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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建立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保障项目的安全费用切实的为员工落实,维护项目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安全费用足额投入和专款专用,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3.职责

(1)主要负责人

1)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2)负责批准专项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2)总经理

负责制定专项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并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财务部

负责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4.内容

(1)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2)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

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财务部门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3)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2)安全标志及标识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职业危害评价、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

是指停车场、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培训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活动。

(4)财务部应建立安全费用台账,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需要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总经理应制定《专项安全投入计划》,列明项目名称、类别、预算金额、用途、项目负责人、实施时间、完成时间等。

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财务主要负责人管理。

(5)总经理负责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6)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账,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7)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项目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项目安全经费投入台账,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8)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

项目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9)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0)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项目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

5.附则

本制度由财务部和安环部负责解释。

3.1.2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1.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实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2.编制目的

为保证施工生产过程的顺利,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标准及使用做处了明确的规定,为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要求,规范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做到合理投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年安度全生产费使用计划。

3.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

(2)杜绝较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3)杜绝火灾和较大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

(4)杜绝压力容器及其他爆炸事故。

4.安全生产费用的用途

安全生产经费主要用途如下: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等。

1)危险部位的防护、防滑设施,漏电保护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

3)安全警示、警告标示、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修、维护。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检测检验、设备维修养护。

5)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检测设施。

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的支出。

1)各种应急救援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别、评估、整改、监控。

2)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2)安环部内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3)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高危险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象资料。

5)配备给专职安全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3.2相关保险

3.2.1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工伤保险办理,工伤员工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安环部:

(1)负责工伤保险办法,并向员工公示。

(2)负责工伤救治和工伤保险待遇办法。

4.运作程序

(1)工伤保险办理

1)财务部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时为每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公司支付,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新员工入职一星期内,办公室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办公室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向员工公示。

(2)工伤判定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员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办公室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公司负担。

5)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办公室应组织工伤员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待遇

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办公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安排工伤员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工伤员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5)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6)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

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工伤员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

9)员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0)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11)工伤员工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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