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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台吊机的荷载符合安全要求。

5、吊装作业所使用钢丝绳的类型、长度、直径、抗拉强度、破断拉力符合吊装方案中的要求。

钢丝绳已进行过检查,没有任何损伤。

6、吊装作业使用的卸扣的承载能力符合吊装方案要求。

(必要时进行NDT探伤检查)。

7、拖拉固定使用的钢丝绳、倒链、卷扬机、滑轮组符合方案要求,并已做出检查,结果正常。

8、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吊车司机、司索人员熟悉吊装方案(吊机及索具要求、吊点及重心位置、被吊物重量及尺寸、挂扣方式),并已对是否符合吊装要求做出自检。

9、吊装作业指挥人员与吊车司机之间保持通畅的联络方式。

10、吊装现场的天气状况符合作业要求。

11、登高作业人员硬座登高体能检查,登高作业应佩戴安全带,安全鞋,安全带应系于牢固出,且高挂抵用。

其所戴的工具等应拴上保险绳。

12、吊装作业区域内地面坚实平整,无影响作业安全的障碍物及隐患。

13、吊装作业现场已设立隔离区,非吊装作业人员远离现场。

14、通往吊装现场的道路通畅。

所有施工吊机已按方案就位,索具按照方案要求固定完毕。

 

4.1.3 

检查完毕后,施工单位安全人员组织施工各有关人员填写《BOMESC起重机安全检查情况记录表》。

填写完毕后,通知吊装指挥人员可以进行作业。

5.2吊装作业过程

5.2.1 

吊装指挥人员在确定吊装条件已充分具备后,宣布吊装作业开始。

5.2.2 

吊装指挥人员站在能同时看到被吊物及吊车的视线清楚的位置。

5.2.3 

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运时都要根据需要系牵引绳。

(系牵引绳会影响安全的情况除外)。

牵引绳要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作业人员与被吊物间的安全距离。

5.2.4 

在司索人员远离被吊物及被吊物周围没有障碍物的情况下,指挥人员发出起吊信号。

指挥手势或信号要准确、清楚,所处位置应能使各司机都能看得清楚。

若使用对讲机,要保证各对讲机之间的信息传递。

5.2.5 

在吊索张紧受力后,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进一步确认索具的固定情况,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

被吊物离开地面或垫墩300mm 

左右,应停顿1 

分钟左右时间,对吊索、卡环及吊机等的状态进行观察,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继续吊装作业。

5.2.6 

起吊后保持被吊物平衡,吊具所在平面应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横拉、斜吊。

吊装动作平缓,避免突然运动或被吊物摆动。

5.2.7 

在吊装过程中,各台吊机的司机必须听从统一指挥,除停止信号外不得接受他人的指挥信号。

5.2.8 

尽可能减少被吊物空中悬停时间,防止钢丝绳疲劳折断发生坠落事故。

若需悬停于某一位置,则在此期间内吊车司机禁止离开驾驶室。

5.2.9 

在吊机行走时应鸣号,提示周围人员吊装作业正在进行中。

5.2.10吊装过程中,若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应放下中午或采取措施,机械停止运转后进行故障排除,不能再运行过程中进行调整和检修。

5.2.11吊装过程中,若遇突发天气状况,不能继续吊装时,应采取有效的应急保护措施,不应强行吊装。

5.3吊装作业完毕

5.3.1 

确认被吊物准确就位后,摘钩,复员设备,及时固定,宣布吊装作业结束。

5.3.2 

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负责保存《BOMESC大型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表》。

5.4《大型吊装工作许可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部门负责人须按《大型吊装工作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办理好《大型吊装工作许可证》后,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作业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大型吊装工作许可证》交给作业人签字。

3.《大型吊装工作许可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大型吊装工作许可证》一式三联,由建造部门、吊装作业负责人和安全环保部各持一份存查,《大型吊装工作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5.《大型吊装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4h。

