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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ISG

1、制定背景: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0年制定。

日、英、韩未参加。

2、范围:

(1)国际——营业地(当事人有外国国籍、标的物在国外、HK、MC、TW)

(2)货物——钱:

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货币

拟制不动产:

船舶、飞机

无形物:

电力

(3)买卖——私人、家庭用

执行令

三来一补、服务合同

(4)合同:

只有合同的内容,不包括合同的效力、售后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产品责任等。

3、我国的2保留

(1)非书面形式保留

(2)非缔约国当事人适用的保留(eg我国与日本公司在美国签订的合同不自动适用)

4、公约的效力

除非明确排除,否则自动适用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非公约

内容更具体,范围更广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简述

1、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协议

形式:

协议、合约、契约、备忘录、条款、合同等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注意:

a:

法律不禁止的,即可。

Eg赌博、贩卖妇女、儿童、男人

b:

双方同意才具有约束力:

eg“不表示反对即有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诚实信用原则

二、要约(offer)

(一)含义:

清楚表达一定条件下成立合同单方面意思表示

清楚表达:

“我想,,,”“我有可能。

”——不行

(二)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

(specificpersons)——否则,为要约邀请(eg,广告,招标公告,拍卖公告等等)。

例外情况1:

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人作出。

可否拒绝给酬?

不可。

例外情况2:

如果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也是要约。

2、有订立合同的意思。

——吹嘘、礼节、询问等不成立合同。

Eg1:

“willyousellthatlandon9000RMB?

”——不是要约

Eg2:

请吃饭,却失约。

Eg3:

喝醉了卖地。

——不是

##如何判断其内心表示:

reasonableperson的标准

3、内容“十分确定”——到底多确定?

CISG要求:

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确定。

确定的方式很多,分明示和默示。

默示:

不作任何的表示——按照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

明示:

明确表达出价格。

方法1:

固定价格(eg,按计算器),方法2:

活价(按装运月市场平均价)。

其他方面不必确定,Eg:

质量——推定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交货时间——随时,但要给卖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交货地点——债务人所在地。

4、要约人表明,若得到承诺后即受约束。

(三)要约的效力

1、到达生效。

2、对要约人,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撤回。

3、对受要约人:

(1)没有承诺的义务、通知的义务。

(2)有承诺的权力。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到达前可撤回,承诺发出前可撤销。

2、不能撤销(2种原因)

(1)合同中规定承诺期限/表明不可撤销。

10天内回复有效;

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2)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表明不可撤销,对方有理由相信不可撤销,并且本着信赖行事。

(五)要约的终止和失效

根据CISG,下列情形之一,要约失效:

1、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到算,若拒绝后反悔,马上用更快的方式通知承诺,问是否成立?

2、被撤销

撤消的时间要求

3、过期

4、实质性变更——counter-offer

(1)什么是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合同?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只限上面几点)

三、承诺(acceptance)

受要约人——邀约人,同意要约,意思表示

1、vsreceive:

receive不一定accept。

2、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若不是,不可以。

3、同意:

非实质性变更

4、有效期内作出——逾期承诺?

(以到达生效)

原则上,逾期无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同意。

5、作出的方式:

(1)与通知同样的方式/按惯例——特定情况下,可以默示。

(二)效力

1、生效时间:

投邮主义vs发邮主义

2、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承诺的撤回和撤销

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因为承诺到达以后,合同成立。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以后,必须要有效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合同有效的4要件

1、主体资格合法——自然人:

注意其年龄;

公司法人:

注意经营范围。

2、合同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reasonableperson的角度看:

是否有欺诈,乘人之危、胁迫等情况。

4、合同订立的形式合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我国必须书面。

##格式合同与标准合同

格式合同:

一方早已制定,对方takeitorleaveit.

