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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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文档格式.docx

学院领导小组可根据系部教学工作考核结果,对每学年各系部下达的五个等级的比例作适当调整,但全院总比例不变。

三、考核办法与工作程序

第七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每年一次,以学年为统计时段(前一年7月1日——当年6月30日),考核时间为每年7-9月。

第八条考核应严格按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1、教师填写《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登记表》(附件5)、《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统计表》(附件6),并将考核表附全部材料复印件交至所在系部。

2、系部考核工作组对每位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各考核工作组根据积分排序、等级标准和等级比例,对教师进行考核并确定其等级。

考核结果以全系部教师业绩汇总表(附件7)形式,进行公示3天,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后上报学院考核工作办公室。

3、学院考核工作办公室对各考核工作组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对调整等级名单进行公示3天。

4、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由学院职能部门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九条教师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考核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考核工作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教师的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审议后的结果由考核工作办公室向当事人反馈。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学院每学年在全院范围内公布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A级(优秀)的教师名单,对授课质量高的教师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晋升高一级职称,最近三个学年中,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为C级(含C级)以上。

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近三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级,其余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为B级;

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2年为B级以上;

近五年内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三年为A级者,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近五年内累计两学年无考核结果的教师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晋升(挂职锻炼除外)。

第十二条在院级及以上各类针对教师开展的评先、评优项目中,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个学年为A级。

第十三条除不可抗拒原因或经学院批准的脱产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外,教授连续两个学年、副教授连续一个学年不为在校生授课(含课程教学和独立实践环节教学),不聘为教授、副教授。

第十四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D级和E级者,由系部与学院职能部门共同向其本人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连续两学年为E级者,暂停其授课资格,由系部提出相应的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的学习进修具体方案并加以落实,一年后经本人申请,系部和职能部门审核,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恢复其授课资格。

五、附则

第十六条其他职称系列转评教师系列人员,必须有近三个学年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外聘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教职工挂职锻炼一学期且参加本学年的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其挂职锻炼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每周10课时计算,教学质量评价以授课学期的评价结果参与本系部的排名确定D值,所获得的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级不作限制;

教职工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参加本学年的教师教学业绩考核。

第十八条教职工进修、女教师休产假等一学期且参加当学年的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的,其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价等方面的业绩按实际在岗学期计算,但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级不能评A级;

教职工进修、女教师休产假等半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参加当学年的教师教学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各系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系部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修订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自修订通过之日起重新颁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与等级标准

一、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分值

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等3个一级指标。

一级指标下共设9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考核单项分相加生成一级指标总分,三个一级指标总分相加生成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总分。

考核内容均为考核学年内项目。

1、教学工作量。

依据各考核项累计,最高不限。

无教学工作量者计0分。

2、教学效果。

3、教学改革与研究。

无教学改革与研究业绩点者计0分。

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与分值明细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计算方法

备注

(A)

1.1课程教学

按附件2《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和绩点折算规则》。

1.2独立实践环节

课程设计

课程实训

顶岗实习

毕业设计

警事训练

综合实训

1.3

其它

竞赛指导

培训课程

其它教学工作

(B)

2.1承担课程(含校内实验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评价

课程教学

B=500×

D(D值见附件3《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学效果绩点计算相关说明》)

校内实验实训教学

2.2

教学

工作

奖惩

教学事故

每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减500业绩点、一般教学事故减300业绩点、教学差错减200业绩点

优秀教师(含教书育人先进个人)

获奖学年给予加业绩点。

国家级加400业绩点,省级加200业绩点,院级加100业绩点

教学名师

国家级加500业绩点,省级加300业绩点,院级加100业绩点

教坛新秀

省级加100业绩点,院级加50业绩点

果(B)

2.2教学工作奖惩

教学技能竞赛获奖(如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竞赛;

课件教案等教学基本功类比赛获奖等)

国家级获奖:

一等奖500业绩点,二等奖300业绩点,三等奖200业绩点;

省级获奖:

一等奖300业绩点,二等奖200业绩点,三等奖100业绩点;

院级获奖:

