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社会文书补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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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买川绢价玖拾肆疋。
收税……贰拾伍赤陆寸。
准河北绢壹疋壹拾肆赤”⑩
“川绢价伍拾柒疋半,收税川绢……捌赤,准河北绢(11)壹疋壹拾伍赤……”(12)
“博买川绢价叁拾叁……川绢壹疋贰拾赤捌寸,准[河北绢]……贰拾捌赤肆寸贰分半……”(13)
关于上述文书所记,杜建录先生以为宋朝川蜀出产的“川绢”和宋金河北路出产的“河北绢”,因西夏与宋金的贸易关系,是西夏境内非常流行的丝织品。
杨富学先生则指出:
“我们不能将文书中‘博买川绢价’简单地理解为买到多少川绢,而应该理解为购买货物折合成川绢价值是多少,也不能将‘收税川绢’理解为收税的实物就是川绢。
这里的川绢具有价值尺度的功能,而非用于交换的商品。
”(14)毋庸置疑,这个看法正确指出了西夏榷场交易的结算活动实行的是宋代川绢和金代河北绢两种实物货币并用,而以川绢为主的双货币结算制。
正如孙继民先生所说,“这对于我们认识西夏的货币制度、结算制度以及西夏与金代、宋代的贸易关系、经济关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进一步指出“尤其耐人寻味的是西夏在本国的榷场交易中舍本国货币而不用,却采用南宋的川绢和金朝的河北绢。
这无疑为我们研究三者之间复杂的经济贸易关系提出了新课题”。
对于孙继民先生提出的新课题,笔者试做进一步探讨。
其一,以物易物的博买是宋金时代各民族之间贸易的普遍现象。
宋朝建立之后与沿边少数民族政权或蕃部贸易是用铜钱作为支付手段的,但宋太宗以后情况有了变化,太平兴国八年(983),“盐铁使王明言:
‘沿边岁运铜钱五千贯于灵州市马,七百里沙碛无邮传,冬夏少水,负担者甚以为劳。
戎人得铜钱,悉销铸为器,郡国岁铸钱不能充其用,望罢去,自今以布帛、茶及它物市马。
’从之”。
(15)这条材料说明太平兴国八年以后,宋与沿边蕃部的贸易以茶马贸易的形式为主。
宋把境内外不同种类之间物物交易称作“博买”,请看几个有代表性的事例:
景德二年(1005),“令三司抽算商旅茶,许民就西京、白波、巩县及缘河仓入粟博买”。
(16)熙宁七年(1074),“诏河北路转运、提举司置场,以常平及省仓岁计余粮减直,许民以丝绵绫绢增价博买,为转运司年计,或俟秋成博籴”。
(17)元丰二年(1079)“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李宪言:
卢甘、丁吴、于阗、西蕃,旧以麝香、水银、朱砂、牛黄、真珠、生金、犀玉、珊瑚、茸褐、驼褐、三雅褐、花蘂布、兠罗绵、硇砂、阿魏、木香、安息香、黄连、牦牛尾、狨毛、羚羊角、竹牛角、红绿皮交市,而博买牙人与蕃部私交易,由小路入秦州,避免商税打扑。
乞诏秦、熙、河、岷州,通远军五市易务,募博买牙人,引致蕃货赴市易务中卖,如敢私市,许人告,每估钱一千,官给赏钱二千,如此则招来远人,可以牢笼遗利,资助边计。
从之”。
(18)元丰四年(1081),“权发遣群牧判官郭茂恂言:
准诏以陕西博买蕃部马并粮草,所用钱物不一,不如蕃部所欲,致所买数不多,欲专以茶博买马,以彩帛博买粮谷,及以茶马并为一司,令臣具经久利害”。
(19)可见北宋不仅在西部地区入中博买粮食,而且与西部诸族的贸易主要采取物物交易的“博买”形式。
