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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固体物质火灾。

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2、B类火灾:

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3、C类火灾:

指气体火灾。

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

4、D类火灾:

指金属火灾。

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第二节燃烧的类型

燃烧有许多类型,主要是闪燃、着火、自燃和爆炸等。

一、闪燃

(一)闪燃:

在液体(固体)表面上能产生足够的可燃蒸气,遇火能产生一闪即灭的燃烧现象称为闪燃。

也就是说,液体可燃物表面会产生可燃蒸气,固态可燃物也因蒸气、升华或分解产生可燃气体或蒸气,这些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而形成可燃性气体,当遇明火时会发生一闪即灭的火苗或闪光的现象。

(二)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固体)表面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

在低于某液体的闪点温度下,就不可能点燃它上面的空气和蒸气混合物。

(三)液体的闪点

同系物的闪点随其分子量的增加而升高,随其沸点升高而升高。

如甲醇的闪点为7℃,丙酮的闪点为-10℃,

(四)固体的闪点

木材垢闪点在260℃左右,从这一温度起木材热分解加快,放出的分解产物加多。

二、着火

可燃物在空气受着火源的作用而发生持续燃烧的现象,叫做着火。

物质着火,需要一定的温度。

可燃物开始持续燃烧所需要的最低温度,叫做燃点(又称着火点)。

如丙酮的燃点为55℃,萘的燃点为86℃。

三、自燃

可燃物在空气中没有外来着火源的作用,靠自燃或外热而发生的燃烧现象叫做自燃。

根据热的来源不同,物质的自燃可分为两种:

一是本身自燃;

二是受热自燃。

本身自燃,就是由于物质内部自行发热而发生的燃烧现象。

受热自燃就是物质加热到一定温度时发生的燃烧现象。

四、爆炸

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的现象,被称为爆炸。

在发生爆炸时,势能(化学能或者机械能)突然转变为动能,有高压气体生成或者释放出高压气体,这些高压气体随之作机械功,如移动、改变、或抛射周围的物体。

爆炸可分为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

(一)物理爆炸:

是由于液体变成蒸气或者气体迅速膨胀,压力急速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二)化学爆炸:

因物质本身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和高温而发生的爆炸。

第一章消防管理与消防法规

第一节消防管理

一、消防工作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我国的消防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预防为主”是指在同火灾作斗争中,必须把预防火灾的工作放在首位,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及物资保障上采取各种积极措施。

“防消结合”是指在积极做好预防火灾工作的同时,在人力、物力、技术上积极做好灭火的充分准备,加强公安消防部队、企事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装备,加强灭火训练,做好战备执勤,做到常备不懈,尽备无患。

二、消防工作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规定:

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三、消防工作任务

消防工作总任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条明确提出的“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消防管理职责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二)法人代表是防火工作的责任人。

主要有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2、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5、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6、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7、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8、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象。

9、廹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三)防火干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

2、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制度,督促、指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3、对职工群众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遵守消防法规和搞好安全工作的自学性;

4、开展防火检查,制定消防规章,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建议领导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5、协助主管部门对重点工程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有关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

6、负责消防器材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

7、组织群众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象。

参与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8、组织消防工作考评,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向行政领导提出表彰建议。

(四)车间防火负责人职责

1、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务,针对本车间的火灾特点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妥善落实安全措施;

2、组织班(组)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3、贯彻车间防火月检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认真整改,本车间无能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4、向厂部报告消防器材、工具添置计划,并负责本车间各种消防器材的保管、维修工作;

5、领导车间义务消防队(组),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学习消防业务,提高消防技术;

6、负责对车间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对新工人、换岗工人进行教育、考核;

7、对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向厂防火责任人和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五)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制订各工作岗位防火责任制,并督促认真贯彻执行;

2、负责本班(组)的各项消防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宣传、检查、整改,保证安全;

3、对班(组)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车间防火负责人汇报;

4、保管好本班(组)消防器材;

5、负责对重点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6、发现火警,立即报警,并积极扑救,协助有关单位查清火灾原因,认真处理。

第二节消防法规

一、消防法规特征

1、共有特征

(1)意志性和利益性;

(2)规范性和平等性;

(3)强制性和权威性;

(4)连续性和稳定性。

2、独有特征

(1)有专门的调整对象;

(2)有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有手段。

二、消防法规的作用

1、消防法规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教育作用;

(4)预测作用;

(5)强制作用。

2、消防法规的社会作用

(1)维护和稳定社会公共秩序的作用;

(2)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作用;

(3)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三、依法处罚的依据和程序

1、处理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有六大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2、治安管理处罚

(3)拘留。

第三节火灾的分类和统计范围

一、火灾的分类

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的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三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特大火灾:

(1)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

(4)受灾五十户以上;

(5)烧毁财物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重大火灾:

(1)死亡三人以上;

(2)重伤十人以上;

(3)死亡、重伤十人以上;