一等奖100业绩点,二等奖50业绩点,三等奖30业绩点

2.3指导学生奖惩

指导学科竞赛(比赛)职业技能大赛

指导学科竞赛或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获奖学年给予加业绩点。

全国性比赛:

一等奖400业绩点,二等奖200业绩点,三等奖100业绩点;

省级比赛:

一等奖200业绩点,二等奖100业绩点,三等奖50业绩点;

院级比赛:

一等奖80业绩点,二等奖40业绩点,三等奖20业绩点

行业及协会等牵头举办的竞赛,获奖学年给予加业绩点。

国家级:

一等奖150业绩点,二等奖80业绩点,三等奖40业绩点;

省级:

一等奖100业绩点,二等奖50业绩点,三等奖30业绩点;

其他竞赛(比赛)业绩点见《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学效果绩点计算相关说明》

体育竞赛

指导体育竞赛获奖,获奖学年给予加业绩点。

国家级比赛:

一等奖(或个人第一名)400业绩点,二等奖(或个人第二名)200业绩点,三等奖(或个人第三名)100业绩点;

一等奖(或个人第一名)200业绩点,二等奖(或个人第二名)100业绩点,三等奖(或个人第三名)50业绩点;

一等奖(或个人第一名)80业绩点,二等奖(或个人第二名)40业绩点,三等奖(或个人第三名)20业绩点;

其他体育竞赛(比赛)业绩点见《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学效果绩点计算相关说明》

指导学生论文

指导优秀毕业论文省级获奖100业绩点/篇,院级获奖10业绩点/篇,抽查为不合格毕业论文则减相应业绩点数

指导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按学院期刊业绩点类标准一级刊物100业绩点,二级刊物50业绩点

(C)

3.1

教学

建设

专业建设

国家级专业(含国家示范建设专业等)建设团队:

600业绩点/学年

省级专业建设团队:

400业绩点/学年

院级重点专业及新专业建设团队:

200业绩点/学年

其他专业建设团队:

100业绩点/学年

课程建设

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团队:

500业绩点/年*课程门数

省级精品课程建设团队:

300业绩点/年*课程门数

院级重点课程建设团队:

100业绩点/年*课程门数

建设

教材建设

已出版国家级统编教材20业绩点/万字,省部级重点教材(含教指委改革与推广教材)15业绩点/万字,自编特色教材(含部分院校合编教材)10业绩点/万字;

已出版自编教学参考书5业绩点/万字;

国家级统编教材或省部级重点教材(含教指委改革与推广教材)主编另加100业绩点,副主编另加50业绩点;

已出版自编教材主编加50业绩点,副主编30业绩点

教学实训基地(实验室)建设

国家级重点实训基地(实验室):

500业绩点/年

省级重点实训基地(实验室):

300业绩点/年

院级重点实训基地(实验室):

200业绩点/年

其他校内实训基地:

综合实训(验)室100业绩点/年;

专业实训(验)室80业绩点/年;

基础实训(验)室60业绩点/年

其他校外实训基地:

150业绩点/年

3.2

改革和研究

教改项目

国家级教改项目:

一般项目计500业绩点,其中立项300业绩点,结题200业绩点。

重点项目按一般项目的1.5倍计。

省部级教改项目:

一般项目计300业绩点,其中立项200业绩点,结题100业绩点;

重点项目按一般项目的1.5倍计

厅局级教改项目:

一般项目计200业绩点,其中立项150业绩点,结题50业绩点;

重点项目按一般项目的1.2倍计

院级教改项目:

一般项目计100业绩点,其中立项80业绩点,

结题20业绩点;

公开发表的教学改革与研究论文

一级刊物400业绩点,二级刊物200业绩点,三级刊物100业

绩点(刊物级别以学院科研处相关规定为准)

3.3

奖励

教材奖

一等奖500业绩点,二等奖400业绩点,三等奖300业绩点

一等奖300业绩点,二等奖200业绩点,三等奖100业绩点

院级:

一等奖150业绩点,二等奖100业绩点,三等奖50业绩点

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1500业绩点,一等奖1000业绩点,二等奖800业绩点

