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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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矿山、冶金、石油天然气、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邀请预案涉及的旗县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危险化学品企业还应当邀请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有关人员参加评审,保证公安消防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与企业应急预案对接。
评审专家人数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确定,大型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以下不得少于3人。
应急预案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参加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由旗县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盟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进入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相应级别的盟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评审(或论证)应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方面进行评审(或论证),并形成书面纪要。
评审纪要应包括应急预案名称、编制单位、评审地点及时间、参会单位及人员、简要评审经过,各位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等内容。
论证纪要应包括应急预案名称、编制单位、论证地点及时间、参会单位及人员、简要论证经过,专家组论证意见等内容。
第十九条 编制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或论证)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或论证)。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由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进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煤矿、非煤矿山企业;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
(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行业、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
(四)建筑施工单位(含房屋、市政、水利、铁路、公路、消防工程)及其施工项目;
(五)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及其勘探作业项目;
(六)客运交通和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生产经营单位;
(七)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四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
(一)中央驻自治区企业分公司;
(二)自治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跨盟市企业;
(四)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大型生产经营单位;
(五)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工程施工项目。
自治区非安监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报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备案,并在备案登记后抄送所在地盟市安监局。
第二十五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所在盟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一)中央驻自治区企业分公司的子公司;
(二)自治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分公司;
(三)跨旗县企业;
(四)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中型以下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盟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专家对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3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备案应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专家本人签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申请备案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单独成册,规范统一,装订整齐。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应急预案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的具体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出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通知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被出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补齐有关备案材料后,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出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应急预案备案的有效期自生产经营单位公布之日起期限为3年,预案要根据本单位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随时修订,期满前45天应提出备案续期申请,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新的备案资料,并提交上一个备案期内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报告。
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再提供相应预案。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准予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石油天然气等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建立培训档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所监管单位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予以指导。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评估演练效果,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
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
第三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演练和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报备程序和要求重新备案。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改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申请、受理、审签、登记的表格规范及备案编号方法见附件1-12。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通知书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审签表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8.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9.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10.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说明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通知书
应急预案受字〔〕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于年月 日予以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部门备案,一份交应急预案备案申请单位。
附件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不予受理通知书
应急预案不受字〔〕号
经审查,以下材料,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一、
二、
三、
四、
年 月 日
附件3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应急预案补正字〔〕号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审核,请你单位补正以下材料:
以上材料,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后10日内报我单位。
特此告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
附件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审签表
备案申请单位:
综合预案名称:
专项预案名称:
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领导意见:
年月日
附件5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你单位上报的: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备案。
(盖章)
年月日
注:
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和流水序号组成,详见附件12;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部门备案,一份交应急预案备案申请单位。
附件6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联系人
电子信箱
资产总额
万元
行业类型
从业人数
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编制的:
等预案报上,请予备案。
(单位公章)
附件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形式审查表
评审
项目
审查内容及要求
审查
意见
封面
1.应急预案版本号、应急预案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发布日期等内容。
批准页
1.对应急预案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2.发布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1.页码标注准确(预案简单时目录可省略)。
2.层次清晰,编号和标题编排合理。
正文
1.文字通顺、语言精炼、通俗易懂。
2.结构层次清晰,内容格式规范。
3.图表、文字清楚,编排合理(名称、顺序、大小等)。
4.无错别字,同类文字的字体、字号统一。
附件
1.附件项目齐全,编排有序合理。
2.多个附件应标明附件的对应序号。
3.需要时,附件可以独立装订。
编制
过程
1.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2.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
3.针对危险源和事故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客观评价本单位应急能力,掌握可利用的社会应急资源情况。
5.制定相关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预案体系。
6.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对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记录。
7.必要时与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8.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
9.重新修订后评审的,一并注明。
附件8
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
意见
专家
签名
总则
编制目的
目的明确,简明扼要。
编制依据
1.引用的法规标准合法有效。
2.明确相衔接的上级预案,不得越级引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
体系*
1.能够清晰表述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组成和衔接关系(推荐使用图表)。
2.能够覆盖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应急工作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2.结合本单位应急工作实际。
适用范围*
范围明确,适用的事故类型和响应级别合理。
险性
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1.明确有关设施、装置、设备以及重要目标场所的布局等情况。
2.需要各方应急力量(包括外部应急力量)事先熟悉的有关基本情况和内容。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
1.能够客观分析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程度。
2.能够客观分析可能引发事故的诱因、影响范围及后果。
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组织
体系
1.能够清晰描述本单位的应急组织体系(推荐使用图表)。
2.明确应急组织成员日常及应急状态下的工作职责。
指挥机构及职责
1.清晰表述本单位应急指挥体系。
2.应急指挥部门职责明确。
3.各应急救援小组设置合理,应急工作明确。
预防
与
预警
危险源
管理
1.明确技术性预防和管理措施。
2.明确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预警行动
1.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方式、内容和流程。
2.预警级别与采取的预警措施科学合理。
信息报告与处置*
1.明确本单位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
2.明确本单位内部信息报告的方式、要求与处置流程。
3.明确事故信息上报的部门、通信方式和内容时限。
4.明确向事故相关单位通告、报警的方式和内容。
5.明确向有关单位发出请求支援的方式和内容。
6.明确与外界新闻舆论信息沟通的责任人以及具体方式。
应急
响应
响应分级*
1.分级清晰,且与上级应急预案响应分级衔接。
2.能够体现事故紧急和危害程度。
3.明确紧急情况下应急响应决策的原则。
响应程序*
1.立足于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
2.明确救援过程中各专项应急功能的实施程序。
3.明确扩大应急的基本条件及原则。
4.能够辅以图表直观表述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结束
1.明确应急救援行动结束的条件和相关后续事宜。
2.明确发布应急终止命令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3.明确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负责工作总结部门。
后期处置
1.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