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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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
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注册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经营不同类别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其购置航空器(含空中作业专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应满足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
(五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符合作业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包括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
第九条申请人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三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
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申请人的申请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已批准筹建认可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如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
丧失筹建资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凭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筹建认可通知书,开展以下工作:
(一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
(二申办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企业标志;
(三申办有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
(四申办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五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六制订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
(七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八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或代理意向书;
(九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下列手册:
1.运营手册;
2.质量手册;
3.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
4.航空安全管理手册;
5.安全保卫方案;
6.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和手册。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申请办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三条筹建工作完毕,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
(三民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六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七相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复印件;
(八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九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十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一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十二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十三作业服务合同和作业服务价格表;
(十四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筹建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一许可证编号;
(二企业名称
(三企业地址
(四基地机场
(五企业类别
(六注册资本
(七购置航空器的自有资金额度
(八法定代表人
(九经营项目与范围
(十有效期限
(十一颁发日期
(十二许可机关印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十六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并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将执照复印件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按有关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终止和管理
第十七条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购置航空器的自有资金额、基地机场和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应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应当根据其原批准的经营许可范围,按本规定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后,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并交回原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在不具备条件从事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项目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注销该经营项目。
第二十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
如发生损毁、灭失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在相关媒体发布遗失公告后10日内,重新申请领取。
第二十一条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未申请变更的;
(三因经营不善破产、因故停业三年以上的,或者被终止法人资格的;
(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航空器损坏、消失等不可抗力导致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换发、注销等情况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并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规定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等造成损害。
第二十四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本规定和经批准的营运手册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采用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开展作业与服务;
(三公布作业服务价格表;
(四在规定的飞行空域内活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向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情况和统计数据;
(六在经营活动期间,保持对使用飞行区域办理地面第三者责任保险有效性;
(七保持购置航空器使用的自有资金符合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
(八按《合同法》的要求与被服务方签订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航空俱乐部除应履行上条所列义务外,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在城市市区、居民聚集区、重要工业生产和交通设施、人文古迹等地区上空开展各类飞行活动;
(二加强对参加航空俱乐部飞行活动的人员监督管理,保证其在飞行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的航空法规、条例和规则,确保飞行安全。
(三应与参加航空俱乐部飞行活动的人员就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达成书面协议;
(四未经监护人同意,航空俱乐部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参加航空俱乐部的飞行活动。
第二十六条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接受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第二十七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在为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活动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从事特殊通用航空任务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对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
检查时,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人。
对于需要整改的,被检查人应按相关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反馈。
