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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列车编组的有关规定19

第31条列车车次20

第32条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20

第33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20

第34条电气化区段超限货物运输的规定21

第35条特种车辆过桥的规定21

第36条货物列车尾部标志的补充规定21

第37条机车回送的补充规定21

第38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21

第39条列车制动主管压力的补充规定21

第40条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22

第41条长期不经列检进行停车技术作业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技术作业补充规定22

第42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22

第43条调整货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及空重位置的补充规定22

第44条货运交接检查的补充规定22

第45条开往电气化区段货物列车的规定23

第46条防止货物列车运行中空车脱轨的规定23

第四章调车工作23

第47条调车工作管理制度23

第48条调车作业“九固定”的补充规定23

第49条调车作业划区的规定24

第50条越区、转场作业的补充规定24

第51条利用企业自备机车调车的规定24

第52条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管理、使用办法24

第53条调车作业中的补充规定25

第54条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25

第55条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26

第56条牵引和推送车辆运行的补充规定27

第57条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27

第58条尽头线、曲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28

第59条天气不良了望信号困难时调车作业的规定28

第60条调动故障车及正在进行装卸作业车辆的规定28

第61条调动装载标有

货物车辆的规定29

第62条调动跨装车组的规定29

第63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29

第64条越出站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29

第65条跟踪出站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30

第66条防止停留机车溜逸的规定30

第67条停留车防溜的补充规定30

第68条岔线、段管线调车作业的规定30

第69条工程线、大修基地调车作业的规定31

第五章行车闭塞31

第70条管内各区间(区段)行车基本闭塞法31

第71条停止使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32

第72条线路所行车办法33

第73条行车闭塞法的补充规定33

第74条电话闭塞法的补充规定33

第75条行车凭证、调度命令加盖站名印及车站值班员签名的规定34

第76条特大桥梁行车组织补充规定34

第六章列车运行34

第77条机车乘务员作业程序的补充规定34

第78条单司机值乘的补充规定34

第79条机车及机车乘务人员在运行途中遇特殊情况的处理35

第80条列车冒进信号机的处理35

第81条发生挤道岔时的处理35

第82条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时检查线路空闲的规定35

第83条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35

第84条列车在区间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处理的补充规定36

第七章接车与发车36

第85条车站接发列车作业程序的补充规定36

第86条进、出站信号机开、闭时机的补充规定36

第87条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接车的补充规定37

第88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37

第89条无联锁道岔的加锁办法37

第90条车站接发列车人员迎送列车的补充规定37

第91条列车进入区间发现未携、错携、遗失行车凭证的处理办法38

第92条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后再开的补充规定38

第93条信号机灭灯的处理38

第八章应急处置38

第94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联系的补充规定38

第95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38

第96条使用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39

第97条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抱闸处置的补充规定40

第98条事故车辆(含路用、自备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规定41

第99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退行的补充规定41

第100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救援的补充规定41

第九章施工及维修作业42

第101条路用列车乘务人员值乘条件的规定42

第102条重型轨道车运行办法42

第103条钢轨探伤车运行办法43

第104条电气化区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及作业的规定43

第105条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43

第106条路用列车在区间及电气化区段内装卸车的补充规定44

第107条道岔施工和使用的补充规定44

第108条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大修清筛施工的规定45

第109条轻型车辆及小车使用方法的补充规定45

第110条区间道岔、信号、联锁设备检修办法46

第111条电气化区段信号设备维修的规定46

第112条电气化区段通信设备维修的规定48

第113条电气化区段电力设备维修的规定48

第114条接触网附近进行施工作业的规定48

第115条牵引供电设备停送电的基本规定49

第116条办理接触网停电的规定49

第117条办理接触网送电的规定49

第118条电气化区段车站防止将电带入无电区的规定49

