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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到那时,我瞬间明白了当年听到的例子的判决原因。

这是我第一次深刻感觉到了法律给我个人带来知识和认知的深触。

那一刻,我把民商法列入个人课表里最有用的一科之一。

(2)是在上第一堂课,老师告诉我们他家因为装修房子,受到工人的讹诈和欺瞒,老师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来让工人们甘愿翻工,从新装修并得到一定的赔偿的时候,我又一次认识到关于民法的重要。

这些渗透在生活里的例子都在一遍一遍告诉我,如果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我们用的是法律知识,而不是嘴皮子,那样除了实际问题解决,还有利益的维护。

有时候,我觉得自己很明白了,却又只是肤浅的了解,真正的事情依旧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来判断,最后不但事情没有解决,甚至还给自己惹上一堆麻烦。

二、个人认识以及态度展望

个人认识:

学习了民商法以后,我开始分辨三种法律知识:

一是民法,二是商法,三是刑法。

对于民法我的理解是---处理生活上纠纷解决办法。

也许这是最片面的理解,但我也想说,这也可能是最贴切的理解。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生活的世界,我们的行为举止都是受到法律规范的,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而对于商法,我的理解是----关于买卖等活动的纠纷解决办法。

态度张望:

我认为,学习民商法让我的思维有了一片新的天地:

首先,让我的逻辑思维有了进一步提高。

其次:

让我的心思有了更缜密的贯穿链接。

在每次分析案例和遇到问题的时候,学会理清思绪,学会一步一步解决。

最重要的是,在学习民商法的过程里,我推翻了以前我自以为是的一个深刻道理:

实践未必需要理论知识。

在法律的世界里,若没有理论,就不必谈任何实践。

#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2#

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我们知道法律永远是公正严肃的。

它捍卫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

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规定的方圆。

而在本学期,我们学习了商法这门课程。

众所周知,法律是门很严谨、枯燥、抽象的学科。

在学习之前,一直以为商法作为一门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法律,具有技术性,会较于其他法律法规有更多强制性的硬性规定,会较之更枯燥无味。

不过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发现这门课不是想象中的那么枯燥无味。

首先老师负责任地为我们讲解,通过案例入手,调动学习积极性。

从商法概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到证券法,高岚老师用案例贯穿全部教学,把枯燥、抽象的法学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使得我们更容易接受。

这些案例都是来源于社会生活,很多就是我们身边发生的事情,现实性很强,易于调动我们学习商法的积极性。

然后有详细的PPT,让课堂变得活跃,学习气氛很高涨。

而我学习了这么长时间,也随之产生一些感想,一些疑问,什么是商法?

商法的包括那些内容?

如何研习商法?

商法与其他法律之间有何联系?

我们知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

且商法跟民法、债法、物权法的一些部分是重合的,很多民法、债法的原则都可以适用于商法。

商法的特殊性在于它主要调整的是商事关系,而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深入改革,商人的主体地位会不断提高,重商时代已经到来,经济发展带来的商事纠纷也会越来越多,为此有必要将商事立法提上日程。

在我国,商法还没有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发展起来,我认为,虽然商事关系可以用民法的一些原则来调整,但这与商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自成体系并不矛盾,民商分立只是为了能更好地发展商法,也能更好地解决商事纠纷。

除了商法总论以外,我们还学习了《公司法》、《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使我明白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的差异,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它们之间的关系与各在公司组成结构中所其到的作用;

还让我明白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别;

洞悉了有关商业银行和证券的法律法规;

最后还知晓了关于企业破产后对于财产的清

#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3#

在成为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之前,我看过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法的书,但都基本上限制在教材上,而教材的内容基本上差不多,在准备考博的2个月里,也确实看了一些专门的著作和论文,有点提高,但心里是茫然的,因为不知道自己将来会写什么论文,和写什么博士论文。

进入人民大学的第一个月,我依然是茫然的,没有办法之下,就乱开始学习了,先买了英国学者mAcoLmnSHAw的《国际法》英文原着,开始啃。

啃了一个月,才啃了一遍,而且只是查了单词而已。

我开始害怕起来,象这样学习,怎么能够在3年内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呢?

本来我去啃英文原着,就是因为我在英文提前通过考试中拿了157个博士生里的第一名,全人大880名博士生中的第八名,我有了自信心。

因为我认为如果我都看不懂英文原着,法学博士生里还有谁能看懂呢?

但是,实践证明,即使是我这个第一名,如果只是看英文原着,也是行不通的。

因为我们只有3年时间。

我们的看书,必须结合毕业拿文凭和学位的现实需求。

日后要真做学问,再看那些原着吧。

第二个月开始,我就暂停了看英文原着,开始四处看国际法的书,以国际经济法为主。

我发现三个事实:

第一,我的基础薄弱。

我大学学英文教育,硕士是法律硕士专业,而且写的是法理学的硕士论文,博士的考上,可说是侥幸,只看了2个月,怎么就考上了?

