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税国际比较与借鉴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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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国际比较与借鉴Word格式.docx

有的国家薪给税与社会保障税是作为一个税种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

也有一些国家征收的薪给税实际上是按工薪收入预提的个人所得税。

在欧洲的多数国家中,社会保障税采用社会保险缴款的形式,之所以不称之为税,是基于这种缴款具有有偿性利益对等关系的考虑。

但不管名称如何,他们的性质和用途相同。

除此之外,世界各国大多数以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来弥补社会保障税收入与社保障支出之间的缺口。

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依赖从社会保障税获得资金,而另一些国家则侧重于一般税收收入。

社会保障税在规模和结构上的差异反映了各国组织社会保障的不同方式。

按照社会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可将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筹资方式划分为三种类型:

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

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以及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

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

德国的社会福利方案体系较为完善,具体包括国家养老金体系、国家医疗保险方案、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案。

其中,国家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工资税提供资助,同时,还从联邦税收收入中取得占养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补贴。

目前这一比例为25%。

国家医疗保险方案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工伤事故保险几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资税提供资金,失业保险几乎完全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而其他社会福利方案所需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

下表列示了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

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

1996年德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税收入总额为6550亿德国马克,而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6555.1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9.92%;

1997年社会保障税收入上升到7817.94亿德国马克;

社会福利开支为7920.69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8.70%。

以上数据表明,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政府转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会福利方案。

这也使得社会保障税在德国的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高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如俄罗斯、瑞典。

俄罗斯的社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其他福利。

具体地说,养老保险基金中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占资金总量的81%,其余7%来源于预算,10%来源于增值税,2%来源于其他;

医疗保险77%来源于社会保险税收,23%来源于地方预算;

失业保险主要以社会保险税筹集资金,一小部分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赠;

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来自于社会保障税,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

下表列示了俄罗斯主要福利计划的资金来源。

俄罗斯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1995年,俄罗斯社会保障税收收入为950亿卢布,占社会福利支出的87.80%。

瑞典的情况与俄罗斯相似,1996年该国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3807亿瑞典克朗,其中67.61%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收入。

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资助主要社会福利项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方案名称社会保障税投资收入预算转化

养老金75025

医疗保险10000

长期医疗保险10000

意外保险10000

失业保险10000

其他社会福利方案00100

项目社会保障税增值税转移预算转移其他

养老基金811072

社会保险基金90&

nbs

p;

19

失业保险9010

工伤保险982

项目社会保障税投资收益预算转移保险费、赡养费用或市政

基础养老保险6238

辅助养老保险6139

部分养老保险7327

疾病保险

看护津贴95

住房津贴991

养育子女津贴100

赡养补助6733

向家庭提供的住房津贴100

其他项目

自愿者失业保险937

基础失业保险100

郡级医疗服务费68572

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

加拿大的社会福利计划主要包括养老金方案、健康保险方案和失业保险方案。

其中养老金方案由两个层面组成,一是固定数额的全民方案,叫作全民养老金方5案,其资金全部来源于联邦一般性税收。

第二个是与收入挂钩的方案,这一方案对于魁北克人来说是“魁北克养老金方案”,对于其他加拿大人来说是“加拿大养老金方案”。

CPP和QPP的资金全部来源于社会保障税,前者由联邦政府和各省共同征收,后者由魁北克省征收。

健康保险方案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一般性收入,而失业保险的资金来自于薪金税。

下表列示了加拿大主要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加拿大主要社会福利保障方案,1998收入来源分配情况

1998年加拿大联邦政府社会福利支出为594.56亿加元,其中联邦社会保障税收入为188.42亿加元,所占比重仅为31.69%;

该年度各级政府社会保障税收入为444.11亿加元,占社会福利支出的44.35%。

可见,加拿大政府实施社会保障计划、贯彻社会保障法令依靠的是财政支出中对个人的转移支付,其中联邦财政把很多税收收入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再分配到个人手中,使之形成个人的消费基金,这些款项构成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运转的另一大资金来源。

二战以后,这种转移支付在各级政府中均不低于社会保障税收入的规模。

加拿大社会保障税收入在其社会保障资金中所占的比重远远低于其他国家,这也使得加拿大社会保障税收入在其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偏低。

采用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的优点在于,该模式容易体现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其应得的福利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使福利水平随着每个纳税人纳税多少而变动。

这已成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一大特点。

同时,这种方式也使得政府为社会保险筹资与政府其他职能分离开来,这种分离无疑加强了对社会保障在财政上的监督,因为福利水平是随着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增长而扩大的。

