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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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安庆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和较大森林火灾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重、特大和较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重、特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各县(市)、区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都要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

1.4.2快速反应,协调配合。

建立和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

1.4.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

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把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5预案启动条件

如果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救助或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指挥机构

2.1.1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市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军分区参谋长任副指挥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1)拟订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国家、省应急领导机构和市政府的决定;

(3)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重、特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4)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林业局:

负责重、特大和较大森林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2)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城市消防队伍参加重、特大和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

(3)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4)市交通局:

负责协调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输及安全。

(5)市卫生局:

负责因火灾而受伤人员的救治、灾区卫生防疫和紧急药品支援工作。

(6)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负责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7)安庆军分区、市武警支队:

根据火情需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解放军、武警官兵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8)市监察局:

负责重、特大和较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追究工作。

(9)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负责调集、征集应急物资、设备,按规定解决所需经费支出。

(10)市电信公司:

负责提供各种通信保障,保证火灾扑救信息畅通。

2.2日常工作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指挥部各项指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指挥部建立与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指挥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技术交流平台;

(3)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开展森林防火演练;

(4)做好森林防火值班及有关信息传递工作;

(5)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前线指挥部及其职责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适时组成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

前线指挥部负责全面掌握火场动态,协助和指导当地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扑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4专家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林业、气象、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其主要职责:

(1)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2)参与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3)对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知识和技术咨询;

(5)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监测、信息报告

3.1监测

利用国家林业局和中国气象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按照卫星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卫星林火热点监测反馈信息报告。

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通报的火情;发生在省界、市界、县界附近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或延烧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需要市里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报告应当做到归口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上报。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

发生在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7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需要省里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

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

森林火灾的相应级别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以及其它需要国家或省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2.2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者发生在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授权市林业局局长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时,由市林业局请示市政府和省林业厅。

4.3.3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单位应立即组织扑救。

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2个小时内,乡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乡级政府负责同志要亲临现场指挥扑救;在8小时内,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市级扑救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

48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灾,市林业局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

4.2扑火指挥

4.2.1统一指挥。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

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

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参加前线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前线指挥部的级别也随之提高。

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2.2逐级指挥。

下级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前线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4.2.3分片指挥。

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并确定现场指挥员,佩带指挥标识。

4.3扑火原则

4.3.1在扑火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要把扑火人员、受灾群众的生命放在首要位置,确保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3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基层扑火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

必要时组织跨区支援,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和中小学生参加扑火。

4.3.4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坚持实行扑火和清理、看守火场责任制的原则。

4.4扑火力量组织与调配

4.4.1扑火力量的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民兵应急分队、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等力量参加扑救,必要时,可商请驻军、武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当岳西、潜山、太湖等重点山区县发生重、特大和较大森林火灾时,当地扑火力量为第一梯队;根据就近原则,相邻县(市)的森林消防专业队(扑火突击队)为增援第二梯队;市森林消防专业队及市武警为增援第三梯队。

当其他林区发生重、特大和较大森林火灾时,当地干部、群众为第一梯队;县(市)、区森林消防专业队或民兵、武警为增援第二梯队;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4.4.2扑火力量调动程序。

当需要跨区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4.5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6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事发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每日定时逐级上报火场综合情况。

4.6.2重、特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6.3重、特大和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发布,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林业局根据省林业厅的要求发布。

4.6.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必要时,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

4.7应急结束

重、特大和较大森林火灾完全扑灭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授权适时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

5.2火灾评估

应急结束后,有关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如实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进行核查,科学客观地评价灾害损失。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有关县(市)、区及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10日内进行全面工作总结,认真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对扑火应急工作处置提出改进措施,并以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名义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上报重、特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综合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

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2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同时,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单位都要重视扑火后备力量建设,按照“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重点山区县应组建不少于2支20人以上县级森林消防专业队(扑火队),其余各县(市)、区应组建1支20人以上县级森林消防专业队(扑火队),重点防火乡镇应组建3支以上20人左右扑火队,各防火单位应组建不少于20人的扑火专业队,并积极组建后备扑火队伍。

6.3扑火物资保障

市级防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30万元,各县(市、区)防扑火物资储备根据森林面积和防火任务不少于5—10万元,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2万元,乡(镇)、村和林业大户也应自行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或急救物资,以保证扑火需要。

扑火物资包括:

防火服、风力灭火机、灭火弹、灭火水枪、油锯、望远镜、二号工具、照明灯、油料等。

6.4资金保障

森林防火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一般情况下,市财政每年安排森林防火经费不少于20万元,主要用于森林消防专业队建设、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扑火物资储备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森林防火经费不少于5—15万元,并根据每年森林防火任务不同情况增加防扑火经费,坚持专款专用。

6.5后勤保障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食品供应、运输工具的油料供应、扑火前线的通讯联络以及扑火队员的常用药品供应等工作。

6.6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有计划地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

每年组织一次专业人员培训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在全社会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

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是指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威胁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要区域的森林火灾。

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参照《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火灾肇事者由当地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对不按规定报告及处置森林火灾过程中玩忽职守者由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7.3有关格式化文本

7.3.1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森林火灾的信息来源;森林火灾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2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3.3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消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预案管理与解释

预案实施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林业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预案精神,制定适合本地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林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通知

抄送:

省政府办公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安庆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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