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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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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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2020年9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及依据】

   第二条【银行业从业人员】

第二章职业操守

   第三条【爱国爱行】

   第四条【诚实守信】

   第五条【依法合规】

   第六条【专业胜任】

   第七条【勤勉履职】

   第八条【服务为本】

   第九条【严守秘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一节行为守法

   第十条【严禁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严禁非法催收】

     第十二条【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

   第十三条【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严禁内幕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严禁挪用资金行为】

   第十七条【严禁骗取信贷行为】

  第二节业务合规

   第十八条【遵守岗位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遵守信贷业务规定】

   第二十条【遵守销售业务规定】

   第二十一条【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第二十二条【遵守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遵守出访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遵守外事接待规范】

   第二十五条【遵守离职交接规定】

  第三节履职遵纪

   第二十六条【贯彻“八项规定”、反“四风”】

   第二十七条【如实反馈信息】

   第二十八条【按照纪律要求处理利益冲突】

   第二十九条【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

   第三十条【实施履职回避】

   第三十一条【严禁违规兼职谋利】

   第三十二条【抵制贿赂及不当便利行为】

   第三十三条【厉行勤俭节约】

   第三十四条【塑造职业形象】

   第三十五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和氛围】

第四章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礼貌服务客户】

   第三十七条【公平对待客户】

   第三十八条【保护客户信息】

   第三十九条【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第五章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第四十一条【接受、配合监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

   第四十三条【协助有权机关执法】

   第四十四条【举报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服从应急安排】

   第四十六条【守护舆情环境】

第六章强化职业行为自律

   第四十七条【接受所在机构管理】

   第四十八条【接受自律组织监督】

   第四十九条【惩戒及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高管规范】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参照适用】

   第五十二条【解释机构】

   第五十三条【冲突解决】

   第五十四条【施行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及依据】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

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在银行业内建立良好的清廉

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

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行业协

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范,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银行业从业人员】

  本准则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参)股公司工作的人员,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职业操守

  第三条【爱国爱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监管部门要求,认真践行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热爱银行业工作,忠诚金融事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努力维护所在银行商业信誉,为银行业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诚实守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对待客户,珍视声誉、信守承诺,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发扬银行业“三铁”精神,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通过踏实劳动实现职业理想和人生价值。

  第五条【依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敬畏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制、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坚持不碰政治底线、不越纪律红线,“一以贯之”守纪律,积极维护所在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现代金融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执业资格与专业技能;树立终身学习和知识创造价值的理念,及时了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动态,不断学习提高政策法规、银行业务、风险管控的水平,通过“学中干”和“干中学”锤炼品格、补充知识、增长能力。

  第七条【勤勉履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岗位管理规范,严格执行业务规定和操作规程,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尽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条【服务为本】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秉持服务为本的理念,以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客户为天职,借助科技赋能,竭诚为客户和社会提供规范、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九条【严守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谨慎负责,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客户隐私,坚决抵制泄密、窃密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一节行为守法

  第十条【严禁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黄、赌、毒、黑”、非法集资、高利贷、欺诈、贿赂等一

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

  第十一条【严禁非法催收】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

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第十二条【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

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

等民间融资活动。

  第十三条【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伪造信用卡、非

法套现信用卡、滥发信用卡等行为。

不得为特定客户优于同

等条件办理高端信用卡,提供价质不符的高端服务。

  第十四条【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窃取、泄露客户

信息、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等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现泄密事件,

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报告。

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

造成客户相关信息泄露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严禁内幕交易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违规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或是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严禁挪用资金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用信贷资金

进行股票买卖、期货投资等违反信贷政策的行为。

不得挪用

所在机构资金和客户资金,不得利用本人消费贷款进行违规

投资。

  第十七条【严禁骗取信贷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明示、暗示或者默许以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信贷资金。

第二节业务合规

  第十八条【遵守岗位管理规范】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

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

得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或是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履行

保管物品、信息或其他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遵守信贷业务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三

查”工作。

  第二十条【遵守销售业务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监管机构或所在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所在机构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不得针对特定客户非公开销售优于其他同类客户的存款产品、贷款产品、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崇尚公平竞争,遵循客户自愿原则、尊重同业公平原则。

在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坚决抵制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

  第二十二条【遵守财务管理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所在单位的财务报销规定,组织或参加会议、调研、出差等公务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住宿和交通标准。

出差人员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宾馆住宿,按规定登记乘坐交通工具。

  不得用公款支付应当由本人或亲友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上下级机构及工作人员之间、行内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

请或赠送礼品,不得使用公款开展娱乐互动、游山玩水或以

学习考察等名义出国(境)公款旅游等。

  第二十三条【遵守出访管理规范】

  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

时请示报告。

除另有规定外,严禁持因私护照出访执行公务。

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

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履职有影响的出访活动。

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妥善保管内部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遵守外事接待规范】

  接待国(境)外来宾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安排宴请、住宿、交通等接待事宜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在公务外事活动中,严格遵守外事礼品赠予与接受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遵守离职交接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变动或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

交接工作,遵守脱密和竞业限制约定,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

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第三节履职遵纪

  第二十六条【贯彻“八项规定”、反“四风”】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要求,认真落实所在

机构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制度,求真务实、勤俭节

约,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等四种不正之风。

  第二十七条【如实反馈信息】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确保经办和提供的工作资料、个人

信息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

严禁对相关个

人信息采取虚构、夸大、隐瞒、误导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按照纪律要求处理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纪律要求处理自身与所在机构的利益冲突。

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向所在机构管理层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所在机构权益,自行或通过近亲属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正常商业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十条【实施履职回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履职回避要求。

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服从所在机构做出的回避决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特定关系人及其亲属提供高薪岗位、职务、薪酬奖励,不得针对特定关系人授予或评审职位职称。

  第三十一条【严禁违规兼职谋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纪规定以及所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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