而且还是导师名下的第一名。

我把自己定义为基础薄弱的国际经济法博士生。

第二,我的素质不错。

我发现我在学习的过程中,非常善于思考和联系,通常我能从一本书中,看出很多个论文题目的火花。

虽然目前我还不能系统地进行论文的写作,也无自信和基础去写作,但我已经发现,我是一个做学问的材料。

第三,虽然我离37周岁仅剩17天的年纪才开始读博士,但之前17年的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却使得我能够脱离纯粹学术人的作风,不拘泥于套套,能够以一个比较奇特的视角来思考学术问题,这是任何一个没有多少社会实践经验的教授所不能比拟的。

学术作品如果不能对实际工作产生指导,或者不和实际工作血脉相通,这种学术作品是要被淘汰的。

我来自社会,我将我所浸淫的实践环境所产生的要求带到了学术圈子,如果我向懒散的方面走,我将写出套式论文或平淡的论文,如果我向勤奋的方面走,我将写出理论和实际完美结合的好论文。

虽然只看了1个月,我却在最近的3天,找到了一个令我惊喜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简直是一个空白。

我为之高兴了一段时间。

简单来说,我发现:

1、我可以将行政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方向软法的研究带入到国际经济法领域。

2、我可以在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方面,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分类等方面作出新成果。

我在看书的过程中,思想的火花不断爆发,使得我不得不经常停止,先把我想要写的论文题目记下来,写了20来个。

我知道我现在还不能动笔,因为论文光有思想火花是不够的,没有足够的素材和知识基础,等于没有足够的柴火,这样思想的火花恐怕闪烁了几下,就会熄灭。

所以,我现在非常清醒而谨慎地准备着。

我在人大图书馆找书,图书馆真的没我想象的好,里边只有2排,很多旧书,翻来翻去,就那么几本。

一开始我感觉很失望,因为我觉得没有多少资料来源。

现在,我感觉国际经济法的资料,就如同一盘象棋。

一盘象棋就是那么几个子。

但是,如果我们下得好,这个象棋的子,可以变化出无数的奇妙的招数。

只要我能抓住其中的一招,我就够了。

我可以研究象棋如何开局,如何进行中盘的运作,如何进行残局的处理,甚至可以研究象棋的起源,也可以研究象棋棋子的来源,啊,可以研究的实在太多了,就看我能不能想到研究的对象以及研究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资料。

我再也不感叹资料的缺少了,让我的个人创造力去发挥吧。

作为博士研究生才2个半月,但我已经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我真的为自己高兴。

虽然我走了很远的弯路,才回到学术的圣地,但我只感叹我的青春和爱情在弯路上受到了摧残,我却不遗憾那些在痛苦和彷徨中折腾的过往,我唯一祈望我能够继续健康和不必要为经济担忧,我想我是能够成为中国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学者的,也许还是一个有名的学者呢。

#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4#

商法课程一开始,周老师就在班上做了同学本科所学专业的小调查。

我们班同学大多是理科、工科出身,基本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律。

当时我的脑海中顿时浮现出自己和同学们课堂上睡倒一大片的场景,再想想考试,不由得眉头紧皱起来,感概为何MBA还非得上这么一门无趣而又难学的课程。

不过后来才知道,遇见周老师,这一切都改变了。

使我们真切的感受到一门课能否学好,兴趣很重要,而学习的兴趣又是可以培养的,并且培养学习的兴趣又与老师的个人魅力和教学方式有很大关系。

通过案例入手,调动学习积极性。

从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到保险法,每一个章节周老师都例举大量的案例。

他用案例贯穿全部教学,把枯燥、抽象的法学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使得我们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案例故事都是来自周老师亲身经历的,或者是周围朋友请周老师帮助解决的,还有北航MBA学生向周老师咨询的。

故事主人公既有隔壁的王老五,又有北航的X老师,这样的故事都是来源于社会生活,很多就是我们身边发生的事情,现实性很强,易于调动我们学习商法的积极性。

通过案例入手,实现教学相长。

周老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求班里每个学生提交一个自己或朋友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法律案例。

然后他带领全班同学一块讨论分析,一方面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了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另一面与我们形成互动,实现了教学相长。

通过案例入手,强调和区分易出错、易混淆的概念。

周老师在做商法原理的叙述和分析时,在容易出错和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穿插案例,让我们加深了认识和理解。

到课程结束,我们已经能清楚的知道债务不仅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还有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能够清晰的区分抵押、质押和留置,定金和订金;

知道了小偷的生命权也受到法律保护,保护自身财产的权利要有度,口头订立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等等。

通过案例入手,让我们深刻明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道理。

周老师做的案例分析,不是局限于案例本身的解决,更是从诚信、防范风险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将诚信、防范风险和工商管理、商法结合起来。

