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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医疗与护理;

医学教学;

医学研究;

卫生医疗人员培训;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保健与健康教育。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一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政府代表5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县发改委共5人);

县人民医院代表4人(主要负责人及职工代表共4人);

专家代表1人(人大代表);

服务对象代表1人(政协委员)。

政府代表采取各政府部门委派方式产生;

县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为当然理事;

职工代表由县人民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

专家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由县人民医院推荐产生。

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任免或提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七)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理事

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

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任命。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如遇重大突发情况,理事长应当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特殊情况下紧急送达;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如:

(一)业务发展规划;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机构设置方案;

(四)重大财务事项;

(五)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理事会提名,报有关部门任免。

党委书记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任免。

第三十四条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换届和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院章程;

(二)本院年度工作报告;

(三)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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