标准合同:

一些国际商业协会制定的。

双方可以酌情采用。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概述

1、履约原则——严格履行、诚实信用

2、买卖双方的义务:

(1)合同约定义务,

(2)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作为合同约定义务的补充。

二、卖方义务——交货

包括:

移交货物(转移占有权);

移交有关单据;

货物的品质担保;

货物的权力担保;

商品检验

(一)移交货物——时间、地点

2、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

类别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特定物

种类物

大陆法

订约时特定物所在地

卖方营业地(日本为买方营业地)

可以即时交货

英美法

订约时知道的特定物所在地。

不知的,按种类物

卖方营业地

涉及卖方运输的,货交承运人。

合理时间内交货

CISG

同英美

1、涉及运输的:

货交承运人

2、不涉及运输的:

3、其他:

订约时卖方营业地

CN

同CISG

可以要求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移交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1、交付有关货物单据

2、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三)货物的品质担保

1、卖方对交付货物品质担保的法律规定

(5)《公约》

A:

双方约定的品质

B:

若没约定,按下面要求:

第一,适用通常使用的目的

第二,买方的特别目的(卖方知道或应该知道)

第三,符合样品

第四,通用方式包装。

**如何品质免责——免责的法律条件

1、德国:

免责条件应属于买方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瑕疵,或该货物属于系他人质押给卖方被公开拍卖的货物。

2、英国:

如果货物缺陷在订立合同前已经特别提醒买方的注意,或买方订约前已经检验应当能够发现的缺陷,卖方不负责商销品质的保证;

如果有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信赖也没有理由信赖卖方的技能或判断力,卖方不负责特定用途的保证。

3、美国法规定了卖方免除品质担保条款的条件:

第一,卖方不能在买卖合同中预先排除货物导致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

第二,词语应当醒目显眼,并采用大号字体或黑体字或不同颜色书写或印刷,以便引起买方的注意。

第三,如果排除或限制商销性担保,必须使用“商销性(Merchantability)”。

如果卖方使用了“依现状(asis)”、“含各种残损(Withallfaults)”词语;

或者订立合同前已经检验本应能够发现缺陷的,则被认为合法排除了品质默示担保义务。

(四)商品检验

CISG规定:

具体检验时间:

(1)原则上,卖方必须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或委托他人检验。

(2)若运输,则目的地后

(3)如果运到目的地,买方又继续转运而无时间检验,同时,卖方又知道有这样的可能性——新目的地后

若发现不一致,买方必须:

(1)合理时间内提出

(2)若不提出,从实际收货起满2年后,不得再提起。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品质担保责任不因风险转移而转移。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不检验或检验后发现品质问题,又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视为放弃对卖方的索赔权力。

(五)货物的权力担保

2、原则:

卖方应当保证货物的权力是干净的——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除非买方同意。

3、包括:

(1)货物所有权担保:

卖方保证自己对货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eg:

代理人的处分权)。

卖驴

(2)货物不存在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抵押后再卖,效力?

——无效,除非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

(3)请求权的担保:

他人以各种理由请求合同不成立。

共有人请求出售无效。

(4)知识产权的担保:

保证第三方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法主张任何权力或要求。

例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三、买方义务

(一)付款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付款。

2、付款的手续、费用——买方支付

3、没有约定: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价格。

支付地点:

卖方所在地。

(二)收取货物——及时收货,否则,由此造成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1、采取一切措施,方便卖方交货。

Eg通知卖方有关运输工具的情况

2、按照合同要求接受货物

第四节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一、所有权的转移

(一)各国国内法相关规定

(二)CISG

没规定。

见Article4(B)

(三)国际贸易惯例

只有《华沙-牛津规则》有规定:

CIF合同,在交单时转移。

二、风险转移

(一)各国法律规定

(二)CISG的规定

前提

货物特定化

按约定转移

Eg约定的贸易术语

交货时转移

一般

涉及运输

无指定地点:

货交第一承运人

有指定地点:

不涉及运输

卖方营业地交货:

买方收货时

非卖方营业地交货:

交货时间到

路货

订约时转移;

情况需要:

违约与风险

违约不影响风险转移,但违约方导致的风险除外;

风险转移也不影响索赔的权利。

第五节违约与救济

一、违约的归责原则

(一)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中的归责

(三)违约的归责原则

违约的归责原则:

