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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

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总18页)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龙永高速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

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龙永高速公路五标项目部、架子队都要遵照法

律、法规的要求,依据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按照“保护环境,绿色施工”的环保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等对环境的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永高速公路五标项目部。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项目部设安质环保处,至少配1名专职环保监察

工程师,架子队至少配1名专(兼)职环保监察工程师,架子队各作业工班也相应配备环保监察检查人员。

第六条项目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充分了解业主和设计文件对环保的要求,负责项目环境

因素的识别,制定环境目标、指标、管理方案、作业指导书,建立重大环境因素台帐及控制计划。

3.针对项目开展培训;建立环保技术交底制度。

4.针对项目排查、确定主要环境因素,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检查、实时监控。

5.参与环境污染、水土流失调查处理。

第七条架子队(工区)职责

1.负责施工全过程环境保护控制要求的全面落实。

2.严格技术交底制度。

3.及时上报环保事故并参与事故调查。

第八条班组职责

1.严格按照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落实各项环保要求。

2.坚持班前讲话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检查监控措施。

3.对发现的环境污染及水土流失情况及时上报。

第三章环保管理

第九条 强化培训工作。

项目部、作业队都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计划、有层次的宣传培训活动。

使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熟悉施工企业常规的污染防治及处理规定和水土保持要求。

第十条开展环保情况调查。

项目在组织施工调查时,应了解工程环保状况,写出调查报告,纳入施工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依据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要求,识别适用于项目环境因素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环境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目录》。

第十二条制定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项目组织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编制《重要环境因素、环境影响和管理现状清单》,判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抓好环保工作技术交底及落实。

项目部技术部门根据行业、地方及业主要求编写总体技术交底书,下发各作业队。

总体环保交底书应包括企业环保方针、项目环境目标、指标,以及总体环保措施和要求等。

对影响重大的环境因素,应编制专项环保技术交底书。

第十四条作业队在施工中,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对易产生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的工序和部位加强控制。

第十五条配置检测设备及检测。

根据需要配足环保监测和测量设备,实施监测及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沟通协调。

项目部负责人按时参加业主等相关各方有关环保的会议,根据需要签订有关环保协议和公布监督电话。

对各方的要求,要及时落实并保持记录。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1.项目部、架子队都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督察,对违反环保规定的问题要求整改,并按照奖罚规定处罚。

2.架子队环保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环保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

项目部每月、作业队每周、班组每日要对现场开展环保检查,重点环节要旁站监控。

第十八条应急处理

1.项目部(架子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如:

火灾、爆炸、洪水爆发等,编制《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需要时按照程序组织抢险救灾。

2.对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第四章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各架子队施工过程中,因环保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各级表彰的,项目部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各级监督检查中发现管理不善,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将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奖罚标准

1.因环保工作被各级表彰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被中央主流媒体表扬的,奖励2~5万元/项目;

龙永公司检查单独加分的,奖励2万元/分;

被省级主流媒体或地市级以上政府表扬以及业主书面表扬的,奖励1~2万元/项目;

被评为公司以上环保先进项目的,奖励~2万元/项目。

⑸因环保工作出色,在上述规定之外的情形,由项目领导办公会议确定奖励事宜。

2.因为环保工作不到位,被曝光或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被中央主流媒体批评的,罚款2~5万元/项目。

龙永公司检查单独扣分的,罚款2万元/分。

被省级主流媒体或地市级以上政府批评的以及业主书面批评通报的,罚款1~2万元/项目。

未建立环保管理制度或未配足人员的,罚款1~2万元。

未进行环保调查或施工设计中缺环保要求及措施的,罚款1~2万元。

对环境因素不排查,没有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并缺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的,罚款~1万元。

未进行环保知识培训的,罚款~万元。

缺环保技术交底或不按要求施工的,罚款~万元。

对其它不落实环保要求和存在环保隐患等问题,由检查组根据情况确定罚款,必要时,报公司批准后从严处理。

3.发生环保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确定的责任,除责任单位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导致的罚款、赔偿、返工费用的总额)和对责任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予以罚款。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含)~10万元的,责任单位罚款2~3万。

直接责任人罚款~1万元;重要责任人~万元;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人~万元;管理和领导责任人~万元。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含)~30万元的,责任单位罚款5~10万。

直接责任人罚款2~3万元;重要责任人罚款1~2万元;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1万元;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万元。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含)~100万元的,责任单位罚

款20~30万。

直接责任人罚款5~8万元;重要责任人罚款3~5万元;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2~3万元;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1~2万元。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责任单位罚款40~100万。

直接责任人罚款8~15万元;重要责任人罚款6~12万元;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4~10万元;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2~6万元。

第五章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环境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导致环境(空气、水、噪声、电磁辐射等)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水土流失,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突发性事件。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

1.建立环保工作逐级报告制度。

各架子队、每季末将环保工作情况书面报项目部安质环保处。

2.环保事故发生后,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国家、地方政府、业主有要求的应按时上报。

3日(特殊情况当日)内提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除按上述规定提交书面报告外,还应在10日内提交书面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主要内容包括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意见等。

2.项目部接到报告后,组成事故调查组(由项目领导牵头,安质环保处负责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参加),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合同,研究业主、设计、监理、施工资料和责任单位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等,综合分析,进行现场调查,核定事实,确定事故性质。

3.调查完毕后,提交“事故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

报告应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原因分析、明确事故责任人员、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追究处理的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意见等内容。

4.环保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5.环保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定性和定责过程中,应和责任单位和个人沟通,原则上应书面签认。

对其有异议的,由调查组再次确认,必要时可聘请专家鉴定。

6.调查组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报分管环保的项目领导审查,领导班子会议审定。

7.通过必要的企业职工奖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后,通报事故处理决定并将调查资料存档。

8.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

与被调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调查组。

配合调查的项目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调查组内部讨论会。

第二十四条责任确认

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按照导致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和工作职责确认,共划分为以下四级责任。

1.直接责任:

因责任过失,如违章操作、弄虚作假的班组

长、现场技术、环保、材料设备人员和直接作业人员,以及存在违章指挥、技术决策错误等问题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直接导致环保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直接责任。

2.重要责任:

因为上述责任过失对事故发生起到重要推动

作用的责任人,应承担重要责任。

3.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

因领导不力、监督管理不善等原

因,对事故的发生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承担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

4.管理和领导责任:

因领导不力、监督管理不善等对事故

发生起到一定作用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按照环保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小,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奖惩规定处理外,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含)~10万元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其它责任人通报批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含)~30万元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重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其它责任人通报批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含)~100万元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免职(或降级);重要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人记过;管理和领导责任人警告处分。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或由政府、业主等调查确定责任的,由项目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处理。

5.对因环保事故影响市场准入、延误工期或造成恶劣影响

的,以及责任认定复杂和特殊情况的,由项目班子会议研究处理。

6.对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由各架子队自行调查处理后报项目部备案。

7.对责任人属上级单位管理的干部,由项目部拟定处理建议报公司决定。

第二十六条环保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单位有意瞒报、延报、谎报、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以及提供伪证、打击报复调查人员的,以及同一架子队连续发生环保事故的,应从严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加重经济处罚;

对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环保事故,而有意瞒报、延报、慌报的架子队主要领导,给予免职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因环保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按照安全事故相关规定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部门、架子队要按照本办法及附件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安质环保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施工项目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一、大气污染物防治

.扬尘污染防治。

扬尘污染主要由土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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