“博买”品种繁多,其中茶叶、马匹、粮食和绢帛为大宗。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北宋与西夏之间的贸易一般也属于物物交易的“博买”,但由于辽朝禁止卖马给北宋,而西夏没有禁止,宋购买西夏的马匹大致多以铜钱支付交易。
庆历六年(1046),“诏保安军、镇戎军榷场,岁各市马二千匹,博买羊一万口”。
(20)这里市马二千匹是用铜钱支付完成交易,而博买羊一万口则用其他物品交换而来。
熙宁八年(1075),“又诏三司,具未置熙河路买马场以前,买马钱物岁支若干,于何官司出办,自用茶博买后如何封桩,申中书取旨”。
(21)由此可知西夏与北宋的贸易物物相易的博买与货币交易并存。
其二,西夏与金的榷场制度无疑是宋与辽、西夏、金榷场制度的延续和继承。
《金史•食货志》云:
“其他盐荚、酒曲、常平、和籴、茶税、征商、榷场等法,大概多宋旧人之所建明,息耗无定,变易靡恒,视钱钞何异。
”(22)宋朝流通的主要货币有铜钱、纸币、铁钱和金银。
由于纸币流通范围有限且信誉不佳,铁钱沉重携带不便,金银尚未成为主要支付手段,宋朝铜钱是为宋周边民族政权、蕃部以及海外诸国喜用的硬通货。
铜钱外流现象十分严重,从而导致“钱荒”出现。
“钱荒”一直成为宋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大问题,于是宋采取严厉的禁止外流政策,金朝货币与南宋相似,也出现钱荒现象,也实行铜禁和钱禁。
(23)金朝在想方设法吸纳南宋铜钱的同时,自然不允许其外流,铜钱即是榷场中要特别搜查的“违禁之物”。
(24)西夏“仁孝表请复置兰州、保安、绥德榷场如旧,并乞使人入界相易用物”。
(25)“寻定制,随路榷场若以见钱入外界、与外人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
(26)可见南宋、金、西夏对峙时期,榷场不以铜钱为代表的特殊商品货币作为结算本位,是当时宋金货币政策使之然。
其三,宋朝的绢帛具有一定的货币职能,既可作为交换媒介,用于官方籴买、禁榷品交易以及日常生活。
宋真宗咸平六年(1003),“出内府绫、罗、锦、绮,计直百八十万贯,命盐铁判官朱台符与转运使定价出市籴粟实边”。
(27)仁宗至和二年(1055),“出内藏库绢三十万下并州市籴军粮。
”(28)又可作为支付手段,用于税收、官方财政调拨、官员军兵俸禄、朝廷例赐、朝廷赏赐、岁币等,还可作为支付手段,用于刑法计赃,向蕃族买马。
(29)不论是在宋夏和市、榷场贸易中的博买活动,还是宋朝向西夏支付的岁币,绢都不同程度地充当着货币的角色。
其四,西夏与金的榷场贸易,从西夏方面来说,选择“川绢”作为贸易结算的本位货币,大致有四个原因:
一是西夏与金朝的榷场贸易主要是在与金相邻的陕右地区,而这个地区在金朝建立之后“市井交易,惟川绢、干姜”,也就是说川绢和干姜已是这里的贸易结算本位货币替代商品。
其后虽在天德二年(1150)经陕西路转运使毛硕建议“请视汴京、燕京例给交钞通行”,(30)但川绢和干姜的支付手段并不因此退出。
二是西夏境内缺少铸造钱币所需的铜铁原料,西夏使用的货币主要是来自宋金的货币。
清人吴广成对《宋史•夏国传》所记天盛十年“始立通济监铸钱”的史实所作说明:
“自茶山铁冶入于中国,国中乏铁,常以青白盐易陕西大铁钱为用。
及金人据关右,置兰州等处榷场,若以中国钱贸易,价辄倍增,商人苦之。
仁孝乃立通济监,命监察御史梁惟中掌之,铸天盛永宝宝钱,与金正隆元宝并用。
金主禁止。
仁孝再表请,乃许通行。
”(31)吴氏此言,应有所本。
西夏虽可以自铸钱,但数量有限,流通有限,难以作为“国际”间贸易认可的价值尺度。
三是宋金时期虽然纺织品种类繁多,但川绢和河北绢属上好品种,为西夏人所喜爱。
金夏时期,西夏与南宋疆界不相连,宋夏之间的直接贸易已不可能,川绢在西夏的地位更应高于此前与北宋对峙时代。
