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法规教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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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与过程(包括时间分配)
课后分析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三节刑法基本知识(25分钟)
一、犯罪的含义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
二、犯罪的基本构成
第四节民法基本知识(45分钟)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Civil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二、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节婚姻法基本知识(20分钟)
一、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二、结婚与离婚
2周
第一章合同法律制度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常识,熟悉合同法的订立、履行、变更,掌握合同法的效力等基本知识。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
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
第一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45分钟)
一、合同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是指调整因合向产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三、合同法与旅游业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45分钟)
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
合同订立的主体,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当事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四、合同的效力
第3周
合同法
第二章合同法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45分钟)
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的内容开始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效力自合同生效时起发生。
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合同有效要件欠缺,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
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三、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欠缺生效的要件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四、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45分钟)
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第4周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45分钟)
一、合同履行担保的概念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
二、合同履行担保的形式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45分钟)
一、合同的变更
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内容,使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合同内容变更外,还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主体变更实际上就是合同转让。
合同法所界定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是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者。
合同转让包括权利转让、义务转让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灭。
第二章合同法
第七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归责原则及承担(25分钟)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展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违约责任与合同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30分钟)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价格制裁、采取补救措施。
三、预期违约与不可抗力(35分钟)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是一种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5周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常识,熟悉旅行社的概念和业务范围,掌握合同法的旅行社的设立和变更、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等基本知识。
旅行社的设立和变更、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
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行社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25分钟)
旅行社英语名称:
travelagency或travelbureau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旅行社的分类及其经营范围(30分钟)
所谓旅行社,有许多的定义。
其中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旅行社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
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
”的行业机构。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找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对象(35分钟)
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旅行社的设立和变更
一、旅行社的设立(30分钟)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30万元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20万元现金)。
二、旅行社的变更和旅行社的审批(30分钟)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
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朵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便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和审批(30分钟)
加入WTO对外开放旅行社市场,有利于旅行社业适应服务贸易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提高旅游产业的整体素质;
有利于扩大旅客客源市场,提高旅游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引进海外先进的旅行社管理和经营技术,提高我国旅行社经营管理水平;
有利于促进国有旅行社尽快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推动国家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机制和管理职能转变。
第6周
第三节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45分钟)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
所指的许可证,是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务必记住)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45分钟)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三)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请求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实时效期限为90天,从赔偿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
(四)质量保证金不适用情形
(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4)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第四节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
三、旅行社公告制度(45分钟)
旅行社公告制度,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审批设立的旅行社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告知。
旅行社制度以行征法规形式确立,有别于工商登记部门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行业监督的一项重要施措。
其目的是将经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向社会公开告知,从而把对旅行社的监督工作推向全社会,扩大对旅行社的监督范围,强化对旅行社实行行业管理的效力。
四、旅行社外汇管理制度(25分钟)
为规范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行为,防止国家外汇资源流失,并配合国家旅游局整顿出入境旅游市场,国家外汇管理局2001年3月1日发布了《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对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和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
五、监督检查制度(20分钟)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行社的监视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旅行社经营业务、对外报价、资产状况、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管理、资格认证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7周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导游人员执业的基本常识,熟悉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掌握导游人员的管理常识的基本知识。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游人员的管理常识
游人员的管理常识
第四章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导游人员概述
四、导游人员的概念与分类(45分钟)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
是指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以导游人员服务时使用的语言为标准,导游人员可分为:
外国语导游员和中文导游员。
五、导游工作的原则(45分钟)
从事导游职业应遵循的原则,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导游人员职业的标准和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从事导游职业的保障。
(一)导游人员依法进行导游活动受法律保护原则
导游人员在工作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其人身权和其他权利应受国家保护。
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这是充分发挥导游人员作用的关键。
没有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导游活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二)导游人员应依法进行导游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遵循职业道德原则。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其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珍惜国家荣誉,维护国家尊严,树立崇高的爱国主义思想,保持中华民族的气节,做到自尊、自爱、端庄、稳重、不卑不亢、一视同仁。
(三)从事导游职业不受地域限制原则
第7周
第二节导游人员执业
五、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35分钟)
导游人员资格,是指从事导游职业,在导游活动中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身份等。
导游人员资格是一个导游员从事导游工作生涯的起点,是从事导游职业的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取得导游人员资格的人,才能申请导游证,并以导游人员的身份进行导游活动。
六、导游证颁发制度(25分钟)
导游证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也是导游人员执业的必备条件。
要求导游人员执业必须具有导游证,是为了维护旅游声誉。
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
因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七、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30分钟)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凭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业务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符合从事导游业务所需要的其他法定条件的凭证。
导游证,是从事导游工作的执照,是由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准许进行导游活动的凭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只是进入了导游人员的大门,要从事导游职业,还要依法取得导游证。
第8周
第二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45分钟)
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
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1)导游人员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
(2)导游人员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
(3)导游人员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法律、法规确定的导游人员的权利,都是上述三个方面的具体化。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45分钟)
导游人员的义务同权利一样,都是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的,所不同的是,导游人员的义务是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所必须行为的范围;
而导游人员的权利则是导游人员可以行为的范围,这是导游人员义务区别于权利的最主要的特征,因为旅游业是凭借旅游资源,依靠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来满足旅游者旅游需求的,导游人员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换而言之,导游人员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才能使旅游者的旅游愿望得以实现,所以不履行义务应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当然,导游人员的必要行为也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超过这一范围,则属于义务人的自由,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在这一范围之外的利益要求。
第五章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导游人员的管理
八、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20分钟)
为了加强导游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导游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调动导游人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为改革全国导游人员管理体制、建立导游人员人才市场创造条件及各旅行社服务的等级化创造条件,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得以确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九、导游人员计分与年审管理(25分钟)
一十、导游人员的管理部门及其权限(25分钟)
一十一、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20分钟)
第9周
旅游安全与旅游交通法律制度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常识,熟悉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掌握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旅游交通管理。
旅游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章旅游安全与旅游交通管理法规制度
第一节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一、旅游安全概述
为了使我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国家旅游局自1990年以来先后制定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旅游安全规章制度,从而将我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初步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使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998年国家旅游局又发布了《漂流旅游安丛管理暂行办法》,使我国的安全管理工作从一般性管理走向了具体化管理。
2001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旅游发展工作会议,会议要求:
加强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创造一个安全、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为旅游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加强旅游安全保障,特别要做好旅游高峰期重点旅游景区和旅游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卫生防疫和紧急救援工作。
二、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二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三、建立救援机制
四、信息报告和应急保障和演练
第10周
旅游安全与旅游交通管理法规制度
第五章旅游安全与旅游交通法规制度
第三节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三、建立预警机制
四、应急响应
五、Ⅱ级和Ⅲ响应处置程序
六、信息报告和发布
七、应急保障和培训演练
第四节旅游交通管理
航空旅客运输法律制度
一、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准则(25分钟)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二、禁止运输规定(25分钟)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