第119条电气化区段列车随乘人员安全的规定49

第十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50

第120条列车占用丢失处置办法50

第121条非列车占用红光带处置办法50

第122条办理区段故障解锁的规定50

第123条分动外锁闭道岔故障的处理50

第124条集中联锁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处理51

第125条铁路有人看守(监护)道口发生故障时处理办法52

第126条发现接触网异状时的处理52

第127条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附近发生火灾时的规定53

第128条电气化铁路附近开山爆破和处理危石、危树的规定53

第129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53

第十一章信号显示53

第130条管内部分联系用手信号显示方式的规定53

第131条影响行车安全树木的处理53

第132条车辆检修作业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53

第133条响墩、火炬信号、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54

第134条手信号显示的基本要求54

第135条接发列车手信号显示时机的规定54

第136条设置信号、线路标志的补充规定55

第137条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补充规定55

第138条电气化区段设置安全作业标的规定55

总则

《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的规定、结合轨道交通集团具体情况和运输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行车组织基本规章,也是轨道交通集团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铁路技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则。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不得制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规定。

用语说明

1.车组、车列:

(1)车组:

若干车辆连挂在一起,称为车组。

①2~5辆为小车组。

②6辆及其以上为大车组。

(2)车列:

若干车组连挂在一起,称为车列。

分为列车车列和调车车列。

①列车车列:

按照列车的性质和编组计划的要求编成并连挂在一起的车列或到达列车摘机后的车列,均称为列车车列。

②调车车列:

调车机车附挂,连挂在一起的若干车组,称为调车车列。

2.隔开设备:

安全线、避难线、平行进路和能起隔开作用的有联锁的防护道岔。

3.超重、超长列车:

(1)超重列车:

实际牵引重量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牵引定数81t及其以上的货物列车称为超重列车。

(2)超长列车:

实际牵引长度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换长1.3的货物列车称为超长列车。

4.小作业:

非集中区的道岔区,调车进路上的道岔不能全部开通于该进路,仅在其已开通的范围内进行的调车作业,称为小作业。

5.扳道(操纵信号)四程序:

在扳动道岔(操纵信号)时,须认真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呼唤)”的程序。

一看:

看接车线是否空闲;

机车车辆是否越过有关线路警冲标或联动道岔;

道岔原开通位置(信号手柄或按钮位置)。

二扳(按):

将道岔(信号手柄或按钮)扳(按)至所需要的位置。

三确认:

进路有关道岔开通位置是否正确;

闭止块是否落槽;

尖轨是否密贴;

影响接发车进路的调车作业是否停止;

信号开闭状态是否正确。

四显示(呼唤):

确认无误后,按规定显示手信号(回报进路),并进行呼唤。

6.在站无作业的列车:

列车在车站无下列任何作业时,称为在站无作业的列车:

(1)摘挂车辆及列车开口;

(2)车辆技术检查及修理;

(3)货运检查及处理;

(4)摘挂机车或更换机车乘务组。

7.天窗:

是指在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旅客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货物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8.道口:

系指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m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道口分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两种。

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后简称监护道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

9.人行过道:

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不足2.5m,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其中城市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75~1.5m,乡村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4~1.2m。

人行过道只准行人及自行车通过,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

10.平过道:

系指在车站、货场、岔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11.大型养路机械:

是指清筛机、捣固车、稳定车、配砟车、打磨车、大修列车、道岔换铺设备、吹砟车、移动式焊轨车、铣磨车、钢轨探伤车、轨道检查车、物料运输车、捣固稳定车、路基处理车、道床吸污车等。

12.重型轨道车:

是指功率在16.5kW以上,不能由随乘人员及时撤出线路外的轨道车。

13.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当单轨小车装有不少于以下任何一种料具时):

(1)4.5m及其以上长度的一根钢轨。

(2)一组辙叉。

(3)一根混凝土轨枕。

(4)五根普通木枕。

(5)240kg以上的其他物品。

14.长轨列车:

是承担长钢轨的装、运、卸及旧轨回收的专用设备,适用于50m及以上长钢轨运输。

15.铁路线路允许速度:

是指根据工务、电务、房建等固定设备技术条件确定的列车通过铁路线路时的最高允许速度。

16.附挂机车:

根据运输、检修、回送等需要,挂于本务机车后部的机车。

17.重联机车:

联挂于本务机车之后,与本务机车共同担当牵引工作的机车。

18.信号机前方、后方、内方、外方:

信号机显示的一方为前方,反之为后方。

信号机防护的一方为内方,反之为外方。

19.前方站、后方站:

列车开往的车站为前方站,反之为后方站。

20.超过、不满、不足、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不超过、及其以上、及其以下均包括本数。

21.控制台:

车站联锁控制台是行车人员办理进路、闭塞、控制信号及监督了解设备状态的人机交互设备。

根据联锁设备的不同分为面板式、单元式和控显终端。

6502电气集中联锁设备采用单元式控制台,计算机联锁设备采用控显终端或单元控制台,色灯电锁器设备采用单元控制台或面板式控制台,统称为“控制台”。

控制台揭挂表示牌的作业项目,采用控显终端的控制台可使用钮封按钮(包括起封闭作用的戴帽、封闭、加封、扣帽等按钮)进行封闭。

22.双人双电台引导:

推送车辆、车列时,两名引导员持电台位于前端引导作业为双人双电台引导。

推送车辆、车列需进行双人双电台引导作业时,一位引导员位于前端,另一位引导员站在被连挂车辆的停留车位置处(推送车列前端预计停车地点),与推进车辆前端引导员相互能在目视范围内,且能随时掌握推进车辆运行动态,遇突发情况或电台故障时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紧急措施的,可以认定为双人双电台引导。

23.推送车辆前端引导:

推进车辆运行前,调车长确认前方引导人员困难时,调车长要询问前端引导员,前端引导人员要及时汇报位置。

24.推送前试拉:

推送车辆前或编成列车(包括坐编列车)后必须确认整列试拉好,并确认最末端车辆移动1米以上。

25徒步引导作业:

调车作业中原则上不得徒步引导作业。

遇特殊情况,需徒步引导作业时,引导人员不得超过车列的前端。

岔区、行走不便区段及天气不良作业时严禁徒步引导。

各站要结合本站线路坡度、线路两侧走行通道、高站台、信号机位置、咽喉岔区、平过道、道口、货物线及专用线使用的卸煤机、龙门吊、油鹤等设备、施工作业前后带来的设备及线路变化、季节特点等,明确本站禁止徒步引导的作业地点。

第一章技术设备

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8、9、35、236条)

新建、改建工程除按规定进行验收交接外,施工单位和设备接管单位须及时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资料。

1.工务部门提供:

(1)正线线路平、纵断面缩图(应包括钢轨类型、曲线半径及起讫里程、桥涵、隧道、道口中心里程、区间岔线接轨点里程等)。

(2)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车站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用途及有效长,线间距离,钢轨类型,道岔编号,道岔辙叉号,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

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

(3)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4)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实际逐段坡度和曲线数据。

(5)工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6)站线(不含到发线)、岔线、段管线限制速度,使用机车类型及其地点、限制条件资料。

2.信号部门提供:

(1)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联锁表、控制台及其他控制设备盘面图、设备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信号机中心里程位置。

(2)电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3.通信部门提供:

(1)有线、无线通信设备概况(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设置地点、有无语音记录装置及使用说明等)。

(2)车站与行车有关的其他通信设备的技术资料。

4.水电部门提供:

(1)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量),照明及信号供电来源与方式。

(2)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给水来源及方式。

(3)供电、给水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5.信息部门提供:

车站与行车有关的信息系统的设备、使用维护办法。

6.房建部门提供:

(1)候车室、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和距线路中心距离,站台、风雨棚、天桥的长度和宽度及其距轨面高度、线路中心距离及车站范围内铁路地界资料等。

(2)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7.机务部门提供:

站内机车整备设备规模、整备地点及供应能力。

8.车辆部门提供:

车辆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9.新开通线路的区间运转时分、限制条件等技术资料由轨道交通集团在开通文件中一并公布。

10.设备变更后,应及时将修改或更新的资料分送有关单位。

第2条制定行车办法、行车设备使用办法的规定(《技规》第8、236条)

1.《技规》修改后,轨道交通集团运输营销部组织《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的修改;

各运输单位组织《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和其他专业技术规章的修改。

2.铁路总公司、轨道交通集团新颁布技术规章后,应根据行车组织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修改补充相关技术规章。

3.新线开通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新线的特点,结合既有技术规章,提前制定、修订相关技术规章和配套的设备“修、管、用”办法。

4.既有线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

新技术、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启用前,由设备管理专业部门依据设备技术资料制定“修、管、用”办法,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公布实施。