而金朝由于重视河北绢的生产,在与南宋的贸易中以其价格低廉而具有优势。
南宋孝宗乾道五年(1169)金朝质优的河北绢每匹约值南宋铜钱2贯,南宋绢价最便宜的也要3贯左右,川绢价就更高一些。
(32)从物以稀为贵(黄金天然是货币)的原理解释,西夏难得川绢而宝爱,川绢在金朝因价格贵重而难敌河北绢,这样南宋出产的川绢对于夏金两国来说是第三方的带有价值尺度的商品。
对于作为夏金双方都能接受的结算纽带,应是合乎逻辑的推理。
上揭文书所记收税常有“准河北绢”云云,恰好说明河北绢生产地在金朝,以河北绢为主计价,对西夏来说意味着在由双方商定规则的榷场贸易中失去一方“自主权”之嫌,故以“准”字作为参考系数。
四是宋金时期官府利用国家公权力,通过虚估绢价获取更大收益份额。
绍兴二十六年,南宋左朝散大夫景篪言:
“四川绢直一匹不及五千,而官估取十千,他物之估率皆称是。
”(33)即是一个显例,这在宋金时期是一个普遍现象。
(34)夏金设置榷场的目的,一方面是促进双方物流交易,互通有无;
另一方面则是从中攫其贸易税收充实财政。
所以选择川绢、河北绢作为价值尺度为这种攫取提供了可能或者是可行性。
二、关于扑买房屋店铺文契
西夏光定十二年正月李春狗等赁租饼房契,俄藏编号Дx.18993,没有定名。
杜建录先生对这份文书的地域属性、扑买的意义,以及文书的诸项内容做了详细的考释,为解读该文书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杜建录先生指出:
“隋唐宋辽金元时期租赁文契绝大部分是租田契,租赁房屋的文契不仅数量少,而且均为残件。
光定十二年正月李春狗等扑买饼房契,是目前所见这一时期最完整租赁店铺文契。
”(35)笔者拟在杜建录先生考释的基础上做两点补充。
为了便于讨论,迻录文书如下:
一光定十二年正月廿一日立文字人李春狗、刘
二番家等,今于王元受处扑到面北烧饼房
三舍一位,里九五行动用等全,下项内
四炉鏊一富,重四十斤,无底。
大小铮二口,重廿十五斤。
五铁匙一张,餬饼划一张,大小槛二个,大小
六岸三面,升房斗二面,大小口袋二个,里九
七小麦本柒石伍斗。
每月行价赁杂
八壹石伍斗,恒月系送纳。
每月不送纳,每一石倍
九罚一石与元受用。
扑限至伍拾日,如限满日,其
十五行动用,小麦柒石五斗,回与王受元。
如限日不
十一回还之时,其五行动用、小麦本每一石倍罚
十二一石;
五行动[用]每一件倍罚一件与元受用。
如本
十三人不回与不辨之时,一面契内有名人当管
十四填还数足,不词。
只此文契为凭。
十五立文字人李春狗(押)
十六同立文字人李来狗
十七同立文字人郝老生(押)
十八立文字人刘番家(押)
十九同立文字人王号义(押)
二○同立文字人李喜狗
二一知见人王三宝
二二知见人郝黑儿(36)
笔者的两点补释如下:
其一,这份文书既可以看作是房屋租赁文契,也更可看作是一份经济合同,因为文契内容以生产烧饼的工具和原料为主要财产,且未对房屋本身的使用作出规定;
租金“赁杂”也是以小麦七石五斗的使用为对象,显然租赁人不是为居住而租赁,亦即从性质上属于经营租赁合同。
即便是按现代经济合同要素衡量这份文契也多有契合处:
合同主体:
立文字人李春狗、刘番家等,面北烧饼房舍主人王元受
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
面北烧饼房舍一位,里九五行动用等全
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数量:
炉鏊一富,重四十斤,无底。
铁匙一张,餬饼刬一张,大小槛二个,大小岸三面,升房斗二面,大小口袋二个
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用途:
(制作烧饼)
