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模拟法庭基本要求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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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的含义、特征、范围与方式、标准与补偿程序。
(十五)行政法中的其他基本问题
二、行政诉讼法部分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三)行政诉讼的原则(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
(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的含义、确立方式、确定标准、法院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以及不予受理的事项。
(五)行政诉讼的管辖
管辖的含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六)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含义、特征,原告的含义、资格及其转移的条件,被告的含义、资格及其转移的条件,共同诉讼人的含义,第三人的含义、法律地位,行政诉讼代理人的含义、特征、种类、诉讼权利。
(七)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与受理的含义、条件,审判组织的形式与方式,第一审程序(开庭前的准备、出庭情况的审查内容、回避、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评议),第二审程序(上诉的提起与受理、审理),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与再审案件的审理)。
(八)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行政诉讼证据的含义、特点、种类,举证责任的分配,调取、收集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
(九)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延期审理、撤诉、缺席判决、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合并审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一十)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特征,行政审判的依据,行政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与作用,行政审判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规则。
(十一)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与决定的概念、种类和适用,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的基本内容与结构。
(十二)涉外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原则以及法律适用。
三、掌握以下基本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九)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1996年5月6日)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月6日)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十四)公证程序规则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二十一)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二十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受费办法》
(二十四)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受费办法》补充规定
(二十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二十六)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十八)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行政模拟法庭基本操作规程
(第一审行政案件开庭庭审规则)
一、模拟法庭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确定好参加模拟法庭的同学名单,将之分成审判方、原告方(包括代理人在内)、被告方(包括代理人在内)以及其他人员(如:
第三人、证人等角色);
其次在老师的指导下精选案例,或者由老师编选案例,学生选择的案例必须要经过指导老师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下面将各方的庭前准备工作分别阐述如下:
(一)、审判方的庭前准备
1、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指定一名同学担任审判长,明确合议庭的职责和权限。
2、确定书记员的主要职责:
按照合议庭的要求及时填制有关的诉讼文书,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及当事人须知,负责开庭审判等诉讼活动记录、其他应承担的职责和审判长交办的有关事宜等。
3、合议庭成员认真审阅案卷的有关材料,掌握案件争议的焦点,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4、审判长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围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拟出庭审提纲。
庭审提纲应当包括法庭调查和辩论的重点、顺序和步骤,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当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5、合议庭召开开庭准备会议,讨论确定庭审提纲,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
6、其他必要的准备活动(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原告方的庭前准备
1、制作起诉书,起诉书是一种说理性很强的法律文书,关键是把理由写好,把事实说清,也是为了有力地阐明理由,当然,起诉书制作必须规范、准确。
2、准备好相关的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主要是根据起诉书中所涉及的相关材料予以确定。
3、进一步熟悉案情,深入、全面、准确地把握案情和证据。
4、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5、拟定好对证人、鉴定人等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发问提纲。
6、拟定好代理意见等诉讼文书,准备好法庭辩论的提纲,主要从事实和法律两个角度出发。
7、其他必要的准备活动。
(三)、被告方的庭前准备
1、制作好答辩状,答辩的内容也是以答辩的理由为准,主要是针对原告起诉的理由进行申辩说理。
2、拟定好向模拟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向模拟法庭提交本案所涉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3、进一步地掌握案件情况,分析案情材料。
4、拟定好向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发问提纲。
5、拟定好辩论意见等文书。
6、其他必要的准备活动。
(四)、其他方的庭前准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宣布开庭
(一)书记员作庭审准备工作
1.开庭前,书记员清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并收回开庭传票.
2.书记员宣布并安排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
书记员:
现在查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回答)
书:
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诉讼代理人回答)
注:
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的查明按同上方法进行
3.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发言,陈述和辩论以及出入法庭,须经审判长许可。
(3)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
但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不得旁听,如在庭内,请退出法庭。
(4)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不得发言提问;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6)在法庭内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不得使用。
(7)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书记员宣布: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5.(在审判长,审判员就座后)书记员宣布:
坐下
6.书记员(继续站着,面向审判长):
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
×
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
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已到庭,(如有缺席的说"
缺席的有当事人×
和委托代理人×
)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报告完毕!
(书记员报告后坐下)
(二).审判长宣布开庭.
7.审判长宣布: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或不公开)审理×
不服×
(行政机关)○○(案由)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审理的,应讲明理由)
8.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
1>
问:
原告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问: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到庭?
)
2>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业,工作单位,代理权限,与原告的关系,住址.是律师代理的,问: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如代理权限与授权委托书不一致,应问明情况并责令当事人变通授权委托书
按上述方法核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
9.审判长宣布:
经法庭审查,以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10.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
(如有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也应宣布名单)
11.审判长:
现在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的履行诉讼义务.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有权申请回避:
3>
有权提供证据;
4>
有权进行辩论;
5>
在一审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有权申请撤诉,经原告同意和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变更或撤销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6>
有权提起上诉;
7>
有权申请法院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实事求是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应当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且在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12.审判长逐一依次询问:
原告(被告,第三人);
刚才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
(原、被告,第三人回答:
听清楚了)
13.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本案合议庭组成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审判长逐一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的)
14.审:
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本法庭依法正式成立.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问请要求回避的对象和理由)
(1)如当事人对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由审判长作出决定,决定驳回的由审判长宣布×
申请回避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予以驳回.书记员应记录在案.如申请回避有理,由审判长宣布:
准予×
的回避申请,本案将在更换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后,继续开庭审理,若当庭不能更换,宣布休庭,开庭日期另行通知.
