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作业3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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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曰耳听;
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
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
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
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
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5.《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
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
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
的封建法典。
《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
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
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6.子产:
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7.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
刑法志》:
“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
8.廷尉:
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注意:
其长官也叫廷尉。
二、论述题
1:
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
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
“贪以败官为墨”。
“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2.奴隶制五刑是什么?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yì
)、膑、宫、大辟五种刑法。
奴隶制五刑作为中国奴隶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始于夏,发达于商、周。
影响及至三国两晋南北朝,延续了数千年之久。
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ì
)刑-割鼻子,膑-去膝盖骨,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是一种野蛮的、残忍的·
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
3.西周邢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1)以德配天
(2)明德慎罚:
是西周时期提出的一种法制思想。
内容简单说来即提倡德治,谨慎使用刑罚。
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刑法世轻世重:
(西周)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
取消了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与百姓者也。
要求制定成文法,向老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尔有法可依。
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2)重其轻者。
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5.分析秦朝经济立法对秦经济发展的作用?
作用非常大,从某一方面说,这也是秦始皇的主要的功绩。
秦朝鼓励和发展了农业生产,鼓励和发展了手工业产品,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这些都对秦朝的经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
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2.春秋决狱:
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3.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的罪)徒三年;
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
明、清律无此规定。
4.开皇律:
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贵族官僚在
法律上享有特权,内容上《开皇律》计分十二篇,刑名分死、流、徙、仗、笞等,改订中,废除了一些酷刑,减省了一些刑律,只留500条刑律,其法行宽平的原则,适应了新王朝建立之初世望宽屏、人心思稳的政治需要。
《开皇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为历代封建法典所沿袭。
5.唐律疏议:
《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
《永徽律疏》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
《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6.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
增加“折杖法”;
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
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7.元典章:
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并不是一部有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只是地方官吏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设计会变的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在此基础上,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委纲目进行会变而成的一部法规会变作品,共计六十卷。
内容上一形式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审判规范为主。
经过中书省对内容进行审查后,核准在全国发行,对元朝法律事件祈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当今系统研究元朝法律文件内容也有非常宝贵的价值。
8.秋审: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秋审开始:
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
(1)情实。
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
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
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
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二、论诉题
1、两汉立法指导思想
1.约法省禁--所谓约法省禁,就是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这是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2.德刑并用(或说刑礼并用)--汉武帝时认为秦朝法令之失,在于“专任刑罚”。
而法令只能“诛恶”不能“劝善”,不是治本的方法。
因此要想治本,必行“仁义”,即把礼和刑结合起来使用。
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成为汉代武帝以后的立法指导思想。
3.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认为霜降以后万物肃杀,司法机关应开始断狱行刑,以顺应天时,所谓“王者承天意以从事”。
为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蒙上一层神圣的迷雾。
2.什么是“准五服以制罪”
1.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
五服包括: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
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
3.简述唐律十二篇的篇章和结构?
《唐律疏议》一共12篇500条。
12篇按照顺序及其内容来看,分别为:
(1)《名例律》,规定唐律立法指导思想、基本精神以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相当于近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篇,在12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宫庙、陵墓以及保卫城关要塞和边防的法律。
(3)《职制律》,关于官吏职守、惩贪治赃和交通驿传的法律。
(4)《户婚律》,关于户籍、赋税征收、徭役、田宅、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
(5)《厩库律》,关于牲畜管理、仓库管理、官物出纳方面的法律。
(6)《擅兴律》,关于军队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军需供给和兴造工程等方面的法律。
(7)《贼盗律》,关于严惩十恶以及恶性杀人、害人的法律,是分则中很重要的内容。
(8)《斗讼律》,关于惩治斗殴以及诉讼方面的法律。
(9)《诈伪律》,关于惩治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
(10)《杂律》,关于不便列入分则内容的其他法律,如和奸、强奸罪等。
(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亡方面的法律。
(12)《断狱律》,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4.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
1、在立法上的体现
(1)在《宋刑统》这部国家大法中,增
加了皇帝个人敕令,反映出皇权对立法的控制。
(2)制定编敕(3)制定《盗贼重法》2、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
(1)规定了刺配刑
(2)规定了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凌迟刑3、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
(1)在中央司法机制之上,设置审刑院。
(2)在地方州县之上设立提刑司
5.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1、司法机关:
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的影响,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虽然恢复了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
清的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为首,大理寺和负责监察的监察院为辅的司法制度。
2、司法制度:
明代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其是古代出现的较为独立的地方司法机构。
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四个审级。
3、廷杖与厂卫:
廷杖。
廷杖不始于明,廷杖真正影响和制度化在明代最为突出。
廷杖是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
厂卫,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
清朝没此机构。
4、诉讼制度:
明代的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清代的秋审、朝审,以及秋审、朝审以后如何来处理的四种情况。
5、法律形式:
《大明律》是把《名例》作为总则,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篇,即按照“中央六部”这个名称将《唐律》中的11篇分门别类进行编排,这是一种新的体例。
《大清律例》中包括“律”这种稳定的法律形式和“例”这种非稳定的法律形式。
1.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清政府立宪举措:
1、考察西洋宪政2、设立专职机构3、改革官制4、制定新法5、颁布《钦定宪法大纲》6、成立资政院和咨议局7、颁布十九信条,实行君主立宪意义:
直接从西方移植了一批近代化的法律。
确立了宪法指导下诸法分立的近代化法律体系。
确立了民主宪政的发展趋势。
2、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
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从制定大清现行刑律开始,清政府分别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律草案等实体法,又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等程序法以及宪法大纲等法律文件,随着修律过程中这些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
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
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
但是,中国法制“诸法分立”的进程没有停止。
民国时期,中国法制“大陆法系化”的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了“大陆法系化”的“六法全书”。
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
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
颁布革命法令。
(1)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如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
提高女权;
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
(2)发扬“国魂”革除封建陋习。
禁烟禁赌;
劝禁缠足;
发布《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
(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
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
(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
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
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
(2)改革审判制度。
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
(3)采用律师制度。
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4.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
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和判例解释例,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
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5.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和土地立法内容
宪法性文件主要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人权条例》。
土地立法主要有:
《井冈山土地法》;
《兴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
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