演练目标的实现、演练成本效益分析等;
81
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对演练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82
评估结论:
对演练组织实施情况的综合评价,并给出优(无差错地完成了所有应急演练内容)、良(达到了预期的演练目标,差错较少)、中(存在明显缺陷,但没有影响实现预期的演练目标)、差(出现了重大错误,演练预期目标受到严重影响,演练被迫中止,造成应急行动延误或资源浪费)等评估结论。
83
企业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84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状况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85
应急响应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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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危险源辨识
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针对所从事的作业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建立并更新危险源清单;
对危险源的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和更新,并保存记录。
87
事故隐患排查
应结合本企业危险源情况,制定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事故隐患排查应覆盖其所有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88
企业应采用综合排查、专业排查、定期排查(含季节性排查、节假日排查)、日常排查等方式,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逐项检查,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
89
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90
a)综合排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
企业综合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部门级综合排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91
b)专业排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主要是对设备设施、重点场所、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专业排查。
专业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92
c)定期排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根据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排查;
对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安全、消防等方面进行排查;
93
d)日常排查分为岗位操作人员排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排查。
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其他人员每日应对本岗位设备设施、作业行为、作业环境等进行排查;
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排查。
94
当发生下列情形,企业应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开展排查工作。
95
a)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
96
b)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
97
c)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更;
98
d)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99
事故隐患治理
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针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期限。
100
企业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01
企业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和效果评估。
102
事故隐患公示及过程管理
企业应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消除前,企业应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103
企业应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104
相关方安全
企业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对供应单位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对承包(承租)单位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
105
企业应与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应在有效期内。
106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a)对到本企业现场服务或作业的相关单位:
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现场管理、消防器材配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与监督、事故隐患排查等职责和管理要求;
107
b)对房屋租赁单位:
应明确房屋日常消防管理、房屋结构、用途变更等事项的各自职责和要求。
108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109
企业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对发现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110
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通过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水平的评估,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或发放标准。
111
企业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112
企业应按照工作环境中主要危险特征及工作条件特点,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3
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产品说明书、产品标志规定的出厂使用年限。
114
特种设备安全
安全生产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11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
11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符合下列要求:
117
a)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出厂、安装资料等应齐全;
118
b)电梯、起重机械的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等应齐全;
119
c)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等资料应齐全。
12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保存检查记录,记录保存符合下列要求:
121
a)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应齐全;
122
b)电梯日常维保单位的相关检查记录应齐全;
123
c)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记录应齐全。
124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定、检修,并保存记录。
125
职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申报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并及时更新信息。
126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127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应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128
职业健康监护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29
a)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130
b)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131
职业健康档案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保存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32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不应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应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33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34
a)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135
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评价报告;
136
c)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与评价报告;
137
d)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138
e)对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39
f)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140
职业病危害告知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41
142
企业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的宣传和培训。
143
企业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144
“三同时”管理
企业应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
145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厂房
甲、乙、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46
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不应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的彩钢板。
147
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
148
厂房的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49
a))生产厂房应与其它厂房或建(构)筑物分离,不应设置在居民区内。
防火安全间距应不小于表C.2的规定;
150
b)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但当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的厂房可设1个安全出口;
151
c)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需改变时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并进行验收;
152
d)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堆放任何物品,严禁在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153
e)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154
厂房内疏散通道
厂房内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55
a)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C.3的规定计算确定。
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
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156
b)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应符合表C.3的规定,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157
c)生产车间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它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158
烧毛间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车间分隔开。
159
涂层车间、气相整理车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为独立工段,涂层车间的溶剂调配间与相邻车间应采用抗爆墙分隔,并应靠外墙布置,应有泄爆的门窗或轻型泄爆屋面,泄爆方向应朝外设置。
160
厂区环境
161
厂区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并按规定设置限速、限高等安全警示标志。
162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
a)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63
b)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且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164
c)消防车道醒目处应设明显、保持完好的“禁止阻塞”标志;
165
d)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消防车道不应被占用、堵塞、封闭,妨碍消防车通行。
166
厂区至少应有2个供消防车进出的出入口,且间距不应小于50m。
167
仓库
甲、乙、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68
仓库内不应设置宿舍。
169
甲类仓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作业场所距离应不小于30m,乙类和丙类仓库与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表C.4的规定。
170
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71
a)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72
b)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73
仓库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174
仓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
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仓库内堆放物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75
a)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176
b)物品与照明灯之间距离不小于0.5m;
177
c)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178
d)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179
e)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180
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181
仓库内车辆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82
a)进入仓库的铲车和其它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183
b)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仓库外的指定安全区域进行;
184
c)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应在仓库内停放和修理。
185
仓库内电气装置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86
a)丙类固体物品的仓库,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187
b)仓库内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188
c)不应使用电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