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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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协定规定了具体项目的采购方式。

项目中的具体合同及其与贷款协定的规定相一致的采购方式,由本指南第1.16段中提及的采购计划确定。

指南的适用性

1.5本指南所概述的程序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世行贷款资助的所有货物和工程合同。

对于不由世行贷款资助的货物和工程合同的采购,借款人可采用其他采购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使世行相信其所采用的程序有助于借款人履行其义务,从而使项目得以认真而有效地实施,并使世行相信其所采购的货物和工程:

(1)在质量上符合要求,并能与项目的其他部分配套;

(2)能及时交货或完工;

以及

(3)价格不会对项目的经济性和财务的可行性造成不利影响。

合格性

1.6为了鼓励竞争,世行允许所有国家的公司和个人为世行贷款项目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

任何有关参与的条件仅限于那些保证公司有能力履行合同的基本条件。

1.7对于任何全部或部分由世行贷款资助的合同,世行不允许借款人以任何与成功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源无关的理由拒绝对公司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也不允许借款人以这类理由判定任何投标人无资格投标。

因此,借款人应该谨慎地审查投标人的技术和财务资格,保证其具有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1.8对上述例外的有:

(a)一个国家的公司或在一个国家制造的货物,如果属于下列情况,则可以被排除在外:

(i)根据法律或官方规定,借款国禁止与该国有商业往来,但提前是要使世行满意地认为该排除不会妨碍在采购所需货物或工程时的有效竞争;

(ii)为响应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做出的决议,借款国禁止从该国进口任何货物或对该国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任何付款。

如果为响应该项决议,借款国禁止对某一家公司付款或对某种货物付款,那么该公司也可以排除在外。

(b)凡是由借款人聘请为项目的准备或实施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均无资格随后为同一项目提供与该公司为准备或实施该项目所提供的咨询服务有关的或直接为该项咨询服务提供相关的货物、工程或咨询服务。

本规定不适用于在交钥匙合同或设计和施工合同项下共同履行承包商义务的各种公司(咨询公司、承包商或供货商)。

()借款国政府所拥有的企业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参加投标:

(i)这些企业在法律上和财务上是独立的,(ii)按照商业法则运作,(iii)独立于借款人和子借款人。

(d)根据本指南1.14段(d)款规定,凡被世行宣布为不合格

公司的,在世行确定的期限内不得被授于世行资助的合同。

提前签订合同与追溯贷款

1.9借款人可能希望在相关的世行贷款协定签订前就进行初期的采购活动。

这时使用的采购程序,包括刊登广告,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以便使最终签订的合同能为世行所资助,并且世行应对借款人所使用的程序进行审查。

从事该提前签订合同活动的借款人自己承担有关风险,而且世行对程序、文件或授标建议做出的任何同意并不意味着世行承诺对该项目提供贷款。

如果合同已经签订,世行偿还支付的任何在贷款协定签字前由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的款项,称为追溯贷款,并且只能在贷款协定规定的限额内提供。

联营体

1.10任何公司可以独立地投标,或者与国内和/或国外公司组成联营体投标,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但世行不接受作为一种投标条件,强制性地要求以联营体或其他的公司间联合体的形式进行投标。

世行审查

1.11世行审查借款人的采购程序、文件、评标、授标建议以及合同,以确保采购过程是按照双方同意的程序进行的。

对这些审查程序的描述见附录一。

世行批准的采购计划应规定这些审查程序对全部或部分由世行贷款资助的货物和工程的不同类别的适用程度。

错误采购

1.12世行不支付未按贷款协定中所同意的条款以及在采购计划中进一步明确的程序所采购的货物和工程所发生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世行将宣布其为错误采购,而且世行的政策要求注销分配给发生错误采购的货物和工程的贷款额。

此外,世行还可能采取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即使合同已经获得世行的“不反对”意见并已签订,如果“不反对”意见是在借款人提供不完整、不准确和误导性信息情况下做出的,或者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未经世行批准而被修改,世行仍可以宣布其为错误采购。

