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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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改善施工人员生活作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作业场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要求)

建设单位在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 (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要按照《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时,应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及预付凭证。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市政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组织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八条 (设计和施工要求)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安全要求.

第九条(监理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并与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发包要求)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直接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环保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章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总要求)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要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铭牌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大门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标准统一的“五牌两图”。

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和工程鸟瞰效果图(一个小区应设置一个工程鸟瞰效果图)。

标明建设工程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等。

夜间施工必须设置夜间施工告示牌,明确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进出口)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门卫室并建立门卫制度.必须设置门楼和可封闭式大门,门楼高度不得低于4米,宽度不得小于6米,注意抗风。

大门门头应设置企业标识,标明施工企业名称。

门可以选择电动门、推拉门或其他样式。

第十五条(围挡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尚未确定施工单位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围挡。

围挡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周围500米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要高于2。

5米,其他地段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要高于1。

8米。

(二)砌体基座要牢固,围档应当采用彩钢板,围挡表面要平整、清洁、美观、无变形、无破损、无锈蚀,两侧可以喷涂有关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宣传标语.

第十六条(人员出入现场要求)

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工作卡进出现场,严禁赤脚和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 (脚手架和围网设置)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应在脚手架外排立杆的里面设置封闭、整齐、清洁、统一颜色的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应符合《安全网》(GB5725-2009)标准。

停工或缓建工程脚手架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应定期组织清洗和更换破损的密目式安全立网,保持架体外观整洁,不影响市容。

施工现场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显锈迹。

第十八条(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双层安全防护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

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第十九条(绿化要求)

施工现场要进行绿化。

出入口、办公区和生活区内场地空间要栽花种草,美化、绿化施工现场环境。

第二十条 (三区设置)

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实行区域化封闭管理。

“三区"

应有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道路要求)

施工现场必须做地面硬化处理.多家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各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地面硬化。

城镇建成区、风景旅游区、市容景观道路两侧、交通主干道两侧区域的建设工程场地内的道路、作业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主干路必须用混凝土覆盖,其余道路沙石覆盖。

施工现场内主干道路必须环形畅通,确保雨天不积水,同时设置固定洒水点定时洒水,确保无扬尘.

第二十二条(排水设施)

施工现场要设置通畅和良好的排水系统和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

施工泥浆和生活污水要经过沉淀后,予以排放.

第二十三条 (车辆清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运输通道进出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配置保洁员,随时冲洗外出车辆,打扫出入口地面的环境卫生.运输车辆在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运输液体或散装材料、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密封、包扎或覆盖措施,严禁洒漏污染城市道路。

第二十四条(材料堆放)

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设备器材、建筑材料、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识牌.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各种材料、构件要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做到“五成”(成方、成垛、成堆、成捆、成排)。

散装材料要入池,并设置明显标牌。

对易于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要采取遮盖措施,减轻粉尘污染.场区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或施工工具,严禁占道施工。

第二十五条 (垃圾处理)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要集中收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堆放也要分类,并及时清运。

禁止焚烧建筑垃圾,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应当建立封闭式垃圾站或者能够有效防止扬尘和垃圾飘散的堆场;

作业区及建筑物楼层内应工完场清,垃圾不得长期存放;

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采取有效遮盖措施;

进行机械剔凿等扬尘作业时,作业面局部应遮挡、掩盖或采取水淋等降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渣土堆放)

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位置等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出场前要有效遮掩,防止扬尘,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渣土处置和拆除作业)

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时,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人工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

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四层应当设置移动式厕所;

(五)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九条(宿舍要求)

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要推广使用阻燃、保暖且有产品合格证的轻型钢活动板房,淘汰简易房和毛坯房。

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宿舍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宿舍内应设置单人铺,层铺的搭设不应超过2层。

严禁使用通铺、地铺,每间宿舍住宿人员不得超过16人.

(二)宿舍用电要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

禁止任意拉线接电,禁止明火取暖和使用额定功率超过200W以上的用电电器,室内照明灯具低于2.5米的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内的宿舍住宿.

第三十条(卫生要求)

施工现场提倡统一设置食堂。

食堂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有卫生许可证,制定健全的生活管理制度.食堂必须距离厕所、垃圾箱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超过15米;

食堂外墙面应抹灰刷白,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安装纱门和纱窗;

食堂制作间的炊具宜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

食品应有遮盖。

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并按规定每年进行体检。

工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非炊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制作间。

第三十一条(消防要求)

施工现场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认真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公通[2009]74号)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二条(治安和卫生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定区域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医护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医务室,配备保健医药箱和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品、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

施工现场应经常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四条(防治噪声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房、临时棚内操作;

(二)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锯割和混凝土振捣等作业;

(三)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三十五条(夜间施工备案)

房屋市政工程需要在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辽建发[200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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