(4)受灾三十户以上;

(5)烧毁财物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二、火灾统计的范围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即从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的财物直接损失一元(含本数)以上,轻伤一人以上的小火灾,均列入火灾的统计范围。

除此之外,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第二章电气防火知识

一、电气火灾形成的基本原因

电气火灾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选用不当,安装不合理,操作失误,违章操作,长期过负荷运行等引起的电弧、电火花和局部过度发热等引起的。

二、电气线路发生火灾的原因

电气线路火灾是常见的电气火灾之一。

发生火灾的原因主要有:

漏电、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电火花和电弧等。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器材

一、灭火器

(一)干粉灭火器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是以干粉灭火剂,二氧化碳或氮气为驱动气体的灭火器。

以驱动气体储存方式可分为储气瓶式和储压式两种类型。

2、适用范围

干粉灭火器(包括BC和ABC)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油漆等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电气设备的初起火灾(B、C类火灾),工厂、仓库、机关、学校、商店、车辆、船舶、科研部门、图书馆、展览馆等单位可选用ABC干粉灭火器。

(二)空气泡沫灭火器

1、空气泡沫灭火器按加压方式分有储气瓶式和储压式两种。

该灭火器的适用范围取决于充装的灭火剂。

充装蛋白泡沫剂、氟蛋白泡沫剂和轻水(水成膜)泡沫剂,可用于扑救一般固体物质和非水溶性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

充装抗溶性泡沫,可以专用于扑救水溶性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

(三)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高压)储压式灭火器,以液化的二氧化碳气体本身的蒸气压力作为喷射动力。

1、二氧化碳灭火器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灭火器两种。

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低压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图书档案、工艺品、陈列品等的初起火灾。

可放置在贵重物品仓库、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配电室、发电机房等场所。

扑救棉麻、纺织品火灾时,需注意防止复燃。

不可用于轻金属火灾的扑救。

二、灭火器的选择与配置

(一)灭火器的选择

1、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1)A类火灾:

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应选用水型、泡沫、ABC(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2)B类火灾:

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3)C类火灾:

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4)D类火灾:

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该类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5)带电火灾:

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

(二)灭火器的设置的一般规定

1、设置地点:

要求主要是位置明显,便于取用,不影响安全疏通。

2、设置方式

(1)设置方式:

手提式灭火器的设置方式主要有三种:

挂钩、托架、灭火器箱。

(2)设置稳固:

手提式灭火器挂在挂钩用物在托架上应采取固定措施,使之稳定,不得发生跌落情况。

(3)设置高度:

灭火器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不能小于0.15米。

3、设置点的环境条件主要有以下四个要求:

(1)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的地方;

(2)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有强腐蚀性固体、液体、气体或可被这些腐蚀物质溅着的地点;

(3)灭火器在室外设置不应直接遭受风吹雨淋和阳光曝晒;

(4)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不符合上述要求,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初起火灾的扑救

一、灭火的基本方法

火灾过程一般可以分为初起、发展、猛烈、下降和熄灭五个阶段。

扑救火灾要特别注意火灾的初起、发展和猛烈阶段。

灭火的基本方法有隔离法、窒息法、冷却法和抑制法四种。

二、扑救火灾的一般原则

1、报警、损失小

报警要沉着冷静,及时准确,要说清楚起火的部门和部位,燃烧的物质,火势大小。

如果是拨叫119火警电话向公安消防队报警,还讲清楚起火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报警电话号码,同时指派人员到消防可能来到的路口接应,并主动及时地介绍燃烧的性质和火场内部情况,以便迅速组织扑救。

2、边报警、边扑救。

3、先控制,后灭火。

4、先救人,后救物。

5、防中毒,防窒息。

6、听指挥,莫惊慌。

三、化工企业火灾的扑救

1、灭火的基本措施

(1)采取各种方法,消除爆炸危险。

(2)消灭外围火焰,控制火势发展。

(3)当反应器和管道上呈火炬形燃烧时,可组织突击小组,配备必要数量的水枪,冷却掩护战斗员接近火源,采取关闭阀门或用覆盖窒息等方法扑灭火焰。

必要时,也可以用水枪的密集射流来扑灭火焰。

(4)加强冷却,筑堤堵截。

(5)正确使用灭火器。

2、扑救化工企业火灾的要求

(1)做好防爆炸、防烧伤、防中毒和防腐蚀等安全保护工作。

(2)搞好关阀堵漏工作。

3、化学危险物品的扑救

(1)易燃和可燃液体火灾扑救

液体火灾特别是易燃液体火灾发展迅速而猛烈,有时甚至会发生爆炸。

这类物品发生的火灾主要根据它们的比重大小,能否溶于水和哪一种方法对灭火有利来确定

一般来说,对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有机化合物,如乙醚、苯、汽油、轻柴油等的火灾,可用泡沫或干粉扑救。