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租赁期限:
扑限至伍拾日(光定十二年正月廿一至三月十日,1222年2月5日-4月23日)
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租金:
里九小麦本柒石伍斗,每月行价赁杂壹石伍斗
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租金交纳期限:
恒月系送纳(二月初八、三月初八)
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
如限日不回还之时,五行动用每一件倍罚一件与元受用
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违约责任:
每月不送纳,每一石倍;
如限满日,其五行动用,小麦柒石五斗,回与王受元。
如限日不回还之时,其五行动用、小麦本每一石倍罚一石;
五行动用每一件倍罚一件与元受用。
如本人不回与不辨之时,一面契内有名人当管填还数足
上述表明,文契是当事人双方就财产租赁中相互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
按文契协议,出租人将出租的财产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租金标准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数额付给。
所以据此判定该文书为一份经济合同。
不过,必须指出,扑买制度广泛存在于宋朝诸多社会经济领域,具有承包、包税及竞投标的性质和特点。
虽然西夏的扑买店铺引进了竞争机制,但是租赁店铺的文契不具有承包合同性质,因为文契没有对制作烧饼的产销作出明确规定,故文契是一般性经济合同而不是承包性经济合同。
笔者很赞同杜建录先生所言“李春狗‘扑到面北烧饼房’一事,在西夏乃至中国经济发展史上是有意义的,我们从中看出这一时期社会生活与经济关系的一些变化,它填补了我国古代租赁史、社会史诸多研究领域的空白,具有重要的历史文献价值”。
(37)
其二,李春狗和刘番家共同租赁的这间店铺是典型的家庭作坊。
文契中有“小麦本柒石伍斗”,西夏的度量衡制与宋金两朝相仿,约相当于730斤-750斤,扑限期为五十日,每天大约使用小麦15斤。
如果按三两制成一个烧饼,每天约生产50个烧饼;
如果按二两制成一个烧饼,每天约生产75个烧饼;
如果按一两制成一个烧饼,每天约能生产150个。
这些烧饼的出售价格不能低于15斤小麦加“赁杂”的价格,否则无法偿付租赁的本钱和租金而违约受重罚。
扑买店铺的目的是在偿还小麦本钱和三石赁杂之后有所赢利,(38)而赢利不能低于租赁者为制作烧饼付出的作料和吹火成本,只有赢利高于成本之外的部分才是李春狗、刘番家经营烧饼店铺的所得。
因而烧饼价格实际上由小麦本钱、赁杂费、制作成本和李春狗、刘番家经营所得四部分组成。
正月廿一日至三月十日的扑限期正值春夏之间,春夏之间青黄不接,西夏百姓多无粮食,遭受高利贷的盘剥,(39)在这样的季节出售烧饼,大致能卖个好价钱,这或许是李春狗、刘番家联手扑买烧饼店铺的初衷。
虽然在这样的扑买期能够卖个好价钱,但是扣除本利所得却不会太多,应该是可以想见的。
三、关于手实文书
黑水城出土文献中有两件西夏文手实,史金波先生在《西夏户籍初探》一文中将两件手实译成汉文,并指出,“其中7629/1号记录一个较大的家庭情况。
该文书草书,高19.5厘米,长49.6厘米,正文25行,人名旁注年龄小字3行。
难得的是笔者还发现了另一行楷手实,编号8203,恰巧是7629/1号的誊写本,高20厘米,长54.4厘米,正文22行,人名旁注年龄小字3行”,“另一件户籍手实7893/9号记一个中等军官行监的家庭。
