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物业招商委托服务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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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服务内容:
甲方将该物业的招商工作全面委托给乙方,乙方针对该物业提供项目的业态定位、布局规划策划、全程招商及招商顾问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市场调研,竞争对手目标客户分析,提交该物业业态定位规划方案。
(2)招商策略制定,招商方案制定,促销手段建议,阶段招商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招商组织控制与服务等
(3)为该物业寻找目标租户,与目标租户磋商,促使其与甲方就该物业达成租赁协议。
2.2委托方式:
甲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为独家委托,甲方不得以其他方式(明示或暗示)委托他人或公司从事本合同委托事项。
2.3委托期限:
自双方议定招商之日起至双方议定招商结束之日止。
从2013年11月日到2014年9月日止。
本合同委托期限的终止对客户确认书的有效期限不产生影响。
2.4委托招商条件:
甲方应事先明确招商条件,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加盖甲方签章的招商条件给乙方。
甲方拟变更招商条件的,应与乙方协商并得到乙方认可,同时在确定变更后的三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甲方的招商条件中明确规定招商目标业态的,乙方应当尽力寻找符合该业态要求的客户。
甲方应保证此业态要求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该物业的审核用途并符合相应的工程条件、性质。
3.客户确认
3.1甲方应及时签署确认书,确认书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如确认书的内容与本合同有任何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确认书样本见于本合同附件,确认书条款内容须经甲、乙双方商洽确定方可执行,如有修改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3.2甲方确认乙方客户的具体程序如下:
由乙方填写一式两联的客户确认书,经双方授权经办人签署确认并各执一联交存双方公司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4.服务费用
4.1费用计算方式
(1)策划咨询费
在委托服务期限内,乙方为甲方就该物业整体招商提供策划咨询服务,及相关专业意见。
策划咨询费用为人民币叄拾万元。
(该费用不包括具体个别招商服务的单独策划)。
(2)招商咨询服务费
在委托服务期限内,乙方为甲方就该物业整体招商提供服务,及相关专业意见。
招商总招商咨询服务费费用为人民币伍佰万元
4.2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
1、策划咨询费,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人民币10万元整,双方约定40天内乙方交付项目定位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十日内支付余款人民币20万元整。
2、招商咨询服务费(按如下条件支付):
(a)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且甲方认可的招商人员进驻后十日内支付乙方首次月费人民币20万元,之后每月10日支付月费人民币20万元整直至合同终止;
(b)招商面积达到30%后,支付招商咨询服务费人民币50万;
(c)招商面积达到60%后,支付招商咨询服务费人民币100万;
(d)招商面积达到80%后,支付招商咨询服务费人民币100万;
(e)招商面积达到90%后,付清500万招商咨询服务费的余额部分(扣除已付部分,包含每月支付的20万元月费)。
(f)招商咨询服务费支付时间为满足支付条件后经双方确认且乙方开具招商咨询服务费发票后十日内支付。
4.3费用支付
(1)甲方将款项划至乙方公司帐户,乙方帐户为:
公司名称:
XXXXXXXX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帐号:
00000000000000000
开户银行:
(2)甲方不得将乙方应收招商咨询服务费直接以现金或个人可兑现的现金支票等方式交付乙方业务人员,否则视为未交付。
4.4招商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条件:
客户与甲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押金、保证金和首期租金。
5.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权利义务
(1)本协议书签订时,甲方应据实告知乙方该物业的实际情况及合法用途(附平面图加盖甲方公章)。
(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出示确保其委托行为及本合同有效成立、生效所需要的一切证照、资料,以及乙方招租工作所需要的一切相关资料(原始文件及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并保证这些证照、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3)乙方促成客户确认书约定的待租商铺客户签约之前,甲方应当全面配合、协助乙方,若客户经乙方按甲方的条件洽谈成功,非因不可抗力、政策原因,不得拒签或延签租赁合同。
在代理期内,乙方不得擅自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承诺,所有与客户签订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物业管理合同、市场管理合同等)均由甲方最终审核、签字、盖章,并由甲方负责收取保证金、押金、定金、租金等全部费用。
(4)甲方不得私自与乙方的业务人员串通、欺瞒乙方,不得向乙方的业务人员进行商业行贿。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本合同终止后一年内不得雇用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委托事宜的业务人员。
(5)甲方应积极协助签约客户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办理场地交接手续。
(6)该物业招商的广告方案、宣传资料、现场布置、推介活动等,均由乙方事先出样稿、方案和预算征询甲方意见并获得甲方书面批准确认后再予以实施。
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推介会活动,活动产生的费用甲方承担。
但最终广告及活动费用不超过总体租赁额的1%,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7)甲方需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办公室做简单装修,办公设备由乙方自行添置。
乙方应依法用工,乙方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工伤、社保、工资、提成、福利以及乙方的办公、交通、生活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涉。
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派驻名人员进驻案场,乙方委派的招商经理与人员的名单和简历应事先报甲方批准,方可开展招商工作。
乙方应确保每天不少于名招商人员在物业现场负责接待和招商工作,并保证统一着装,统一形象管理。
甲方对乙方工作人员不满意的,可随时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乙方应于5日之内,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更换。
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支付招商咨询服务费,直至乙方按上述规定执行。
(8)甲方应积极行使收取承租方费用的权利。
甲方怠于行使该权利的,乙方向甲方收取招商咨询服务费的权利不受影响。
(9)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效力有瑕疵的,甲方仍需全额支付乙方招商咨询服务费。
(10)甲方自有客户希望承租标的物业的,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在业态、布局等方面进行审核,甲方自有客户签约的,也计入乙方招商业绩,计收招商咨询服务费。
(11)甲方应当按照与客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房,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涉。
(12)甲方承诺其对标的物业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租赁权(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并提交相关证明。
(13)甲方承诺标的物业为合法、合规的物业,已经取得相应的允许其商业交易的所有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开工证等)并提交相应证照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
(14)甲方应当负责乙方客户查看场地的合理的交通费用。
此交通费用以客户确认书和客户交通费发票作实。
