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政法大学远程强化班于飞民法讲.doc
《司法考试政法大学远程强化班于飞民法讲.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政法大学远程强化班于飞民法讲.doc(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法
第1章债的概述
1.1债的概念和要素债作为法律关系,有主体、客体、内容。
内容又分为权利和义务
基本点1:
债的含义。
(1)“债”的含义的扩张:
金钱-à各种;债务-à债权债务。
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2)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
各自内容:
合同和单方允;无因不当缔约过失。
(3)两个“特定”:
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种各样的权利义务。
(4)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à平等主体
考应用。
比如:
以下哪些属于民事上的债?
C
A.甲企业拖欠税款(不是平等主体).
B.甲对乙的质押权的不侵犯义务。
(担保物权的义务人的,物权的一种)
C.甲借乙1万元但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缺失了法律保护的自然债)
D.甲乙签订合同的行为。
(债是关系,是行为的结果。
)
基本点2:
债的客体――特定行为(给付)。
给付金钱、货物、劳动力,交付智力成果…也可为不作为,晚10点之后不能唱歌。
基本点3:
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权利。
物权是支配权是主体对客体的直接支配
(2)相对权:
义务人范围特定。
(3)相容性与平等性:
可以有N个人同时买一个标的,不相互排斥,共同存在,无时间效力的先后。
(好几个人都可以支配的,谁都不可以支配。
而请求权只是请求,N个人都可以请求,只是仅向一个人履行而已)(4)期限性;有期限,有时效约束。
(因为债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消灭,消灭了才可以真正实现此债的利益。
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存在本身,故不会受到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这样的限制)
1.2债的发生原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都在其他地方涉及了。
基本点:
单方允诺。
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新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考内容。
比如:
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遗赠。
(赠与是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遗嘱是单方意思表示但不是单方允诺,并不是设定新的权利,只是内部调整顺序)
1.3债的分类
基本点1: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区分标准:
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种类物特定化,比如消费者选择商品)
(2)区分意义:
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
只有特定物可以约定,否则动产交付转移。
基本点2: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区分标准:
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区分意义:
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考点:
连带债务(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对任意债务人要求任意份额的清偿。
基本点3: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区分标准:
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约定在届临清偿时可以现金10万或者专利权清偿。
(2)区分意义:
选择权的行使。
若债务人在合理期限不行使,选择权转归债权人。
第2章债的保全
2.1债的保全防止义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改增加的没增加,不该减的减了)
2.1.1代位权
基本点1:
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
(排除了人身关系如抚养和有特定目的如养老金、抚恤金、劳动报酬、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
基本点2:
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1)主体: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2)行使方式:
诉讼行使。
(3)清偿:
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4)抗辩权转移:
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次债务人不会因代位而受损,只是主张对象变化了。
(5)诉讼费用:
由次债务人(被告)承担。
习题:
甲是乙的债权人,无力清偿,丙尚欠乙钱,现已到期,甲欲行使代位权。
正确的是(A)
A.我胜诉后,丙直接向我履行,不再转手。
B.我多次登门向丙索要未果,因此不是怠于行使权利。
(只有起诉或者仲裁才不算怠于行使权利)
C.丙欠钱是因为其之前侵害我名誉。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代位)
D.这次损害是乙引起的,因此由乙支付诉讼费。
(错,次债务人丙支付)
2.1.2撤销权
基本点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
核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A.放弃到期债权:
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
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明知低价会损及债权人
基本点2:
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
诉讼行使(撤销之诉)
(2)诉讼主体:
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
(3)除斥期间:
1年(主观知悉起),5年(客观发生之日起算)
★考点1: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完全不搭界的两种制度,权利主体完全不同。
比如:
女方离婚后把孩子的姓改成女方了,男方为此不再支付抚养费。
官司打赢了,可是发现男方提前把名下的房子赠与其弟了。
男方无业,此时女方可不可以行使撤销权把赠与行为撤销?