该文书高19.8厘米,长34厘米,后残”。
史金波先生藉此对西夏的家庭规模、户籍管理、户口成员的性别、年龄、身份构成做了细致梳理和研究,并对西夏一个家庭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做了合理测算。
史先生的研究对认识西夏户籍管理和家庭结构都颇有裨益。
笔者拟在史先生研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引申。
为了便于讨论,现将史先生翻译的两份手实转录于下。
编号8203号手实译文:
一人讹千男原本与前内侍正军讹吉祥犬兄
千父等是一抄,先因赢弱,在行
监嵬移善盛下共旧抄,千父及
军首领嵬移吉祥山下嵬移般若
宝三人为一抄,千男现今叔
执法转运讹吉祥山死之养
儿子。
所有畜物已明,如下列:
地
一块接新渠撒七石处
一块接律移渠撒六石处
一块接习判渠撒七石处
一块场口杂地撒七石处
人
年四十年二十五年五岁
男大幼二祥和吉成犬七月乐
年三岁
十月犬
女大
年五十年三十年二十五
吉妇吉金三姐
畜
骆驼三二大一小
牛大小十四大六小
羊大小八十
物
一条毯二卷纡(此字(郁),暂译纡)
编号7893/9号手实译文:
一户行监梁瑞助有属畜品业已令明,列如下:
地四块
一块接阳渠撒二十石处,与耶和心喜盛(地)边接
一块接道砾渠撒十五石处,与梁界乐(地)边接
一块接律移渠撒十石处,与讹小姐盛(地)边接
一块接七户渠撒七石处,与梁年尼有(地)边接
畜三马中
一公马有二齿一母马骡四齿
一幼马
骆驼三十二大二十六小六
人男女十八中
男十心喜犬三十五正月犬三十
铁吉四十势汉金五十祥行乐三十
小狗吉十二月月犬四岁正月吉
四月盛二岁祥行吉十五
女八吉祥乐六十水护五十
……(40)
手实之名始见于《管子》一书,作为户口财产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唐律中已有明确规定:
“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
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
”(41)五代相沿。
宋建立以后,曾实行相类的户帖、户钞之法。
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变革役法,参知政事吕惠卿的弟弟吕和卿创“手实法”,于熙宁七年(1074)七月颁行:
时免役出钱或未均,参知政事吕惠卿及其弟曲阳县尉和卿皆请行手实法。
其法:
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
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
非用器、田谷而辄隐落者许告,有实,以三分之一充赏。
将造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
以其价列定高下,分为五等。
既该见一县之民物产钱数,乃参会通县役钱本额而定所当输,明书其数,示众两月,使悉知之,诏从其请。
(42)
手实法实行不久,不仅遭到来自反对派阵营的激烈反对,也受到变法派内部一些官员的质疑,邓绾就批评说:
“凡民养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
今欲尽令疏实,则家有告讦之忧,人怀隐匿之虑,无所措手足矣。
商贾通殖货财,交易有无,不过服食、器用、米粟、丝麻、布帛之类,或春有之而夏以荡析,或秋贮之而冬已散亡,公家簿书,何由拘录,其势安得不犯?
