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夹括河治理工程安全监理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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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河坡护砌;
支流汇合口护砌工程;
工程范围内
需要改移的现状地下、地上管线工程(不含电力管线改移)。
五、建安投资额:
约为8480.92万元。
六、工期要求:
建设单位要求工期265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4年04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12月31日(其中防洪部
分计划竣工日期为2014年05月31日)。
七、监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房山区夹括河治理工程第一标段施
工图纸所含全部内容施工阶段的监理及相关服务。
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
序号
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是否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1
基坑支护工程
是
2
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
否
4
起重吊装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6
临时用电工程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方针和目标
2.1安全监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事先控制和过程控制相结合。
2.2安全监理的目标:
杜绝死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减少职业伤害和经济损失。
第三章安全监理的工作依据
3.1政府部门批文
3.1.1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本工程的规划许可证。
3.1.2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3.2工程建设法规、规范、文件
法规、规范文件名称
法规、规范文件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13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DBJ01-41-2002
7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DB11/382-2008
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DB11/383-2008
9
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JGJ80-91
1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130-2001
1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01
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1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2002
14
建筑基坑支护规程
JGJ120-99
15
建筑地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16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DBJ01-62-2002
17
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DBJ01-56-2001
18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京建施[2005]844号
19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市建委2004-5-25
20
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5〉802号
2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128号
22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4〉213号
23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3〉82号
24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7〕71号
25
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京建材(2006)72号
26
关于对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
京建施〔2007〕243号
27
其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3合同文件
3.3.1业主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
3.3.2业主与监理单位签定的施工监理合同。
3.3.3业主与供货单位签定的材料设备供货合同。
3.4公司管理体系认证文件
3.4.1管理手册
3.4.2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3.4.3管理体系操作文件
第四章项目安全监理机构
第五章安全监理的职责
5.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5.1.1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5.1.2确定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5.1.3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1.4审核并签发有关安全监理的《监理通知》和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5.1.5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查和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1.6审批《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和《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
5.1.7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审批表》;
5.1.8签发《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1.9检查安全监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5.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5.2.1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5.2.2下列职责和权力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亲自行使,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代为行使:
5.2.2.1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5.2.2.2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2.2.3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审批表》;
5.2.2.4签发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5.2.2.5签发《工程暂停令》以及向有关部门报告。
5.3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
5.3.1编写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3.2审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5.3.3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查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5.3.4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5.3.5核查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情况;
5.3.6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5.3.7核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检查定期检测情况;
5.3.8核查中小型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手续,签署相应表格;
5.3.9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填写监理日记;
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通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报告;
5.3.10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监理会议;
5.3.11起草并经总监授权签发有关安全监理的《监理通知》;
5.3.12编写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5.4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5.4.1参与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4.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5.4.3审核本专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5.4.4检查本专业施工安全状况,对安全事故隐患按安全监理规程6.1节规定的方法处理,必要时向安全监理人员通报或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5.4.5参加本专业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并在相应表格上签署意见。
5.5监理员的职责
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报告。
第六章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内容和措施
6.1进行安全监理交底
6.1.1安全监理交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6.1.2参加安全监理交底的人员应包括: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的监理人员(包括安全监理人员)。
6.1.3安全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
6.1.3.1明确本工程适用的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6.1.3.2阐明合同约定的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6.1.3.3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
6.1.3.4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6.1.3.5提出有关施工安全资料报审及管理要求。
6.1.4安全监理交底完成后,项目监理部编制施工安全监理交底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会签后及时发出。
6.2.安全监理方案内容:
6.2.1.安全监理方案应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情况,依据安全监理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明确监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手段、安全监理检查重点、检查频率和检查记录的要求。
6.6.3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
安全监理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2.4安全监理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6.3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
6.3.1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移交,并在移交单上签字。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有关资料,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工程师参加移交。
移交结果应形成记录,即《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移交记录应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盖章认可。
如资料不全或对上述资料有疑义时,监理部提请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探察,探察结果应有书面报告。
探察结果与既有资料有差异时,监理部提请建设单位报请相关管理部门予以确认,确认内容应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6.3.2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资料,编制相应的专项保护措施,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AQ-B2-1)报监理部。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专项保护措施,并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
6.3.3核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总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招投标阶段已经由建设单位和评标机构进行了审查,监理部只需要求总包单位将其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报监理部备案即可。
对于分包单位(包括劳务分包单位),监理部要求总包单位填报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通知书、业绩证明材料等附件,报监理审批。
监理单位在审批前,如有必要,应对分包单位进行考察,考察时应查看其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原件。
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证书不真实的分包单位,监理部不允许其进场施工。
监理部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时,应注意其有效期。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所有分包单位进场前,总包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以强化施工安全管理并落实各自的责任。
监理部应检查总包单位是否与分包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留存监理部。
6.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6.4.1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依据中应一一列明现行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具体名称和编号,不应笼统的写为“编制依据:
国家和地方现行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更不能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冲突。
6.4.2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且符合有关规定;
如果分阶段编制,应有编制计划。