对世行的提法

1.13如果借款人希望在采购文件中提到世行,应使用以下措词:

“(借款人名称)已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获得(或在有些情况下‘已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申请’)一笔相当于美元的[贷款]用于支付(项目名称)的费用,并计划将部分[贷款]资金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合格支出。

只同(借款人名称或指定的名称)提出申请,经世行批准,并且各方面都符合[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世行才会付款。

[贷款]协定禁止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于对某些个人或实体,或者对任何货物进口的任何付款,而这些付款或进口,就世行所知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做出的决议所禁止的。

除(借款人名称)之外,任何一方都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取得任何权利或对[贷款]资金提出任何要求。

欺诈和腐败

1.14世行的政策是要求借款人(包括世行贷款的受益人)以及世行资助合同项下的投标人、供货商、承包商在采购过程中和履行这些合同时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在执行这项政策时,世行将:

(a)为本款的目的确定以下术语:

(i)“腐败活动”意指直接地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收受或要求任何有价财物来影响公务人员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ii)“欺诈活动”意指通过歪曲或隐瞒事实来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履行;

(iii)“串通活动”意指两个或多个投标人之间的计划或安排,在借款人知道或不知道的情况下,以谋划使投标价设定在人为制造的、非竞争的水平上;

(iv)“施加压力”意指直接地或间接地损害某些人的人身或财产,以影响其参与采购过程或影响合同履行。

(b)拒绝该授标建议,如果世行确定被推荐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在为该合同的竟争中直接或通过代理参与了腐败、欺诈、串通或施加压力的活动。

(c)注销已分配给某个合同的贷款额,如果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借款人的代表或贷款受益人的代表在采购或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从事腐败、欺诈、串通或施加压力的活动,而借款人又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令世行满意的行动来进行补救。

(d)处罚公司或个人,包括宣布无限期地、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资格被授予世行资助的合同,如果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公司直接或通过某代理在竟争或在履行世行资助的合同过程中从事腐败、欺诈、串通或施加压力的活动。

(e)有权要求在招标文件和世行资助的合同中包含一个条款,要求投标人、供货商和承包商允许世行检查其与投标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账户、记录和其他文件,并由世行指定的审计师对其进行审计。

1.15经世行特别同意,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世行贷款资助的大额合同的投标书中承诺,在竞争及履行合同时遵从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国家反腐败反欺诈(包括行贿受贿)的法律。

如果世行感到满意,可按借款人的要求,接受引入这样的承诺。

采购计划

1.16作为项目准备工作的一部分,借款人应该编制并在贷款谈判前向世行提交采购计划供世行批准。

世行能接受的采购计划包括:

(a)至少在项目开始的18个月内为实施项目所需要货物、工程和/或服务的合同;

(b)所建议的这些合同的采购方法,而这些采购方法是贷款协定所允许的;

(c)与之有关的世行审查程序。

在项目实施期间,借款人应该每年或在需要时更新采购计划。

借款人应按世行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实施。

二、国际竞争性招标

(一)总则

概述

2.1正如本指南所述,国际竞争性招标(简称ICB)的目的在于将借款人的要求及时地、充分地通知给所有合格的、潜在的投标人,并为他们提供对所需货物和工程进行投标的平等机会。

合同的类型和规模

2.2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说明将要签订的合同的类型,并包括与之相适应的所建议的合同条款。

最常见的合同类型所采用的付款方式以总价、单价、可报销费用加酬金为基础或这些方式的结合。

可报销费用合同只在特例情况下才能被世行接受,例如高风险条件或成本无法事先准确确定。

这类合同应包括适当的激励条款以控制成本。

2.3单个合同的规模和范围取决于项目的大小、性质和地点。

对于需要多种不同货物和工程的项目,通常是为不同的设备和设施的供货和/或安装以及工程分别签订不同的合同。

2.4如果一个项目需要类似的但又是独立分开的设备或工程,邀请投标时可提供几种可供选择的合同方案,从而使大、小公司均有投标兴趣。

可以允许它们根据自己的选择对单个的合同(品目)进行投标或对一组类似的合同(包)进行投标。

所有单项投标和组合投标应在同一投标截止期前收到,并同时开标和评标以确定对借款人提供最低评估标成本的单项投标或组合投标。

2.5在有些情况下,世行可接受或要求采用交钥匙合同,即把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备的供货和安装以及建造一个完整的工厂或工程,都包括在一个合同之内。