徒使嚚讼者趋赏报怨以相告讦,畏怯者守死忍困而已。
”(43)在朝廷内的一派反对声中,手实法只实行了一年三个月,到熙宁八年十月便随吕惠卿下台而被诏停罢。
尽管如此,据吕惠卿为其弟做的墓志铭说:
“其后异论参差,事虽中寝,而诸路州县用以造簿者十已八九,而役钱卒赖以均。
”(44)王安石变法失败以后,手实法与其他新法措施一样在名义上被废除了,但新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却为后世继承。
比如北宋后期至南宋在救荒活动中普遍实施的抄箚法就是直接继承手实法而来,朱熹在《行下三县抄札赈粜人户》中云:
“照对近委官抄札三县管下赈粜人户姓名大小口数申军,寻将己申到帐拖,照得合赈粜人户并不见声说见住地名去处,恐有漏落,增添情弊,难以稽考,合行下逐县将逐都塌画地图,画出山川、水陆路径、人户住止去处,数内不合赈粜人户,用红笔圈栏,合赈粜人户,用青笔圈栏,合赈济人户,黄笔圈栏,逐一仔细填写姓名、大小口数,令本都保正长等参考指实缴申切待差官点摘管实。
”(45)可见南宋救荒时对户籍的登录与元祐元年右司谏苏辙批评手实法“尺椽寸土,根括无遗;
鸡豚狗彘,抄札殆遍”,(46)如由一辙。
这与唐代手实登录户籍只为备查是否隐漏户口已大不相同。
西夏两件手实文书,就其登录内容而言,显然与唐代有很大不同,可以肯定地说西夏手实直接承袭或仿照宋朝的做法。
两件文书登录的内容可分五部分:
1,户主身份地位;
2,土地数量、方位、四至;
3,畜产品:
马、骡、骆驼、牛、羊数额;
4,物(其他财产):
毛毯、纡(一种丝织品?
);
数额:
5,家庭成员姓名、年龄、性别、数额。
虽然没有宋朝那么复杂,但基本格式与内容大致相仿。
差不多也达到“尺椽寸土,根括无遗;
鸡豚狗彘,抄札殆遍”的地步。
唯一不同的是西夏是农牧经济结构,土地之外畜产品是其大宗财产,而宋朝是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土地是最大宗财产,之外还包括“服食、器用、米粟、丝麻、布帛”等物品。
手实登录内容的翔实,表明西夏中央或地方对基层社会控制已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民以手实上其家之物产而官为注籍,以正百年无用不明之版图”。
(47)手实为西夏的赋税征收、兵役征调、户籍管理、社会救助、救荒减免租税等社会管理提供了最基本的信息资料。
在发现手实文书之前,从流传至今的文献上尽管可以知悉西夏赋役沉重,纳税服役有很多细致的规定,有纳税土地登记册、三年通检土地变化及考课、奖罚课税人员等等举措,但是没有实物说明这些举措是如何实施的,征课根据是如何编制的,手实文书的发现至少使我们可以窥其一斑。
而宋代文献虽较多记载了手实制度的方方面面,但也未见实物手实,故西夏手实文书的文献价值和史料价值正是从这方面表现出来。
注释:
①参见佐藤贵保,《口シア藏力ラホト出土西夏文〈大方广佛华严经〉经帙文书の研究——西夏榷场使关连汉文文书群を中心に》,《东トルキスタン出土“胡语文书”の综合调查》,2006年,第61—76页;
史金波《西夏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4页;
杨富学、陈爱峰《黑水城出土夏金榷场贸易文书研究》,《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2期;
杜建录《黑城出土西夏榷场文书考释》,《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1期;
杜建录、史金波《西夏社会文书研究》《西夏榷场文书考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22—31页;
孙继民、许会玲《西夏汉文“南边榷场使文书”再研究》,《历史研究》待刊。
②Инв.No.307(2-1)原定名《呈状》,《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79页。
③同上。
④Инв.No.307(2-2),《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第279页;
Инв.No313,《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第280页。
⑤Инв.No.308原定名《收税文书》。
⑥Инв.No.313原定名《收姜椒绢等文书》,《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第280页。
⑦计,佐藤氏漏录,据《黑水城出土夏金榷场贸易文书研究》补。
⑧Инв.No.313原定名《收姜椒绢等文书》,《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第280页。
⑨Инв.No.315(2-2)原定名《文书》,《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第281页。
⑩Инв.No.316原定名《呈状》,《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第282页。
(11)“河北绢”杨富学均释作“河地绢”。
(12)ИнвNo.347原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