(2)如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并请示院长,由院长作出决定,由审判长宣布院长的决定,记录在案,如决定准予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开庭日期另行通知.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对申请人员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法庭调查
15.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应围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进行,重点是查清案件事实.下面由被告宣读或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16.被告:
宣读或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
(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或未予答复的行政案件,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除外)
17.审:
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8.原告:
(宣读起诉状或陈述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9.审:
由被告针对原告刚才的陈述进行答辩
20.被告:
(宣读答辩状或陈述答辩意见)
21.审:
由第三人陈述或答辩
22.第三人:
(宣读或陈述意见)
注:
陈述或答辩中对经过双方确认的事实,法庭应当记录笔录,无须再作进一步调查.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此,法庭应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单独审理.
23.(下面分三种不同情况)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有何证据
原告就此举证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
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质证,作出确认或否认的表示.
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
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回答.
第三人对原告提出的×
第三人质证,作出确认或否认的表示
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
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回答.
(原告每次举证,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质证后,合议庭应当庭合议,对该项证据的效力予以评议,如合议庭意见一致.)
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的具体内容)经双方质证,本庭认为该项证据……(简要说明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的理由),本庭对该项证据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
(如合议庭意见不一致,需休庭合议的)
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的具体内容)经双方质证,本庭待休庭合议后作出认定.
在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具体的方式与<
雷同)
除了<
和<
两种情况之外,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直接进入第24.
24.让被告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即要求被告当庭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加以证实,然后征询原告及第三人的意见,由原告及第三人进行质证,提供反证或进行辩驳.原告提供反证的,由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质证.
(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较多,法庭可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询问被告,由被告一一陈述,一一举证.被告每举出一个证据,法庭随即应征询原告及第三人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意见,让原告,第三人质证.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在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取得的).
(即被告举证,原告,第三人质证,问答方式与第二十三项中第<
种方式雷同.
25.被告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实根据而提供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时,应当请法庭传唤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到庭.
请法警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
(法警从休息室带证人出庭)
你的姓名,年龄,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与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回答
审:
证人×
本院依法审理……(案由)一案,现通知你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证人有自主作证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受到干扰和威胁时有权请求排除干扰,有权请求法律保护,同时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必须全面客观的客观陈述你所了解的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如果故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回答
现在由你陈述证言
证人陈述证词
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对证人×
的证言有无异议.有无问题需要向证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作证完毕,办理具体手续后,由法警带出法庭)
(对鉴定人,勘验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等,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和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当鉴定人等宣读完毕后,法庭也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不同意见,有无问题需要发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发问).
26.要求被告逐项宣读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内容.
被告对原告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是哪种行为应说清楚)有无法律法规依据.
被告回答.(如有,宣读法律依据内容)
原告对被告所适用法律的问题有无异议
原告回答
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
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回答
(再依次询问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据此查明核实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形)
27.要求被告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是采用什么形式作出的?
何时作出的,何时送达的,是否执行?
(依次询问)
被告依次回答
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再依次询问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次回答
(主要是查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28.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这里的"
当事人"
只能为原告或第三人)
29.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
证据,下面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如下说明……
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法庭刚才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依次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30.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
原告(被告,第三人)有无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充的.(如有,继续进行质证)
法庭调查结束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多人的,应逐一询问;
在询问当事人后,一般应接着询问其诉讼代理人.
在调查中,法庭对于有关重要问题或当事人没有讲清楚的关键问题可适当提示当事人补充说明,也可主动发问,但应以当事人相互举证,质证为主;
书证,物证均应交对方当事人辨认,并询问有无异议.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则上由当事人宣读和要求法庭出示给对方辨认.
庭审中,证人应在休息室等候传询,不得旁听开庭.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证人诱导式的询问或带威胁攻击性的语言,审判长应予制止,另一方当事人也可提出反对,由审判长决定反对是否有效.
8>
经过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合议庭应当认定;
当庭不能认定的,需要继续调查,核实或者需要进行鉴定,勘验的,应当再次开庭质证后,予以认定.
四.法庭辩论
31.审: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在法庭调查已经认定的事实基础上,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进行,不得重复法庭调查的内容.
32.辩论发言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互相辩论具体方法如下:
原告发言
原:
(发言)
原告诉讼代理人发言
代理:
(依次要求被告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现在进行互相辩论,由原告先发言.辩论中不要重复前面已陈述的内容.]
(依次由被告,第三人发言)
33.辩论一般进行一至三轮.在辩论中出现蓄意中伤和语言不礼貌及辩论内容与本案无关等情形时,合议庭应及时制止引导.
辩论中,合议庭发现没有查清而当庭可以查清的事实,可由审判长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查清后,再继续法庭辩论;
当庭不能查清的,可宣布休庭,下次开庭审理.
34.(辩论进行两轮后)审判长应提醒各方当事人:
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并已记录在案,已陈述的意见不要重复,然后询问各方有无新的补充意见.
(如无新的补充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
35、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审判长告知: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要陈述的?
原告回答。
被告最后还有什么要陈述的?
被告回答。
第三人最后还有什么要陈述的?
第三人回答。
注:
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36、原告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合议庭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赔偿诉讼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依次询问被告、第三人。
(1)当事人都愿意调解,应接着询问调解的方案,当庭进行调解,也可休庭后调解或另选时间调解。
(2)如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