总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列出本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计划;
编制计划应明确编制完成时间、编制人、审批人。
编制计划还应明确哪些专项方案是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其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监理部审核。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前,应对项目(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并制定控制措施报监理部确认,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6.4.3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
施工单位应针对人员伤亡、坍塌、倾覆、火灾、汛情、地下管线破坏、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等紧急情况,分别编制相应的事故(事件)应急预案。
监理部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审查应急预案是否编制齐全,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
监理部应留存各项应急预案。
6.4.4冬期、雨季等季节性安全施工方案的制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列出冬期、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编制计划,
并应单独详细编制,方案应根据本季节的具体施工内容有针对性地编写,并应有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监理部按照以上要求审核冬期、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包括其安全施工措施。
6.4.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
施工总平面布置中的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加工场、周转材料存放区、起重
机械的安放位置等,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临时用电、消防用水、消防通道等应符合消防方面的有关规定。
6.4.6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有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时,应组织
监理部进行审核。
6.5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6.5.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签署齐全有效;
6.5.2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5.3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已有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的签署齐全有效;
应组织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
如果没有进行专家论证或专家论证未通过的,监理单位应拒绝接受该方案。
监理部还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职称证书等资料复印件留存。
6.5.4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中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完善。
施工单位没有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完善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报。
6.6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6.6.1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并符合合同的约定;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
要求如下:
1、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项目经理部中必须是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属项目经理直接领导,不能附属在其他部门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安全管理的否决权)。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成立以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小组成员除包括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外,还必须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框图,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与框图所列人员一致。
安全管理的目标一般在合同中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查看其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6.6.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报以上制度并予以审核,当发现这些制度不健全或不符合现行法规要求时,应以《工作联系单》或《监理通知》形式要求施工单位完善或修改。
如果以上制度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已明确列出,可不单独审批。
6.6.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应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岗位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证书,还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以上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
6.6.4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其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备有效。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对各类建筑施工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按照建设规模或造价作了相应规定,对劳务分包作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照作业总人数作了规定,并要求按其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危险情况进行适当增配。
监理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检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数量,并对其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查。
监理部应留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复印件。
6.7核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根据这一规定,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花名册中的所有人员是否都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未经培训或没有培训记录的人员,监理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安排其进场作业。
6.8核查开工条件
6.8.1项目监理部核查开工条件时,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准备工作是否达到开工条件。
安全生产准备工作应包括: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取得,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地上、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是否已编制并审批完毕,土方开挖、现场降水和基坑支护的专项方案是否已编制并审批完毕,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的资格证书是否已经齐备并审查完毕,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已到位,施工现场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是否达到开工条件,本阶段入场人员的安全教育是否完成,即将开始的分项工程安全交底是否完成等。
6.8.2以上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具备了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工程动工报审表》。
第七章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内容和措施
7.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7.1.1每天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
7.1.2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建筑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包括:
电工作业、机械作业和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场内行驶机动车驾驶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
外埠来京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向本市劳动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进行特种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每一个分包单位或作业队伍进场作业前,都应将所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填写《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并附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报总包单位审查后,由总包单位交监理部复核并备案。
为保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监理人员可随时抽查正在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岗位证书。
其他作业人员需要持证上岗的,监理人员也要抽查其岗位证书。
7.1.3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要求做到:
每一个管理人员都尽到其安全管理职责;
每一个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都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安全检查活动的频次、检查内容和参加人员应符合制度要求。
现场出现安全事故后,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
7.1.4检查施工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检查,虽然在施工准备阶段也进行了,但施工过程中作业队伍陆续进场,作业人员也时有更换,监理部应随时检查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目的是保证每个作业人员都先接受培训,再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应形成并保存记录,即《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
监理人员在现场巡视或检查时,可就现场的具体作业人员,抽查其在该表中的签名情况。
对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或未在该表中签名的作业人员,监理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其作业活动。
7.1.5抽查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记录。
施工现场的每一项作业活动,都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进行。
监理人员在巡视和检查现场时,可随时抽查作业活动的交底记录。
监理人员发现某一作业活动没有进行交底或没有交底记录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该项作业,待交底完成并形成记录后再恢复该项作业。
7.2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
7.2.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发现施工活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改正。
7.2.2施工单位改变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时,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程》规定的工程技术文件报审程序重新报监理部审批。
7.2.3已经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进行改动后,需要重新进行专家论证。
论证通过后,按规定的技术文件报审程序报监理部审批。
7.3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7.3.1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员应熟悉强制性标准(包括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7.3.2监理人员应对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7.3.3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行为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施工单位整改后,监理人员应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7.4审查施工单位填报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7.4.1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7.4.2监理部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的,监理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7.5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程序上报。
7.5.1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部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7.5.2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照经监理单位审查的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中规定的程序上报。
政府主管部门有最新事故报告规定的,从其规定。
7.5.3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详细调查事故经过并分析事故原因和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填写《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登记表》,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位一份。
7.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