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管理企业破产基本的工作流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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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账册)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工商年检报表、会计账册报表)
(8)企业于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写壹份说明)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
间和催讨偿仍情况;
(按项目列表)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
生时间和偿仍情况;
(按项目要求列表)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提供担保合同)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提供对被破产企业破产以前做出的法院判决或起诉文书)
附申请书文本格式:
企业法人破产仍债申请书
申请人:
(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申请人破产仍债)事实和理由:
(应当写明申请人企业成立时间至申请时间形成的债务,注册资金数额,经审计达到资不抵债
的地步,主要原因,且证明债务数额,包括有关的合同文本、公正文书、担保协议、往来帐目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等)
此致
人民法院
年月日
注:
1、国有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时,仍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其他企
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2、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系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XX公司,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申请破产的决议。
3、被申请破产企业的资产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仍应提交政府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
4、被申请破产企业对外有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有关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等有关材料。
5、被申请破产企业设有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应提交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清册等。
6
XX
、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投资,和其他企业开办联营企业、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应提交其于上述企业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数额、所持股份、收益等情况。
破产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符合规定的,法院应依据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壹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第二步、法院受理中的工作:
1、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立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附有关材料报庭长、院长审批、立案。
案号为“(×
×
)×
民破字第×
号”。
2、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3、立案后,负责立案部门应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立即向申请人和债务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
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能够预收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的,待破产财产变现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5、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担。
6、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于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告。
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4)第壹次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7、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运营所必须偿付的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于清算组成立之前应当经法院审查批准。
8、债务人收到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壹款所列行为的,法院裁定该行为无效,追回破产企业财产。
9、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立即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
财产。
1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会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于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且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好企业印章、账册、文书、资料及企业财产。
11、企业法定代表人于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有民事诉讼法第壹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壹的,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1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立即通知债务人所有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如需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运营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需经法院许可。
1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通知,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仍贷款及利息。
扣划的无效,应当退仍扣划的款项。
拒不退回的,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且向其开户银行发出
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且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壹百零二条的规定、第壹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
第三步、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的工作:
1、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书面通知申报债权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
(2)所申报债权的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及有无财产担保情况,且附
相应的证据材料;
(3)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4)第壹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书面通知的已知债权人,其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壹个月;
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其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指定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
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1)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2)核查企业债权;
(3)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运营活动;
(4)支付法
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5)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企业监管组向法院负责,接受法院的指导、监督
3、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于壹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按照贯彻意见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本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受诉法院审理的结果作为受理破产案件法院通知申请(被申请)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偿仍债务的依
据。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通知执行法院,有关法院应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法院应及时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处理。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收到上述案件后,应按照贯彻意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4、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关法院中止执行,告知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如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审查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有关法院应恢复审理;
如企业被宣告破产,有关法院应终结诉讼。
(3)尚未审
结且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待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人的申请后,有关法院恢复审理。
(4)债务人
是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案件审结后债权人经申请可加入破产程序参加分配。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据该审理结果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继续审理的案件于破产财产分
配前不能审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按照清偿比率预留应有的份额。
5、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就该债权提起新的诉讼第四步、债权人申报债权工作: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债权证明。
登记债权时对债权证明应从形式上审查其真实性。
债权人提交复印件的,应和原件核对无误后收存,且于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记明。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申报,但不受债权申报期限的限制。
2、于破产财产分配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向清算组或法院提出申请的,均可享受优先权。
3、债权人未于法定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标的物价款未能充分受偿的部分,不能于破产程序中得到受偿。
4
;
涉
、申报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申报人应提交相应的证据。
法院应从形式上审查其财产担保(抵押、留置等)是否合法有效,如抵押是否登记,留置是否属法律规定留置范畴等及房地产抵押的,应审查有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第五步、债权人会议工作:
1、债权人会议是依法设立,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参加,代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临时性决议机构。
2、债权人会议于法院的指导下,对有关法定事项作出决议,听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清算组的各类方案,对是否和债务人和解、是否通过清算组提出的清偿分配方案进行表决,且对企业破产的有关事项、清算组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后,能够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4、第壹次债权人会议应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
除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法院不得以壹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或其他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或提前召开债权人会议。
5、第壹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壹般由法院决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召开,或清算组要求召开,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壹之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均能够向法院提出,征得法院同意召开,且于发出通知前三日方案法院。
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应于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应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壹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
会上,法院应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必要时,法院也能够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6、债权人会议期间,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义务接受债权人的质询和解答
问题。
第六步、破产宣告: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认真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
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及时宣告企业破产。
1、宣告企业破产的条件是:
(1)全民所有制企业因运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
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且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属下列情况之壹的,法院可于破产案件受理同时,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债务人申请破产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明显的;
(2)被申请破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上
级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
(3)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明确表示不要求和解的;
(4)债务人因于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第七步、破产清算:
1、清算组
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的,于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临时性职能机构。
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
如条件允许,法院应于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成立清算组。
成立破产清算组前,法院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做好清算组的筹备工作。
案件受理后成立企业监管组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有关成员除债权人成员外,可转为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能够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能够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
人民银行分(支)行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名单由破产申请人提供,法院指定。
需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人民银行派员参加清算组的,法院以公函形式商请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后指定。
2、法院以决定书形式指定清算组组长和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壹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脱或擅离职守。
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应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能够另行指定。
第八步、破产裁定:
经过清算仍债后,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和工作方案,由法院审查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清算组持裁定向工商局注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