特等奖800业绩点,一等奖500业绩点,二等奖300业绩点

一等奖200业绩点,二等奖150业绩点,三等奖80业绩点

教改研讨会获奖论文

国家级学会教改获奖论文:

一等奖100业绩点,二等奖80业绩点,三等奖50业绩点

省级学会教改获奖论文:

一等奖80业绩点,二等奖50业绩点,三等奖30业绩点

院级教改获奖论文:

一等奖30业绩点,二等奖20业绩点,

三等奖10业绩点

三、考核等级与标准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分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基本合格)和E级(不合格)五个等级。

各等级评价标准如下:

A级:

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教学工作量饱满,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未出现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

B级:

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要求,每学年主讲一门课程,未出现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

E级:

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有一个方面表现明显不足,或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较大的事件,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承担学院、系部(教学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1次,或出现一般教学事故2次,或者教学差错累计3次者。

C级和D级:

介于B级和E级标准之间。

附件2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和绩点折算规则

第一条教学工作量计算单位为学时。

根据课程的不同类型、不同性质赋以不同的系数值。

第二条工作量计算的依据是经学院核准的统计学年内的教学任务。

因特殊情况须临时增补的教学任务应由系部认可,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纳入本规定计算范围。

第三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计算公式为G=P×

S

G—指教学工作量;

P—指承担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教学、独立实践环节(含课程设计、课程实训、综合实训、警事训练等)等课时数,以及各类培训课时数。

教学工作任务包括:

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阅卷、补考等工作。

K—是指以上课程的课程系数。

理论课(含选修课)系数为1,外语听力课系数为0.7,多媒体播放课系数为0.5,警事训练自训系数为0.5,外训系数为0.2。

S—是指上课的学生系数。

理论课以自然班为单位,每个自然班系数为1;

合班及选修课按学生人数确定系数,20-50人的系数为1,51人以上每增加一个学生,系数增加0.01;

理论课分组上课,每组系数为0.7;

实验实训课学生人数15人以上系数为1,14人以下系数为0.7,8人以下系数为0.5。

第四条 

其它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毕业综合实践(毕业设计)指导按10学时/篇计算;

2、见习、顶岗实习带教:

本学期轮空带队到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的教师,其课时工作量按每周12课时计算(按实际到岗天数进行折算);

非轮空教师带队到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指导实训的,其课时工作量按每天4课时计算(按实际到岗天数计算)。

见习,顶岗实习工作任务包括:

准备、指导见习实习,督促检查,批改见习实习报告、总结;

考核等工作。

3.指导学生参加有关学科竞赛、职业技能竞赛或体育竞赛活动必须先报培训或训练方案经批准后可计算课时工作量,15人以上根据实际上课时数计算,14人以下的系数为0.7,8人以下的系数为0.5。

4、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共测试5个项目:

身高、体重、肺活量/握力、800米或1000米、立定跳远)按每自然班6课时/班计算;

5、第二课堂活动等其他教学工作量以相关主管部门核定为准,系数参照各类竞赛相关规定。

6、其他由教务处核准的教学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算办法。

第五条教学工作业绩点=教学工作量×

1.5

第六条本规则中的以上和以下包括本数

附件3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学效果绩点计算相关说明

一、承担课程的教学效果评价

承担课程(含校内实验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评价主要依据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取两学期测评成绩的平均值,确定教师在系部范围内的排名,确定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等级。

其中教学质量评价总分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且教学质量优秀的名额限定为任课教师的15%(任课教师包括校内所有任课教师),总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其他为良好。

获得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对应的D值为1.5;

教学质量良好的教师,对应D值为1;

教学质量不合格的教师,对应D值为0。

如学院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进行修改,对应D值依据新的办法执行。

二、指导学科竞赛(比赛)和职业技能大赛

学科与职业技能竞赛是检验大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的有效手段。

分政府职能部门或指定机构组织的竞赛、行业或协会牵头举办的竞赛以及其它部门举办的竞赛。

(一)政府职能部门或指定机构组织的竞赛

1、部分国际竞赛指美国大学生数学模型竞赛、大学生机械设计、美国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ACM)等;

