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P项目运作流程及投融资模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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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
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从而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
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服务质量。
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较高的资产负债率,而且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
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3、三大特征
(1)、伙伴关系
PPP具有三大特征,第一是伙伴关系,这是PPP最为首要的问题。
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给予授权、征收税费和收取罚款,这些事务的处理并不必然表明合作伙伴关系的真实存在和延续。
PPP中私营部门与政府公共部门的伙伴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独特之处就是项目目标一致。
公共部门之所以和民营部门合作并形成伙伴关系,核心问题是存在一个共同的目标:
在某个具体项目上,以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多最好的产品或服务的供给。
私营部门是以此目标实现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公共部门则是以此目标实现公共福利和利益的追求。
形成伙伴关系,首先要落实到项目目标一致之上。
但这还不够,为了能够保持这种伙伴关系的长久与发展,还需要伙伴之间相互为对方考虑问题,具备另外两个显著特征:
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2)利益共享
需明确的是,PPP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并不是简单分享利润,还需要控制私营部门可能的高额利润,即不允许私营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超额利润。
其主要原因是,任何PPP项目都是带有公益性的项目,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共享利益除了指共享PPP的社会成果,还包括使作为参与者的私人部门、民营企业或机构取得相对平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利益共享显然是伙伴关系的基础之一,如果没有利益共享,也不会有可持续的PPP类型的伙伴关系。
(3)风险共担
伙伴关系作为与市场经济规则兼容的PPP机制,利益与风险也有对应性,风险分担是利益共享之外伙伴关系的另一个基础。
如果没有风险分担,也不可能形成健康而可持续的伙伴关系。
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没有谁会喜欢风险。
即使最具冒险精神的冒险家,其实也不会喜欢风险,而是会为了利益千方百计地避免风险。
在PPP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理分担风险的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其他交易形式的显著标志。
例如,政府采购过程,之所以还不能称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因为双方在此过程中是让自己尽可能小地承担风险。
而在公私伙伴关系(PPP)中,公共部门却是尽可能大地承担自己有优势方面的伴生风险,而让对方承担的风险尽可能小。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在隧道、桥梁、干道建设项目的运营中,如果因一般时间内车流量不够而导致私营部门达不到基本的预期收益,公共部门可以对其提供现金流量补贴,这种做法可以在“分担”框架下,有效控制私营部门因车流量不足而引起的经营风险。
与此同时,私营部门会按其相对优势承担较多的、甚至全部的具体管理职责,而这个领域,却正是政府管理层“官僚主义低效风险”的易发领域。
由此,风险得以规避。
如果每种风险都能由最善于应对该风险的合作方承担,毫无疑问,整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本就能最小化。
PPP管理模式中,更多是要突破简单化的“融资模式”理解,上升到从管理模式创新的层面上理解和总结。
二、PPP项目操作的5个阶段、19个步骤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的5个阶段:
1、项目识别
2、项目准备
3、项目采购
4、项目执行
5、项目移交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的19个步骤:
1、项目发起
2、项目筛选
3、物有所值评价
4、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5、管理构架组建
6、实施方案编制
7、实施方案审核
8、资格预审
9、采购文件编制
10、响应文件评审
11、谈判与合同签署
12、项目公司成立
13、融资管理
14、绩效监测与支付
15、中期评估
16、移交准备
17、性能测试
18、资金交割
19、绩效评价
三、PPP项目实施全流程分解
PPP模式在我国处于初级应用阶段,政策制定者与实施者均处于探索实践中,对这种模式的基本操作和流程均有待熟练掌握,对其理解和运用有待深化强化。
1、识别阶段
识别阶段是PPP项目的起始阶段,这一阶段更多的是判断,即判断一个项目是否适合采用PPP模式。
这种判断从PPP项目的计划到论证,从财政部门、行业主管到社会资本,都需要判断项目本身与PPP模式的契合度。
如果两者间的契合度比较低,那就没必要再花太多精力去硬套PPP模式。
识别时,首先要通过总结近期相关领域PPP项目的实施情况,判断该行业发展趋势;
其次要对项目识别阶段的一些定义、概念中易于产生分歧之处进行解惑,避免错误理解和使用PPP模式;
最后落实到执行层面,当一个项目经过初步判断具有使用PPP模式的条件和基础后,那接下来应当由谁来推动相关工作,使项目顺利进入准备阶段?
