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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市场交易活跃,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成都市五城区土地范围仍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划分不变。

三、成都市五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做适当调整,经测算后确定为:

二环以内:

578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

5080元/平方米

三环以外:

4730元/平方米

四、此标准自2008年4月20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青岛市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规划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105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规划局

各地税分局、各地税局,各市区财政局、规划局、房屋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的税款征收问题

  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原由地税部门委托房地产交易部门代征的,继续按现行体制代征;

原未建立委托代征关系的,可以建立委托代征关系,也可以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

  二、我市普通住房标准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24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即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提供。

  三、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或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其购买住房的时间自个人购买住房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算起。

  四、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要求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各级地税、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国土资源和房产、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联系,建立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交流制度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换房地产管理相关信息。

  

(一)市规划部门将2005年5月31日前已批准的市内四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小区(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和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

各区市规划部门将各区市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小区(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税局、财政局和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

  2005年6月1日后批准的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住宅小区(项目)清单,由两级规划部门于每月10日前按上述渠道提供给地税局、财政局和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

  

(二)2005年6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转让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各区市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终了前,将权属登记的房屋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房屋用途等信息提供给同级地税、财政部门。

  (三)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中发现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五、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个人转让住房原值难以确定、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计税收入额×

核定征收率

  (三)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首次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

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具体征管办法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

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不得减免契税。

  七、本次政策调整是国务院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稳定住房价格系列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和房产、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将上级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广东惠州市:

建筑面积144平米以下,每平米单价在3000元以下(含3000)的为普通住宅.

常州除了经济适用房都是非普通标准住宅。

北京市普通住宅的标准

2008年11月24日起北京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

来源:

北京日报 

日期:

2008-11-23

大部分住房可以享受契税优惠,可享优惠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三环内215万元/套、三环至四环之间175万元/套、四环至五环之间165万元/套、五环以外100万元/套

  可享受契税优惠的“普通住房”标准要调整了,11月22日从市建委获悉,本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即将公布,按照新的标准,大部分市民购买住房都能够享受优惠政策了。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透露,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购房,市建委即将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

新政策将本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

三环以内总价人民币215万元/套、三环至四环之间175万元/套、四环至五环之间165万元/套、五环以外100万元/套。

  根据有关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可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即1.5%。

市建委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今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

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

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域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据了解,目前本市执行的是按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确定“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一到十级的土地级别,交易价格也分为六个等级,但由于大部分市民对土地级别不甚了解,而且标准自2006年后未作调整,早已明显低于实际交易价格,以至于很多市民没有享受到契税1.5%的优惠。

新的标准简单易懂,按照目前的市场交易价格,本市14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大多数都能够享受到优惠了。

  据悉,自11月24日起,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时就要按新的交易价格标准执行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的减免优惠。

(刘扬)

原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23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5]528号)文件精神,市建委近日下发了《关于公布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京建住[2006]267号)文件,公布了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现就涉及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6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中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照京建住[2006]267号文件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今后我市每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中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均按市建委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局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

关于公布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京建住[2006]2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居民住房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2006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不变,即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见附件,七至十级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六级执行。

本期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依据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2005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预售登记备案数据确定。

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

平均交易价格

土地级别 

平均交易价格(元/建筑平方米)

一级 

11454

二级 

10592

三级 

9289

四级 

7749

五级 

6047

六、七、八、九、十级 

4828

河南省新乡市就是规定了面积在144平方为界限。

山东省

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鲁建房字[2005]2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地税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上海普通住宅

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内环线以内套总价245万元/套、内环线和外环线之间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98万元/套以下

济南用的标准好像是按140平方区分的

辽宁省普通住宅标准

普通住宅标准:

容积率:

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

120平方米以下,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价:

1.2倍以下。

黑龙江省对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

  黑龙江省财政厅在“黑财农村[2006]11号”文件中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我省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政策的通知”。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精神,普通住房税率享受优惠政策为1.5%,“非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3%。

  通知对普通住房标准须做了界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含140平方米);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含1.4倍)。

不属于普通住房即为非普通住房。

福建龙岩的标准是:

140(含)平米以下,容积率也是1.0以上,其他价格方面的不是很清楚

根据最新调整,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的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8500元以下(含8500元);

其他城区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7000元以下(含7000元);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

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两个条件的,都是普通住宅。

福建厦门的标准是: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日前公布了2009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计算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宅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厦门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这三种类型的商品住房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2008年实际成交价格在9600元每平方米计算,从今年(2009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标准调整为13824元每平方米。

西安普通住宅标准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市房发[2005]109号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建办住房函[2005]26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精神,稳定西安市住房价格,经市政府批准,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确认,现将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予以公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从2005年6月1日起,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住房,交易过户时按房价款的1.5%缴纳契税;

从领取房产证之日起超过2年的,交易过户时免征营业税: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制定,每年公布一次。

在该价格未公布以前,暂以2004年西安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准。

  2004年西安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2980元/平方米,按照规定,交易价格在4290元/平方米(2980×

1.44)以下,并满足其他两个条件的住房,可享受优惠政策。

非住房及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住房,不享受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天津市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发[2006]3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低于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的,低于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平方米);

  4、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二、个人购买符合上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

  三、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非住房、别墅的,按照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

  四、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按1%征收契税。

经济适用房认定标准,按照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13号)(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取消对个人购买限额内的自用普通住房交纳契税实行财政贴费政策。

  五、根据普通住房标准确定的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以及房地产企业销售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六、上述调整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七、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政[1999]9号)、《关于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交纳契税实行财政贴费的通知》(津财[2002]15号),以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一条第三款中关于普通住房平均价格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市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北海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我市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3、实际成交单价在3630元/平方米以下

二、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三、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证明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馆开具

四、上述政策执行时间从2008年11月1日起,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上海市调整了明确自2012年3月1日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实际成交价格:

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33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20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160万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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