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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团体为增进群众福利,改善国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而举办的公共福利设施、津贴补助、社会服务和集体福利事业。
4)优待和抚恤标准一般为保证被保障人的生活水平相当于或略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6、社会保障的目的:
1)经济目的:
为了稳定人民生活水平,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
2)政治目的:
通过社会保障,保证国家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和实施,维持社会安定,巩固现存的社会制度;
7、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世纪中叶诞生,社会保障发起于19世纪的工业鼻祖——英国,迄今已有一个半世纪的历程。
发展:
1)社会保障的萌芽——社会救助——真正代表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时19世纪30年代英国颁布并实施的《济贫法》
2)社会保障的形成——社会保险——德国式第一个推出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1883年卑斯麦国王颁布了《医疗保险法》,这部医疗保险法被称为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常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形成的标志;
1884年首创了《工伤保险法》;
1889年首创《养老保险法》。
社会保险的形成标志着社会制度最终形成。
3)社会保障的发展——社会福利——自20世纪中叶,社会保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标志是普遍福利政策的广泛实施。
8、英国改革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有两条:
一是不应由国家包揽,应当公私合作;
二是不能养成单纯依靠国家供给的懒汉思想,要鼓励个人用劳动争取福利。
9、中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从20世纪50年代陆续建立起来的。
10、中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大致经历了创建、停滞和改革三个阶段。
创建阶段——1949-1965,停滞阶段——1966-1976,改革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11、社会保障学:
是从理论和时间结合的高度研究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以及探索现代国家建立科学社会安全网络的学科。
12、社会保障产生与发展的原因:
社会保障是生产力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的产物。
1)社会保障是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
2)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社会保障提高了经济可能
3)社会化大生产过程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导致劳资矛盾尖锐,为增加“社会稳定器”,从现实上要求建立社会保障,以保证社会的稳定。
13、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制约:
一方面,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的规模、结构和水平;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也制约着经济发展。
14、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社会保障有利于为经济发展筹集资金,促进经济增长。
现在经济增长有两条途径:
一是通过增加和积累劳动力,二是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本生产率。
2)社会保障有利于保证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
3)社会保障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4)社会保障有利于兼顾公平与效率
5)社会保障有利于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
6)社会保障可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
15、社会保障与社会进步:
社会保障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并促进了社会进步。
主要表现在:
1)社会保障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
2)社会保障促进了社会事业的发展
16、社会保障与收入再分配
社会保障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工具,主要的分配方式:
1)社会保障以法律为依据,实行明显的强制性分配
2)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与使用的社会性
3)社会保障形式多样,具有复杂性
17、社会保障模式:
分为五种
1)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社会保障的有关措施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在遇到各种风险事故时予以救助,使其不陷入贫困,对已经处于贫困的发给保障津贴,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
基本特征:
(1)政府通过相应的立法作为实施救助的依据
(2)社会救助费用列入财政支出,其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3)救助的对象是因天灾人祸或失业而陷入贫困的公民、弃婴、孤儿、残疾人和老年人
(4)救助的标准为低标准,以维持生存为限
这种模式主要在一些发展较为迟缓的非洲国家实行
2)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
由雇主和雇员定期交纳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是投保者享有社会保险金的一种社会保险模式,又称强制投保型。
目标:
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失业、疾病、伤残、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别支出的情况下得到经济补偿和保障。
特征:
(1)政府通过有关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实施的依据
(2)保障费由个人、雇主、政府分担,并为强制保险
(3)资金来源多元化有利于形成社会保障基金,增强社会保障的巨大后盾
(4)保障对象的覆盖面大,几乎包容了全体社会成员
(5)社会保障的项目多少不一
起源于德国,随后为西欧、美国、日本效仿
3)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
是在经济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基础上实施的一种比较全面的保障模式,又称福利国家型。
对于每个公民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及风险,诸如疾病、老年、生育、死亡、灾害及鳏寡孤独、残疾人都给予安全保障。
