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继承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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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可想而知,为什么男人18周岁可以参军,而22周岁才可以结婚。
因为对付一个女人比对付一群敌人要难多了!
开个玩笑!
那么各国的法定婚龄是多少岁呢?
我们看一下屏幕,在美国,法定的结婚年龄是男女双方达到18周岁。
在日本和韩国,法定的结婚年龄是男达到18周岁,女双方达到16周岁,而在韩国未满20周岁者,要申请结婚时必须有父母的同意。
伊朗的结婚年龄就更离谱,只有9周岁,后来修改了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男子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5周岁,女子最低结婚年龄增至13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提问:
这是一种制度上的规定,那么我国历史上婚姻是不是一直是一夫一妻制呢?
其实对于一夫一妻,理论界有不同的声音。
有人认为,我国从古至今都是一夫一妻制。
那么会有同学问,不是一夫多妻制吗?
其实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注:
一位发妻、二位平妻、四位偏妾),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
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
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
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于从属地位。
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
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
按照这一原则要求,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在均无配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
如果尚未解除现存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就构成重婚,重婚建立的婚姻关系无效,属于无效婚姻,同时,重婚当事人要受到法律制裁。
我们来看【视频】。
解读: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比较复杂,在这里,我们就不多介绍了。
以上是结婚必备的条件,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结婚禁止的条件。
2、禁止条件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直系血亲是指自己生育的和生育自己的上下各代亲属。
如生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自己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如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母、舅父、姨母等。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算起往上数三代血亲。
即与自己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源而出的人,如同胞兄弟姐妹为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达尔文虽身为进化论之父,为人类遗传学带来革命性改变,但达尔文家族却遭遇遗传的“诅咒”——达尔文的十个小孩中有三个夭折,其家族的62名后人中,38人没有孩子,以致这个显赫的家族日渐式微。
后经研究证实,达尔文的外祖父和外祖母,属三代旁系血亲,达尔文本人又娶了他的表姐。
看来达尔文家族的现状,似乎从反面佐证了达尔文自己的发现。
婚姻法为什么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呢?
从保护我们民族健康出发,既是伦理观念的要求,也是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符合优生学理论。
大量资料证明,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特点和缺陷遗传下来,遗传病的发病率比非血缘婚姻高150倍,婴儿死亡率高3倍多。
如果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了,应该怎么处理?
婚姻法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
(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婚姻法第6条规定: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禁止结婚。
例如患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建议不宜结婚。
如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应该如何看待这种婚姻?
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
注意:
如果双方均患有艾滋病,经民政部门认可,可以结婚,婚姻有效。
2005年3月,34岁的艾滋患者饶岚,与37岁的吴小亮结合,成为湖北第一例与健康人结婚的艾滋病患者
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
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
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
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
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2)指定传染病。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
提出医学意见;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对于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否准许结婚,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禁止结婚,1980年婚姻法对此未加限制。
因此,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不为禁止结婚的条件。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
(1)重婚;
(2)未到法定婚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4)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年之内主动提出)
案例:
女甲18岁时被拐卖到农村,被迫嫁男乙,结婚后,女甲多次找机会逃跑,可是婆家又把她抓回来,一年后,她生下一男婴,婆家放松了对她的看管,她终于找机会给家里发出求救信,女方家人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成功将女甲解救。
那么,女甲能否向法院请求撤销其婚姻?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虽然具有撤销该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但是这一请求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个规定表明,受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使行撤销其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这是因为,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往往是受胁迫方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而缔结的婚姻,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自愿接受了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那么法律就会让这个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不愿维持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就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效力,使已经缔结的婚姻关系失效。
然而,如果受胁迫方长期不行使这个权利,不主张撤销婚姻的效力,就会使得这一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
同时还可能使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撤销当事人婚姻效力时,由于时间太长而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
因此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还不行使,受胁迫方就失去了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胁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请撤销该婚姻。
四、结婚的法定程序
结婚法定程序是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结婚除必须条例法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婚姻法第7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
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人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审查。
登记机关对双方人申请结婚必须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以便查明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在审查申请时,发现不清楚之处,应向当事人询问,在必要时,可要求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在这里,我们介绍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婚检的问题。
我国2003年取消了登记时的强制婚检,婚前检查由强制变为自愿,这是对双方共同意愿的尊重,也体现了人权,保护了个人隐私。
登记。
经审查后凡符合结婚条件,即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婚姻关系便合法成立。
凡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如发现当事人有违婚姻法的行为,或登记时故意隐瞒,应予以批评教育,触犯法律的,应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夫妻的人身关系
•夫妻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夫妻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的财产关系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亲属:
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离婚
1.离婚原则:
保障离婚自由;
反对轻率离婚
2.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3.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军婚的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妇女的特殊权益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离婚只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
5.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继承法:
共五章
第一章总则
一、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遗产继承的形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丧失继承权情况: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二章法定继承
一、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例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遗产份额的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立遗嘱的两种形式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撤销和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四、遗嘱无效情况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一、遗产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遗产分割的特例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案例分析1:
李某生前是某大学教授,从事多年教学与研究工作。
1995年初,李某和其妻先后病故。
李某有子女三人。
李甲、李乙、李丙,三人经协商分割了父母留下的遗产,各分得房屋两间,现款4000余元,并分别继承了彩电、冰箱和录音机等,所藏书籍、字画遵李某遗嘱献给了学校图书馆。
李某在世时,积多年教学与研究的成果,撰写了一本50余万字的书稿,由于他治学严谨,反复修正,没有与出版单位联系出版就去世了。
李甲认为这是其父终身未竟事业。
父亲死后李甲曾与几个出版社联系出版事宜。
最后,其父所在学校出版社出版了遗作。
出版后,甲领回6000元稿酬。
李乙、李丙得知后要求平均分配。
但李甲认为父亲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自己多方奔走联系,最后才得以出版,稿酬不能平分。
意见不一,诉至法院。
参考答案: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属于遗产,因此,李某的遗著出版所得6000元稿酬是李某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依法应由李某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李甲、李乙、李丙三人都是合法继承人,都有对稿酬的继承权。
由于李甲在其父的著作出版过程中尽的义务较多,在分割时应多分一些遗产。
经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把6000元稿酬分为四份,李甲得两份,李乙、李丙各得一份。
案例分析2: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
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
1960年生一子丙。
1970年乙死亡。
乙的母亲自从乙结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
1975年乙的妻子去世。
丙即与甲共同生活。
乙家12间房屋被收作公房。
1981年落实政策时,将12间发还给甲。
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母亲均未留下遗嘱。
问:
(1)乙的遗产应有几间房屋?
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
各个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2)乙的母亲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遗产?
各应得几间?
(3)乙的妻子死后,应遗有多少房产?
由谁继承?
(4)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
有几间?
本案例因为当事人没有留下遗嘱,故应该按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继承。
(1)根据此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分析出:
乙有6间遗产;
乙死后,由乙母、妻、丙继承,每人各继承2间;
(2)乙的母亲死后,其遗产为房子2间,应该由甲和乙继承,每人各1间。
但由于乙先于母亲死亡由乙的儿子丙代位继承1间:
(3)乙妻死后,有8间房产,由丙继承;
(4)丙继承最多,最后继承11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