6.大型吊装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大型吊装工作许可证》。

6应急响应

6.1在吊装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吊装指挥。

6.2事故发生后,应根据事故级别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3发生吊装事故应按时限要求和事故级别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相关文件

4

5

5.1GBT14405-1993通用桥式起重机

5.2GBT14734-2008港口浮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5.3GB-T16178-1996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5.4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85

5.5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993

8.相关记录

6

8.1起重机安全检查情况记录表

8.2起重设备、叉车安全检查情况记录表

8.3手拉葫芦安全检查记录表

8.4吊带安全检查记录表

8.5吊索具安全检查记录表

8.6联合检查表

8.7大型吊装作业许可证

8.8作业安全分析表

8.9事故调查报告

8.10隐患整改通知单

9.附录

7

9.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7.1.1本规程适用于: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7.1.2主要零部件:

1)吊钩:

应有知道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

2)钢丝绳: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使用要求,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应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

钢丝绳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拽,也不应绕在其他物体上,应防止划、磨、碾压和过度弯曲;

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

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应每天都进行检查。

3)卷筒: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

对钢丝绳尾端的固定情况,应每月检查一次。

4)滑轮: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5)制动器: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的。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都应装设2套制动器。

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

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

6)桅杆:

组装桅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

桅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

桅杆的连接板、桅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变形、腐蚀;

铆、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7)地锚:

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侧及两侧在2米得范围内不应有沟洞、地下管道和地下电缆等,露出地面的位置和地下部分,应作防腐处理,埋设应平整,不积水。

8)缆风绳:

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与桅杆顶部应用卸扣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

与地锚的连接也应牢固可靠,越过公路或街道时,架空高度不应小于7米,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7.1.3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1)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

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3)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当起重机上或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5)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6)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

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7)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对于门座起重机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8)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7.1.4司机应熟悉下述知识:

1)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2)起重机操作规程;

3)安全运行要求;

4)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5)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6)指挥信号;

7)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7.2通用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各式起重机均应标明起重吨位,各种电动起重机应装有卷扬限制器,行程限制器等安全附件。

2.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驾驶。

3.使用起重机前对起重机各工作装置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4.吊物时严禁超过额定重量,必要时进行试吊,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起吊。

5.吊运物件要找好重心,绑紧捆牢。

物件上不准站人或浮放工具。

6.吊运物件吊钩应保持垂直状态,禁止拖拉物件或斜吊。

不得用吊钩拉埋在地下的物件。

7.吊运工件,必须吊挂或捆绑牢固、平稳后方可起吊。

工件放置时必须平稳,方可松钩。

8.吊车行走高度至少比运行路线上工件高0.5m以上,但不得从人和设备上通过。

行进速度不得过快,保持平稳。

9.吊运物件要有专人指挥,信号规定要明确,吊起物件后,下方不得有人通行或逗留。

10.物件吊起后不准悬空停留,如需停留要将物件用绳索挂牢或将物件顶托住。

11.夜间吊运物件的场所,要有足够的照明。

12.用容器吊运物件或液体时,不得盛装过满。

13.吊车停止工作后应将吊钩升到极限高度将所有控制器放到零位,将室内开关切断后方准离开。

14.工作中,发现任何异常情况,都要及时汇报处理,严禁带病作业。

禁止在运行中进行修理、清洁和润滑等工作。

15.停车保养或检修时,总电源要切断;

并在闸刀上挂有“禁止合闸,正在修理”的明显标志。

16.各种起重设备除每天应做好清洁维护润滑工作外,并要做定期检查保养和符合试验。

17.小型起重工具,操纵人,应站在起落物件的侧方向操纵。

18.起重机各机件在工作中,禁止使用紧急开关、限位开关或打反车进行停车。

19.各类吊车在起落时,不能同时左右行驶,横向行驶时不能同时开动起落开关。

20.各式吊车的钢丝绳、钩、限位器、控制器,要有专人定期检查和维修。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