(1)社会保障政策是福利国家的一项主要政策,依法实施,并设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法院监督执行
(2)保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强调福利的普遍性、人道主义和人权观念
(3)福利支出基本上由企业和政府负担,个人不交纳或低标准交纳社会保障费
(4)保障标准较高,保障项目齐全
(5)社会保障的目的主要是维持社会成员一定标准的生活质量,加强个人安全感,而不完全是预防和消灭贫困
起源于英国,其后在北欧流行,以瑞典为典型。
4)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
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属于国家保障性质的社会保障模式,又称政府统包型。
宗旨:
最充分的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
(1)通过国家宪法讲社会保障确定为国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权利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的,并通过社会经济政策的实施取得
(2)社会保障支出有政府和企业承担,其经济来源由全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个人不交保险费,国家已事先做了社会保障费得预留和扣除
(3)保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4)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
首创者与代表者是前苏联,我国在50年代开始参照
5)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
以自助为主、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的保障模式,又称强制储蓄型。
除公共福利和文化设施由政府提供资助外,保障费用由雇员和雇主负担。
主要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过实行
目的:
充分实现自我保障原则
18、社会保障体系:
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系列社会保障项目所构成的体系的总和。
19、社会保障体系的分类:
1)实施方式不同:
强制性保障项目和自愿性保障项目
2)对象不同:
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保障项目和面向特定社会成员的保障项目
3)资金来源不同:
国家财政资金建立的保障项目、企业交费建立的保障项目、个人交费建立的保障项目、社会捐赠资金建立的保障项目
4)一般按保障对象分为: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20、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
1)含义:
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2)目的:
保证劳动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失业时享有基本生活的权利;
3)举办机构:
政府
4)基本特征:
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
5)作用:
保障人民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公民素质;
保障劳动生产力;
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6)对象:
通常是有工资的劳动者。
就参加资格而言,分为五类:
(1)被雇佣的劳动者
(2)生产到达一定规模的企业劳动者(3)达到一定收入水平的劳动者(4)从事特定职业的劳动者(5)达到一定年龄的全体公民
7)社会保险的项目:
生育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养老社会保险
8)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社会保险事业开支的费用。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
(1)保费与给付不成比例
(2)成本估计不易确定(3)风险分类较粗略(4)保险费负担就轻(5)被保险人不需要负担全部保险费
9)社会保险费的来源:
个人、企业、政府
由三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的原因?
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和特征决定。
(1)人们参加社会保险后就成为社会保险的一方当事人,取得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2)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险劳动者及其亲属的基本生活,使其不至于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中断生活来源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
(3)被保险人所遭受的风险事故,有些是由于意外事故所引起的,大部分则是归咎人为所致。
(4)社会保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性质
(5)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稳定社会
10)社会保险费得分担方式:
(1)雇主与被保险人共同负担
(2)政府与被保险人共同负担(3)雇主与政府共同负担
(4)雇主、政府与被保险人共同负担(5)被保险人全部负担(6)雇主全部负担
(7)政府全部负担
11)确定社会保险费负担比例的因素:
(1)保险险种的性质
(2)被保险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各自负担保险费的能力
(3)国际的社会保险政策
12)社会保险费的确定方式:
(1)比例保险费制:
以北保险人的工薪收入为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比作为保险费率;
1883年于德国实施的医疗保险时首先采用;
分为固定比例制、等级比例制、累进费率制
(2)均等保险费制:
又称同一保险费率制,是不论被保险人或雇主的收入多少,一律计收同等的保险费的方法。
优点:
计算便利、易于普遍实施;
在保险金给付方面具有一律平等的意义
缺点:
低收入的被保险人与高收入的被保险人交纳同等数额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显失公平,有失于社会保险风险分担、互助合作和收入再分配的原则。
此方法主要适用于以全体国民为保险对象的国家,最典型的是英国、丹麦、瑞典、爱尔兰
13)社会保险费率:
是社会保险单位在一定时期计算和收取保险费的比率。
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表示。
类型:
(1)综合保险费率:
将两种以上的保险项目综合在一起,根据某一基数计算出来的总保险费率。
将各种有关联的、分项计算费率较困难的保险项目合并为一种统一的费率,简便适用,有利于降低保险成本。
排除了特殊风险,不能反映个别险种的特殊情况。
(2)分类保险费率:
根据保险险种的性质、特征或其他因素分别计算的费率。
改费率适用于具有特殊风险的险种。
能反映各种保险项目的特殊风险情况,适用灵活。
制定手续比较复杂,不利于降低保险成本。
21、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的最低纲领
通常以:
恩格尔系数“作为制定的参考
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主要争对灾民、城乡困难户和“五保户”及一些特殊救助对象。
