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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新入场员工必须经过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每年根据人力资源储备和实际需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其组织培训。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在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核、审批按照公司施工技术管理办法执行。

临时用电方案按《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根据工程概况、工程特点、施工工期、环境等条件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施工用电计划;

针对各工序存在的危害因素,制定覆盖施工全过程,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施工方案和措施,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目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一十二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序和部位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根据公司所承揽工程的特点,确定以下存在较大危害因素的工序和部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一十三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权限

项目经理部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编制,工程管理部审核,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批,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

第一十四条由于设计变更、施工工艺改变或施工过程中产生新的危害因素,项目经理部的技术人员要及时变更安全技术施工方案,按原方案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一十五条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要求:

(一)逐级交底制度。

大型、综合型工程[指工程总造价在五千万元(含)以上],或者对施工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采取三级交底的管理办法。

由公司主任工程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一级),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二级),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向施工班、组长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第三级)。

由施工班、组长带领现场作业人员实施。

一般性工程,由公司主任工程师向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经理部技术员向工序责任人、施工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由工序责任人、施工班组长带领现场作业人员实施。

(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针对工程结构类型、地理位置、环境等危害因素,制定具体、明确、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安全技术交底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一十六条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内容:

(一)工程项目和工序、部位工程概况;

(二)工程项目和工序、部位工程的危险部位及危害因素;

(三)针对危害部位及危害因素所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

(四)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五)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规范;

(六)作业人员施工中发现隐患后应采取的措施和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七)根据施工阶段环境、季节及气候变化,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不按安全施工方案中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施工或操作,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十八条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十九条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及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与污染。

三、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第二十条为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执行节假日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第二十一条值班员由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备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和处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总值班员一名,由主要负责人担任。

项目经理部24小时设值班员一名,负责公司机关值班的联系和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值班情况;

遇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总值班员报告。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部的值班员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登记工作,杜绝非工作人员和非施工车辆进入公司或施工现场。

第二十四条各场、库值班员要对重点部位、危险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二十五条各级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按时交接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在抽查中发现无故脱岗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减少事故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发现有重大流行性传染病或急性中毒事件,立即报告公司环保部,并向120急救中心求救,不得延误。

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在施工过程中,为了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防患于未然,由工程管理部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督检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理部每周组织一次定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组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时,应边检查、边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指定专人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的类型包括:

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专业(项)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不定期的员工代表巡视安全检查等。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查思想:

检查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是否正确,是否把员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对各项劳动保护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二)查制度:

检查项目经理部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情况。

(三)查管理:

检查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安全专职机构是否健全,员工是否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是否按规定进行提取和使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到位,“三同时”、“五同时”的落实情况。

(四)查隐患:

检查施工现场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三十四条在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中,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安全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日常安全生产抽查中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者在市(地)级以上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五、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机械设备指公司自有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压力容器及施工机具等。

第三十六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有关部门专门(业)的安全作业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操作证、驾驶执照后,方可上岗。

不准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设备。

第三十七条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和有关的国家、部门、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

第三十八条操作人员和辅助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第三十九条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设备的运转情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设备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严禁酒后作业。

第四十条机械设备进入作业地点,要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明确施工任务和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的安全纪律。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四十二条机械设备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

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十三条新购置和大修后的机械设备要注意作好机械走合期的使用保养。

第四十四条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装置应完好、齐全、有效,有缺损应及时修复。

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第四十五条在危险环境下施工,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注意防火、防雷电,防冻、防滑、防洪、防风、防毒、防电击等。

第四十六条夜间作业时,作业区内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四十七条机械设备不得带病运转。

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八条严格执行工作前、后的检查制度,工作中的观察制度,认真准确地填写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或工作日志。

多班作业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四十九条遵守机械设备的有关保养规定,妥善使用和保管停放或封存的机械设备,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确保机械设备的完好状态。

机械在寒冷季节使用时,必须按照寒冷季节使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机械设备使用的润滑脂(油),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种类和牌号,并应按时、按季、按质更换。

第五十一条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空气压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及危险场所,应设置警告标志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二条固定机械设备安装必须符合要求,并就近设置清晰的安全操作规程牌。

第五十三条在机械设备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的“三定”制度。

第五十四条在机械设备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指挥。

第五十五条施工车辆及自行式机械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五十六条发生机械设备重大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环环保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的管理及操作人员,要认真执行《特种设备监察条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特种设备。

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

第六十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负责人和本单位主管经理报告。

第六十一条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要求制造商提供生产许可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并在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向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将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二条公司所属起重机械、压力容器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有关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十三条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压力表、氧气表、乙炔表等附属仪表及安全附件要进行定期校检。

并做好检查、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记录。

第六十四条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和供气单位签订协议,要求供气单位使用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的气瓶,且安全附件齐全,并提供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

自备的压力容器要按规定及时检验。

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要及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安装技术文件及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六十六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积极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附:

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用语的含义:

(一)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压力≥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气瓶。

(二)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七、租赁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所称租赁设备是指施工过程中租赁的施工机械、起重设备、特种设备、施工机具、模板、运输车辆等。

第六十八条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九条租赁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检查其检测、检验合格的证明,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

进入作业地点,双方要进行验收。

第七十条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将机械设备交给他人操作。

第七十一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明确任务,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服从指挥,遵守现场的安全生产纪律,严禁酒后作业。