第三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单位进行查处,并将该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经营许可决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发现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违法从事活动时,有权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筹建认可或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筹建认可通知书或经营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关申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擅自增加经营项目,或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要求换发,或者擅自涂改、出借、买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或者在经营活动中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不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开展经营活动时不按规定备案,或者从事特殊通用航空任务时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对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和飞行器(包括降落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航空俱乐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航总局2004年12月2日发布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133号令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附录一
本规定术语解释
城市消防使用直升机开展的城市高大建筑物的空中喷液灭火和人员救援等的飞行作业。
出租飞行系指由通用航空企业提供者提供飞机、机组、燃油和航空旅行所需的其它服务的飞行活动,使用者支付费用通常是以公里数或时间计费,再加上等候时间和机组等额外费用。
初级类航空器最大总重量不超过1225公斤的轻型飞机、旋翼航空器、滑翔机。
个人娱乐飞行系指拥有飞行驾驶执照的个人,为保持和提高飞行技术、体验飞行乐趣、展示飞机性能与飞行技艺,以普及航空知识和满足观众观赏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
公务飞行通用航空活动的一种方式,系指使用民用航空器按单一用户(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确定时间和始发地、目的地,为其商业、事务、行政等活动提供的无客票飞行服务。
通常使用30座(含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除外。
海上石油服务使用直升机担负海上石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后勤供应船平台与陆地之间的运输飞行。
其主要任务是运送上下班的职工、急救伤病员、运输急需的器材、设备及地质资料、在台风前运送人员紧急撤离、发生海难事故后进行搜索与援救,空中消防灭火等。
海洋监测国家海洋管理机构使用装有专用仪器的飞机、直升机对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海洋污染、使用情况进行空中巡逻监测和执法取证的作业飞行。
航空护林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和专用仪器设备并配备专业人员,在林区实施林火消防以保护森林资源的作业飞行。
它具有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等优点,是保护森林资源的强有力的措施。
主要作业项目有巡护飞行、索降灭火、机降灭火、喷液灭火、吊桶灭火等。
航空俱乐部(飞行俱乐部,系指以小型或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飞行器、航空运动器材和起降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私用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及个人娱乐飞行等项服务的经营单位。
航空喷洒(撒利用航空器和其安装的喷洒(撒设备或装置,将液体或固体干物料,按特定技术要求从空中向地面或地面上的植物喷雾和撒播的飞行作业过程。
主要用于农林牧业生产过程中,具体作业项目有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等。
航空器代管业务是指通用航空企业按照民航总局第120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中的有关要求向航空器所有权人提供的管理及航空专业服务。
航空摄影使用航空器作运载工具,通过搭载航空摄影仪、多光谱扫描仪、成像光谱仪和微波仪器(微波辐射计、散射计、合成孔径侧视雷达等传感器对地观测,获取地球地表反射、辐射以及散射电磁波特性信息的方法。
根据使用目的、技术要求以及应用领域的不同,可以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资源调查等方面。
航空探矿航空地球物理勘探的简称,是使用装有专用探测仪器的飞机或直升机,通过从空中测量地球各种物理场(磁场、电磁场、重力场、放射性场等的变化,了解地下地质情况和矿藏分布状况的飞行作业。
航空运动表演飞行系指使用航空器,遵照运动规则,有国家航空运动管理机构组织的,以展示飞机性能、飞行技艺,以普及航空知识和满足观众观赏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
航空运动竞赛飞行系指使用航空器,遵照运动规则,由国家航空运动管理机构组织的,以检验、交流飞行技能为目的而开展的竞赛飞行活动。
航空运动训练飞行系指使用航空器,以提高竞技飞行技能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
科学实验使用航空器为开展的各种科学实验提供空中环境的飞行活动。
空中广告以航空器为载体在空中开展的广告宣传飞行活动。
具体作业项目:
机(艇身广告、飞机拖曳广告、空中喷烟广告等。
空中拍照在航空器(飞机、直升机、飞艇等上使用摄影机、摄像机、照相机等,为影视制作、新闻报道、比赛转播拍摄空中影像资料的飞行活动。
空中巡查按预先设计的区域和时间范围,使用装有专用仪器的飞机、直升机对被监测目标进行空中巡逻观察的作业飞行。
具体作业项目有道路、铁路、输电线路、运输管道等的空中巡查与监测。
空中游览指游客搭乘航空器(飞机、直升机、飞艇、气球在特定地域上空进行观赏、游乐的飞行活动。
陆上石油服务在高原、高寒、山地、沙漠等人烟稀少、交通不便的地区从事勘探开发石油工作时,借助于直升机(或必要的小型固定翼飞机的独特功能,担负空中吊装与运输服务的飞行。
气象探测使用航空器对大气物理、大气化学和气象现象进行探察、测量的飞行作业。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载人气球、载人飞艇等。
人工降水是在云中降水条件不足情况下,用飞机向云层中喷撒催化剂,促进降水的一种方法。
它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天空中须有旺盛的浓积云系或有深厚层状云系;
二是有催化剂的凝聚作用。
常用的催化剂有干冰、盐粉、碘化银、尿素等。
人工降水就是依靠催化剂的凝
聚核作用,加大云中水滴直径,在云层气流发生强烈对流作用下,迅速形成雨或雪。
用于人工降水作业的飞机,应有良好的高空飞行性能,实用升限应达到4000米以上,须有气象雷达和供氧设备。
还包括飞机融冰化雪,即利用飞机向地面山坡覆盖的冰雪喷撒吸热物质,提高冰雪温度,促使冰雪融化的方法。
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指使用航空器,以掌握飞行驾驶技术,获得飞行驾驶执照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
包括以正常教学为目的的任何飞行,教官带飞和学员在教官的指导下单飞,但不包括熟练飞行。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单一用户(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与通用航空企业签订包机合同,包租通用航空飞机和直升机为其出行提供的飞行服务。
通用航空企业系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为其他企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通用航空和空中作业等飞行服务的经营组织。
医疗救护使用装有专用医疗救护设备的飞机或直升机,为抢救患者生命和紧急施救进行的飞行服务。
渔业飞行渔政管理机构使用装有专用仪器的飞机、直升机对渔业资源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空中巡逻、监测的作业飞行。
直升机外载荷飞行以直升机为起吊平台进行的吊装、吊运等飞行作业。
包括:
直升机输电线路基础施工、直升机组装铁塔和施放导引绳、直升机输电线路带电维修等项目。
直升机引航作业使用直升机在外籍轮船和港口之间运送引航员的飞行作业。
附录二
各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
对购置航空器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的最低要求
单位:
万元
通用航空经营项目
购置航空器使用
的自有资金额度
具有公务飞行、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
5000
具有其它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
2000
具有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
1000
具有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
500
具有经营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私用驾驶执照培训项目的航空俱乐部
100
其它经营项目的航空俱乐部
50
附录三
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
民航__地区管理局
单位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活动项目
服务客户名称
服务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预计作业飞行小时
作业基地机场
机型
机号
作业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合同订立情况
保险情况
备注:
兹保证上述所填各项信息属实,并对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承担一切责任。
备案表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备案单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