该模式的缺陷在于工作在未被社会保险所覆盖的行业中的人们不能享受福利。

这种限制的影响对于那些拥有很多非正式工作、大量个体户或农村经济的国家尤为重要。

采用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的优点是社会保障计划对每个公民来说是自动实现的。

在该模式下,享受到福利计划的公民范围扩大了,即政府通过预算拨款为每个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福利。

该模式的缺陷是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与其所受福利之间没有特别的联系。

因而人们往往希望能够向政府施加压力,通过预算来实现福利的增加,而不是提高纳税额。

三、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现代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设置的方式不同,大体上可以将社会保障税分为三类:

一是单纯按承保项目而分类设置的项目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瑞典为代表;

二是单纯按承保对象而分类设置的对象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三是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相结合设置的混合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三种模式各有特点。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模式。

这种模式以瑞典最为典型。

除瑞典外,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奥地利等都采用这一模式。

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按照不同的保险项目支出需要,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

目前瑞典的社会保障税设有老年人养老保险、事故幸存者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父母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资税七个项目,并分别对每个项目规定了税率。

老年人养老保险税的税率为13.35%,事故幸存者养老保险税税率为1.70%,疾病保险税的税率为了,50%,工伤保险税的税率为1.38%,父母保险税的税率为2.20%,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为5.84%,工资税的税率为8.04%。

征收的办法是按比例实行源泉扣缴,税款专款专用。

以前,公司受雇人员的社会保障税全部由雇主一方缴纳,以便于征收管理。

总的来看,瑞典的社会保障税税负是比较重的。

1999年,政府雇员和企业受雇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大致为他们工薪总额的40.01%;

自由职业者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大致为他们直接收入的38.2%。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的最大优点在于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而且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也就是说,哪个项目对财力的需要量大,哪个项目的社会保障税率就提高。

其主要缺点是各个项目之间财力调剂余地较小。

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是指按承保对象分类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是英国。

英国的社会保障税虽然被称为“国民保险捐款”,但也具有强制性,且与受益并不完全挂钩。

因而虽然称作“捐款”,实际上也是一种税,其性质与用途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并无轩轾。

英国的社会保障税在设置上主要以承保对象为标准,建立起由四大类社会保险税组成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第一类是对一般雇员征收的国民保险税。

它是四类社会保险税中最主要的一种。

该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薪金或工资,纳税义务人包括雇主和雇员。

雇员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包括在国家退休金计划之内的雇员,一部分为不包括在计划之内的雇员。

两部分雇员及其雇主所适用的税率各不相同。

前者雇员税率为9.0%,雇主为10.54%,应税工资最高限额为每周235英镑;

后者则规定有一个起征点,每周32.5英镑以下免税,32.5英镑到235英镑之间,雇员税率为6.85,雇主为6.35%,超过235英镑不再纳税。

另外,每个雇主还要缴纳税率为1.5%的国民保险税附加。

第二类是对全体自营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

征税对象是自营者全部所得。

实行每周征收4.4英镑的定额税率。

起征点为年自营收入1775英镑。

第三类国民保险都是对自愿投保者征收的,希望取得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可以缴纳此税,希望增加保险金权益的雇主、雇员和自营者也可缴纳。

该类税收按每周4.3英镑的定额税率缴纳。

第四类是对营业利润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自营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

起征点是年利润额3800英镑,最高限额为12000英镑,税率为6.3%的比例税率。

英国的国民保险税与所得税一并缴纳。

英国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针对不同就业人员或非就业人员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税率制度,便于执行。

比如对收入较难核实的自营人员和自愿投保人采用定额税率,征管不会遇到麻烦,对个体或独立经营的营业利润按一个比率征收也十分便利。

由于设置了起征点,使低收入者的税负有所减轻,因而英国的社会保障税累退性要弱一些。

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主要缺点是征收与承保项目没有明确挂钩,社会保险税的返还性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并存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

美国是采用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

该国的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税种的结构,而是由一个针对大多数承保对象和覆盖大部分承保项目的一般社会保障税与针对失业这一特定承保项目的失业保险税,以及针对特定部分承保对象而设置的铁路员工退职税和个体业主税四个税种所组成的税收体系。