2、国家级竞赛必须是由国家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指定机构组织的正式竞赛。

目前由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认定的全国性竞赛主要有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CCTV杯大学生英语演讲大赛、“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电子设计竞赛嵌入式专题赛、广告艺术设计大赛、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结构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英语竞赛、化学实验竞赛、电子商务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

3、省级竞赛必须是由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如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组织的各类竞赛。

目前有浙江省大学生“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程序设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结构设计竞赛、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财会信息化竞赛、电子商务竞赛、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等。

4、院级竞赛是指以学院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各类竞赛。

(二)行业或协会牵头举办的竞赛

行业或协会牵头举办的竞赛,级别分为国家级竞赛、省级竞赛和其他竞赛。

(三)有关部门或单位举办的专项竞赛(比赛),如属全国性竞赛(比赛)或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参照行业或协会牵头举办的竞赛省级标准计算业绩点;

如属全省性竞赛(比赛)或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参照院级竞赛标准计算业绩点。

(四)指导竞赛获奖的教师,学生获个人奖的,只计第一位指导教师的业绩点;

获团体奖并由2人以上指导教师完成的,由竞赛指导小组负责人或系部协商确定各指导教师的业绩点。

同一指导教师指导同一竞赛获不同级别奖项的,以最高奖计算业绩点。

三、体育竞赛

(一)体育竞赛级别

1、国家级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如全国大学生跆拳道锦标赛、全国无线电测向锦标赛、全国田径锦标赛等。

具体参赛项目参照每年的全国体育竞赛计划。

2、省级体育竞赛,是指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如浙江省大学生篮球赛、浙江省青少年无线电测向锦标赛、浙江省第三届大学生武术锦标赛、浙江省大学生乒乓球锦标赛、浙江省大学生田径运动会等。

具体参赛项目参照每年各省份的体育竞赛计划。

3、院级体育竞赛是指以学院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竞赛。

4、有关部门或单位举办的体育竞赛(比赛),如属全国性竞赛(比赛)或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参照行业或协会牵头举办的竞赛省级标准计算业绩点;

(二)体育竞赛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团体奖项和个人奖项,业绩点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奖计算业绩点;

体育竞赛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不同等级的奖项,业绩点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奖计算业绩点。

附件4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绩点计算相关说明

一、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和研究的级别

1、关于专业、教改、教材、课程、教学基地建设项目,国家级是指教育部立项发文的项目,省级是指省教育厅立项发文的项目,院级是指学院立项发文的项目。

2、关于实训基地(实验室)建设项目,国家级是指教育部或财政部立项发文的项目,省级是指省教育厅或财政厅立项发文的项目,院级是指学院发文的项目。

3、上述项目教育部相关司局立项发文的等同于省级项目,教育厅相关处室发文的项目等同于院级项目。

4、在研的教学研究项目不包括那些已到期、但尚未完成而延期的项目。

二、教学奖励的级别

1、教材奖是指由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发文的教材奖。

2、教材和教学工作奖中,若所设置奖励不分等级,则取二等奖得分作为计算的标准。

三、教学建设周期规定

(一)专业建设周期

从发文之日起,国家示范建设专业建设周期以示范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为准;

国家级特色专业5年;

省级特色专业4年;

院级3年;

新专业建设周期以招生年限计算,为期3年。

(二)课程建设周期

国家级精品课程5年,省级精品课程5年,部级精品课程3年,院级重点课程2年。

(三)实训基地(实验室)建设周期

国家级实训基地(实验室)3年,省级实训基地(实验室)2年,院级实训基地(实验室)1年。

(四)其他项目

其他项目按项目进行期限内当年度计算。

四、排名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论文、教材、教学奖励排名加权系数如下表。

加权系数乘总分即为相应名次合作者的分值。

不分排名的集体建设项目其成员排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贡献确定。

完成人数 

排位1

排位2

排位3

排位4

排位5

排位≥6

1

 

2

0.9

0.6

3

0.3

4

0.8

0.5

0.2

5

0.4

0.1

6人及以上

0.7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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