21.起重司机应严格遵守“十不吊”要求。

1)超载或被吊重量不清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

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8)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9)斜拉歪吊重物时不吊;

10)吊车保险装置不全,不可靠不吊。

7.3汽车吊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设备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批准后,发结合格证件,方准单独操作。

严禁无证人员动用起重设备。

2)工作前必须检查各操作装置是否正常,钢丝绳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动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和灵敏可靠。

严禁机件带病运行。

3)司机与起重工必须密切配合,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

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手势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停车,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工作。

4)起重机在运行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和上下搭梯。

5)在松软地面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在使用前将地面垫平、压实。

机身必须固定平稳,支撑必须安放牢固,作业区内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

6)在起吊较重物件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厘米左右,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等是否灵活和有效,在确认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继续工作。

7)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

起重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

,并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起落。

不准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

严禁在高压线下进行作业。

8)汽车、履带起重机不得在斜坡上横向运行,更不允许朝坡的下方转动起重臂。

如果必须运行或转动时,必须将机身先垫平。

9)起重机在工作时,作业区域,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垂物下面严禁任何人站立,工作或通行。

10)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带电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在最大回转半径范围内,—其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

雨雾天工作时安全距离还应适当放大。

起重机在输电线下面通过时,应先将起重臂放下。

起重臂与输电线路间的安全距离表

输电线路电压

1千伏以下

1~20千伏

35~110千伏

154千伏

220千伏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

1.5米

2米

4米

5米

6米

11)起重机严禁超载使用。

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车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车所允许的起重量总和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的最大起重量的80%。

12)起重机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丝绳拉断或起重臂后翻。

在起重臂起升到最大仰角和吊钩在最低位置时,卷扬筒上的钢丝绳应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13)起重臂仰角不得小于30°

,起重机在载荷情况下应尽量避免起落起重臂。

严禁在起重臂起落稳妥前变换操纵杆。

14)严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机载人升降,工作中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

15)起重机在工作时,不准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6)无论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挂在空中。

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17)工作完毕,吊钩和起重臂应放在规定的稳妥位置,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零位,并切断电源。

塔吊、平板吊应停在轨道中间位置,并锁住夹轨钳。

7.4港口浮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7.4.1对操作人员的要求:

1)起重机司机和指挥应有职能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2)所有操作人员应详细阅读并熟悉操作说明书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3)船舶的驾驶操作人员和水手应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证书。

7.4.2安全操作:

1)闭合起重机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确认周围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2)起重机操作应在指挥人员的命令下进行,同时注意周围环境和被吊物。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3)在起重作业中操作人员应擅离操作位置。

4)禁止不按操作规定操作。

5)严禁在被吊物上站人。

6)严禁在被吊物下站人或吊物跨越工作人员。

7)严禁起吊重量不明的物品。

8)严禁平拖或斜拖起吊。

9)在操作期间,一旦发现异常噪声、振动、发热及异味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止操作,检查并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操作。

10)当风力大于6级时宜停止工作,把臂架放到停歇位置上,并将船体锚定。

11)不得利用限位器做正常作业的停车装置。

12)起重机工作时不应进行检查和维修。

13)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的数值。

输电线路电压/kv

<1

1-35

60

110

154

220

330

N

最小距离/m

1.5

3

3.1

3.6

4.1

4.7

5.8

0.01(N-50)+3

注:

N-输电线路电压

14)当起重机靠近输电线时,应派指挥人员观察净距尺寸。

15)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熟悉灭火器的使用和保管。

7.5吊索具安全规程

7.5.1术语:

1)额定起重量:

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2)极限工作载荷:

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3)吊索:

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安全工作载荷:

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7.5.2报废条件:

1)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

2)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磨损达原厚度的10%,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3)当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在不改变构件原设计性能的情况下,可根据受力和裂纹状况,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措施阻力裂纹扩展;

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4)当主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超过原状态的10%或使吊具不能正常安全作业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7.5.3主要零部件:

1)螺纹连接紧固件。

2)吊耳与耳轴。

a)吊耳与耳轴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4.

b)盛钢(铁)桶耳轴及焊缝,必须经过超声波探伤检查,当确认无裂纹时方可投入使用。

c)通过销轴连接的活动吊耳,应转动灵活。

d)直接与吊钩连接的吊耳、耳轴应能挂入钩底。

3)钢丝绳、滑轮、卷筒、吊钩如4.1.2.