22、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
其保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
保障标准时满足社成员生活改善和提高的需要。
按内容分为教育福利、住房福利、基础设施、个人社会福利、财政补贴等;
按主体分为未成年福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职工福利和家庭福利。
1948年英国宣布建成“从摇篮到坟墓”均有保障的福利国家。
23、社会优抚——社会保障的特殊纲领
24、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的关系:
1)保障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不涵盖资本家、企业主、雇主阶层;
社会救助对象是指一个国家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
2)保障标准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障标准是保证劳动者在遭受疾病、工伤、失业、生育、年老等风险时能够享有其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救助的给付标准是保证被救助人的生活水平达到当时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
3)给付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只需在给付前履行交费义务,无需经过资产或收入的调查核实;
社会救助的被救助者则事先无需尽交费的义务,单需要经过资产或收入的调查核实才能取得给付。
4)资金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劳动者个人、企事业单位所交的保险费以及政府的资助;
社救助的自己拿老远的大部分由财政拨款或社会赞助
5)报站所体现的饿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社会救助则不强调权利义务对等
6)经营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一般是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
社会救助的经营主体是政府或社会团体
7)保障提供的物质内容不同:
社会保险给付的物质内容主要是货币,小部分采取服务的形式;
社会救助给付的除了货币外,大部分是实物和服务的供给
25、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关系:
社会福利的保障对象是包括社会劳动者在内的社会全体成员,涵盖了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的保险对象
社会保险主要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
社会福利主要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发展和享受需要
社会保险的赔金来源于个人、单位、政府;
社会福利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单位筹集、财政拨款
4)分配原则不同:
社会保险强调权利和义务基本对待原则;
社会福利待遇一般采取平均分配原则
5)经营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
社会福利经营的主体是政府或社会团体或单位
6)保障提供的物质内容不同:
社会保险提供的主要是货币;
社会福利提供的主要是服务及服务设施
26、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保险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输政策性保险,是政府行为;
商业保险属于商业性质,其行为时等价交换的买卖行为
2)保险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对象是法令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或雇佣劳动者,有的甚至扩大到全体公民;
商业保险对象较灵活,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国民,无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均可投保
3)实施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主要采取强制方式实施,属于强制保险;
商业保险一般采用自愿原则
4)保险关系的建立依据不同:
社会保险以法律为依据;
商业保险完全依据保险合同签订
5)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满足人们对保障水平的特点需要
6)保费的承担者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费通常由劳动者个人、企业、国家共同分担,主要强调社会的公平性;
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则完全由投保人负担严格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强调个别的公平性
7)经营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政府;
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是营利性的企业法人
8)经营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
商业保险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生育保险
27、生育保险:
是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社会给予必要的经济和物质帮助的制度。
28、生育保险的意义:
解决了妇女既要担负生儿育女天职,又要参加社会劳动这一矛盾;
也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
29、生育保险的特点:
1)生育活动造成劳动能力暂时丧失是正常的生理活动引发的,一般不用特殊治疗,而重在休养与营养补充
2)生育保险费用的性质,不仅是为了维护妇女劳动者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而且对于实现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数量的合理性和质量的提高起着重要的作用
3)生育保险对象仅是包括已婚女性劳动者
4)生育保险在我国只适用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已婚妇女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5)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
6)其待遇水平一般均高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30、世界上有两种人口政策:
一种是鼓励人口增殖的人口政策,另一种是限制人口数量、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
31、从1985年起,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开展计划生育保险。
32、计划生育保险的几种形式:
1)委托保险公司办理,国家和集体缴费为主
2)与银行合作,成立儿童福利会、基金会
3)绿色保险
33、世界各国享受生育保险的规定大体分为三种:
1)规定被保险人在享受生育保险资助金时,必须已缴纳保险费到达的最低限度。
2)规定被保险人在分娩前必须已经参加生育保险到达一定时期,并且实际参加工作达到一定时期
