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的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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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的精

马克思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的(精)

马克思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的

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吴淑娴1

(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摘要:

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的理论是马克思的独创,也是马克思后期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理论的最重要的贡献。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和论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论述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对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原则作了全面阐述。

马克思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阶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和新的思路,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共产主义发展阶段分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的理论,是马克思后期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理论的最重要的贡献。

在科学社会主义先驱者的著作中,都没有关于这一问题论述,可以说,这一理论是马克思

渡时期”的概念,他指出:

“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

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段的革命专政。

”[3]

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论述可以看出,从资本主义灭亡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最后建成,中间要经过三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过渡时期,即无产阶段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段专政,把生产资料一步一步集中到国家手里,为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创造条件的时期;第二个时期是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即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创造条件的阶段;第三个时期是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即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阶段。

(二)马克思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分配方式的论述

马克思批判了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错误观点,论述了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原理。

马克思明确指出,所谓“不折不扣”的说法是完全不切合实际的,社会总产品在分配给个人以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扣除,他详细列举了需要扣除的内容:

第一,用于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于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扣除这三项后,剩下的部分就是社会的总的消费资料。

而这部分在分配给个人之前,还要做以下扣除:

第一,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等费用;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

只有在作了这些扣除之后,才谈得上消费资料的分配,这样,所谓的“不折不扣”就已经变成“有折有扣”的了。

马克思通过对拉萨尔的“公平分配劳动所得”的错误观点,论述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对按劳分配理论作了全面深入的论述。

马克思论述了共产主义低级阶段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他指出,一方面,共产主义低级阶段是以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的社会,在那里,“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4]另一方面,共产主义低级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它在各方面都还带着“旧社会”的痕迹,主要表现在:

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很高的水平,物质还没有极大的丰富,还没有达到满足人们自由和全面发展的需要的程度;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本质差别仍然存在,个人天赋的不同与工作能力的不同还是天然特权;劳动还是谋生手段,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

因此,在这一阶段上,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还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

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的实现原则是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资料。

按照这一方式,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会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即如马克思所说:

“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

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

”[5]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资料的原则与商品交换一样,实行的都是等价交换的原则,只是内容和形式发生了改变,不再是交换商品,而交换劳动,“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6]

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是以劳动证书的方式实现的。

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已经消除了商品货币关系,整个社会是一个大的联合体。

“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

”[7]由于社会中商品货币关系已经不存在,劳动者在为社会提供劳动后,所取得的不再是货币形式的报酬,“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

”[8]

马克思论述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历史局限性。

他指出,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消除了对他人劳动的剥削,这与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相比,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但是,这一分配原则仍然有其局限性。

首先,按劳分配所通行的仍然是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

”[9]其次,在等价交换原则下,平等只是在于分配方式的平等,而不是劳动者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领取消费品,“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

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10]再次,即使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由于劳动者的婚姻家庭状况,子女数量等方面的不同,也会造成富裕程度的差别。

按劳分配原则的这些弊端,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上又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11]

在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作了详细论述后,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将实行按需分配的原则,克服按劳分配的种种弊端。

马克思论述了按需分配实现的历史前提,他写道: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12]

二、马克思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理论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的论述是符合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科学结论,这一理论不仅为我们正确认识共产主义的发展阶段提供了科学的方法,也为我们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的历史阶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和新的思路。

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按照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任何事物都会经历从不成熟到成熟,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这一过程会包括不同的发展阶段,而每一发展阶段本身也存在不成熟与成熟之分。

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家庭手工业到工场手工业再到机器大工业的历史发展过程,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形式也经历了由单个资本到股份资本到垄断资本再到国家垄断资本和国际垄断资本的形式,并且多种实现形式可以并存。

同样,社会主义社会也必然要经历从不成熟到成熟,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历史发展过程。

如同资本主义也必然要经历从不成熟到成熟,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历史发展过程。

如同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发展过程中其具体的实现形式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一样,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理论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供了方法论依据。

这一理论启示我们,既然共产主义社会可以划分为成熟程度不同的两个阶段,更进一步讲,作为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同样也会包括若干发展阶段。

邓小平同志正是在科学理解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理论的深刻内涵、深刻反思我国改革开放前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超越历史阶段的错误的基础上,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的历史阶段作出了正确的分析和判断,他说:

“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

”[1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理论的创造性发展。

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定位,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马克思所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14],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中的初级阶段[15],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同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

这两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属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

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现实中国的社会主义不属于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只是向这一阶段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

在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中,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有不同的界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过渡时期”说、“新民主主义社会”说、新“社会历史阶段”说和“社会主义特殊历史形态”说。

这些说法虽然在表述上有不同,但从根本上看,都是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定位于马克思所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以前的过渡时期。

实际上,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表述,已经十分清楚地指出,第一,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第二,我国目前还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

之所以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定位问题上出现偏差,根本的原因在于,没有认识到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基本特征科学预测具有抽象的一般的性质,忽视了马克思对未来社会预测所依据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从而造成对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的教条主义理解,简单地以马克思所阐述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实进行对照,以致得出错误的结论。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判断一个社会的性质,是看这个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在考察资本主义社会时,采取了科学的抽象法,抽象掉了其中非资本主义因素,从纯粹形态上把握资本主义。

他说:

“我们在理论上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规律是以纯粹的形式展开的。

”[16]而在实现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只是“占支配地位,但是还不是这个社会的一切生产关系都从属于它。

”[17]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仍然存在自己拥有生产资料,但是不雇用工人,因而不是作为资本家来进行生产的独立的手工业者或农民,他们是自己的生产不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商品生产者。

但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支配地位的情况下,这些生产资料也被披上了资本的外衣,这些独立的手工业者或农民分裂为两重身份,一方面,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是资本家,另一方面作为劳动者,他是自己的雇佣工人。

或者说,“他作为资本家来雇用他自己这个工人。

”[18]这是因为,这些生产者能够自己占有包括他的剩余劳动在内的他自己劳动的全部产品,并不是靠他的劳动,而是靠他对生产资料的占有。

也就是说,仅仅因为他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自己的剩余劳动才能归他所有。

同样,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预测中,也采用了科学的抽象方法,考察的是单一公有制的纯粹形态的共产主义,但这不表示只有完全实行单一公有制的社会才能成为共产主义社会。

在共产主义社会,也只是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占支配地位。

这时,虽然也还没有实现单一的社会占有,还存在劳动者自己拥有生产资料,自己进行生产的小私有制形式,但这与资本主义社会里的小生产者的私有制是不同的,在这里,由于消灭了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剥削他人劳动的条件,因此,这些生产者对自己剩余劳动的占有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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