5.制定行车组织办法和设备“修、管、用”办法,涉及两个及以上专业系统时,由动议专业部门组织起草,并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6.上级技术规章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后或因技术设备和作业组织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对《站细》、《段细》等修订、补充、完善。

第3条路外单位修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管线的规定(《技规》第14、53、54、143、204条)

1.路外单位在管内修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管线时,修建单位应向各运输单位提出申请,运输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轨道交通集团受理。

2.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立交桥项目受理后,轨道交通集团运输营销部组织各专业处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开展下一步工作。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立交桥以外的项目:

(1)建设单位应向运输单位提出新建、改建管线穿跨既有铁路建设项目申请,并附有关资料。

(2)运输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设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确定建设方案。

(3)运输单位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经过审查后,附审查意见报轨道交通集团审批。

(4)穿跨管线项目建设和铁路设备管理以轨道交通集团批准文件为依据,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如需变更调整,须经轨道交通集团同意。

(5)施工单位于开工前,应根据上级批复的文件提出施工组织、施工安全措施等,经运输单位核实同意后,签订《设备管理协议书》和《施工安全协议》,发放《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由运输单位列入施工计划。

3.路外单位穿跨铁路修建各种设施时,修建单位应填报《设备变动申请书》(见第1表)。

第1表设备变动申请书

申请单位

日期

设备变

动项目

地点

申请理由

及示意图

主要内容

及安全

措施

设备

管理部门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管理处(公司)意见

分管领导:

(规格:

220mm×

150mm)

4.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施工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设施施工时,不得妨碍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应派人指导施工并监护行车设备。

第4条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的规定(《技规》第14、142、204条)

1.靠近铁路线路修建电力输电线路、房舍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设备质量的其他电线路及设施,须事先向运输单位提出申请,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经运输单位审查提出意见报轨道交通集团批准后实施。

2.高压线、广播线及其他通信电线路靠近铁路通信电线路时,应符合国家有关通信规章、标准的规定,并采取防干扰措施。

修建上述电线路时,应由修建单位提出设计文件及安全措施,填写《设备变动申请书》,经运输单位审查提出书面意见,报轨道交通集团审批。

3.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设施施工时,不得妨碍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应派人指导施工并监护行车设备。

第5条站台、雨棚限界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条)

1.对侵限的站台、雨棚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并由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2.凡需要破坏站台面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征得运输单位同意,并与有关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

3.铺装(或移动)站台帽石,翻修站台、雨棚以及在邻近站台、雨棚的线路上进行起道、拨道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须制定防侵限措施,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会同设备管理单位确认站台限界现状;

施工作业完毕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复查限界情况。

因施工作业造成的站台、雨棚侵限,由责任单位负责恢复限界。

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站台安全线以外范围和雨棚上设置广告设施等附属物,经批准设置的附属物,须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限界。

5.新建、大修和改造的站台、雨棚投入使用前,限界须符合相关标准,施工单位须按规定提供完整的限界资料报设备管理单位,并由设备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

第6条铁路技术设备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

轨道交通集团以分管工电设备领导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抽查。

原则上各运输单位每季度对管内行车设备全面检查一遍。

铁路技术设备专项检查由各运输单位有关部门按《技规》第22条执行。

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固定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

检查中发现问题,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解决;

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

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并进行复查;

需要上级解决的,要按程序上报。

第7条限界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22条)

1.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应动态掌握设施设备限界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变化的限界资料,每年春秋两季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时,须认真核查其限界变化情况(桥梁等必须使用专用检测车的设施设备除外)。

桥梁、站台、信号设备及其他有关建筑物的建筑接近限界,由运输单位组织设备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每五年联合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保管,发现侵入限界的设备,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8条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检查和代维修岔线设备检查的规定(《技规》第22、35条)

1.复测线路平面,纵断面的期限规定为:

每十年一次。

另根据运输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的报告对正线平面、纵断面复杂,易发生变化的处所,随时安排复测。

复测工作由各运输单位报轨道交通集团审批后实施。

2.运输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复测的技术资料,结合设备检查、运用情况,提出措施,安排整修,恢复其原设计标准状态。

3.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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