这也是本阶段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之一。
2、准备阶段
在项目准备阶段,需要进行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文件。
其中,物有所值评价是为了解决项目“能不能”采用PPP模式完成的问题,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则主要是为了限制政府盲目上项目,减轻政府负债。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X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发布后,全国各省各县市为争取自己的项目进入PPP示X项目库,通常都会聘请PPP专业咨询公司开展项目准备阶段的咨询工作,其中主要的咨询服务内容即为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编制工作。
采购阶段采购方式采购方式通常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最终确定。
批准了实施方案,就相当于批准了项目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区别:
首先,在社会资本方的确定及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推荐方法及评审标准方面,竞争性谈判最终由“价格”决定,而竞争性磋商要看“综合条件”。
第二,在程序和时限层面,竞争性磋商在总体上要宽于竞争性谈判。
第三,在保证金层面,竞争性磋商明确规定,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而竞争性谈判无此明确规定。
第四,在重新评审标准上,竞争性磋商增加了重新评审的情形,赋予政府方更多权利。
竞争性谈判规定: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而竞争性磋商则规定: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X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竞争性磋商如何应对投资人退出:
如果意向投资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后退出,那本次竞争性磋商无效,应二次采购。
如果一直没有意向的投资人可推荐,建议选择邀请供应商的第一种方式: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3、采购流程
(1)、是否必须资格预审:
依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这里的“应当”是强制性规X,等同于“必须”,所以PPP项目采购必须实行资格预审。
(2)、资格预审具体流程: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内容。
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资格预审评审小组。
项目实施机构、代理机构应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审专家可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评审。
资格预审结果。
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可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
通过不足3家的,应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重新资格预审后仍不足3家合格的,可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3)、竞争性磋商采购只有一家供应商符合要求如何处理:
根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采购活动可继续进行;
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实施机构)或代理机构应终止并重新开展采购。
(4)、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推荐的,专家推荐意见需公告。
需注意的是,专家推荐意见要在成交阶段发布。
4、执行阶段
项目执行阶段是指通过采购阶段选定社会资本后,PPP项目协议正式签署完成后的阶段,这一阶段标志着PPP项目进入实质运行阶段。
在实践中,很多业内人士认为,项目执行阶段的核心是项目实施管理,如果把PPP项目采购视为一场婚姻的话,那么对于PPP项目而言,更重要的是如何经营好这段婚姻。
因此,项目执行阶段实施管理是保证项目后期稳定运营的有效途径,稳定运营才是判断PPP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
在漫长的“婚姻”中,我们无法预期会发生的全部问题,但我们需要做到的是让PPP项目漫长生命周期中的一切核心问题均有章可循。
5、移交阶段
根据对PPP项目运作理解程度的不同,业界对于“移交”形式定义的理解还存在一定差异,字面上容易理解为PPP项目执行完毕(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资产的移交。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文)中明确指出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两个阶段”。
除113号文规定外,若PPP项目采取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运营-移交)运作模式,项目开始前的第一T也应属于移交阶段的X围。
即PPP项目移交阶段的移交X围包括“期前启动移交”、“提前终止移交”和“期满终止移交”。
而从移交方式上看,又包括了“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两种。
采购方式合理选取
对于政府采购PPP项目,目前采购方式多倾向于较为刚性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然而,由于PPP项目特点复杂,采购对象多为公共服务,且随着深化改革,政府采购的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选择何种采购方式、如何选择,成为顺利完成PPP政府采购项目的重中之重。
那么,在六种法定政府采购方式中,哪几种适用于PPP政府采购?