4)润滑:

需要润滑的吊具,宜设有润滑图,润滑点应有标志,润滑点的设置应便于润滑,且不易受到碰撞,并按设计要求用油和定期润滑。

5)板钩:

a)钩片得纵轴,必须位于钢板的轧制方向,且钩片不允许拼接。

b)板钩钩片应用沉头铆钉连接,而在板钩与盛桶耳轴接触的高应力弯曲部位不得用铆钉连接。

c)叠片间不允许全封闭焊接,只允许有间断焊。

6)支持吊具

a)钳爪对应的夹持点不得错位,钳爪开度应与物品幅宽相适应;

板钢坯夹钳的两对爪子间距应可沿坯长方向调整。

b)钳爪与物品接触面积、摩擦系数应满足安全吊运的需要。

c)吊牙宜采用轴套方式安装,应牢固可靠。

且应有良好的耐磨性、抗氧化性、抗热疲劳性。

7)安全防护装置

吊具应按下表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

如发现异常,应立即修理或更换。

序号

安全防护装置名称

电动板坯夹钳

电动传动卷板夹钳

电动钢板提升机

电动旋转卷材夹钳

电动卷材翻转机

均热炉脱锭夹钳

机械板坯夹钳

机械自动连锁夹钳

起重钳

1

开闭限制开关

应装

2

夹紧力安全装置

未夹紧连锁保护装置

4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5

锁定连锁保护装置

6

光电保护装置

7

复位回路保护

8

零位保护

9

回转定位装置

10

机械式钳口开闭锁定装置

8)集装箱专用吊具

a)每个搭钩应能承受垂直向下载荷,不得小于集装箱额定起重量的1/2。

b)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经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

c)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必须通过集装箱顶部四个顶角件的吊孔连接,且四吊点的起吊力应始终保持垂直向上。

d)伸缩吊具的伸缩机构动作,应准确可靠,当伸缩臂达到极限位置时,应有行程开关和挡铁限位。

e)集装箱吊架与吊具之间的连接应安全可靠,且子母式吊具应有连锁装置,在所有连接销轴装入到位或全部拆除后才能进行升降工作。

9)吊索

a)吊索下部配件,一般应有自锁倾向或防止吊物滑落性能。

b)主环内宽应不小于所用起重机械承载吊钩截面最大宽度的1.2倍。

c)以环眼吊钩作为下端部配件的吊索,环眼吊钩应与主环(或上端部索眼)相匹配,作业不承载时,应能钩入主环内。

d)多肢吊索各分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相同。

7.6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7.6.1叉车的主要用途

7.6.1.1叉车的主要用途是搬运放置在托盘上的货物,并能将其堆放在一定高度上。

另外,给叉车装配上合适的属具后,也可以用来搬运、堆放没有置放在托盘上的货物。

7.6.1.2禁止在用途之外使用

用途之外的使用是指载人后行驶、将人提升很高或牵引其他车辆的等等。

严禁使用的案例:

1)人站在货叉和托盘上,升高。

2)人站在托盘上去压住货物。

3)直接将钢丝绳挂在货叉上去吊货物。

4)牵引其他车辆。

5)用货叉去推货物或其他车辆。

6)用货叉去开、关其他货车的门等。

7.6.2使用场所和工作环境

7.6.2.1地面状况:

叉车的使用场所应是平坦而坚固的路面或地面,且通风条件良好。

叉车的性能取决于地面状况,运行速度调整适当,在斜道或粗糙路面上行驶时要特别小心。

7.6.2.2气候条件:

在风力很大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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