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政法大学远程强化班于飞民法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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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1章债的概述

1.1债的概念和要素债作为法律关系,有主体、客体、内容。

内容又分为权利和义务

基本点1:

债的含义。

(1)“债”的含义的扩张:

金钱-à各种;债务-à债权债务。

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2)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

各自内容:

合同和单方允;无因不当缔约过失。

(3)两个“特定”:

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种各样的权利义务。

(4)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à平等主体

考应用。

比如:

以下哪些属于民事上的债?

C

A.甲企业拖欠税款(不是平等主体).

B.甲对乙的质押权的不侵犯义务。

(担保物权的义务人的,物权的一种)

C.甲借乙1万元但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缺失了法律保护的自然债)

D.甲乙签订合同的行为。

(债是关系,是行为的结果。

基本点2:

债的客体――特定行为(给付)。

给付金钱、货物、劳动力,交付智力成果…也可为不作为,晚10点之后不能唱歌。

基本点3:

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权利。

物权是支配权是主体对客体的直接支配

(2)相对权:

义务人范围特定。

(3)相容性与平等性:

可以有N个人同时买一个标的,不相互排斥,共同存在,无时间效力的先后。

(好几个人都可以支配的,谁都不可以支配。

而请求权只是请求,N个人都可以请求,只是仅向一个人履行而已)(4)期限性;有期限,有时效约束。

(因为债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消灭,消灭了才可以真正实现此债的利益。

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存在本身,故不会受到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这样的限制)

1.2债的发生原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都在其他地方涉及了。

基本点:

单方允诺。

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新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考内容。

比如:

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遗赠。

(赠与是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遗嘱是单方意思表示但不是单方允诺,并不是设定新的权利,只是内部调整顺序)

1.3债的分类

基本点1: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区分标准:

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种类物特定化,比如消费者选择商品)

(2)区分意义:

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

只有特定物可以约定,否则动产交付转移。

基本点2: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区分标准:

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区分意义:

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考点:

连带债务(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对任意债务人要求任意份额的清偿。

基本点3: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区分标准:

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约定在届临清偿时可以现金10万或者专利权清偿。

(2)区分意义:

选择权的行使。

若债务人在合理期限不行使,选择权转归债权人。

第2章债的保全

2.1债的保全防止义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改增加的没增加,不该减的减了)

2.1.1代位权

基本点1:

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

(排除了人身关系如抚养和有特定目的如养老金、抚恤金、劳动报酬、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

基本点2:

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1)主体: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2)行使方式:

诉讼行使。

(3)清偿:

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4)抗辩权转移:

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次债务人不会因代位而受损,只是主张对象变化了。

(5)诉讼费用:

由次债务人(被告)承担。

习题:

甲是乙的债权人,无力清偿,丙尚欠乙钱,现已到期,甲欲行使代位权。

正确的是(A)

A.我胜诉后,丙直接向我履行,不再转手。

B.我多次登门向丙索要未果,因此不是怠于行使权利。

(只有起诉或者仲裁才不算怠于行使权利)

C.丙欠钱是因为其之前侵害我名誉。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代位)

D.这次损害是乙引起的,因此由乙支付诉讼费。

(错,次债务人丙支付)

2.1.2撤销权

基本点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

核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A.放弃到期债权:

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

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明知低价会损及债权人

基本点2:

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

诉讼行使(撤销之诉)

(2)诉讼主体:

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

(3)除斥期间:

1年(主观知悉起),5年(客观发生之日起算)

★考点1: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完全不搭界的两种制度,权利主体完全不同。

比如:

女方离婚后把孩子的姓改成女方了,男方为此不再支付抚养费。

官司打赢了,可是发现男方提前把名下的房子赠与其弟了。

男方无业,此时女方可不可以行使撤销权把赠与行为撤销?