当月发生费用在次月第10日前结算。
(15)甲方对乙方的招商工作具有监管权利,对乙方拟定的招商计划、策略,由甲方批准后实施,并由甲方负责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
5.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双方认可的标准在合同期内寻找招商目标,并在客户确认书有效期内完成招商洽谈工作,促使客户与甲方签订承租的法律文件。
非经甲方或其合法委托人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甲方书面确定的承租标准。
(2)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法律文本与客户商谈签约事宜,不得擅自修改甲方提供的法律文本条款。
不得擅自与客户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得收取客户押金、定金、租金等任何形式的款项。
(3)合同签订后甲,乙方每月向双方汇报工作进程及相关统计报表等。
(4)乙方负责承租户的跟进及参与合同谈判,协助甲方与承租户签订租赁的法律文件,并协助甲方作实收妥上述租户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或首月租金以及协助甲方向客户收取一切与签订《租赁合约》相关的证明文件,若客户承租后需乙方配合处理的事项,乙方应及时的提供服务。
(5)乙方在委托期内未促成客户就标的物业进行租赁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在乙方公司的刊物上或所有的宣传点上,对该项目进行的推介内容必须经甲方书面确定。
乙方在该项目推广租赁活动中,须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对客户作如实宣传、报道及解释。
(7)在招商代理中,乙方人员应注重职业道德,注意个人形象,自觉维护甲方的市场声誉,坚持文明、礼貌待客,不得随意承诺客户,不得参与有损甲方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8)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本招商无关的其他活动。
乙方不得私自与甲方人员串通,欺瞒甲方,不得向甲方人员进行商业行贿。
(9)乙方就本案的招商具体情况有分租权,具体费用与甲方协商。
涉及部分客户需引进其固定代理人的费用。
6.保密条款
6.1本合同各方均应对有关本次代理中所知悉和掌握的对方未向第三方披露的商业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2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所有通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或从另一方收到的指明为保密或按其性质应为保密的所有资料和其他材料,以及有关各方的业务,交易和财务安排的所有资料,均应由接收一方予以保密,除非该资料已全部或部分为公众所知。
6.3无论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各方仍应按本条项下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7.合同变更与解除
7.1合同变更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应书面通知对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
7.2合同解除
乙方有确凿证据证明甲方隐瞒重要事实且足以影响交易安全的,可于委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已收费用不予退还,并可依法追偿约定的或已发生的费用。
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8.1甲方违反第5.1条
(2)(3)(13)(14)项之规定以及故意提供虚假的标的房屋情况和资料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0元于乙方,乙方损失不足以弥补的,乙方可选择依据实际损失向甲方主张损害赔偿。
8.2甲方违反第5.1条(5)项之规定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8.2甲方泄露由乙方提供的承租人资料,给乙方及承租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3甲方与乙方之间有付款义务而延迟履行的,应按照迟延天数乘以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8.4若乙方招商业绩未达能达到甲乙双方制定的考核指标,或乙方工作违反合同约定经甲方警告后仍未予以纠正的,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向乙方支付乙方已经完成业绩部分的招商咨询服务费。
8.5本合同之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对方权益或商誉受损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致害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
致害方拒绝的,受害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致害方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0元。
8.6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
9.1甲乙双方的文件、数据和书面通知均须依双方于本合同中确定的通讯地址以及传递专递方式送达对方(一般性事务的联系可以传真方式)。
通知送达之日以对方人员的盖章回执上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如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有变化,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有变化。
9.2本合同的每条款都是独立的,如本合同内有任何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地方法规有抵触而使该条款无效,绝不影响本合同其余条款的合法性。
9.3本合同一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宽恕另一方的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构成一方放弃追究对另一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一方追究另一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的义务的权利,除非一方以书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9.4本合同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一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一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表示,除非一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9.5未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9.6本合同中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证照复印件均须加盖提供方公章。
9.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10.本合同相关术语释义
10.1“招商成功”:
甲方或其关联方与乙方介绍磋商之客户或其关联方就本合同物业铺位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保证金、押金、首期租金。
10.2“独家委托”:
乙方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民事主体,未经乙方同意,在合同期限内均不得从事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事项。
10.3“洽谈成功”:
客户和甲方出、承租条件达成一致。
10.4“支付完毕”:
甲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费用的,费用应当在约定期限内进入乙方指定帐户。
10.5“关联方”:
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该主体,或被该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该等控制指不论是通过所有权关系还是通过合同关系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指挥或影响他人行为、管理、政策制定的权利。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
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
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
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
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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