另一种选择是,借款人仍可对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负责,但对包括项目组成部分所需的全部货物和工程在内的供应和安装的单一责任制合同邀请投标。

设计和施工以及管理承包合同在适当情况下也是可以接受的。

两步法招标

2.6对交钥匙合同或大型复杂的设施或特殊性质的工程,或复杂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事先准备好完整的技术规格是不符合需要或不现实的。

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两步法招标程序,即首先邀请提交根据概念设计或性能规格编制的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

第二步,在对技术和商务进行澄清与调整的基础上,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并邀请提交最终的技术建议书和带报价的投标书。

通知和广告

2.7在竞争性招标中,及时通告投标机会是很重要的。

对于那些包含国际竞争性招标(ICB)的项目,借款人应准备并向世行提交一份总采购通告草稿,世行将安排该通告在线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UNDBonline)和发展门户网(dgMarket)上。

通告的信息应包括:

借款人(或预期的借款人)、贷款金额和用途、国际竞争性招标(ICB)采购的范围以及借款人方面负责采购的机构名称、电话(或传真)号码和地址以及刊登具体采购通告的网址。

如果已知,还应注明可得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预计日期。

根据具体情况所确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得早于刊登总采购通告之日发放。

2.8作为具体采购通告的资格预审邀请或投标邀请(视具体情况而定)应至少刊登在借款国国内全国发行的一份报纸上(或刊登在官方公报上,或可以免费进入的电子门户网站上)。

该类邀请还应在线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和发展门户网上。

通告应留出足够的时间使潜在的投标人能够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准备和提交反馈意见。

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2.9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工程,或准备详细投标文件的高成本可能会妨碍竞争的情况下,诸如为用户专门设计的设备、工业成套设备、专业化服务、某些复杂的信息和技术以及交钥匙合同、设计和建造合同,或管理承包合同等,资格预审通常是必要的。

这还保证了招标邀请只发给那些有足够能力和资源的投标人。

资格预审应完全以潜在投标人具有令人满意地履行具体合同所需要的能力和资源为基础,应考虑它们的:

(a)经验和过去履行类似合同的情况:

(b)人员、设备、施工或制造设施方面的能力;

及(c)财务状况。

2.10邀请对具体合同或几组类似合同的投标进行资格预审,应该按照上述第2.7段和第2.8段的规定刊登广告和进行通知。

合同的范围和对资格要求的明确规定应发给那些对邀请通告做出反应的投标人。

所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申请者均应允许参加投标。

借款人应将资格预审的结果通知所有申请者。

资格预审一经完成,招标文件就应提供给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对在一段时间内要授予的几组合同的资格预审,可根据投标人的资源情况对授予任一投标人的合同数量或总金额确定一个限额。

在这种情况下,应定期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名单进行更新。

在授于合同时应对资格预审时提交的信息再加以核实,予以确认。

如判定某投标人不再具有满意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资源时,可拒绝向其授予合同。

(二)招标文件

总则

2.11招标文件应向潜在投标人提供他们在准备有关货物和工程投标文件时所必需的所有信息。

虽然招标文件的详细程度和复杂程度将随投标包和合同的大小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它们一般都应包括:

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书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技术规格和图纸、有关的技术参数(包括地质和环境资料)、货物清单或工程量清单、交货时间或完工时间表、必要的附件,比如各种保证金的格式。

评标和选择最低评标价投标的基础应该在投标人须知和/或技术规格中明确说明。

如对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则费用应当合理,应只反应它们的印刷和递交给潜在投标人的成本,并且收费不能过高,以免影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

借款人可以使用电子系统发布招标文件,但前提是世行要对借款人的电子系统的适当性满意。

如果招标文件通过电子系统发布,那么,该电子系统应有安全保障措施,以避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且不应限制投标人进入该系统获得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关键组成部分将在下面几段中给予说明。