3)不规定具体的投保条件,凡符合国家公民及财产调查手续者,一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4、生育保险待遇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假期和各种补偿、津贴
35、生育保险属于短期性补助。
主要有两类:
收入补偿和生育开支补偿
计算方式,均一制和工资比例制
36、先行妇女生育保险及待遇主要内容:
1)享受待遇资格的确定,女职工到达法定婚龄,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定规定,在法定生于休假期间、实施节育手术休假期间、实施节育手术后引起并发症的医疗期间以及已婚女职工流产休假期间,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女职工怀孕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和药费在生育保险基金中的支付
3)女职工生育和流产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或本人标准工资的100%支付
4)女职工实施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确认是由节育手术引起的,其医疗期间的医疗费全部予以报销,工资按标准支付
5)女职工产假90天,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7、我国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
1)从产假来看,假期偏短,标准不一2)从生育补助来看,补助标准低,难以起到对产妇和婴儿的保障作用;
保险费来源单一,社会化程度低
38、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应抓好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为使孕妇在产前得以较好的休息、调整和准备,使孕妇在产后得以较好的恢复,并照顾婴儿一定时间,可适当延长产假时间
2)生育保险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出资,单位和个人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提交生育保险基金,国家从财政支出中予以补贴
3)为了恢复妇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其原有的劳动力,支持劳动力再生产,适当增加补贴,提高保障水平
4)为保障生育妇女和婴幼儿的健康,提供良好的生育条件,要改善生育服务条件,提高社会化服务的程度。
第三章失业保险
39、1901年比利时干脱失首创自愿性失业保险。
1911年12月世界上第一个通过法律颁布并实施强制失业保险的是英国。
40、失业:
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劳动力得不到就业机会或就业后又丧失劳动机会的社会现象。
失业者:
是有劳动能力与劳动意愿而一时无法找到与其技能相称或其条件依当时当地情形认为不可以接受工作的劳动者。
失业率:
失业人数在全国劳动力总人数中所占的比重,通常用百分比来表示,是反映失业动态的经济指标。
41、失业的类型:
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
非自愿失业分为:
周期性失业、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结构性失业
42、保持适度失业率的原因:
为了储备后备大军、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
为了提高劳动力素质的需要;
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
为了控制需求,稳定物价的需要。
43、失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遭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失业风险而暂时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44、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社会劳动者;
给付条件是劳动者失业而暂时失去收入;
给付标准是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45、失业保险的功能:
保障功能、稳定功能、促进功能
46、强制性失业保险于1911年首创于英国。
47、目前世界各国实施的失业保险的8种分类:
1)由政府实行的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美国、中国、意大利、加拿大
2)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制度——日本
3)强制性失业保险和国家失业补助相结合——法国、瑞典、德国
4)受补贴的自愿保险制度——冰岛、丹麦
5)国家失业补助制度——澳大利亚、匈牙利、新西兰
6)储蓄性的失业保险制度——坦桑尼亚、赞比亚、尼泊尔
7)受补贴的自愿保险和国家救助相结合的制度——芬兰
8)储蓄性失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印度
48、失业保险的对象:
凡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但没有职业或工作负荷达不到一定标准而正在为获取收入寻找工作,并已向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者,均为失业中,作为失业保险的对象。
49、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
1)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
即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失业保险。
我国为男16-59岁,女16-54岁。
2)失业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
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
50、失业保险的给付限制:
1)由于失业者个人品行不端,有严重过失而被除名、革职、开除出企事业单位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机构提供的再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
3)对无正当理由而自动离开工作岗位的失业者,也像对待自愿失业一样,不给于失业保险待遇
4)出于经济或政治原因,直接参加反对企业主、反对政府的罢工、游行,而失去工作的工作者,不给于失业保险待遇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有意失掉就业机构介绍的适当职业者,将暂时或永久停止其失业给付。
51、失业者有权拒绝的职业:
1)涉及改行,未考虑失业者的能力、专长、业务经验而硬性指派的新职业
2)搬迁到无合理住房地点的职业
3)工作条件或工作报酬,都远不如失业前所在的单位
4)劳资纠纷所空缺出来的职业
5)对失业者家庭有不利影响的职业
52、确定失业保险给付的原则:
1)确保职业者及赡养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2)给付标准应适当低于失业者原有的工资水平
3)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53、等待时间:
是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经过等待的一段时间。
大部分国家规定为3-7天,最少1天,如比利时和瑞士;
最长36天,如冰岛。
54、失业保险给付比率:
1)工资比例制:
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