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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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理: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二)工程内容
1、项目组成本项目由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
2、各组成部分结构形式
道路全长1078米,宽30米。
主车道18米,人行道12米。
水泥混凝土路面,厚24厘米。
水泥水稳层30厘米,级配碎石15厘米。
给水管为PE管,全长915米。
排水管为高密度聚乙烯螺旋缠绕波纹管,全长1078米。
3、建安工作量:
1700万元。
4、计划开、竣工日期:
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二、计划编制依据:
(一)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
6、《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3]162号);
7、《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
(建设部建质质函[2005]136号);
8、《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
9、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二)技术标准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及其修订补充部分;
2、《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
3、《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5、《武汉市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定》(试行)WJG202-2005。
三、监督组织:
经研究决定,我站委派下列质量监督工程师组成监督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请各参建单位给予配合。
姓名
办公室电话
移动电话
四、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
1、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等法规规章,核查本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检测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实际工程的相符程度。
2、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部委规章及合同文件要求,核查工程参建各方人员的资格条件:
包括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等。
查阅参建各方提供的人员任职文件,如总监、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书等。
3、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及合同文件要求,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详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记录》)。
4、为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我站根据建设工程一般性要求,初步拟定关键部位(工序)检查表(具体详见表2),建设参与各方可结合工程特点和技术质量要求,对关键部位(工序)的检查设定进行调整。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人员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并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对工程重要部位(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抽查。
监理单位应及时将监理月报报送我站。
5、除对上述质量控制点进行重点监督外,监督人员将采用抽检与巡检相结合办法,随机抽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并对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检查:
检查质保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有效运转,核查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监理平行检验资料等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如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重要标准试验等技术文件和实施方案是否经审查批准,施工是否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等)。
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见本计划附表1。
6、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和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鄂建文[2000]216号)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7、对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关键(工序)、单位工程及工程项目的验收实施监督(包括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等)。
8、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质监站。
9、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签发审查意见。
五、质量监督措施
质量监督机构在巡查、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将采取如下措施:
1、对一般质量问题,签发监督检查通知单或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签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单;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公开办事制度
我站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及时向我站举报投诉。
新洲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址:
邮编:
投诉电话:
站长:
送达单位签收栏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
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附表
参建及检测单位
主要检查内容
建设
单位
1、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应齐全,施工前应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
2、按规定委托监理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变更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等工作
4、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勘察
设计
1、及时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及时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2、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了解全过程现场主要施工情况
3、参加大型功能性试验方案的制定,并审查检测报告
4、参加质量事故的分析,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5、填报“市政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并参加竣工验收
施工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应相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配套,并应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2、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按规定审批
4、施工现场应有相关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规范、标准
5、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整改并存档备查
6、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及时、真实、完整
监理
1、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与承担的任务应相符,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人员应配套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按规定审批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使用安装前应进行验收、审查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应进行审查
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监理平行检验制度,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应实施旁站监理
6、应对质量问题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7、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
8、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及时、真实、完整
检测
1、不得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
2、应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的内容和方法进行检测
3、检测报告应按规定程序形成,数据与结论应相符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表附表2
序号
部位(工序、程序)
工作内容
工作要求
1
设计交底
了解设计意图、熟悉设计图纸、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
业主或监理通知监督工程师参加
2
施工组织设计
审查
核查质保体系,强化质保措施
3
监督交底
明确监督重点,监督思路及工作要求
监督工程师通知各参建单位参加
4
核查开工条件
核查表
监理通知监督工程师核查现场开工条件
5
地基基础
地基承载力、高程应满足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业主(监理)单位通知监督工程师参加。
视地质情况,监督工程师抽查应检总量的30%左右,首段必检。
监督工程师没有抽检的部分,抽查施工单位的自检资料及监理平行检验资料
边坡、支护、几何尺寸应满足设计及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
监督工程师抽查施工单位自检资料及监理平行检验资料
6
管道安装及箱涵(渠道)砌筑
管基、管座、检查井及箱涵的底板、盖板的混凝土、砌筑、抹面的砂浆强度应满足设计及规范、标准的要求
应检数的30%送质监站试验室见证检测;
应检数的70%由监督工程师抽查施工单位自检资料、见证取样资料及监理平行检验资料
高程及几何尺寸应满足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7
功能性检验
管渠的闭水(满水)检验、压力管道的强度、严密性检验及箱涵盖板的结构性能检验应满足设计及规范、标准的要求
根据规范要求的频率,由监理通知监督工程师参加
8
回填土
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及操作规程的要求
监督工程师抽查施工单位自检资料、见证取样资料及监理平行检验资料。
9
原材料、构配件、预制构件及商品混凝土
原材料、构配件、预制标准及商品混凝土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及现场检验报告
10
竣工条件核查
应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
建设或监理单位通知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竣工条件核查
11
竣工验收
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应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
由建设单位通知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派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