在归责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正确认定责任的一定的法律原则。

分:

过错责任原则和&

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

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证明违约方有过错——推定过错

英美法:

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和特别的法定免责事由)

所以,两者都:

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否则违约方均需承担责任。

二、违约行为的形态

3、CISG:

根本违约vs非根本违约

(1)根本违约: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以结果为判断标准

*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主要是“利润”

*预知的理解

*效果:

可以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不同于我国的合同无效)

*预期违约vs实际违约

4、我国:

不履行(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vs事实上不能)vs拒绝履行)vs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vs不完全履行)

三、违约救济的原则

1、补救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2、补救实际损失(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的损失不能补救)

3、补救的相对性

四、违约、违约责任或补救办法

违约方

违约情形

违约责任或补救办法

卖方违约

不交货

可解除合同货要求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

数量不符

少交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严重的可以解除合同

多交

可以拒收多余部分

时间不符

提前交货

可以收货,可以拒收

迟延交货

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宽限期,严重的可以解除合同,宽限期内不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

品质不符

严重不符

要求交付替代无或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轻微不符

减价、修补、退货、赔偿损失或违约金(只针对合同不符部分)

买方违约

付款违约

不交款

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加利息)

迟延交款

要求赔偿利息

收货违约

不收货

要求解除合同、转售并赔偿损失

迟延收货

参照迟延交货处理

五、损害赔偿

(一)适用的违约情形——任何买卖双方或单方违约的情形

(二)赔偿的范围

1、全部赔偿

2、大致等=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得利润/应付利息

(三)赔偿范围的限制

1、可预见性规则

即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赔偿责任。

判断标准:

因违约方应当具备的预见能力采取不同的预见标准。

(1)当违约方具有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时,采取合理的标准

(2)当违约方具有特殊预见能力时,采取违约方特殊标准。

影响违约方预见能力的因素通常包括:

违约方的身份、受害方的身份、合同的对价、受害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等。

2、减轻损害规则

即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

适用此规则的3个条件:

①受害人具备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客观条件;

②受害人具备该主观条件;

③受害人客观上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损益相抵规则

即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利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予以扣除。

(四)计算方法

分约定和法定两种

1、约定赔偿计算方法——违约金

(1)违约金不与损失重复计算。

(2)违约金<

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增加

违约金>

实际损失-----?

?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①大陆法、cn法:

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②英美法:

不具有惩罚性

③《CISG》无相关规定。

是否有惩罚性,取决于各国国内法规定。

2、法定赔偿计算方法

【1】解除合同时

(1)有替代交易的

按补进差额=合同价格-替代物交易价格+其他损失

(2)无替代交易的

时价差额=合同价格-解除合同时的时价+其他损失

解除合同时的时价:

原应交货地点的时价

【2】不解除合同时

修理费用+不能使用期间的损失

六、继续履行

1、适用的情况——不和解除合同并用

2、能否要求裁决对方强制履行

(1)CISG无规定,视各国国内法而定。

(2)大陆法:

继续履行是一种主要的违约责任或补救办法。

(强调合同的严肃性、当事人的信誉所在。

(3)英美法:

不是一种主要的违约责任或补救办法。

强制履行不符合民间交易性质。

只有当金钱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菜能裁决强制履行。

(4)我国《合同法》要求继续履行的条件:

1、事实上可能;

2、经济上可行;

3、时间上在合理时间内提出。

七、解除合同

1、方式:

可以单方,可以双方

2、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分严厉

(1)形式要件:

通知

(2)实质要件:

违约造成严重后果:

英国法:

违反要件;

美国:

严重违约;

CISG:

根本违约

(3)时间要件:

宽限期内仍不履行。

八、其他补救措施

九、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约定的免责条款

(二)法定免责情况

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1)自然原因引起的,eg水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

(2)社会原因引起的:

eg罢工、战争、政府禁令等。

**合同中的条款: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的通知期限、证明文件的出具机构以及不可抗力的后果。

**及时通知对方。

2、正当履行合同抗辩权

CISG、英美法系:

预期违约制度。

我国:

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危险包括: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国公司与法国公司违约案

中国某贸易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了货物进口热轧卷板共5000公吨合同。

合同签订后,中方开具了信用证,最后装运期为合同规定的2000年6月30日。

合同第14条规定,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买方可有两种补救方法:

一是买方可解除合同;

二是卖方经买方同意,延期交付货物,对于延期交付部分支付违约金77500美元。

若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15天的优惠期。

但法方要求又修改了信用证部分条款:

货名由“热轧卷板”改为“热轧铁板”;

单价上升至313美元/公吨;

总额为1565000美元。

但法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能如期交货。

中方提起仲裁请求:

(1)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77500美元;

(2)支付开证费人民币50000元;

(3)支付应得利润1915000元人民币。

理由是,2000年5月7日,申请人与最终用户签订了购销热轧卷板合同,单价为人民币3690元/吨,总货款为18450000元人民币。

但由于被申请人未交货,造成申请人无法履行签订的合同,利润损失为1915000元人民币。

被申请人辩称,

(1)关于合同履行。

该合同项下的货物热轧铁板的某国供货商迟迟不能供货,被申请人面临上述难以预料的无法避免的客观困难,向申请人提出延期交货,然而申请人宣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

因此,被告不能按期交货,并非出于故意。

况且,在合同第十一条还规定,若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15天的优惠期。

即在正常的情况下,即使在7月15日前交货也应视为合同规定的优惠期内交货,因此,被申请人在7月15日前未能交货并不违反合同规定,不存在违约客观情况。

(2)关于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申请人无权要求支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77500美元。

根据合同第14条,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买方可有两种补救方法:

二是卖方经买方同意,延期交付货物,对于延期交付部分支付违约金。

本案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未就延期交货达成一致,实际上申请人选择了第一种补救方法,即解除合同。

因此,申请人宣布解除合同后,无权再要求支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3)关于撤销合同发生的费用。

撤销合同对双方都有前期已发生费用的问题,并非只有申请人发生费用,如此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3)关于利润损失。

被申请人在开庭审理本案以前,从来不知道申请人曾与其他公司签订过销售本案货物的合同。

《公约》与中国《合同法》都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在与另一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方的损失不负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不应赔偿未履行下家销售合同而遭受的利润损失。

第二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1、定义:

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租船人或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2、合同的种类:

提单、租船合同。

3、当事人:

1)提单: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

2)租船合同:

船舶所有人、租船人

(1)“承运人”:

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任何人;

(2)“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托从事此项工作的任何其他人;

(3)“托运人”

①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②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该定义的缺陷:

托运人可以有2个,如何确定承运人把提单交给谁?

(4)“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第二节有关提单的立法

一、有关的国际公约

1924,《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theHagueRules,

1968,《修改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theVisbyRules,

1978,《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theHamburgRules,汉堡公约,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海商法

1、承运人责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

同海牙

推定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废除管船过失免责)

2、责任期间

钩到钩

钩到钩;

集装箱货:

从接受到交付

同汉堡

3、运输对象

不包括甲板货、活动物

包括甲板货、活动物

4、赔偿限额

每件/单位100英镑

每件/运输单位1万金法郎or每公斤30金法郎,取其高

每件/运输单位835SDRor每公斤2.5SDR,取其高

每件/运输单位666.67SDRor每公斤2SDR,取其高

5、诉讼时效

1年/留置

1年,但双方可协议延长

2年

6、延迟交货

无规定

限额为迟交货物部分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总运费。

限额为迟交货物部分运费,但不得超过总运费。

7、法律适用

缔约国提单

缔约国提单和签发地、装港在缔约国内的提单

缔约国提单和签发地、装卸地任一在缔约国内的提单

中国和别国港口之间的提单

8、管辖权

被告营业地、合同签订地、装卸港当地法院

(三)国内法:

中国《海商法》、美国《哈特法》、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二、提单的主要内容(bookpp74,蓝皮pp73)

三、提单的作用

1、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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