2.12借款人应使用世行发布的适当的标准招标文件(简称SBD)。

世行可接受为适应项目具体情况而做的、必要的最小改动。

任何此类改动只能放在投标资料表或合同资料表中,或放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而不得对世行标准招标文件(SBD)中的标准文字进行修改。

如果世行还没有发布相关的标准招标文件(SBD),那么,借款人应使用世行可接受的其他在国际上公认的标准合同条件和合同格式。

投标有效性和投标保证金

2.13投标人应按要求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效的投标书,以使借款人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对投标的比较和评价、同世行一起审查授标建议(如果采购计划要求的话),并获得一切必要的批准以便能在该期限内授予合同。

2.14借款人可以选择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如果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该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和格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的4周内保持有效,以使借款人在需要索取保证金时,有合理的时间采取行动。

在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合同之后,应及时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如果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签署一项声明,声明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履约保证金,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将被暂停一段时间,从而不得参与借款人有关的任何合同的投标。

语言

2.15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以及投标书的编写应使用借款人选择的下述三种语言中的一种:

英语、法语、西班牙语。

与中标的投标人所签订的合同,应使用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语言。

该语言应作为主导借款人和中标的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语言。

除了使用英语、法语、西班牙语外,借款人还可以选择采用本国语言(或者借款国全国性商业活动所采用的语言)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如果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采用两种语言编写,应允许投标人使用其中的一种提交他们的投标书。

这时,与中标的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应该使用投标书的语言签订。

该语言还应该作为主导借款人和中标的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语言。

如果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之外的语言签订合同,而且该合同需要世行事前审查,借款人应该使用编写招标文件时所使用的国际通用语言翻译该合同文件,并提交给世行审查。

不应该要求或允许投标人使用两种语言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的澄清

2.16招标文件的措词应允许和鼓励国际竞争,并且应清楚准确地阐述需要开展的工作、工作的地点、需要提供地货物、交货或安装的地点、交货或完工的时间表、最低性能要求、质量保证和维修要求以及其他任何有关的条款和条件。

另外,在适当的情况下,招标文件还应规定用于判定所提交的货物或所完成的工程是否和技术规格相一致所需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图纸应与技术规格的文字内容相一致,并应规定两者之间的优先顺序。

2.17除价格因素外,招标文件应规定评标时将考虑的全部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进行评价。

如果允许采用替代的设计方案、材料、完成时间和付款条件等进行投标,那么,应对接受它们的条件和对它们进行评价的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

2.18应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提供相同的信息,并应确保他们有同等的机会及时获得额外的信息,借款人应为潜在的投标人合理地进入项目现场进行踏勘提供方便。

对于工程或者复杂的供货合同,尤其是那些需要更新现有工程或设备的合同,可以安排召开标前会,使潜在的投标人可会见借款人的代表(西对面或在网上)以寻求澄清。

标前会的纪要应送给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并抄送世行一份(使用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的方式)。

任何额外的信息、澄清、误差的纠正或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都应在投标截止期前足够的时间内发送给每一个原招标文件的接受人,以便投标人能够采取适当的行动。

如有必要,投标截止期应延长。

对于需要世行事前审查的合同,世行应该收到上述文件的复印件(用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并经商讨获得不反对意见。

标准

2.19在确保所采购货物和/或工程的关键性能或其他要求在情况下,招标文件所引用的标准和技术规格应促进最广泛的可能的竞争。

借款人应尽最大可能规定国际上认可的标准,比如国际标准组织所发布的那些标准,设备或材料或工艺应该符合这些标准。

如果没有这些国际标准或者这些标准不适用,那么,可以规定使用本国的标准。

在任何情况下,招标文件都应说明符合其他标准的设备、材料或工艺,只要保证至少实质上相同,也是可以接受的。

品牌的使用

2.20技术规格应以相关的特性和/或性能能要求为依据。

应避免引用品牌名称、产品目录号或类似分类。

如果必须引用具体制造商的品牌或产品目录号以澄清在其他方面不完整的技术规格,那么,在该引用后面应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技术规格应允许接受特征相似的和提供的性能至少与规定的指标在实质上相同的货物。