可以,符合构成3要件。
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
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瑕疵,才有民事可撤销行为。
此案中赠与合同双方没有瑕疵。
不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不是可撤销效力状态,因此是有效的合同。
只有经女方起诉,合同经撤销了才会归于无效。
因此,此时依据的是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而进行撤销。
可以被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
处于可撤销效力状态的合同只有一种,就是意思表示瑕疵。
★考点2:
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
恶意的层次:
第一层而已,知晓存在债权人。
第二层恶意,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不是以交易为目的。
属于恶意串通,是无效合同。
比如,若男方和其弟弟同谋,为了不让女方拿到钱,而赠与房子。
这时没有撤销权的存在,因为自始无效。
第3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3.1债的移转债权让与—债权人变化
债的移转债务承担—债务人变化
债的变更(主体变动)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买卖双方都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
(广义)
债的变更(债的内容变动)(狭义)
3.1.1债权让与:
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基本点1: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如赌债就不属于
(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财产权是以流转为特征的,但有例外,重点考不可转让的。
①基于合同性质:
A基于个人信任关系发生,如雇佣和委托;B专为特定人利益而设定;C不作为行为债权,比如公司对董事有主张竟业禁止的权利,该公司不可以把此权转移给另一公司;D从债权,不可单独转让。
如保证债权
②基于合同约定不可转让。
③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债权让与协议,原本的债权产生时需要什么法律要件,转让时也需要同样的要件。
如审批
(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不需债务人同意,只是为了防止错误清偿。
★考点:
已签订协议而未作通知的债权让:
对内生效,只需合同协议达成立即生效。
对外生效,对于债务人只有通知才生效。
债务人欠债权人1万,把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但是没有通知债务人。
1.债权让与协议是否生效?
生效。
2.受让人能否向债务人主张还1万?
不能。
3.债务人未受通知,但是其履行期限已到,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债务合法消灭,但是真正的债权人是受让人,债权人没有法定原因而受益,构成不当得利。
4.债务人受到通知,但是仍向原债权人还钱?
此时债务不能消灭。
债务人仍需向受让人还钱。
同时他可以向原债权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基本点2:
债权让与的效力
(1)内部效力:
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外部效力:
对债务人通知到达决定产生外部效力。
注意:
“表见让与”通知债务人之后,债权让与协议无效,但是债务人此时已向受让人清偿。
此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进而维护交易安全,所以,即使让与协议无效,债务人清偿仍有效,债务消灭。
民商法表见制度:
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表见让与,表见股东,表见合伙等
3.1.2债务承担
两种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的方法:
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
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
两种债务承担类型:
免责的债务承担——》承担全部,原债务人免责。
并存的债务承担——》新旧债务人并存,连带债务。
(考试没有明说,就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基本点1:
构成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不可移转的:
①性质上不可移转。
人身信任关系的,雇佣和委托。
②当事人约定不可移转的。
③不作为债务。
(3)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需不需要同意,取决于该债的移转对于第三方会不会造成损害,不影响的通知即可。
债权人变化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变化需要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同意是协议生效的要件】
基本点2:
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成为债务人。
(2)抗辩权主体移转。
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的抗辩转移给第三人。
(3)从债务随主债务移转,有人身专属性的从债务除外
本金债务,利息债务,本金转利息转。
但是保证债务除外
3.1.3债的概括承受
依概括承受的多寡全部债权债务移转
债的概括承受部分债权债务移转
依概括承受的发生原因意定概括承受(合同承受)
法定概括承受(企业合并、分立)
基本点1:
合同承受:
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协议才能生效。
基本点2:
企业合并、分立中的债的概括承受
★考点:
企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不得对抗第三人
比如:
甲企业分立成乙丙。
乙丙达成协议:
乙企业承担A、B债务,丙企业承担C、D债务。
此时,A企业找丙要求清偿,发生纠纷,则乙丙协议效力如何?
无效。
因为题目问的是在外部关系下。
3.2债的消灭
3.2.1清偿
★考点:
代为清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5条)、代为受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4条)
第三人法律地位?
不是债的主体。
就是第三人。
违约责任?
第三人不承担。
债的相对性。
第三人不需负担违约责任,也无权要求他人承担违约责任。
3.2.2抵销
基本点1:
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其中主动债务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比如货币都是人民币,货物都是一级品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被动债权不必,因为这等于我对对方提前清偿。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
不可抵消:
A.不作为之债。
B.故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甲乙互殴
基本点2:
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1)法定抵销权的性质:
形成权--单方意思变动双方法律关系(民法特例权)追认,选择权,撤销
(2)行使方法:
单方依通知方式行使解除
(3)限制: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因为抵消根本目的是立即确定双方法律关系。
基本点3:
合意抵销
(1)双方债务品质、种类不必相同。
(2)双方订立抵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