其优劣势分别是什么?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优势]
程序公开透明:
全国X围内发布招标公告,开标时当众某某投标响应文件,开标结束后立即交于专家评审,并最后确定候选人,过程透明规X。
社会资本方竞争充分:
招标前通过社会媒体发出公告及公开发售标书,能够尽量地扩大和保障社会资本方的知情权,使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都有充分竞争的机会和权利。
降低成本:
因为社会投资人的X围扩大,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会更加多样化,报价也就多样化,公开发布公告,能够寻找到最佳的社会资本,从而降低成本。
[局限]
适用X围有限:
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PPP模式目前在我国处于大力推广、积累经验的阶段,PPP项目中符合这样条件的项目不多。
招标过程耗时长:
从项目审批到公布中标结果,要经过很多程序,花费时间较多。
合同不允许谈判:
签订合同时,不得通过谈判改变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
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的工作不涉及招标文件的核心条款。
邀请招标
招标人选择X围:
邀请招标针对的是已经对本次PPP政府采购项目有所了解的实体,而且事先已经确定了投标人的数量,即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X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
公开招标是针对一切潜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开程度:
公开招标中的所有活动都须严格按预先制定的程序标准公开进行;
邀请招标没有发布公告的程序,只是向潜在招标人发布邀请,因此公开程度没有公开招标力度大,产生不法行为的可能性也大一些。
时间费用成本:
虽然邀请招标不经历发布公告环节,但还要经历信息采集环节后才能邀请潜在招标人。
在此方面,邀请招标的程序较公开招标复杂,时间成本也较大。
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降低了无人投标而导致流标的风险,这对政府采购中一些价格波动较大、专业性较强商品的采购是很有必要的。
[总结]
总体来说,邀请招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开招标的缺陷。
在邀请招标过程中,当招标人对新建项目缺乏足够的经验,对其技术指标尚无把握时,可通过技术交流会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在收集了大量的技术信息并进行评价后,再向选中的特定法人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被选中的投标人提出详细的报价。
潜在投标人可由招标方筛选确定,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时间和精力成本,还可防止恶性竞争。
因此在适用X围方面,在PPP政府采购项目专业性较强、市场上符合参数要求产品较少、招标数量较少,以及招标项目具有某某性的情况下,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
1、供货渠道稳定。
在单一来源采购中,项目法人与供货商一般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供货渠道稳定。
2、采购程序及操作时间相对较短。
因为采购项目只针对一家供应商,无需经过竞标比价等这类复杂环节,因此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较为简化,大大缩短了采购时间。
1、采购价格较高。
单一来源采购不存在比较,不能形成竞争机制,而且产品一般都为进口,运费及关税等附加费较高,致使采购标的价格较高。
2、供货周期较长。
单一来源采购不能保证配件的及时供给,需提前储备,因此存在占用采购方库存资金的现象。
3、过于依赖特定一家供货商,存在一定的风险。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是一对一的关系,如果供货厂家缺货,或在运送过程中出现问题,则不能保证采购标的及时供给,存在一定的风险。
4、容易滋生索贿受贿现象。
因此,除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外,PPP项目应尽量避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适用X围]
根据有关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有五种: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前三种主要适用于采购人难以事先确定采购需求或合同条款;
第四种主要适用于科研项目采购中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需要对科技创新进行扶持的项目;
第五种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
[评审方式]
1、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磋商小组成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并汇总得分。
3、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4、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价格权值×
100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5、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6、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7、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竞争性谈判
根据《政府采购法》,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有: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增加了5种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情形: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评审方式]
1、谈判小组应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只有两家投标人响应时,采购人、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可以为2家。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更适合PPP项目。
在目前PPP项目数量多、投资金额巨大、政府快速推进的情况下,需要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充分协商谈判确定采购需求。
同时,PPP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应该是综合实力最强,综合能力最高和信誉最好的社会资本。
通过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两种采购方式的比较,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