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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重点整理2复习过程

保险学重点整理

一、概念

1.1风险管理:

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1.2可保风险:

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价的风险。

2.1保险:

是以合同方式集合众多单位或个人的同类风险,通过科学计收分担金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所致的损害后果,给予经济补偿的社会互助制度。

2.2商业保险:

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3保险公司:

是依法登记成立,按照保险制度经营风险,组织经济偿付,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仅是保险企业的一种。

4.1保险利益原则:

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4.2最大诚信原则:

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4.3近因原则: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4.4损失补偿原则:

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期限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4.5代位追偿原则:

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7.1责任保险:

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保险。

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

7.2公众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的责任保险。

7.3产品责任保险:

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

基础是产品责任法。

7.4雇主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

7.5职业责任险:

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8.1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或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

8.2人寿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8.3健康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补偿被保险人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一种保险。

8.4两全保险:

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8.5意外伤害保险:

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8.6.医疗保险:

以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8.7收入保障保险:

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8.8团体保险:

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保障。

9.1危险单位:

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9.2自留额:

分出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

9.3分保额:

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9.4转分保:

再保险人将其分入的承保的风险转向次保险人的行为分散风险,保证营业稳定。

9.5分保佣金:

是办理初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它保险公司分保。

9.6临时再保险:

将分出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逐笔告诉对方的分保。

特点是再保险人是否接受或接受条件多少完全可以自由选择。

9.7合同再保险:

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事先通过契约将分保条件用文字予以固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特点是对当事人双方都有强制性。

9.8预约再保险:

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半固定分保。

特点是对分出公司来说,没有强制性,可以自由决定,但对于接受公司来说,具有强制性。

13.1保险基金运用:

是保险公司运用闲置资金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增加盈利的行为。

14.1保险经营绩效:

指尽可能少的保险经营成本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保险保障服务,取得最大的有效成果。

15.1保险市场:

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

二、填空题

1.1风险的特征:

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发展性。

1.2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1.3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环境分:

静态风险、动态风险

(2)按风险的性质分:

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3)按风险的对象分:

财产~、责任~、信用~、人身~

(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

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技术~

1.4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1.5可保风险的要件有: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6)可衡量性

1.6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判)

2.1保险的本质:

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即保险的社会属性。

2.2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

专营机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大数法则、保险基金、可保风险

2.3保险公司的性质:

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形态,其融资活动主要是在资本市场。

2.4保险公司的功能:

组织经济补偿功能、掌管保险基金功能、防灾防险功能、融通资金的功能、吸收储蓄功能。

3.1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保险合同的特征:

双务性、条件性、射幸性、附和性、补偿性、个人性、最大诚信性。

4.1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必须是合法、确定的、经济上的利益

4.2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有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

(判)

14.1保险经营绩效的基本内容:

尽可能少的承保成本、尽可能多的承保利润;尽可能少的投资成本、尽可能大的投资收益。

三、简答题

2.1简述保险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答:

(1)保险的基本功能

1、分散危险功能

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

2、补偿损失功能

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补偿损失功能。

(2)保险的作用

A、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天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B、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有利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2.2比较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的异同

答:

(一)商业保险(A)与社会保险(B)

(1)实施方式不同:

A:

自愿保险B:

强制性险种

(2)举办单位不同:

A:

专营的保险公司B:

一般由政府举办

(3)保费来源不同:

A:

由投保人交纳B:

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

(4)保险金额不同:

A:

不是统一规定B:

由国家统一规定

(5)经营目的方式:

A:

营利、市场运营B:

非盈利、行政式

(二)商业保险(A)与政策保险(C)

(1)举办单位不同:

A:

国营、私营公私合营公司C:

国家成立专业保险公司

(2)经营目标不同:

A:

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C:

注重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

(3)承保机制不同:

A:

投保人自由度大可选择性强C:

近乎经济手段多为半强制投保

3.1保险合同的八种类型:

(1)按保险标的不同分为: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以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分为:

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3)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超额~。

(4)根据保险标的的数量不同分:

单个~、团体~

(5)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分:

指定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6)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分:

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7)按保险合同的期限是否确定分:

定期保险合同、不定期~

(8)按保险合同的性质分:

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

3.2简述保险合同的构成要求: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投保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济人、保险公证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赔付方法。

(2)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暂保单、保费收据、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

3.3何谓保险合同的履行?

如何履行好保险合同?

答:

(一)保险合同的履行指双方各自承担义务。

(二)保险人、投保人必须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

(1)投保人的义务:

缴纳保费、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举证

(2)保险人的义务:

确定损失赔偿损失责任、履行赔偿给付、投保解说、及时出单

3.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旧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4.1为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保险利益的存在?

答:

(一)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无论是财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否则,为非法或无效的合同。

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二)意义:

(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4.2保险利益在不同应用上(财险A和人身保险B)有何区别?

答:

(一)保险利益来源不同

A:

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合法的预期利益

B: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利害关系:

自身、亲属.雇佣.养育债权债务关系等

(二)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A:

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以及保险有效期内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始终存在。

B:

强调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合同生效后则不要求。

(三)确定保险利益的依据不同

A:

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赔偿责任或预期利益确定

B:

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4.3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

(1)投保人的告知:

包括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

(2)保险人的告知:

含明确列示、明确说明(我国采用这种)

(二)保证:

强调守信,目的是控制风险、减少未来事故的发生

(1)按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

确定保证、承诺保证

(2)按保证存在的形式分:

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4.4如何判定损失近因?

答:

判定方法: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为近因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或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三)多种原因连续致损近因的判定:

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是所造成,且各原因是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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