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整体开发总合同书参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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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

 

第三章开发目的、范围及时间

第二条开发目的

双方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共同发展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升桐子坳景区在国内外旅游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争取在2017年内把桐子坳景区建成国家AAAA级景区,至2017年,把天台山建成国内一流旅游精品,使双方共同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开发范围

乙方对桐子坳景区总体规划所界的范围进行开发。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开发范围。

第四条开发时间

旅游整体开发在三年内全部完成,首期工程建设在一年内完成。

开始日期以乙方注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并与甲方办理正式的旅游开发移交手续的日期为准。

第四章开发方式及经营期限

第五条开发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采取独资方式,对桐子坳景区进行旅游整体开发,自主经营。

第六条经营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经营总期限为50年。

第五章成立旅游开发公司

第七条成立公司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乙方三个月之内在XX市中区境内注册“桐子坳景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核名为准,以下简称公司)。

代表甲方作为桐子坳景区旅游资源开发的投资经营主体。

1、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人民币。

2、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六章投资总额与建设进度

第八条投资总额

乙方对桐子坳景区旅游整体开发的投资总额10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建设进度

1、桐子坳景区首期工程建设为一年,投资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

开发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

桐子坳景区游客中心建设,停车场建设、景区道路、游览步行道建设,景区景点配套设施建设,景区引导标识系统、环保设施建设。

2、首期工程在前一年半时间内建设投资额度不少于2000万人民币,完成天池湖会展中心整体工程、宾馆改造达到三星靠四星级标准。

余下的开发建设在后一年半时间内完成。

第十条乙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甲方同意。

第七章门票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桐子坳景区门票总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

1、甲方作为森林旅游资源的所有者,承担森林资源的管理工作,每年向乙方提取桐子坳景区门票总收入的25%的收益作为森林资源保护、护林防火等专项工作经费。

2、乙方享有对桐子坳景区门票总收入75%的收益。

第八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负责向政府争取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争取到的优惠政策,并帮助协调乙方与当地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2、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桐子坳景区的有关资料,在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未履行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至废除合同。

3、甲方拥有桐子坳景区内的林木、河流、道路、自然和人文景观(含遗址、古迹、地面地下文物等)的所有(林)权。

4、甲方对桐子坳景区行使管理权,依法做好景区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

5、甲方争取的旅游开发资金,作为甲方的投资参与相应的利润分配,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合同。

乙方以景区名义在国家相关部门争取的专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景区建设,甲方积极配合并出具相关文件,作为乙方的新增投入。

6、甲方对乙方按照《桐子坳景区总体规划》编制景区策划、规划、阶段性详细规划、景区重点建设项目等进行监督,及时上报立项,审批。

7、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桐子坳景区旅游开发、建设、经营的各项报批、报建手续。

8、甲方负责景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尤其是森林资源的防火、防病虫、防盗伐的管理和保护。

9、甲方负责对不符合桐子坳景区总体规划,阶段性详细规划要求的现有景区建筑物进行拆迁,其费用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

甲方负责协调景区内商户,服从乙方的统一管理和经营要求,遵守景区和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10、甲方在乙方开发建设和经营期间,负责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经营环境、治安环境和生活环境,禁止向乙方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并确定桐子坳景区管理处一名主要领导挂职服务,协助解决开发建设经营期间各种具体问题。

11、甲方应积极敦促政府斥资兴建XX市区至天台山的旅游专线公路,改善外部交通条件(乙方要求政府公路改建与旅游开发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全权负责桐子坳景区旅游项目开发及经营管理。

乙方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XX市旅游开发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受其制约和保护。

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2、乙方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桐子坳景区旅游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须得到桐子坳景区管理处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

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开发可行性报告、开发总体策划、规划和平面效果设计图,首期工程建设的详细规划及投资计划。

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向甲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未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自动失效。

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规定注册公司后返还。

5、乙方必须有效保护桐子坳景区内的森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未经批准不得破坏景区原有植被,对所排放的废水要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

对景区范围内的文物、各类古树、各类珍稀动植物给予保护,如因违反规划和违法建设、经营原因,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乙方享有景区的规划、投资、开发、建设、招商、融资和经营权,但不能将旅游开发经营权转让给第三者或抵押贷款。

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再开发权。

7、乙方在景区开发范围内涉及到林(土)地征(占)用,土地使用费等事宜,按国家现行林业政策和土地管理政策及双办发[2014]48号《双牌县委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服务性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执行。

8、所有景区建设项目,乙方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完成。

首期工程必须在一年内全部完成投资,并建成开始经营。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甲方将收取乙方50万元的资产闲置费,并将收回旅游开发经营权,终止合同。

9、乙方对甲方现有职工须妥善安置,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职工安置协议。

10、乙方对甲方现有资产妥善处置,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第九章合同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变更: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变更。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变更。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乙方不履行该合同,该合同自动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终止。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1、甲方应保护乙方对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的旅游资源享有独家开发权和经营权,否则,甲方承担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损失额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法院裁决。

2、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甲方交纳有关费用,否则,将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3、从景区详规批准之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景区的规划、开发和建设进度,否则甲方将依法收回乙方的开发经营权。

第十一章合同期满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在桐子坳景区内投资的经营性固定资产归乙方所有。

乙方在开发桐子坳景区的道路、自然、人文等景观时所形成资产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传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

第十九条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甲乙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诉讼解决。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五章补充条款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条款,如有补充、或合同附件及其他事项,请补印于后面的附页上,此补充条款或事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工程建设协议、转让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外协商,所达成的书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甲方、甲方主管部门、乙方三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经双牌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执五份。

分各自主管单位或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邮件、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方、甲方主管部门、乙方的法定代表在签字。

甲方(盖章):

双牌县人民政府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主管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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