报价

2.21货物招标应邀请对所有在境外制造的货物报运费及保险费付至(目的地)价(CIP),包括那些以前已经事先进口的货物,而对借款人国内制造的或组装的货物,应邀请报出厂价(EXW)(工厂交货或货架交货价)加上运至目的地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

应允许投标人从任何合格来源安排海上运输和其他运输以及相关的保险。

如果要求投标人承担安装、调试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如“供货与安装”合同,还应要求投标人对这服务另外提出报价。

2.22在交钥匙合同中,应要求投标人报现场安装完毕的价格,包括设备供应、海上和内陆运输及保险、安装和调试,以及相关的土建工程和合同范围内包括的所有其他服务,如设计、维修、运营等的全部成本。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交钥匙价格应该包括全部关税、税收和其他税费。

2.23应邀请工程合同的投标人报完成工程的单价或总价,且该价格应包括所有的关税、税收和其他税费。

应允许投标人从任何合格的来源获得所有投入物(非熟练工人除外),以使其能够提供最具竟争力的投标。

价格调整

2.24招标文件应说明(?

)投标价是固定的,或者(ii)价格将进行调整以反映合同主要成本组成部分的任何变化(向上或向下),比如劳动力、设备、材料和燃料。

对于交货或完工期在18个月以内的简单合同,价格调整条款通常没有必要,但对展期后超过18个月的合同应包含该条款。

但是,按照正常的商业惯例,对某些种类的设备可获得固定价格而不管交货期的长短,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价格调整条款。

2.25价格可采用事先规定的公式进行调整,就是把总价分解成若干部分,然后按照为每个部分规定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或者,作为另一种选择,也可以根据供货商或承包商提供的票据证明(包括实际发票)进行调整。

用公式法要比用票据法更为可取。

拟采用的调价方法、公式(如果适用的话)和调价的基准日期都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如果付款货币不同于投入物的来源和相应指数的来源,公式中应该采用校正系数以避免不正确的调整。

运输和保险

2.26招标文件应允许供货商和承包商从任何合格的来源安排运输和保险。

招标文件应说明投标人要提供的保险种类和条件。

运输保险的赔偿应至少为合同金额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支付,以便即时替换遗失或损坏的货物。

对于工程,通用应规定承包商投保一切险。

对于多个承包商在同一现场的大型项目,可以由借款人负责办理综合保险或全项目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通过竞争取得该项保险。

2.27作为例外,如果借款人希望把进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留给本国公司或其他指定来源,除了要求投标人根据第2.21段报运费及保险费对付至(目的地)价(CIP)以外,还应要求报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价(FCA)或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PT)。

最低评标价投标的选择应根据运费及保险费付至(目的地)价(CIP)进行,但借款人可以按照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价(FCA)或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PT)的条件签订合同并自行安排运输和/或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应仅限于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价(FCA)或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PT)的成本。

如果借款人不希望从市场上获得保险,应向世行提供证据证明已有来源可立即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替换遗失或损坏货物所造成的赔偿。

货币规定

2.28招标文件应说明投标人用于报价的一种或几种货币、为了比较投标而将不同货币表示的报价换算成一种货币的程序以及将用以支付合同价的货币。

以下规定律(第2.29段一第2.33段)的目的在于:

(a)保证投标人有机会使投标货币和付款货币之间的汇率风险最小化,从而可提供最好的价格;

(b)给软货币国家的投标人提供使用强货币的选择,从而为其投标报价提供一个更坚实的基础;

以及(c)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投标货币

2.29招标文件应说明投标人可以使用任何货币报价。

如果投标人希望用不同的外国货币表示报价总额,他们可以这么做,但前提是报价所用的货币不能超过三种。

而且,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人说明投标价中用借款国货币表示的国内费用的比例。

2.30在工程采购的招标文件中,借款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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