第七十二条租赁设备必须按照其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参数,正确使用和操作,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第七十三条起重设备由政府主管部门安装,经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四条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在说明理由后,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七十五条禁止租赁检测、检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

第七十六条禁止向不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租赁特种设备。

第七十七条发生租赁设备事故后,按公司有关规定或租赁合同报告或处理。

八、机动车驾驶员及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为了确保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九条建立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和事故登记档案。

第八十条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将本人车辆委托他人驾驶,不得私自驾驶他人的车辆。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辆出车时,必须有调度命令,擅自出车者后果自负。

第八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人员和保护现场,及时向执勤警察或附近的交管部门报案并等候处理,同时报告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

第八十三条生产场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一)根据《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定》,厂区内车辆行驶速度为5公里/小时,施工现场道路行驶速度为3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

在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限速行驶;

(二)运输车辆在向沟槽、陡坡等处卸料时,必须在距离边缘1.5米外卸料,并设置挡轮木;

(三)在坡道上禁止溜车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中严禁空挡滑行;

停车时,要使用停车制动;

(四)生产场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十四条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人机交叉作业管理规定,防止发生机械设备、车辆伤害事故。

项目经理部借用、租用外单位的人员、机械设备,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第八十五条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十六条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要做到“四懂三会”,即:

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学徒工、实习人员必须在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操作人员监护下,方可进行操作。

第八十七条施工负责人要根据生产任务、作业条件,向指挥、操作人员进行详细、具体、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每道工序做一次性交待。

遇有特殊情况,应先发出停机信号,等机械、车辆停稳后,再做交待。

第八十八条施工管理人员要懂得机械设备的性能和用途,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八十九条施工现场通道要平坦,无泥泞、积雪或结冰现象,清除困难时,可采用防滑材料覆盖。

第九十条在施工现场装车时,驾驶员不得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禁止检查、维护车辆。

第九十一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与机械设备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危险区内严禁站人。

具体规定如下:

(一)挖掘机的前方5米,工作时的回转半径11米以内;

(二)强夯、打桩机械距作业点11米以内;

(三)轮胎式装载机在作业时,人与本机的回转半径为10米以内;

(四)车辆在卸砂石、土方等材料时,作业人员必须与本车的后方、左、右10米以内;

(五)固定式塔吊在运行时,严禁起吊物下、吊臂回转半径以内站人,严禁斜拉歪吊,保持垂直起吊;

配备的超高、变幅、行走、旋转限位器灵敏可靠;

遇20米/秒的风速或暴雨、大雾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六)其他机械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材料生产的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作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生产设备、设施、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加强对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

(四)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调查与评价,对重大危害因素、重大环境因素予以控制,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生产现场的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保证操作规程牌到位;

(六)根据原材料和产品的类型及转运、存放要求等,分类存放;

(七)按有关规定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八)原材料的生产场所、运输道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九十三条仓库的安全管理

(一)建立完善仓库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三)仓库系物资存放重地,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语;

(四)除仓库管理人员和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外,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仓库;

(五)进入库区的人员不得携带火种、背包、手提袋等;

(六)办公地点及库区内,不准会客,不准带亲友到仓库参观;

(七)仓库内不得保管私人物品或未经领导同意存放其它单位(或部门)的物品;

(八)库区内的物资必须按有关规定分类存放,码放整齐,标识清楚,不得混放;

(九)有满足作业要求和消防需要的通道;

(一十)配备有满足消防要求的灭火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组织消防演练;

(一十一)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十四条危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

(一)本制度所称危险品指易燃、易爆品及放射源等;

(二)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危险品必须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三)库房内储存的危险品数量不得超过允许容量,性质相抵触的,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或进行其它活动;

(五)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九、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九十五条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结合公司安全用电情况,制定本规定。

其它场所的安全用电,除遵守本规定外,应同时遵守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或规程。

第九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部用电管理及从事电气专业的人员。

第九十七条电气专业人员应身心健康,无精神疾病和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能熟练掌握电气基本知识和操作技术,熟悉本部门电气设备情况,了解触电急救方法,在通过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十八条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配合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知识教育。

在经过技术交底后,方可参加现场指定的工作,且不得单独作业。

第九十九条工作前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和绝缘鞋,戴好安全帽,检查使用的安全用具、工具和仪表是否完好,明确工作任务及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计划停送电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一百条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第一百零一条工作时精神要集中,按计划要求进行工作,正确使用安全用具、工具和仪表,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传递工具材料应用吊绳和工具袋传送,不允许上下投掷。

多人作业时要相互配合,人与带电体之间安全距离不小于0.4米,带电作业必须有监护人方可作业,工作结束后要清理现场。

第一百零二条雷雨天气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室外作业应停止进行,并严禁登杆高空作业和带电作业,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章者,或对于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第一百零三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含)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含)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百零四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50千瓦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一)现场勘察;

(二)确定电源进线,总配电箱,分配电箱闸刀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进行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及规格;

(五)绘制电气平面图;

(六)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七)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工程管理部审核,经主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一百零六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二)安全技术交底资料表;

(三)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四)电气设备的测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表;

(五)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六)定期检(复)查表或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定期安全检(复)查记录表;

(七)电工维修记录表;

(八)施工用电设备明细表;

(九)电气设备检查记录表;

(一十)配电箱检查记录表。

第一百零七条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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