1、薪工税

美国于1937年开始征收薪工税,当时的目的是为老年人筹措退休金,税款专用,之后陆续实行残疾人保险、医疗保险等。

美国薪工税的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

征税对象分别为雇主全年对每个雇员支付的薪金工资额和雇员全年领取的薪金工资额。

在美国,薪工税没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规定。

也就是说,薪工税税基数额有最高限度,超过部分不再征税。

这意味着每个人缴纳的薪工税有最大限额。

薪工税税率是统一的比例税率。

雇主和雇员适用的税率相同。

薪工税的税率各年度均不一样,且有不断提高之势。

1937年税率为1%,1950年税率为1.5%,1960年税率为2.5%,1971年税率为5.2%,1980年税率为6.13%,1990年为7.65%。

薪工税实行源泉扣除法。

雇员的薪工税由雇主在对雇员支付工资、薪金时,将税款源泉扣缴,连同雇主本人应缴税款,在季度终了后的下月最后一天前申报缴纳。

2、铁路员工退职税

铁路员工退职税是为铁路人员设计和以为铁路公司员工筹措退休费为目的的税。

其纳税人为雇员、雇主,课税对象为雇员领取的工资和雇主发放的工资。

该税同样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的规定。

1980年雇员税率为6.13%,雇主税率为9.5%。

此外,铁路系统也有独立的失业保险税,目前税率为8%,应税工薪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600美元,税款全部由雇主支付。

铁路员工退职税也实行源泉扣除法,雇主在季度终了后两个月最后一天前把自己和雇员的税款一并缴纳到税务部门。

3、联邦失业税

联邦失业税是作为联邦对各州政府举办的失业保险提供补助财源而课征的。

该税以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的20天期间雇佣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工资、薪金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为纳税义务人,

按其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且无宽免或费用扣除。

目前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

雇主支付给州政府的的失业保险税可以从向联邦缴纳的失业保险税中抵免,最高抵免率为联邦失业保险税应税工薪的5.4%,因而联邦失业保险税的实际税率为0.8%。

失业保险税的缴纳,须按历年编制申报表,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缴纳,也可实行分季缴纳。

4、个体业主税

个体业主税又称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个体业主的老年、遗嘱、伤残及医院保险而课征的。

纳税人为单独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征税对象是个体业主的纯收入。

个体业主的起征点是400美元,税率为12.3%,完全由个体业主承担。

个体业主税实行同个人所得税联合申报的办法,纳税过程和个人所得税基本一致。

由此可见,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主要优点是适应性较强,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的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还能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

该模式的缺点是统一性较差,管理不够便利,返还性的表现不够具体。

此外,这一类型的社会保险税累退性较强,再分配的效应受到抑制,社会保险税的社会公平功能趋于减弱。

四、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尽管其设计与实施各有特点,但也存在着一些近似之处,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一般为雇员和雇主。

由于自营者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确定的工薪所得,是否应纳入课征范围,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

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只有纳税才能享受社会保障利益,因而多数国家在行政管理条件可行的情况下,把自营者也包括在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范围之内,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

纳税人范围的扩大,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雇主与雇员纳税人的确定一般以境内就业为准,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必须承担纳税义务,不论其国籍和居住地何在。

本国居民被本国居民雇主雇佣在外国工作的,有些国家也要求缴纳社会保障税。

在各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中,多数项目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负担,负担的比例各国不尽相同。

有的国家是雇主和雇员双方各负担一半,如美国的养老金税、健康保险税,德国的养老金税、健康保险税和失业保险税等。

有些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要高于雇员,如俄罗斯的养老金税和加拿大的联邦失业税等。

极少数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低于雇员,如瑞典的养老金税,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瑞典政府出于加强福利与成本相联系的公众意识的考虑。

养老金计划容易给政府形成较大的政治压力,因为每个人都想得到养老金,并且越多越好。

因此,由雇员负担大部分的养老金成本有利于抵消这种政治压力。

个别项目完全由雇主负担,如俄罗斯和瑞典的健康保险税、美国的失业保险税等。

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税一般都由雇主负担,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将福利中的成本分摊到相对的行业和产品中去,同时又对创造更为安全的工作环境起到激励的作用。

雇主所缴税款可作为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全部列支。

而雇员和自营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除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土等少数国家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进行限额或定率扣除外,一般国家均不允许扣除。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有时还包括自营人员的经营纯收益额。

这里的工资和薪金,不仅包括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性质的实物收入和等价物收入,但工薪以外的股息、利息所得、资本利得等通常不计入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之内。

各国一般对应税工薪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即不是对纳税人的全年总工薪课税,而只是对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薪收入额征税。

最高限额的高低因国而异,一般在各国平均工资水平的1.2到2.7倍之间变动,并随着各国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

最高限额的设定,体现了社会保障税缴纳与受益之间的相关性,同时也为那些通过私人准备、团体签约准备或工人自愿行为补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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