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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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9火案查处

4.10信息发布

4.11应急结束

5保障措施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5.2队伍保障

5.3扑火物资保障

5.4资金保障

5.5技术保障

5.6培训演练

6后期处理

6.1火灾评估

6.2受灾群众安置及灾后重建

6.3工作总结

7奖惩

7.1奖励

7.2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提高突发森林火灾的处置能力,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和制定科学的扑救措施,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高效有序、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苏州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各级政府分级负责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

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及时作出应急反应。

1.4.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

把保护火灾发生地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4依靠科学,注重实效。

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科技水平。

2.1领导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各市、区政府根据本区域森林资源的状况,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区域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也可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苏州军分区、市农林局、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水务)局、农林局、卫生局、安监局、旅游局、民族宗教局、园林和绿化局、气象局、广播电视总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苏州电信局、苏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

2.1.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

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森林防火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措施的情况;

负责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

向市政府报告森林火灾预警、应急和处置情况;

发布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

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有关市、区扑火力量,参与Ⅳ级以上森林火灾的扑救;

协调市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火灾扑救方面的重要问题;

决定森林防火其他重大事项。

2.2办事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主任由市农林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执行指挥部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命令、指示,处理各级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有关森林火灾的报告、信息,拟定应急预案、记录应急过程、评价应急行动、起草应急工作总结,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及信息交换,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建立森林火灾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做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市、区、单位森林防火指挥部也应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内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重点林业乡镇(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2.3现场处置机构

2.3.1现场扑火指挥部

发生森林火灾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现场扑火指挥部,当地镇(场)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负责火灾现场扑救工作的指挥调度。

随着灾情的发展,现场扑火指挥级别随之提高。

火情发生后,当地镇(街道、林场)主要领导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当地扑火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1小时内,受害森林面积为1-15公顷时,或一、二类地区发生森林火情的,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须在火场设立现场扑火指挥部,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应到火场担任现场指挥;

一类地区发生森林火情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派员赶赴火场,协助指导现场指挥。

在发现火情3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或受害森林面积为16-100公顷,成立市与市、区级联合扑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担任火场指挥或指定代理人指挥。

如火势仍难以控制,按上级预案规定,请求省支援。

现场扑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

传达、贯彻上级或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扑火救灾指示精神;

及时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

在全面掌握火灾现场自然条件、社会情况以及火场动态的情况下,调度森林消防专业人员进行火场侦察,组织实施扑救;

组织火场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火灾现场的宣传及新闻报道工作。

现场扑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综合调度、通讯保障、后勤运输保障、技术咨询、安全保卫、医疗救护、转移安置等小组。

3.1森林火灾预防

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尤其是对林区的群众和中小学生进行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和常识;

进一步开展林区散葬坟墓平迁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

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

有计划地清除林缘地带的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

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并针对重点火险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发生森林火灾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林火监测

现场指挥部在火场周边设立全方位的火情监测点,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好现有的林火电视监控设备,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4火灾事故等级及发布

根据《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森林火灾事故分为四级,即: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4.1特别重大(I级,红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根据《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3.4.2重大(Ⅱ级,橙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

3.4.3较大(Ⅲ级,黄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

由省政府或经授权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3.4.4一般(Ⅳ级,蓝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以下。

由所在市或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具体发布方式省预案未具体说明,具体内容仍按省预案表述)

3.5信息报告和处理

3.5.1一般火情,各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灾结束后,灾情调查统计结果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5.2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各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并以简要书面报告形式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危及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危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需要请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延续3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森林火灾应急级别。

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4.1.1I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等情况之一,根据《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市政府积极配合做好各个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4.1.2Ⅱ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以及需要省支援的森林火灾等情况之一时,根据《江苏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市政府积极配合做好各个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4.1.3Ⅲ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3小时,受害森林面积15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火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造成3人以下重伤;

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重大财产损失;

在省辖市行政区域交界地段发生,需要省或友邻市支援扑救的;

危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五种火灾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

4.1.4Ⅳ级响应

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之内的,由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扑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各级领导应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现场扑火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根据火场情况划分作战区域后,按照现场扑火指挥部的部署和授权,各扑火单位的主要领导全权负责本作战区的组织指挥。

4.3扑火原则

4.3.1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2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

重兵扑救,彻底清除;

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3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4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和疏散临时居集地。

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6应急通讯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保障各有关方面的通讯畅通。

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作为备用;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与现场扑火指挥部采用移动电话、有线电话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

现场扑火指挥部各组之间采用卫星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

事发现场应急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网络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保持同指挥部的联系。

4.7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

伤员由当地卫生部门组织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

死难者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扑火力量的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公安消防队伍为第一梯队,民兵为第二梯队,驻军、武警、预备役部队为第三梯队,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但不得动用学生、儿童、妇女和老人参加直接扑火。

4.8.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

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以调动其他地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

原则上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武警、解放军、公安消防队伍为辅;

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8.3扑火力量调动程序。

当需要跨市、区级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4.8.4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苏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9火案查处

森林公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林业或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案件的查处。

4.10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I、Ⅱ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按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Ⅲ级(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省政府或经授权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Ⅳ级(一般)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政府或经授权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相关森林防火指挥部或现场扑火指挥部的批准。

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

森林火灾的受害面积和损失等情况须经省或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准后再进行报道。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由宣传部门组织协调。

4.11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引发森林火灾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己无必要继续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现场扑火指挥部或事故发生地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防火指挥部批准后,由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省、市、县、乡镇(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

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必要时由苏州电信局协调市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5.2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每个山区乡镇均应成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

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5.3扑火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

市与市、区级和重点林业乡镇(林场)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物资和装备。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物资和防护装备,用于各地扑救I、Ⅱ、Ⅲ级森林火灾的补给。

5.4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执行。

5.5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保障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建立森林火灾处置所需的地理信息系统和指挥系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技术支援。

5.6培训演练

5.6.1培训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对林区驻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等森林扑火力量配备一定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和训练,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5.6.2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森林火灾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1火灾评估

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地方政府、林业、森林防火等部门通过实地勘察的形式了解森林资源受损情况;

I、Ⅱ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与地方政府、林业、森林防火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火场进行实地勘察,用人工统计、GPS定位的方式,对照地形图、小班图测算出森林资源受损情况,写出调查报告。

同时,做好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并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2受灾群众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不受冻、不挨饿、有住处,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

对火灾事故中由于迟报、虚报瞒报、失职渎职,导致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预案中所称的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内自由蔓延、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起火。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所指森林火险区是综合林区森林资源数量、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军事设施分布等情况,按照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为依据,以自然山体为单位划分的火险区。

全市森林火灾火险区划分为三类。

一类地区:

属重点保护区。

这类地区森林资源数量大(1000公顷以上),或文物古迹丰富,重点保护目标多,发生森林火灾后扑救难度大,火灾危害损失大。

其范围是:

七子山、穹窿山、东山、西山、阳山、天平山、灵岩山、官山岭、虞山地区。

二类地区:

属二级保护区。

这类地区林地面积多,森林资源比较丰富(100-1000公顷),森林火灾危害性较大。

渔洋山、清明山、邓尉山、玄墓山、潭山、西蹟山、铜井山、五峰山、银顶山、天池山、香山、米堆山。

三类地区:

属一般地区。

林地面积小(100公顷以下),森林火灾危害性一般。

何山、鹿山、玉屏山、砚台山、蒸山、真山、五龙山、青山、凤凰山、横山等。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林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省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具体内容表述仍参照省预案)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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