当初起火灾时,燃烧面积不大或燃烧物不多时,也可用二氧化碳或“1211”灭火器扑救。

但不能用水扑救,因为当用水扑救时,因液体比水轻,会浮在水面上随水流淌而扩大火灾。

能溶于水或部分溶于水的液体,如甲醇、乙醇等醇类和酮类发生火灾时,应用雾状水或抗溶性泡沫、干粉等灭火器扑救。

不溶于水、比重大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等着火时,可用水扑救,但覆盖在液体表面的水层必须有一定厚度,方能压住火焰。

(2)易燃固体火灾扑救

易燃固体发生火灾时,一般都能用水、砂土、石棉毯、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扑救。

4、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为了防止触电事故,一般都在切断电源后才进行扑救。

发电机和电动机发生火灾时,可用二氧化碳、1211等灭火器扑救。

5、人身着火扑救方法

(1)身上着火,千万不能奔跑;

(2)身上着火,最重要的是先设法把衣、帽脱掉;

如果一时来不及,可把衣服撕碎扔掉。

(3)身上着火,如果来不及脱衣,也可卧倒在地上打滚,把身上的火压灭。

倘若有其他人在场,可用湿麻袋、湿毯子等把身上着火的人包裹起来,就能使火扑灭;

或者向着火人身上烧水,或者帮助将烧着的衣服撕下。

(4)人身上着火,切不可用灭火器直接向着火人身上喷射。

因为,多数灭火器内所装的药剂会引起烧伤者的创口产生感染。

(5)如果身上火势较大,来不及脱衣服,旁边又没有其他人协助灭火,则可以跳入附近池塘、小河等水中把身上的火熄灭。

四、自救的基本方法

1、火初起时,除立即报警、积极扑救外,应设法疏散物质,尤其是贵重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品。

但当火势猛烈,确已无法抢救时,则不得再犹豫,应迅速离开火场,免遭围困和伤亡。

2、对初起火灾的处理

(1)初起火灾一般很小,居住者不要只顾自行灭火,而以迅速报警。

(2)人员从起火房间撤离后,要立即关闭起火房间的门,这样可控制火势的发展,延长逃生的允许时间。

(3)在着火期间不要重返房间(或建筑物);

火被扑灭后,进入房间(或建筑物)要谨慎。

3、逃生准备

(1)逃离后要随手关门。

(2)爬行

当夜间你查觉有烟时,要翻身下床,朝门口爬去,即使站起来受得了,也应极力避免。

因为1.5米以上空气里,早已含有大量的一氧化碳,千万不要站立开门。

(3)利用防毒面具或湿毛巾

逃生者多数要穿过烟雾弥漫的走廊,才能离开起火区。

如果身边有防毒面具,则要充分利用,如果没有可用折叠几层的湿毛巾(用水浸湿后拧干),无水时干毛巾也可,捂严口和鼻,冲出火场。

(4)自制救生绳索,不到万不得已,切勿跳楼

如果受到火势直接威胁,必须立即脱离时,可以利用绳子栓在室内重物、桌子腿、牢固的窗等可以承重的地方,将人吊下或慢慢自行滑下,下落时可戴手套,如无手套用衣服毛巾等代替,以防绳索将手勒伤。

如无绳索,可将窗帘、床单等撕成条做成绳子用。

下滑时,一是要保证绳索可以承受你的体重,二是下面某个未起火的楼层将玻璃踢破进入。

如果不跳楼即死,则在跳楼前先选择一些富有弹性的东西丢下,如弹簧床垫、沙发棉被等,跳下时双手抱头部,屈膝团身跳下,如果下面的救生气垫,则要四肢伸展,面朝天平躺对准垫上的标志跳下。

(5)利用自然条件,作为救生滑道。

如果烟火封住楼梯通道,可以利用建筑物的天窗、阳台、落水管或竹竿等谨慎逃离火场。

(6)不要乘坐电梯

电梯井直通大楼各层,烟、热、火很容易涌入。

在热的作用下会造成电梯失控或变形,烟与火的毒性或熏烤可危及人的生命,所以火灾时千万不要乘坐电梯。

(7)疏散楼梯的选择

在高级建筑物中,发出火警后走廊里都会亮起疏散的指向装置,按指示灯方向逃离。

如果下楼楼梯已起火,可用床单等物打湿披在身上冲下去。

如果下楼楼梯已烧塌,可上行至天面、楼顶拖延时间,等待救生时机。

第五章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其中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三、《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第三条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五条规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

2.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6.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7.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

8.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五、《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十五条其中规定,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

3.消防工程施工、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人员;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

5.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六、《广东省实施<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火灾责任单位负责补偿下列费用:

1.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因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的器材装备费用;

2.火灾原因的技术鉴定或者专家论证所需费用;

3.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更大损失而拆除毗邻火场的建(构)筑物的补偿费用。

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国;

5.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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