一方面,基于MBA学生应具备职业经理人的素质,提出凡事要诚信待人,强调“害人之心不可有”。

另一面,基于中国百姓诚信现状,提出MBA学生做任何事情都要有风险意识,要注意防范风险,突出“防人之心不可无”。

通过案例入手,亦良师亦益友。

周老师除了给我们分享商法方面的教学案例外,还与我们分享了自己在海外求学访问的学习、生活经历,真可谓亦良师亦益友。

其实对于32学时的课程来讲,细致地讲法律条文基本不可能,但是周老师用全案例的形式短期内让我们初步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学会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我们在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中要掌握法律规范不出错,防范风险不受骗,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不越界,掌握法律武器及时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最后特别要感谢周老师以生动的授课方式,培养了我们学习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企业管理与经营的兴趣。

#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5#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

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

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

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一、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

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

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也就是纵向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

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

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

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

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

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

先说主体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

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

个人:

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要的主体。

法人:

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

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济活动。

国际组织:

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

国际组织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例如,联合国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

此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

国家:

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

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通常由其授权的机构实施。

国家可以参加2类经济关系:

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

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

在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调整对象方面,国家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所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在政治、外交、军事、领土方面的关系,经济关系虽然也属于其调整范围,但不占主导地位。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也不一样,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关系,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私法只限于为调整跨国民事活动提供寻求准据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和民事关系。

再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的来源和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

主要有: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正式的国际条约、协议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对于参加国有约束力,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按照其内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适用,有限不能直接适用,有的属于强制性规范,例如,wto规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例如GSG。

国际商业惯例:

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的规范化的商业惯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习惯和习惯做法。

虽然国际商业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由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承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许多商业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业惯例,承认他们的约束力,致使国际商业惯例成为调整商事交易的,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广泛地使用商业惯例,这和国内商业交往不同,是一个特点。

国际商业惯例如:

《国际商事合同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内立法:

包括国内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国内立法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只有那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活动的民商立法,涉外经济立法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通常,一国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当某种国际法律关系与该国具有属人或属地的密切联系时,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采纳了某种国内法作为调整国际交易的准据法时,该国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国内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国际组织决议:

一项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国际协议和决议,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该组织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政策法令时,应遵守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文件和发布的决议。

国家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通常是经过国家完成的。

三、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四大民事权利之一,知识产权是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体财产。

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识、信息等抽象物。

2、权利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

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取得,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

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由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3、权利具有时间性。

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无法永远存续。

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

四、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过去,人们常将专利权、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效力理解为一种权利人能积极实施和利用的专有权。

其实不然,知识产权的本质不在行,而在禁上。

《专利法》第11条以排他性的方式表述了专利权的内容,即专利权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显然,法律上并未明确专利权人就必然享有其实施权。

事实上,在专利领域存在着大量的改进专利(也称从属专利),它们是建立在他人专利(在先专利)基础之上的。

这类专利的权利人未经在先权利人的同意或未经强制许可是不可实施自己的专利的。

可见,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的实施必须以这种实施不与他人的在先专利权或其它在先权利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相抵触为前提,专利权只不过是一种能禁止他人非法实施的权利而已。

同样,著作权也是一种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作品具有多种利用方式,在各利用行为上设置相应的独占支配权利,则构成《著作权法》第10条确定的各分支财产权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34条,第36条第二款、第39条第二款也规定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除须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外,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据于这些规定,可以认为,原作品权利人对演绎作品能够主张一定的权利,换言之除演绎作品著作权外,原作品著作权的效力也及于演绎作品的利用。

因此,演绎作品的作者虽对其作品享有依《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数项财产权利,但其利用方式只要侵犯了他人的作品(即原作品)权利,也不可为之。

可见,知识产权这种支配权的核心是禁止权,即禁止他人对成果信息的非法利用的请求权。

对权利人而言,只要禁止无原权人的非法实施或使用就可保持或恢复原有的独占状态。

因此,可以说传统知识产权在禁止他人特定利用行为这点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采取的特定行为禁止手法并无二样,两类型在制度设计上,均以(或应从)赋予禁止(非法利用)请求权为出发点。

然而,不同的知识产权对其相应信息的排他支配强度和性质是不相同的。

除商业秘密仅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支配,并未严格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支配权外,属工业产权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表现7为对相应信息的绝对的支配权。

比如专利权具有遮断效,即专利权人不但对自己的发明创造享有支配权,而且对他人独自开发出的同样的或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也享有支配权,他人取得权利的可能性因此受到阻止。

专利权的这种效力表明专利权是绝对的独占权。

而著作权却不具备遮断效,即著作权人只对自己创作的特定作品信息享有支配权,他人创作的作品信息即使客观上与之相同,只要不存在剽窃行为,他人同样取得著作权。

可见,著作权只是相对的独占权。

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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