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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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一)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应服务国家和本市战略,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应当与可用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力而行、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三)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原则;

(四)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代理建设制度、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制度、工程投资(财务)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审计制度、后评价制度、监管制度。

第六条(职责分工) 

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明确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实施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各个环节的统筹协调和全面管理,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提升行政职能效率:

(一)区发展改革委是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储备计划、年度投资计划;

办理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含概算审查)等相关审批;

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审);

对接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用信息技术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区规划资源局牵头协调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三)区建设管理委牵头协调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办理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四)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和各类资金的集中归集、集中拨付;

管理和监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财务和会计制度;

审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通过委派投资(财务)监理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资金管理和投资控制的监管;

(五)区审计局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集中管理,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业务管理;

(六)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意见,参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环境保护内容的评估;

(七)区信息委负责区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和专业评审,各类基础建设项目中信息化配套建设的技术审核;

(八)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抓好安全、质量、进度与投资控制,对投资控制负领导责任,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实施监督;

督促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申报工作;

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归集和解缴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配套资金、上级部门补贴金等;

参与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九)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与投资控制,按照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组织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阶段性施工结算和竣工结算;

及时提供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审计资料;

协助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十)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一)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介机构选定工作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并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效率和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项目决策) 

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综合研判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重大项目由项目行业管理部门报区政府审议、决策,作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额度。

第八条(分类审批) 

按照土地获得方式、工程类别、技术难度和风险控制等因素,区政府投资项目划分为房屋建筑项目、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等三类,实行差别化管理,进行分类审批。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对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和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化领域的项目,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研究,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建议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请示(函)公文;

(二)项目建议书报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相关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以及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土地意见书及其相关附件、开展方案设计,委托具有相关专业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函)公文;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具有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制、加盖工程咨询师执业章);

(三)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土地意见书;

(四)既有房建类项目:

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项目评估) 

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开展综合评估,确定建设方案。

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专项资金,评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支付。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审批) 

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初步设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概算审核,由区建设管理委在初步设计阶段一并审批。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调整) 

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一)区级财力全额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

(二)区级财力部分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5%及以上的,或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区级财力投资;

(三)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四条(项目调整程序)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出现第十三条所列情况,确需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由项目(法人)单位填写项目投资调整审批表,并根据投资调整额度和比例,分别按以下程序报区政府审议、决策:

(一)项目投资调整500万元及以上或调整比例超过10%及以上,由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将调整情况报区政府,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决策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二)项目投资调整200万元及以上或调整比例超过5%及以上,由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将调整情况报区政府,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区政府审议、决策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三)项目投资调整200万元以下或调整比例5%以下,由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将调整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由区发展改革委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第三章 

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安排

第十五条(计划编制依据) 

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是政府投资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储备计划编制)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不经储备和论证,原则上不予安排建设计划。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动态管理,原则上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可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具体按照项目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储备计划下达) 

每年8月底前,项目主管部门做好下一年度储备项目申报,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统筹评估,形成储备计划,与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并上报区政府审议,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及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区政府承接的市重大项目的前期工程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 

区发展改革委于每年第二季度发出编制本区下一年度区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通知。

列入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新增项目原则上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8月底前,项目(法人)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结转项目、新增项目的区级财力资金需求。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等会同区相关部门研究,结合全年区级财力投资额度对列入计划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拟定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各部门应当严格按计划内容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 

对已纳入年度计划,但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的项目,以及未能及时列入年度区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当年8月底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调整的申请。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变化、政府债券执行和计划实施情况,提出区级政府投资计划调整安排方案,报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四章 

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及资金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按项目单独核算;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拆借、滞留、挪作他用。

区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预算管理)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实行统一预算管理。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获得批准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批准文件,并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财政集中收付) 

区财政局依据“按预算、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实行财政集中收付,具体按照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资金申请) 

项目(法人)单位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施进度按月提出资金申请,由项目投资(财务)监理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同意后安排资金。

第二十六条(其他资金申请) 

市及其他配套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向市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五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价款结算)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完工报备后,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完工报备后,报项目投资(财务)监理进行工程价款审核并且出具全过程投资监理报告。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不高于投资监理出具的投资监理报告,编制工程价款结算报告,报区审计局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查。

第二十八条(审计申请) 

在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提请区审计局组织审计。

具体按照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审计) 

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区审计局在收到完整的审计材料、具备审计条件后应当在6个月内向项目(法人)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对重大项目和政府实事项目,还应抄报区政府;

未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实行审计集中管理,区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选派审计机构和审计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计结论,调整批复项目竣工投资概算。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申请政府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具体按照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备案) 

验收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递交项目的详细总结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规模、施工工程质量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总结。

第三十二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编制上海市国有建设单位类资产统计年报,并于每年年初上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委。

政府投资项目经区财政局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后并形成固定资产的,自财务决算报告批复之日,办理核销拨款、资产交付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委托监管)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如进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单位固定资产的数额,相应调整委托监管资产的基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制度) 

项目法人制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第三十五条(代理建设制度) 

探索实施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法人)单位。

具体按照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明确实施代建制。

第三十六条(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均应当采取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工程、投资(财务)监理制度)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行监理制度。

监理内容包括:

工程监理、投资(财务)监理等。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由一家或多家监理单位负责。

各监理单位按期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监理情况报告,重大项目监理情况报告应当同时报送区审计局,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来确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加强项目安全质量和安全监督;

(二)为合理控制项目投资成本、规范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以投资(财务)监理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投资)监督管理,具体按照投资(财务)监理集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质量验收负责制,经发现并查实竣工验收责任不落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限制招投标等,进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九条(项目审计制度) 

区审计局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对区级财力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重大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对其前期储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进行跟踪审计。

第四十条(项目后评价制度) 

区发展改革委是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在项目基本建成或部分建成后,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在接到后评价通知后,应当根据要求做好项目后评价准备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开展后评价2~4个月内向区政府上报项目后评价报告,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审计局和各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监管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可由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法人)单位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停止审批其他项目等决定;

区财政局可对项目(法人)单位做出停止拨款等决定。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由区审计局依法进行处理。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工程咨询机构责任)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审价、后评价等业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承担评估的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咨询、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对工程咨询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工作成果出现重大错误的,委托单位依合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由对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四条(管理部门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

以告知承诺事项为重点,建立完善审核、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各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过联审平台提出监管意见。

第四十五条(诚信平台管理) 

完善建设市场诚信平台,汇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审批阶段各审批监管部门记录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覆盖项目(法人)单位、工程咨询机构、施工等各类参建单位的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评价和应用制度。

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在项目全流程审批、招投标、资质资格准入等环节或领域的应用。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涉及国家和市级投资建设项目,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维修改造类项目和使用镇级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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