可以,符合构成3要件。

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

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瑕疵,才有民事可撤销行为。

此案中赠与合同双方没有瑕疵。

不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不是可撤销效力状态,因此是有效的合同。

只有经女方起诉,合同经撤销了才会归于无效。

因此,此时依据的是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而进行撤销。

可以被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

处于可撤销效力状态的合同只有一种,就是意思表示瑕疵。

★考点2:

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

恶意的层次:

第一层而已,知晓存在债权人。

第二层恶意,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不是以交易为目的。

属于恶意串通,是无效合同。

比如,若男方和其弟弟同谋,为了不让女方拿到钱,而赠与房子。

这时没有撤销权的存在,因为自始无效。

第3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3.1债的移转债权让与—债权人变化

债的移转债务承担—债务人变化

 债的变更(主体变动)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买卖双方都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

(广义)

债的变更(债的内容变动)(狭义)

3.1.1债权让与:

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基本点1: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如赌债就不属于

(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财产权是以流转为特征的,但有例外,重点考不可转让的。

①基于合同性质:

A基于个人信任关系发生,如雇佣和委托;B专为特定人利益而设定;C不作为行为债权,比如公司对董事有主张竟业禁止的权利,该公司不可以把此权转移给另一公司;D从债权,不可单独转让。

如保证债权

②基于合同约定不可转让。

③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债权让与协议,原本的债权产生时需要什么法律要件,转让时也需要同样的要件。

如审批

(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不需债务人同意,只是为了防止错误清偿。

★考点:

已签订协议而未作通知的债权让:

对内生效,只需合同协议达成立即生效。

对外生效,对于债务人只有通知才生效。

债务人欠债权人1万,把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但是没有通知债务人。

1.债权让与协议是否生效?

生效。

2.受让人能否向债务人主张还1万?

不能。

3.债务人未受通知,但是其履行期限已到,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债务合法消灭,但是真正的债权人是受让人,债权人没有法定原因而受益,构成不当得利。

4.债务人受到通知,但是仍向原债权人还钱?

此时债务不能消灭。

债务人仍需向受让人还钱。

同时他可以向原债权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基本点2:

债权让与的效力

(1)内部效力:

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外部效力:

对债务人通知到达决定产生外部效力。

注意:

“表见让与”通知债务人之后,债权让与协议无效,但是债务人此时已向受让人清偿。

此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进而维护交易安全,所以,即使让与协议无效,债务人清偿仍有效,债务消灭。

民商法表见制度:

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表见让与,表见股东,表见合伙等

3.1.2债务承担

两种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的方法:

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

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

两种债务承担类型:

免责的债务承担——》承担全部,原债务人免责。

并存的债务承担——》新旧债务人并存,连带债务。

(考试没有明说,就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基本点1:

构成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不可移转的:

①性质上不可移转。

人身信任关系的,雇佣和委托。

②当事人约定不可移转的。

③不作为债务。

(3)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需不需要同意,取决于该债的移转对于第三方会不会造成损害,不影响的通知即可。

债权人变化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变化需要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同意是协议生效的要件】

基本点2:

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成为债务人。

(2)抗辩权主体移转。

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的抗辩转移给第三人。

(3)从债务随主债务移转,有人身专属性的从债务除外

本金债务,利息债务,本金转利息转。

但是保证债务除外

3.1.3债的概括承受

依概括承受的多寡全部债权债务移转

债的概括承受部分债权债务移转

依概括承受的发生原因意定概括承受(合同承受)

法定概括承受(企业合并、分立)

基本点1:

合同承受:

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协议才能生效。

基本点2:

企业合并、分立中的债的概括承受

★考点:

企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不得对抗第三人

比如:

甲企业分立成乙丙。

乙丙达成协议:

乙企业承担A、B债务,丙企业承担C、D债务。

此时,A企业找丙要求清偿,发生纠纷,则乙丙协议效力如何?

无效。

因为题目问的是在外部关系下。

3.2债的消灭

3.2.1清偿

★考点:

代为清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5条)、代为受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4条)

第三人法律地位?

不是债的主体。

就是第三人。

违约责任?

第三人不承担。

债的相对性。

第三人不需负担违约责任,也无权要求他人承担违约责任。

3.2.2抵销

基本点1:

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其中主动债务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比如货币都是人民币,货物都是一级品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被动债权不必,因为这等于我对对方提前清偿。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

不可抵消:

A.不作为之债。

B.故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甲乙互殴

基本点2:

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1)法定抵销权的性质:

形成权--单方意思变动双方法律关系(民法特例权)追认,选择权,撤销

(2)行使方法:

单方依通知方式行使解除

(3)限制: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因为抵消根本目的是立即确定双方法律关系。

基本点3:

合意抵销

(1)双方债务品质、种类不必相同。

(2)双方订立抵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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